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論保險利益原則的基本內容
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其本質內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須對投保的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標的投保,保險人可單方面宣布保險合同無效;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而獲得不屬於保險利益限度內的額外利益。
㈡ 保險利益原則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保險利益原則
一、含義
從法學的角度看,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由兩層具體含義:
1、只有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資格。
2、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是判斷保險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據。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某種合法的經濟利益。有兩層含義:
1、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資格。
2、保險利益是認定保險合同有效的依據。此所謂的保險利益原則的內涵。
二、具體構成
具體構成需滿足三個條件:
1、合法性:具備法律上承認並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
2、確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利害關系,必須是已經確定或者可以確定的,才能構成具有保險利益。(也可以表現為:必須是經濟上已經確認或能夠確認的利益。)
3、可計算性:具備可以用貨幣計算和估價的利益。
三、構成要件
保險利益是構成保險法律關系的一個要件。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保險合同有效必須建立在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基礎上,具體構成需滿足三個要件:
(1)可保利益必須是合法利益。在英國一般稱為「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的關系是法律所承認的。」保險利益作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的利益,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為法律認可並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對不法利益,如以違反善良風俗所生的利益而為的保險,不問投保人是善意還是惡意,任何人對貪污、盜竊、詐騙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財產,均無可保利益,因為這些利益是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雖然簽定了合同,但合同一律無效;
(2)可保利益必須是有經濟價值的利益,這樣才能使計算作到基本合理。如果損失不是經濟上的利益,便無法計算。如所有權、債權、擔保物權等,還有精神創傷、政治打擊等,難以用貨幣衡量,因而不構成保險利益;
(3)可保利益必須是可以確定的和能夠實現的利益。「確定利益」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利益或因現有利益而產生之期待利益已經確定。所謂「能夠實現」是指它是事實上的經濟利益或客觀的利益。保險利益可以是現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預期利益和間接利益,現有利益較容易確定,期待利益則往往引起爭議。
㈢ 簡述保險利益原則的應用
保險利益原則的確定是為了通過法律防止保險活動成為一些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從而確保保險活動可以發揮分散風險減少損失的作用,因此保險利益原則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廢。
1.保險利益原則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機行為的發生。
2.依通說,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是防止道德危險的必備要件。
3.保險事故發生時,受益方請求的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保險利益的金額或價值。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㈣ 保險利益原則的含義
保險利益原則
一、含義
從法學的角度看,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由兩層具體含義:
1、只有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資格。
2、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是判斷保險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據。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某種合法的經濟利益。有兩層含義:
1、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資格。
2、保險利益是認定保險合同有效的依據。此所謂的保險利益原則的內涵。
二、具體構成
具體構成需滿足三個條件:
1、合法性:具備法律上承認並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
2、確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利害關系,必須是已經確定或者可以確定的,才能構成具有保險利益。(也可以表現為:必須是經濟上已經確認或能夠確認的利益。)
3、可計算性:具備可以用貨幣計算和估價的利益。
三、構成要件
保險利益是構成保險法律關系的一個要件。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保險合同有效必須建立在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基礎上,具體構成需滿足三個要件:
(1)可保利益必須是合法利益。在英國一般稱為「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的關系是法律所承認的。」保險利益作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的利益,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為法律認可並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對不法利益,如以違反善良風俗所生的利益而為的保險,不問投保人是善意還是惡意,任何人對貪污、盜竊、詐騙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財產,均無可保利益,因為這些利益是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雖然簽定了合同,但合同一律無效;
(2)可保利益必須是有經濟價值的利益,這樣才能使計算作到基本合理。如果損失不是經濟上的利益,便無法計算。如所有權、債權、擔保物權等,還有精神創傷、政治打擊等,難以用貨幣衡量,因而不構成保險利益;
(3)可保利益必須是可以確定的和能夠實現的利益。「確定利益」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利益或因現有利益而產生之期待利益已經確定。所謂「能夠實現」是指它是事實上的經濟利益或客觀的利益。保險利益可以是現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預期利益和間接利益,現有利益較容易確定,期待利益則往往引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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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如何理解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必須有對保險標的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比如,假如你對一個跟你毫不相乾的人或物進行投保,就是不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可保利益可分兩種情況: (1)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投保
㈥ 簡述保險利益原則的有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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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利益原則
(一)保險利益的定義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方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
(二)保險利益的條件
1、合法的利益。
2、客觀存在的利益。
3、經濟上可確定的利益。
(三)保險利益的種類
1、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所有權。
(2)委託保管權。
(3)抵押權。
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我國採用限制家庭成員關系范圍並結合被保險人同意的方式來確定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與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四)保險利益原則的具體內容
1、保險利益原則在一般財產保險中的規定
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是最嚴格的。在一般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原則要求投保人對其與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所對應的保險標的應具有保險利益,而且所約定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利益額度。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從保險合同訂立到損失發生的全過程都存在。一般財產保險的保單轉讓一定要事先徵得保險人同意並由其簽字。否則,轉讓無效。
2、保險利益原則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的規定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要求在投保時可不存在保險利益,但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時,由於運輸貨物處於流動狀態,為了便於國際貿易的快速順利地進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可以自由地轉讓,無須徵得保險人同意。
3、保險利益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的規定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具有保險利益。此外,人壽保險保單可出售、轉讓和抵押。
(五)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
1、與賭博從本質上劃清界限,防止賭博行為的發生。
2、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3、限制賠償或給付的最高額度。
二、最大誠信原則
(一)規定最大誠信原則的原因
1、保險信息不對稱;
2、保險合同的射悻性
(二)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
1、告知
告知指合同訂立之前、訂立時及在合同訂立之後的有效期內,雙方當事人均應如實申報、陳述。
(1)投保人的告知內容
第一,在簽訂合同時,投保人必須主動把有關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和其他重要事實告知保險人;
第二,合同訂立後,如果保險標的風險增加,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第三,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
第四,如果有重復保險,要通告保險人;
第五,在保險標的所有權發生轉讓時,投保人必須通知。
(2)保險人的說明內容
第一,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主動向投保人說明合同條款的內容,特別是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
第二,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或在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後,應當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
(3)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無限告知和詢問回答告知兩種。
保險人的說明形式有明確列明和明確說明兩種形式。
我國採取詢問回答告知和明確說明。
(4)違反告知的法律後果
第一,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如果這種違反告知義務的行為是故意的即隱瞞,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若在保險人解約之前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可不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且不退還保險費;
第二,如果這種違反告知義務的行為是因過失、疏忽,保險人同樣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對在合同解除之前發生保險事故所致損失,不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違反說明義務的法律後果
第一,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合同中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二,保險公司在保險業務中隱瞞了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保險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保險公司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非法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它利益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保險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保證
保證是指保險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擔保在保險期限內對某一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或者擔保某一事項的真實性。
(1)按保證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為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
(2)按保證是否已經確實存在通常可分為確認保證和承諾保證。
違反保證與違反告知在事實的認定與責任後果上有較大的區別:
第一,判斷是否存在違反事實的依據不同;
第二,違反的法律後果不同。違反保證的後果是嚴格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證條款,其行為不論是否給保險人造成損害,保險人均可解除合同,並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
3、棄權與禁止反言
棄權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放棄按保險合同的規定可以享受的權利。禁止反言是當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已經棄權的情況下,將來不得要求行使這項權利。
三、損失補償原則
(一)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
一是有損失有賠償;二是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二)損失補償原則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三)損失補償原則的體現
1、在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後仍有殘值的情況下,保險人在進行賠償時要扣除殘值。
2、在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責任引起的情況下,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取代其行使對第三者責任方的追償權。
3、在善意的重復保險情況下,如果各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了保險標的的價值,則應採用分攤原則分攤損失。
4、在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下,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應採取比例賠償方式進行賠償。
(四)損失補償原則的意義
1、保障保險職能的順利實施。
2、防止被保險人從保險中贏利。
3、減少道德風險。
(五)損失補償原則的例外情況
損失補償原則主要用於一般財產保險,以下險種不能運用這一原則。
1、定值保險
2、重置價值保險
3、人壽保險
四、近因原則
近因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決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在損失的原因有兩個以上時,這些原因中可能既有近因又有遠因。在損失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風險又有非承保風險的情況下,需要找出一個造成事故損失的主要原因。近因原則是在保險理賠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原則,它要求只有當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直接由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所造成的情況下,保險人才能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