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有工傷保險權利的主體是
工傷保險待遇,是指職工因工發生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人身健康或生命損害的一種補救和補償,其作用是使傷殘者的醫療、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遺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傷保險待遇的高低,項目的多少,取決於各國或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們的社會生活狀況。
一、工傷待遇的核定程序
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計發基數、具體金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核定。勞動者受傷被確定屬於工傷後,如果存在勞動能力可能受到影響的情形,應
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在鑒定結論確定後,就可以依法向保險行政部門申請核定工傷待遇。如果勞動者對核定的工傷待遇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
訟。《工傷待遇核定書》的效力一旦確定,就成為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享受具體工傷保險待遇的最直接的、最具體的依據。
但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待遇核定書》,涉及的主要是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應當支付的工傷待遇項目。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部
分,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直接依據法律規定並結合《工傷待遇核定書》予以確定,如果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的支付發生爭議,則須按照勞動爭議進行處
理。
二、工傷保險權利義務主體、保險待遇項目和支付時間
不同的工傷待遇項目,權利義務主體、時間條件各不相同。
1.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傷殘的工傷職工本人、工亡職工的近親屬,依法享有工傷待遇。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向傷殘的工傷職工本人、工亡職工的近親屬支付工傷保險相關費用。
法律實務
承擔工傷保險義務的主體:
(1)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企業破產、解散和其他原因終止而清產核資或者拍賣、變賣財產的,在破產清算時按工資同等順序優先撥付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清償欠繳的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和滯納金。
(2)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3)非法承包建築工程發生工傷事故,勞動者的工傷待遇應當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後有權向發包方追償。
(4)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2.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
工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轉異地治療的交通、食宿費用、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定殘後的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配置費用、工亡職工親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工傷醫療待遇主要包括工傷診療費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實踐中可能會由用人單位預先墊付、工傷職工自行墊付,再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結算報銷,也可以由工
傷保險基金直接墊支,然後予以結算核銷,各地具體操作辦法不盡相同。其他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則一般是在工傷待遇核定書效力確定後,予以支
付。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3.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待遇
住院期間的護理人員的費用、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停工留薪期待遇等,正常情況下一般由用人單位按照實際發生時間同步予以安排支付。
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標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傷殘勞動者享有以下工傷待遇標准。
(一)由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2條規定,傷殘的勞動者享受以下工傷醫療待遇由保險基金支付:
1.診療、葯品、住院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也就是說,工傷勞動者的醫療費是可以全額由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但是,醫療費的支出必須符合法定標准,否則就不能納入支付范圍,而要由勞動者本人承擔。
工傷職工在評定傷殘等級後仍需治療(含舊傷復發)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准,1至10級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康復治療費
工傷勞動者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只要符合法定標准,也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輔助器具費
職工工傷醫療終結被鑒定工傷殘疾等級後,必須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拐杖等康復器具,或者康復器具需要維修或者更換的,由醫院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康復器具應當限於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並採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
4.住院伙食補助
勞動者住院治療的,享有住院伙食補助,由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5.外地就醫的交通費、食宿費
工傷勞動者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可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保險基金支付。
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6.評定傷殘等級後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7.傷殘補助金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
1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2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3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4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5級傷殘為18個月的
本人工資,6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7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8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9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10級傷殘為7個
月的本人工資。
8.傷殘津貼
1至4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1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2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85%,3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4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交通事故工傷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9.醫療補助金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5級、6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7級至10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B.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不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有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C.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要負什麼責任
你好,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單位)對工傷方面應承擔如下義務(責任): 1、為職工按時全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2、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公示為參保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職工發生工傷,及時救治。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3、為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4、在規定期限,發放、承擔工傷職工資、福利等費用。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D.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費的繳納以下正確的是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在判決中能否由用人單位承擔,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就應該由工傷全員承包基金支付,不能判決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2、如果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則原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工傷待遇應該由用人單位來支付,在這種情況下,就應該判決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全部工傷待遇責任,包括原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E. 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本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傷保險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條例施行後本決定施行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依照本決定的規定執行。
以下為未修改前的工亡補償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F.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哪些可認定為工傷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G.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H.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有
1.只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且受傷情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之規定的,都應認定為因工受傷(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的情形除外)!
2.相關法律條文:《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I.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如下哪些情況可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關於工傷分類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