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 重疾險不能做主險,必須跟壽險或者意外險做附加險嗎
梧桐君最近收到了許多這樣的留言:在投保了一份有身故責任的重疾險後,萬一不幸患病去世了,可以得到一次賠付,那麼還需要壽險嗎?
梧桐君一貫強調的觀點是:保障完善的保險計劃應該是一個組合,一般要包括重疾險、醫療險、意外險和定期壽險。
但現在重疾險的責任在不斷豐富,從保重疾、輕症、輕症豁免、身故責任,形成了一個更全的保障體系。所以許多人才會有文章開頭的疑惑,有這種想法的朋友,有兩個誤區:
第一,認為從重疾到身故是一個瞬間的過程。
其實,並不是這樣,大部分因重疾導致的死亡實際是一個漫長而痛苦的進程。在這個進程中,實際上會達到兩個賠付條件:重疾可以賠付單次或多次,身故賠付一次。
而現在市場上大部分帶有身故責任的重疾險,在賠付過重疾責任以後,身故責任就失效了。
重疾險的【保障條款】中,身故或全殘保險金責任中會有以下描述:
第二,認為帶有身故責任的重疾險,能覆蓋壽險的保障范圍。
梧桐君通過一個實例來跟大家聊一聊只購買了重疾險和購買了重疾險+壽險的區別。
32歲的李先生,在小鎮上經營了一家自己的飯館,2018年5月的一個凌晨,由於煤氣泄漏造成爆炸,全身燒傷面積高達80%,被立即送往當地的專科醫院進行治療,最終因「多臟器衰竭」死亡。
李先生治療過程長達一個月,經歷多次手術和ICU監護,整個過程一共花費70萬,其中15萬可以通過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報銷,但仍然有55萬需要自費。
假如李先生只購買了重疾險,會怎樣?
我們假如李先生購買了50萬保額的重疾險,那麼會有什麼樣的結果?由於李先生已經達到了嚴重III級燒傷,重疾險理賠條件為確診即賠,所以李先生的家人可以在其就診治療期間,申請重疾賠付,獲得50萬元的重疾保險金。
然而李先生一個月後不幸離世,由於購買的重疾險已經賠付過重大疾病保險金,就不再承擔身故責任。李先生去世後,留給家庭的是5萬元的醫療債務、失去主要經濟來源以及永遠的傷痛……
可以簡單理解為,重疾險覆蓋的是由於重大疾病導致的醫療費用,至於是否有外債,有家庭責任,重疾險是無法抵禦這部分風險的。
假如李先生購買了重疾險+定期壽險,會怎樣?
定期壽險其實很簡單,就是看人是否身故,不管疾病還是意外,主要是身故了就會賠付保額(免責除外)。
如果李先生除了重疾險之外,還購買了100萬的定期壽險,那麼在身故後,受益人可以獲得100萬的賠償。這100萬可以拿來償還外債,還可以用於子女教育和父母的贍養,通過保險來延續自己對家庭的責任和愛。
不過,如果案例中的李先生經過治療後沒有身故,也沒有達到全殘程度,那麼定期壽險是不會賠付的,這種情境下即使購買了重疾險+定期壽險,李先生的家庭還是面臨著5萬元外債以及失去經濟來源的風險,保障並不完善。
梧桐君一直強調保險是一個組合方案,一份完善的保險方案,應該包括:重疾險、醫療險、意外險、定期壽險四者的的組合。
這里梧桐君做了一個組合保險方案,我們來計算下如果按照這個保障方案,如果遭遇案例中的情況會如何?
如果李先生購買的是這個保障方案,則可以獲得如下賠償:
重疾險:賠付50萬,可用於休養,彌補收入損失;
醫療險:醫療險為報銷制,除去一萬免賠額,可報銷54萬元,全額覆蓋醫療費用開支;
意外險:由於是由意外導致的身故,一次性賠付40萬元
定期壽險:賠付100萬,用於子女撫養,贍養父母等。
如果李先生購置了這個組合保險,不僅醫療費用不用自己支付,還可留下190萬元賠償金給家人,延續對家庭的愛和責任。
寫在最後:
Ⅲ 有哪些疾病不能買重大疾病保險
買重大疾病保險的要符合條款中的健康告知,不符合健康告知的人群通常都不能投保重疾險,Ⅳ 不可抗辯條款僅適用於人壽保險,不適用於長期重疾險嗎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而這項保險條款就被稱為「不可抗辯條款」,又稱不否定條款、不可爭條款。是指像重疾保險這類人壽保險合同生效滿兩年之後,就成為無可爭議的文件,保險公司不能再以投保者在購買保險時未如實告知健康狀況等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理由,來主張保險合同失效。
Ⅳ 為什麼患有重疾不可以買重疾險
因為保險公司畢竟都是以營利為目的而開辦的,誰都不想做賠本的生意,已經發生過理賠的疾病險種,下次不會再賠付,而且也不讓退保,所以患有重疾不可以買重疾險。
Ⅵ 重疾險不可告知的是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肯定是需要如實告知的,如果沒有及時告知保險公司投保,在理賠的時候也許是一個糾紛問題,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請一定在投保前如實告知,一般您的這種情況是不會影響到您投保重疾險的。關於重疾險投保的問題,還可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