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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征地農民保險

發布時間:2021-09-14 06:33:49

1. 溫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且符合辦理規定條件的,按以下程序辦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民參保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區)提供征地協議及土地補償合同;
(二)被征地農民身份證及戶口本等證明;
(三)填報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表》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
(四)由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的《征地情況及保障資金明細表》。
經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證》。
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轉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辦理終止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二)本人提出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申請;
(三)各被征地村(社區)為其辦理增員手續;
(四)個人補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
(五)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向外省市轉移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供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接收證明;
(二)市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辦理轉移手續,並將其個人帳戶本息額轉出或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三)終止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達到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各被征地村(社區)攜帶參保人員身份證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核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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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浙江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不能重復,只能繳納一種。
失地農民的產生是城市化進程中的正常現象,在工業化過程中,農民的農業土地轉化為非農業用地是不可避免的,為了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國家出台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以保障農民的權益。
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繳費檔次,由個人選擇其中一檔乘以折算後的繳費年限,計算個人應繳費總額。
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以征地時上年度起歷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20%的費率乘以折算後的繳費年限,計算應繳費總額。
區(市、縣)人民政府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承包土地數量為依據,根據實際失地比例承擔一定數額的費用。
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擔費用為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高繳費檔次乘以補繳年限計算得到的應繳費總額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擔費用為應繳費總額的60%乘以實際失地比例。《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家庭人口為若幹人的,按符合參保條件的實際人口計算政府承擔費用。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范圍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實現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
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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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浙江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企業養老保險和被征地養老保險,都是屬於社會保險范圍。並且被征地養老保險明確規定了,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的,才可以參加被征地養老保險,所以,國家是不允許參加兩個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也只能是一個,所以不能同時享有兩個。具體來說,主要部分處理辦法基本相同。1.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同時又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按照浙江省的標准就是,參加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可以按規定折算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6年,大病醫療統籌折算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10年).參保人員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根據其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折算繳費年限確定養老保障待遇:如果兩者相加滿15年的,可以按企業退休,享受企業基本養老金: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以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有兩種處理方式:(1)選擇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滿15年後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2)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參加新型被征地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就是將實際繳納的城鎮企業養老保險折算到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按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辦理手續領取待遇。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以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領取手續時,可以同時一次性補繳滿20年的醫保年限後,享受企業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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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浙江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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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都是屬於社會保險范圍。並且農村養老保險明確規定了,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的,才可以參加農村養老保險,所以,國家是不允許參加兩個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也只能是一個,所以不能同時享有兩個。
具體來說,主要部分處理辦法基本相同。
1.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同時又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按照浙江省的標准就是,參加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可以按規定折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6年,大病醫療統籌折算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10年)。
2.參保人員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根據其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折算繳費年限確定養老保障待遇:如果兩者相加滿15年的,可以按企業退休,享受職工基本養老金;
3.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有兩種處理方式:(1)選擇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滿15年後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2)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就是將實際繳納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折算到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按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辦理手續領取待遇。
4.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領取手續時,可以同時一次性補繳滿20年的醫保年限後,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5. 溫州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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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溫州養老保險交滿十年個人是可以交的。
勞動者應到社保機構個人繳費窗口領取並填寫《某某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申報表》和《委託銀行代收社會保險費合同書》,具體有以下幾點。
一、個人社保參加險種: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
二、繳費比例:
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19%,
基本醫療保險+地方補充醫療8.5%
三、個人社保參保需提供的資料
(一)填報《某某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申報表》及《委託銀行代收社會保險費合同書》;
(二)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驗原件);
(三)首次參保人員,屬招工或調入入深戶的需提供調令(或招工表)的復印件(驗原件),屬戶口遷入的員工,女35歲、男45歲以上的還需提供原遷入地社保機構出具的養老保險參保狀況證明;
(四)某某建行、中行、農行、工行之一開立的本人儲蓄銀行存摺的戶名和帳號頁復印件(驗原件);
(五)已有《某某市勞動保障卡》或《某某市職工社會保險證》人員,在申請個人參保繳費時,須驗審《深圳市勞動保障卡》或《深圳市職工社會保險證》;申辦《某某市勞動保障卡》的,需提供市公安機關認可的第二代身份證聯網相館的數碼照片回執。
四、參保辦理程序
(一)到社保機構個人繳費窗口領取並填寫《某某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申報表》和《委託銀行代收社會保險費合同書》;
(二)持《委託銀行代收社會保險費合同書》到開戶銀行加蓋公章;
(三)持參保需提供的資料、《某某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申報表》和《委託銀行代收社會保險費合同書》到戶籍所在區的社保機構個人繳費窗口辦理參保手續;
(四)需辦理《某某市勞動保障卡》的,必須本人前來辦理,並提供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以及市公安機關認可的第二代身份證聯網相館的數碼照回執。
五、其它注意事項
參保人應於每月21日前在銀行托收帳戶內存足當月應繳社保費,以防托收失敗。如連續三個月托收不成功,社保機構應為其停止參保,若重新參保必須再次申報。

6.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是什麼意思

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是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目標,加快工業化、城市化進程,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為了推進城鎮化建設進程,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目標,建立起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1)被征地農民

被征地農民,是指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民承包土地(指耕地,下同)而導致失去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2)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條件

徵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個人承包土地被徵用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

其中被征地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剩餘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比例在20%—80%之間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被征地比例在20%以下的,村委會調劑補足土地的,不屬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圍。被地比例在80%以上,剩餘土地能夠保障其基本生活的農民,可以自願選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者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6)永嘉征地農民保險擴展閱讀:

辦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由被征地農民所在村(居)委會或居民委員會向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填報被征地數量、參保人員等情況,並在本村(社區)范圍內張榜公示7天,後由所在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區)社保經辦機構核准。

符合規定的,按本《辦法》規定先繳費,後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參保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將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資金記入個人賬戶,並發給參保人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冊,手冊准確記錄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和繳費情況,作為參保人員繳費憑證。

7. 浙江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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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是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目標,加快工業化、城市化進程,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8. 永嘉征地農民轉職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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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浙江省永嘉縣上塘城區縣實驗中學內(下塘)
郵編:325100
電話:12333(咨詢專線)
網址:
永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如下:
職能調整:
劃入的職責
1.將原由縣衛生局承擔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職能,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擴權強縣、市區體制改革中,省、市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區)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劃出和取消的職責
1.將負責我縣公民境外就業管理的職責劃給縣經濟商務和信息化局。
2.取消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和制定企業懲處職工基本准則的職責。
加強的職責
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人才開發職責,健全人才培養吸引激勵機制,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加強統籌城鄉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加強統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創業到養老的保障和服務體系;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發展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強統籌醫療保險工作職責,推進醫療保險制度建設,強化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強化勞動監察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規范性文件草案,擬訂相應的政策及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負責編制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編制全縣機關和縣屬事業單位人員計劃,監督檢查計劃執行情況;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統計工作。(三)綜合管理全縣人才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實施全縣人才發展戰略、規劃和綜合性政策;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縣人才選拔、培養、引進項目的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四)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負責高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失業保險政策;建立健全就業、失業預測預警、監控分析制度,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五)負責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全縣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基金及補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分析,擬訂應對措施;管理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各類補充保險相關內容的審核和備案。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全局黨務、政務、業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起草工作計劃和總結;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信息綜合、秘書事務、檔案、保密保衛和機關財務的管理工作;綜合辦理信訪、人大代表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研究制訂人才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信息管理及網路規劃、標准;組織指導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局辦公自動化管理工作;管理局機關公共事務和後勤工作,組織實施對下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征繳、管理、運營、支付和保值增值等情況進行監督;建立健全基金監督網路和監督舉報系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縣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工資、職稱評聘、人事檔案等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局下屬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任免、調配和獎懲工作。綜合管理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險新聞宣傳、新聞發布信息公開、門戶網站綜合管理、安全保密等工作。
行政審批服務科
貫徹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局行政審批制度;負責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相關工作;負責協調局行政審批等相關工作;承擔本局所有行政審批服務職能;牽頭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擔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報備和清理工作;牽頭辦理局外法規性文件徵求意見工作;牽頭局調查研究工作,參與局重要文稿起草;承擔國內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動態的收集和綜合研究工作;牽頭承辦行政復議、應訴、賠償和處罰聽證等相關法律事務工作;承擔縣本級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工作;負責普法工作,指導監督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協調局法律顧問和專家咨詢事宜;負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核以及相關管理工作。
公務員管理科
擬訂貫徹公務員考試錄用、轉任調任、交流迴避、職務任免升降、職位聘任、考核、培訓、辭職辭退、獎勵懲戒等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負責政府機關公務員及政府系統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職位分類、考試錄用、聘任制管理、試用期管理、轉任調任審核、任職定級、交流迴避、日常登記、年度考核、辭職辭退、表彰獎勵、懲戒、申訴、控告、教育培訓和信息統計等工作;負責政府機關和政府系統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非領導職務職數的審核稽查工作;負責政府系統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報批和人員過渡工作;承辦縣政府人事任免手續;負責政府表彰獎勵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政策、規劃、計劃和標准;參與縣行政學校培訓公務員的有關工作;負責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工作;擬訂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公開招聘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機關工勤人員的招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轉業軍官隨調(遷)家屬安置落戶的協調工作;承辦在永的市、省、部屬單位轉業軍官的安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維穩政策措施並做好相關的信訪穩控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的綜合管理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制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配套方案;負責推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制度,負責其聘用、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縣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鑒證工作,承辦在永的市、省、部屬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鑒證;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選聘人員工作;承辦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流動手續,以及在永的市、省、部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執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崗位設置方案核准及崗位結構比例的控制與調整;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登記管理制度;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員統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大學生村官選拔考錄工作。
科技人才管理科
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制訂科技人才開發政策,負責全縣高層次、緊缺急需專業人才、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的培養、選拔、引進,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有突出貢獻專家的選拔管理工作;參與博士後工作站的管理工作;負責回國來永定居專家、留學人員的管理協調及科研資助工作;負責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辦法,推進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管理、協調全縣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指導、監督專業技術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研究擬訂全縣國外智力引進和外國專家工作的政策,統一管理全縣國外人才智力引進工作,管理、協調全縣外國專家工作;歸口管理全縣出國(境)培訓工作,制訂出國(境)培訓的政策,組織、協調年度出國(境)培訓項目的申報和執行;協調、指導和組織實施國外智力引進項目;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制訂繼續教育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人才資源的調研、統計、預測、規劃,管理、協調人才開發工作;承擔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2]
工資福利科
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工作;負責監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政策執行情況;研究擬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地方性補貼政策標准、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審核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方案;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的編制審核工作;負責新錄用人員和調入人員工資待遇的核定和調整;擬制貫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福利工作政策、法規的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和連續工齡的審核工作;按許可權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手續,負責延長離退休年齡的核准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調整、死亡後撫恤金核定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確認等工作;承擔縣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職稱評聘中心
其職責為承擔社會化專業技術人才評價工作;負責職稱評審材料的收集、審核,評審結果材料的整理和上報;受職稱管理部門的委託組建評審委員會,報上級領導部門審核;協助職稱管理部門做好有關調查研究和參與職稱評審政策的制定。
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科
擬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規劃、政策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葯和醫療服務項目的范圍及支付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職工醫療保險、居民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公務員醫療補助以及離休人員、醫療照顧人員和子女統籌醫療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工傷預防、工傷認定和職業康復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費率調整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管理服務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執行醫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縣級醫療機構和葯店醫保定點資格審查;擬訂全縣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監督管理辦法;擬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組織實施因工緻殘程度、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負責全縣企事業單位,在永的市、省、部屬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工傷認定工作;承擔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縣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養老保險科
掛縣社會保險委員會辦公室,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和其他勞動者以及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調整、繳費費率確定、基金征繳辦法、個人賬戶管理、養老金調整等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企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調整、死亡後撫恤金核定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確認等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養直系親屬、非因工傷殘職工、企業精減職工生活困難的待遇政策和給付(補助)標准;負責全縣參加養老保險用人單位職工提前退休所從事特殊工種及年限的認定;負責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核准;指導開展企業年金工作,受理企業年金方案備案;擬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承擔縣社會保險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勞動管理和技能建設科
擬訂勞動關系協調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負責特殊招工、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擬訂「農轉非」政策;管理境外人員入境就業工作;擬訂全縣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勞務派遣管理辦法;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及特殊工時審批操作規范,指導工時制度、職工休息休假制度及勞動定額等勞動標准制定工作;指導用人單位規范勞動用工管理;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組織並監督企業實施最低工資標准;定期組織確定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參與縣級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擬訂縣級國資營運公司公開招聘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縣級國資營運公司招聘方案的備案審核以及錄用手續辦理工作;承擔縣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政策和發展規劃;負責企業職工、社會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的技能培訓工作;擬訂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健全勞動技能人才評價體系;綜合管理全縣職業技能大賽;擬訂全縣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和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技術等級培訓和技術工人等級的考核、發證工作;擬訂全縣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規則;承擔縣技工學校招生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仲裁科
掛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縣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統籌擬訂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及其政策;負責對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機構的監督、檢查、業務指導以及對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的工作指導;指導並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參與勞動、人事仲裁案件的處理工作;參與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事件的調解和處理;承擔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縣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1]
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科
擬訂就業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創業帶動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勞動保障基層工作平台建設,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負責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全縣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待遇項目計發辦法和給付標准;擬訂失業保險促進再就業、穩定就業經費使用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保持就業形勢穩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牽頭擬訂高校和中專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負責高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服務工作;牽頭負責推動家庭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工作;發展、規范全縣人力資源市場(含網上人力資源市場),綜合管理人力資源交流服務機構;制定有關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政策,組織實施全縣性人才交流活動。
社保稽核股
負責依法對本縣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進行稽核工作,對本縣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進行稽核工作,對本縣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進行稽核工作,對醫療保險費用報銷情況和醫院醫生開具醫保葯品及葯費結算情況進行稽核,對本縣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進行稽核工作,受理單位和個人對於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行為的舉報進行稽核工作。
下屬單位
①永嘉縣人力社保局甌北分局
甌北新區羅浦西路2號
②上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上塘城區縣前路105號(電視台隔壁)
③橋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橋頭鎮橋興路3號
④烏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烏牛街道皮服城11幢3-4號
⑤橋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橋下鎮鎮政府大院內
⑥岩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岩頭鎮小港溪頭鎮聯建房6幢
⑦岩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岩坦鎮老鎮政府大院
⑧碧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碧蓮鎮政府大院內
⑨巽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巽宅鎮巽宅大街94號(大會堂對面)
⑩鶴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鶴盛鎮政府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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