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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保險合同的主體

發布時間:2021-09-15 11:33:23

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和載體分別是什麼

保險合同的主體分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合同關系人和保險合同輔助人三類。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客體,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的載體。

保險合同的主體分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合同關系人和保險合同輔助人三類。

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客體:

客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時共同指向的對象。客體在一般合同中成為標的,即物、行為、智力成果等。保險合同雖屬民事法律關系范疇,但它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保險利益。

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的載體:

保險標的是投保人申請投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個人的壽命和身體,是確定保險合同關系和保險責任的依據。在不同的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范圍都有明確規定,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特約承保等。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合同屬於民商合同的一種,其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也是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

⑵ 保險合同的主體分哪幾類

保險合同就是TM兩頭賭。我們根本看不懂,理賠時你就明白保險合同的殺傷力有多大。

⑶ 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哪些

保險主體,就是保險合同的主體,只包括投保人與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單所有人,除非與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則,都不是保險主體。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保險人,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在中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指根據保險合同,其財產利益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時就是被保險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則他的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

保單所有人,擁有保險利益所有權的人,很多時候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是保單受讓人。

保險的種類有很多,有意外險、醫療險、重疾險、壽險、年金險等等,大多數朋友並不知道買它們的理由是什麼?那麼可以打開這個鏈接,奶爸在裡面詳細解答了這個問題。《為什麼要買保險十大理由?保險如何配置?》

⑷ 保險合同的主體有哪幾類

保險合同的主體分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人和投保人)、保險合同關系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和保險合同輔助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三類。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指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⑸ 保險合同之一的主體是什麼意思

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投保人和保險人。 投保人又稱保險申請人或要保人,是直接與保險人商談及簽訂保險合同、並負責支付保險法的一方。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是其他組織。《保險法》第十條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法義務的人。 保險人又稱保險承保人,是經營保險業務,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收取保險法,並按照合同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的人。在我國,保險人是依法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人是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目前我國法律規定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是: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國有獨資公司。
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單持有人和保單所有人。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必須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成為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 受益人是存在於人身保險中的一個概念,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這也特指在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死亡後經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險金權利的人。
受益人存在於保險合同中,真的非常復雜,它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其他受益人乃至繼承人都有關系,而且這種關系在保險合同的不同的階段出現不同的情況,三言兩語是無法說清楚的。 保單持有人和保單所有人是在我國保險法律體系中還沒有這個概念,但我認為有必要提到,理由如下:
一、長期性壽險保單有現金價值,具有一定的財產權利,就在法律上確定一個權利歸屬的人。
二、我國法律規定保單可以質押、轉讓、貸款等,那麼必須要有一個行使該權利的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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