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政策性農業保險與商業性農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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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營目的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是依據政策目標或服從特定的政策規劃建立的,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制度是依據市場或商業目標建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不以盈利為目的,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的經營則是以盈利為目的。二、發展動力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組織經營,或由政府成立的專門機構經營,或在政府財政政策支持下,由保險社(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經營,而商業性農業保險一般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產品要部分由政府財政補貼保費,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產品則完全由投保人自己交納保費。三、盈利能力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其保險責任較廣泛且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大,從而賠付率較高,難以盈利;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其保險責任較窄,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小,正常情況下盈利能力較強。四、外部性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具有明顯的外部性,可以增進社會福利;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外部性不明顯。五、強製程度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通常需要事實上的或者有條件的強制,往往通過有關法律法規,將參與農業保險與其他農業優惠政策相聯系,從而使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具有了某種強制性;而商業性農業保險一般是自願投保,不具有任何強制性。
『貳』 什麼是政策性農業保險,農民辦保險怎樣去做
我國目前推行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由政府發動組織的,旨在保護和扶持我國農業的一個公益性保險產品[2]。它與商業性農業保險相比具有如下幾點不同:
經營主體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由政府直接組織並參與經營,或指派並扶持其他保險公司經營,不具有盈利性;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的經營范圍只由商業性保險公司承擔,是以盈利為目的。
政策性農業保險,其產品由政府給與一定比例的補貼,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則完全由投保人自己承擔費額。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由政府組織推動,而商業性農業保險是由市場機制調節運作的。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政府推動的,必須執行的。政府通過有關的法律規定對參與農業保險的農戶既可享受到國家保險補貼,又可以享受到其它的優惠政策。如果不參加保險,災後政府就不給於救濟,農產品不能得到政府價格補貼等。
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一般保險責任范圍囊括范圍廣,保險對形象的損失概率較大,從而成本損失率高,商業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責任范圍窄,保險對象損失概率較小,成本損失可能性小。
原則和目標
編輯
基本原則
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基本原則是: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
主要目標
主要目標是:建立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長效機制,提高農戶投保率、政策到位率和理賠兌現率,實現「盡可能減輕農民保費負擔」、「盡可能減少農民因災損失」的目標要求,推動政策性農業保險又好又快發展。[3]
存在的問題
編輯
隨著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逐步展開,一些問題也逐漸顯現。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認識不夠明確
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已經展開了幾年,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於政府宣傳力度不夠,使得地方政府及參保農戶沒有產生足夠的重視。這體現在:一是地方政府對於為什麼要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於它的方向發展、最終的目標,說法不一,存在諸多疑問。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徵收農業保險費看成是亂收費,因此對其缺乏積極性。二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方式不夠明確。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主要是「政策性保險」和「商業化經營」相結合的的運營模式。商業性保險公司也參與農業保險的經營,但是如何判斷保險公司的盈虧是由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所致還是由經營商業性敬業保險業務所至以及政府的補貼力度如何,難以確定。這都將成為影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進一步發展的原因。
2.法律法規不健全
「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我國農業的發展將起到促進和保護的作用。它應該成為一種制度而保留下來,這必須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作為支撐。而我國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到目前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規出台[2]。相關的農業保險的法律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簡單的提到:「農業保險必須自願加入,任何人不得強制」,而經過改版後的現行的《保險法》也主要是針對商業性保險,對農業保險沒做具體規定,只是提到「國家支持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我國至今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還是一個空白,現在諸多問題的解決措施一直無法可依。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受到很大的制約[2]。
3.低收入和高保費率的沖突
我國目前農業種植主要是人工耕作,生產力低下,人均耕種面積小,年收入很低。一年除去必要生活開支,生產成本幾乎沒有剩餘。而農業保險,由於其本身的特點,其成本較高,這就決定了高保險費率。據統計,一般農作物的保險費率在2%— 15%之間,與其他保險相比,保險費率要高出十幾倍。這樣「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費率即使能高達50%,廣大農民仍交不起保費,這結果造成投保需求不足,影響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空間。
4.缺乏農業巨災保險項目近幾年來我國多地遭受了大范圍的洪澇、乾旱等自然災害,農民幾近顆粒無收,損失慘重。而我國政府並沒有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各級政府在財政上也沒有專項補貼。巨災發生時,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往往要超出當年收繳的農業保險費十幾倍。這樣就大大的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負擔,甚至保險合同難以履行。因此如何分散風險,以確保農業保險繼續發展下去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5.監督管理問題
我國目前的農業保險的監管主要是由保監會來執行的,而從歷史上來看,保監會主要是從事商業性保險的監管,而政策性農業保險是非盈利的,具有公益性質,而商業性保險和前者正相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保險二者的目的不同,經營理念亦不同。對於商業性保險,監管部門要考慮保險公司的盈益,也要確保被保險人的權益,力求二者的利益兼顧,而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部門主要任務是將其作為一種政策進行推動,以達到最終政策想要達到的目標。兩種不同性質的業務,目標理念不同,由同一部門監管,你然要產生多方面的矛盾沖突。這樣,必然要影響到「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
『叄』 政策性農業保險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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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逐步展開,一些問題也逐漸顯現。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認識不夠明確
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已經展開了幾年,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於政府宣傳力度不夠,使得地方政府及參保農戶沒有產生足夠的重視。這體現在:一是地方政府對於為什麼要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於它的方向發展、最終的目標,說法不一,存在諸多疑問。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徵收農業保險費看成是亂收費,因此對其缺乏積極性。二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方式不夠明確。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主要是「政策性保險」和「商業化經營」相結合的的運營模式。商業性保險公司也參與農業保險的經營,但是如何判斷保險公司的盈虧是由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所致還是由經營商業性敬業保險業務所至以及政府的補貼力度如何,難以確定。這都將成為影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進一步發展的原因。
2.法律法規不健全
「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我國農業的發展將起到促進和保護的作用。它應該成為一種制度而保留下來,這必須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作為支撐。而我國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到目前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規出台[2]。相關的農業保險的法律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簡單的提到:「農業保險必須自願加入,任何人不得強制」,而經過改版後的現行的《保險法》也主要是針對商業性保險,對農業保險沒做具體規定,只是提到「國家支持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我國至今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還是一個空白,現在諸多問題的解決措施一直無法可依。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受到很大的制約。
3.低收入和高保費率的沖突
我國目前農業種植主要是人工耕作,生產力低下,人均耕種面積小,年收入很低。一年除去必要生活開支,生產成本幾乎沒有剩餘。而農業保險,由於其本身的特點,其成本較高,這就決定了高保險費率。據統計,一般農作物的保險費率在2%—15%之間,與其他保險相比,保險費率要高出十幾倍。這樣「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費率即使能高達50%,廣大農民仍交不起保費,這結果造成投保需求不足,影響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空間。
4.缺乏農業巨災保險項目近幾年來我國多地遭受了大范圍的洪澇、乾旱等自然災害,農民幾近顆粒無收,損失慘重。而我國政府並沒有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各級政府在財政上也沒有專項補貼。巨災發生時,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往往要超出當年收繳的農業保險費十幾倍。這樣就大大的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負擔,甚至保險合同難以履行。因此如何分散風險,以確保農業保險繼續發展下去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5.監督管理問題
我國目前的農業保險的監管主要是由保監會來執行的,而從歷史上來看,保監會主要是從事商業性保險的監管,而政策性農業保險是非盈利的,具有公益性質,而商業性保險和前者正相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保險二者的目的不同,經營理念亦不同。對於商業性保險,監管部門要考慮保險公司的盈益,也要確保被保險人的權益,力求二者的利益兼顧,而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部門主要任務是將其作為一種政策進行推動,以達到最終政策想要達到的目標。兩種不同性質的業務,目標理念不同,由同一部門監管,你然要產生多方面的矛盾沖突。這樣,必然要影響到「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
『肆』 什麼是政策性農業保險
我國目前推行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由政府發動組織的,旨在保護和扶持我國農業的一個公益性保險產品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是依據政策目標或服從特定的政策規劃建立的,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制度是依據市場或商業目標建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不以盈利為目的,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的經營則是以盈利為目的。發展動力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組織經營,或由政府成立的專門機構經營,或在政府財政政策支持下,由保險社(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經營,而商業性農業保險一般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產品要部分由政府財政補貼保費,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產品則完全由投保人自己交納保費。盈利能力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其保險責任較廣泛且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大,從而賠付率較高,難以盈利;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其保險責任較窄,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小,正常情況下盈利能力較強。
外部性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具有明顯的外部性,可以增進社會福利;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外部性不明顯。強製程度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通常需要事實上的或者有條件的強制,往往通過有關法律法規,將參與農業保險與其他農業優惠政策相聯系,從而使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具有了某種強制性;而商業性農業保險一般是自願投保,不具有任何強制性。
『伍』 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存在的問題
隨著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逐步展開,一些問題也逐漸顯現。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認識不夠明確 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已經展開了幾年,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於政府宣傳力度不夠,使得地方政府及參保農戶沒有產生足夠的重視。這體現在:一是地方政府對於為什麼要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於它的方向發展、最終的目標,說法不一,存在諸多疑問。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徵收農業保險費看成是亂收費,因此對其缺乏積極性。二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方式不夠明確。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主要是「政策性保險」和「商業化經營」相結合的的運營模式。商業性保險公司也參與農業保險的經營,但是如何判斷保險公司的盈虧是由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所致還是由經營商業性敬業保險業務所至以及政府的補貼力度如何,難以確定。這都將成為影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進一步發展的原因。
2.法律法規不健全
「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我國農業的發展將起到促進和保護的作用。它應該成為一種制度而保留下來,這必須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作為支撐。而我國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到目前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規出台 。相關的農業保險的法律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簡單的提到:「農業保險必須自願加入,任何人不得強制」,而經過改版後的現行的《保險法》也主要是針對商業性保險,對農業保險沒做具體規定,只是提到「國家支持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我國至今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還是一個空白,現在諸多問題的解決措施一直無法可依。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受到很大的制約 。
3.低收入和高保費率的沖突
我國目前農業種植主要是人工耕作,生產力低下,人均耕種面積小,年收入很低。一年除去必要生活開支,生產成本幾乎沒有剩餘。而農業保險,由於其本身的特點,其成本較高,這就決定了高保險費率。據統計,一般農作物的保險費率在2%— 15%之間,與其他保險相比,保險費率要高出十幾倍。這樣「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費率即使能高達50%,廣大農民仍交不起保費,這結果造成投保需求不足,影響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空間。
4.缺乏農業巨災保險項目近幾年來我國多地遭受了大范圍的洪澇、乾旱等自然災害,農民幾近顆粒無收,損失慘重。而我國政府並沒有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各級政府在財政上也沒有專項補貼。巨災發生時,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往往要超出當年收繳的農業保險費十幾倍。這樣就大大的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負擔,甚至保險合同難以履行。因此如何分散風險,以確保農業保險繼續發展下去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5.監督管理問題
我國目前的農業保險的監管主要是由保監會來執行的,而從歷史上來看,保監會主要是從事商業性保險的監管,而政策性農業保險是非盈利的,具有公益性質,而商業性保險和前者正相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保險二者的目的不同,經營理念亦不同。對於商業性保險,監管部門要考慮保險公司的盈益,也要確保被保險人的權益,力求二者的利益兼顧,而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部門主要任務是將其作為一種政策進行推動,以達到最終政策想要達到的目標。兩種不同性質的業務,目標理念不同,由同一部門監管,你然要產生多方面的矛盾沖突。這樣,必然要影響到「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
『陸』 關於規范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
還是有很多的。有國家的還有地方的。
農業部關於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農業部——(2009-6-1)閱930次
·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改革與監管指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9-5-31)閱477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部科學事業單位修繕購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2009-5-27)閱437次
·農業部關於下撥中央財政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的通知
/農業部——(2009-5-27)閱634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汛期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農業部辦公廳——(2009-5-27)閱241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部信息公開電子監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2009-5-27)閱263次
·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推動農業銀行惠農卡和農戶小額貸款工作的意見/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5-18)閱40次
·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2009年農業保險工作的通知/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5-11)閱31次
·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農業局漳州市2009年度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實施方案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5-11)閱13次
·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農業局市監察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集體資產與財務管理工
/廣東省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5-11)閱2次
·國務院關於當前穩定農業發展促進農民增收的意見
/國務院——(2009-5-10)閱591次
·農業部農機化司關於印發《農機購置補貼管理系統數據分類和標准代碼規范》的通知/農業部——(2009-5-8)閱394次
·農業部關於加強內陸捕撈漁船管理的通知/農業部——(2009-5-7)閱408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09年農墾「安全生產月」活動方案》的通知/農業部辦公廳——(2009-5-6)閱212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豬感染甲型H1N1流感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農業部——(2009-5-5)閱421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09年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項行動」和「安全生產月」活
/獸醫局——(2009-4-30)閱187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通知/農業部辦公廳——(2009-4-29)閱332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部門人感染豬流感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農業部——(2009-4-29)閱248次
·農業部關於下達農業綜合開發支出預算的通知/農業部——(2009-4-27)閱216次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若干意見
/浙江省人民政府——(2009-4-27)閱27次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改革與監管指引》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9-4-23)閱276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辦公室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於進一步加快中央
/農業部辦公廳——(2009-4-22)閱264次
·荊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農業局關於開展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實施意見的
/湖北省荊門市人民政府——(2009-4-17)閱8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大豆產業發展機制創新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農業部辦公廳——(2009-4-15)閱227次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產品加工業平穩較快發展政策措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9-4-15)閱32次
·關於規范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9-4-13)閱514次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市財政局市農辦《南通市農業保險試點政府巨災風險准備金管理
/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4-13)閱87次
·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中國農業銀行撫州市分行關於金穗惠農卡發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4-12)閱9次
·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深入開展電脈沖捕撈作業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9-4-10)閱327次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2009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2009-4-9)閱2次
·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09年測土配方施肥補貼項目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
/農業部財政部——(2009-4-8)閱276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09年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通知/農業部辦公廳——(2009-4-8)閱215次
·慶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現代農業科技示範園區建設的意見/甘肅省慶陽市人民政府——(2009-4-7)閱42次
·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加快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結算進度的緊急通知/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2009-4-3)閱502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秸桿沼氣集中供氣工程試點項目建設的通知/農業部辦公廳——(2009-4-3)閱200次
·農業植物品種權執法專項檢查方案
/農業部——(2009-4-2)閱408次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農業局關於促進農村居民持續增收實施意見的通知
/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4-2)閱44次
·邢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邢台市利用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4-2)閱86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徵求制止違法宣傳「無抗奶」意見的函》修改意見的函/農業部辦公廳——(2009-4-2)閱272次
·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梅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市農業局關於促進梅州市農產品食品出口實施
/廣東省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4-2)閱1次
·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農業開發用地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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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國家政策性農業保險有幾種,投了有什麼作用呢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政策性農業保險是國家財政對農民保費實行補貼,農民在受災後即可獲得保險補償的一種保險制度,是我國繼取消農業稅、實施糧食直補、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等政策後的又一項重要的強農惠農政策。目前,涉及農業及農民的保險業務非常廣泛,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種植業保險:主要有玉米、水稻、大豆、小麥、棉花等保險。
2.養殖業保險:重點在生豬保險,還有能繁母豬保險、奶牛保險、家禽保險等。
3.漁業保險:有些地區還沒有開設該險種。
4.經濟農作物保險:如林木、油菜、煙葉、西瓜保險等。
5.農機具保險:已經在江蘇省率先推行,效果比較好。
6.農民的養老、醫療、生育保險:如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新型合作醫療保險以及在農民工群體中開展的計劃生育保險等。
7.農民的住宅保險:在南方幾個省區開展得比較好,如福建、浙江等。
對個人來說,政策性農業保險可以為經驗欠缺、經濟基礎薄弱、市場經濟條件下抗風險能力較弱的農民保駕護航。
『捌』 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農業保險的區別有哪些
農業保險是承保農業生產者和經營者,在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產過程中,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的一種財產保險,所以又稱「兩業保險」。「兩業「指的就是種植業和養殖業。農村保險是一個地域性的概念,它是指在農村范圍內所舉的各種保險的總和。農村保險不僅包括農業保險、農業生產者的家庭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還包括鄉鎮企業的各種財產、人身、責任等保險種類。
『玖』 農業保險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區別
一、經營目的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是依據政策目標或服從特定的政策規劃建立的,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制度是依據市場或商業目標建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不以盈利為目的,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的經營則是以盈利為目的。
二、發展動力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組織經營,或由政府成立的專門機構經營,或在政府財政政策支持下,由保險社(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經營,而商業性農業保險一般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產品要部分由政府財政補貼保費,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產品則完全由投保人自己交納保費。
三、盈利能力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其保險責任較廣泛且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大,從而賠付率較高,難以盈利;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其保險責任較窄,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小,正常情況下盈利能力較強。
四、外部性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具有明顯的外部性,可以增進社會福利;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外部性不明顯。
五、強製程度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通常需要事實上的或者有條件的強制,往往通過有關法律法規,將參與農業保險與其他農業優惠政策相聯系,從而使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具有了某種強制性;而商業性農業保險一般是自願投保,不具有任何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