『壹』 什麼叫保險利益投保人對哪些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利益。
保險合同的成立,以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為前提條件。財產上的保險利益為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對保險財產享有的經濟利益。
人身上的保險利益為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在血統、婚姻上的感情,或基於債務等關系而對被保險人的生命、健康或安全有合法與實際的經濟利益。人身保險利益於合同訂立時必須具備,但保險事故發生時如已消滅,通常也不影響投保人的權益,因人身保險兼有儲蓄性質,此利益不應被剝奪。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這一原則可以防止道德危險發生,避免將保險變成賄賻性質,同時在保險利益價值確定的情況下,可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1)投保人對什麼具有保險擴展閱讀:
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被法律認可並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它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與社會公共利益相一致。
保險利益產生於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法律所承認的有效合同。具體而言,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維護標的安全責任等必須是依法或依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而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擔的,凡是違法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產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2、保險利益必需是確定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是客觀存在的、可實現的利益,而不是憑主觀臆測、推斷可能獲得的利益,包括現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已經擁有的利益或者利害關系為現有利益,如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已經擁有的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等而享有的利益為現有利益。尚未擁有但可以確定的利益或利害關系為期待利益,這種利益必須建立在客觀物質基礎上,而不是主觀臆斷、憑空想像的利益。例如,預期的營業利潤、預期的租金等屬於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作為保險利益。
3、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利益。所謂經濟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益必須是可通過貨幣計量的利益。
『貳』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中具有保險利益的是
答案C
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撫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叄』 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對哪些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第三十一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父母、子女;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肆』 投保人對哪些人具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也稱要保人,是指向保險公司提出投保申請,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並負責繳納保險費的人。投保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
投保人必須具備三個資格條件:
①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當自然人充當投保人時,必須達到18周歲,或者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16一、18周歲者,且智力正常,能夠理智地進行活動。
②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即投保人需對被保險人的繼續生存、死亡或殘廢具有經濟利害關系。
③有繳納保險費的能力。
3.投保人可以為哪些人投保人身保險?
投保人對下列人有可保利益,可以為其投保人身保險:
①本人。
②配偶、父母、子女。
③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如:有經濟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孫女、外孫子、外孫女有可保利益,可以投保;父母雙亡,有經濟能力的兄、姊對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義務,視為有可保利益,可以投保。
④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投保的其他人,如僱主為雇員等。
投保人為其他人投保時,必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另外,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智力不正常的人)投保以死亡作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但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者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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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哪些人具有保險利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以上為人身險的范疇
『陸』 投保人對什麼人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其本質內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須對投保的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標的投保,保險人可單方面宣布保險合同無效;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而獲得不屬於保險利益限度內的額外利益。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對以下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此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在財產保險中,凡可使投保人產生經濟利害關系的標的,都具有保險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