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貨物保險條款與倫敦保險協會貨物險的區別
糾正樓上的錯誤,中國保險公司用的保險條款與倫敦保險協會的貨物險有區別也有聯系,區別就在一些具體的條款下,承擔責任的內容;
一般來說:
我國險 倫敦
平安險 Clause C
水漬險 Clause B
一切險 Clause A
『貳』 現行倫敦保險業除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外有哪些險別這些險別能否單獨投保
《協會貨物條款》的現行規定於1982年1月1日修訂公布,共有6種險別,它們是:(1)協會貨物條款(A)〔簡稱ICC(A)〕;(2)協會貨物條款(B)〔簡稱ICC(B)〕;(3)協會貨物條款(C)〔簡稱 ICC(C)〕;(4)協會戰爭險條款(貨物)(IWCC);(5)協會罷工險條款(貨物)(ISCC);(6)惡意損害險(Malicious Damage Clause)。
六種險別中,只有惡意損害險,屬於附加險別,不能單獨投保,其他五種險別的結構相同,體系完整。因此,除(A)、(B)、(C)三種險別可以單獨投保外,必要時,戰爭險和罷工險在徵得保險公司同意後,也可作為獨立的險別進行投保。
『叄』 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規定承保哪幾種險在保險實務中如何運用
保險分為:三大類,所承保的條款也是不一樣的
平 安 險(ICC-C)
水 漬 險(ICC-B)
一切險(ICC-A)
平 安 險:1.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4.在裝卸或運輸時,由於一件或數件貨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6.運輸工具遭受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碰撞互有過失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水 漬 險:水漬險=平安險+自然災害造成的貨物的部分損失
一切險:一切險=水漬險+11種一般附加險
11種附加險包括: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短量險、混雜玷污險、滲漏險、碰損破碎險、串味險、受潮受熱險、鉤損險、包裝破碎險和銹損險。
『肆』 英國倫敦保險協會所指定的協會貨物保險條款中規定的A險和B險分別對應中國人民保險險別的什麼險種
A險對應一切險,B險對應水漬險
『伍』 200分,比較人保海運保險條款和倫敦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在全球國際貿易中,貨物運輸是最重要的環節之一,其中有80%的貨物進出口是依靠海洋運輸來完成的。而以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為核心的國際運輸貨物保險,作為支持國際貨物貿易和國際航運業及風險管理的手段,對於國民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外向型經濟的發展至關重要。
為了適應對外貿易的發展,各國都設有國際運輸貨物保險機構,並制訂了相應的保險條款。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是指保險人或保險公司在其保險單內所載明的,明確規定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即賠償的責任范圍、除外責任、保險期限及其他有關事項的條款。在我國國際貿易實踐中,進出口貨物的保險一般要求採用「中國保險條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簡稱CIC)。但隨著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目前,在我國企業以CIF價格條件對外出口時,有些外商也常會要求採用國際保險市場上通用的英國倫敦保險協會所制定的「協會貨物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簡稱ICC)進行投保。為了達成交易,我國出口企業一般都予以接受。因此我們有必要對CIC與ICC險別的責任范圍進行比較,這樣既有助於我們掌握各種險別的精神實質,也有助於我們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選擇。
一、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概述
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是根據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和1779年英國國會確認的「勞埃德船、貨保險單價格」所制訂,經多次修改後於1963年1月1日定型為「協會貨物條款」(ICC)。到1982年1月1日,為了避免命名與內容不符、易產生誤解的弊端而改成現行的ICC。該條款共包括6種險別:(1)協會貨物條款(A)〔簡稱ICC(A)〕;(2)協會貨物條款(B)〔簡稱ICC(B)〕;(3)協會貨物條款(C)〔簡稱 ICC(C)〕;(4)協會戰爭險條款(貨物)(IWCC);(5)協會罷工險條款(貨物)(ISCC);(6)惡意損害險(Malicious Damage Clause)。它們對世界各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的制定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六種險別中,只有惡意損害險,屬於附加險別,不能單獨投保,其他五種險別的結構相同,體系完整。其中(A)險責任范圍最為廣泛,採用承保「除外責任」之外的一切風險的方式表明其承保范圍。(B)險和(C)險都採用「列明風險」的方式表示其承保范圍。戰爭險和罷工險在徵得保險公司同意後,也可作為獨立的險別進行投保。
二、中國海運貨物保險條款概述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根據我國保險工作的實際情況,按照1963年倫敦協會貨物條款,並參照國際保險市場的習慣做法,分別制訂了海洋、陸上、航空及郵包運輸方式的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以及適用於以上四種運輸方式貨物保險的附加條款,總稱為「中國保險條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 簡稱CIC)。1972年曾修改過一次,到1981年1月1日又修訂為當前的保險條款,目前在國內應用廣泛。I
在上述各種運輸方式的貨物保險中,海運貨物保險的險種最多。其險別按照是否能單獨投保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兩類。基本險所承保的主要是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貨物損失與費用,分為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FPA),水漬險(with Average或with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WA或WPA)和一切險(All Risks,簡稱AR)三種。附加險是對基本險的補充和擴大,承保的是除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各種外來原因所造成的損失。附加險只能在投保某一種基本險的基礎上才可加保,有一般附加險、特別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之分。
三、CIC和ICC海運貨物保險條款的比較
如上所述,「中國保險條款」是按照1963年倫敦「協會貨物條款」制定的,因此,CIC和ICC從總體上看大體相同,一般認為兩者一一對應,即一切險對應ICC(A)、水漬險對應ICC(B)、平安險對應ICC(C),戰爭險和罷工險也分別相似,投保時可以任選其一。但若仔細加以分析,兩者也不是完全相同,對應關系的說法並不嚴謹,在投保(特別是有人堅持使用ICC)時,有必要將兩者進行詳細的比較,注意其中的差異,以免錯保或引起糾紛。
(一)兩者總體上的比較
1.CIC沿用了傳統的分類形式,即以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表示基本險,附加險另文說明。風險承保范圍從小到大、逐一列明,除外責任單獨表示。ICC則以「A、B、C」等系統命名方式將保險責任明顯區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風險承保范圍由大到小,承保風險採用排外式和列舉式兩種方法表示:ICC的(A)險以承保所有風險減除外責任的方法表示,其他兩險(B)、(C)逐一列明,在列明的基礎上,再去除除外責任。
2.CIC只有三種基本險可以單獨承保(盡管近年來我國實踐中也已開展戰爭險和罷工險的獨保業務,但在條文形式上仍是如此),而ICC的戰爭險和罷工險由於自成體系,根據條款規定,在徵得保險公司同意後,也可以單獨承保。
3.CIC僅原則性地規定了「船舶互撞」條款的賠償責任,而ICC各險均特別指明保險人在賠付時有對被保險人此種索賠進行抗辯的權利,這樣可以避免保險人因單方理算不清或「過失」而承擔不應有的賠償責任,反映出保險方在賠付時不僅要嚴格查明應由保險方承擔的被保險方的最小損失,還要通過「雙方有責碰撞」條款向索賠方抗辯的機會,將擴展賠償的責任緊縮到最小限度。
4.ICC將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遲延或繞道等情況與運輸契約在目的地之前終止的情況區別對待:在前一種情況下,被保險人無須發出通知,保險責任自動繼續有效;在後一種情況下,只有在被保險人及時將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保險責任才可以繼續有效。CIC對這兩種情況沒有區分對待,而是均需要被保險人及時將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保險責任才可以繼續有效。顯然CIC的規定對被保險人不利。
(二)兩者具體內容上的比較
1、CIC平安險與ICC(C)的比較
CIC平安險的承保責任范圍包括:由於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導致的貨物的全部損失;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被保險人的施救費用;在避難港卸貨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卸貨港所產生的特別費用;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根據「船舶互撞責任」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ICC(C)險承保可合理歸因於以下原因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火災或爆炸;船舶或駁船遭受擱淺、觸礁、沉沒或傾覆;陸上運輸工具的傾覆或出軌;船舶、駁船或運輸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體碰撞;在避難港卸貨;共同海損;拋貨等。
從以上所列的兩者承保的責任范圍來看,ICC(C)險的實際保障范圍明顯小於平安險。這可從以下三方面加以說明:
(1)CIC平安險承保自然災害所導致的貨物的全部損失,雖已明確指出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不賠,但對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則賠。而ICC的(C)險中對自然災害和一般性的意外事故均未列入責任范圍,即對自然災害如「地震、火山爆發、雷電」以及一般性的意外事故如「海水、湖水或河水進入船舶、駁船、運輸工具、集裝箱、大型海運箱或貯存處所」所致的損失(無論是全部損失還是部分損失)都是不予賠償的。
(2)CIC平安險負責承保裝卸時所造成的一件或數件或整件貨物落海而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而ICC(C)險不承保貨物裝卸(避難港除外)時所造成的損失。
(3)在ICC(C)險的除外責任中規定:對於由任何個人或數人非法行動故意損壞或故意破壞保險標的或其他任何部分不負賠償責任。對「任何人」可以理解為包括被保險人及其他一切人的故意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都是不負賠償責任的,被保險人如要獲得此保障,需加保新附加險「惡意損害條款」。而CIC的除外責任中規定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是不負賠償責任的,說明我國條款僅限於被保險人(包括被保險人的代理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造成的損失不予負責,而對其他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是負責賠償的。
2、CIC水漬險與ICC(B)的比較
CIC水漬險的承保責任范圍除包括上述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ICC(B)險承保范圍採用「列明風險」的方式,承保可合理歸因於以下原因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火災或爆炸;船舶或駁船遭受擱淺、觸礁、沉沒或傾覆;陸上運輸工具的傾覆或出軌;船舶、駁船或其它運輸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體碰撞或接觸;在避難港卸貨;地震、火山爆發或雷電;共同海損的犧牲;拋貨或浪擊落海;海水、湖水或河水進入船舶、駁船、其它運輸工具、集裝箱或海運集裝箱貯存處所;貨物在船舶或駁船裝卸時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損。
從總體上來看,ICC(B)險承保的風險與CIC水漬險並無明顯的差別,但就其列出的承保風險責任來說,以下三點是必須注意的:
(1)在ICC(B)險承保范圍中規定:「貨物在船舶或駁船裝卸時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損」,說明它對裝卸時落海或跌落造成的整件全損負責賠償,對部分損失是不予負責的。CIC水漬險責任范圍規定:「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說明CIC水漬險對全損或部分損失都負賠償責任,但對貨物跌落岸上造成的損失不予負責。
(2)在ICC(B)險的除外責任中,與ICC(C)險規定相同,「由任何個人或數人非法行為故意損壞或故意破壞保險標的或其他任何部分」不負責賠償。如獲得這些保障,同樣需加保「惡意損害條款」。
(3)在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認定上兩者不盡一致。自然災害上,CIC水漬險僅承保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和洪水造成的損失;ICC(B)險除了承保地震、閃電所造成的各種損失外,還對火山爆發、浪擊落水和江、河、湖、海水浸染貨物等造成的損失負責賠償,但又不包括類似於海嘯、惡劣氣候和洪水等范疇。意外事故上,ICC(B)險除了包含CIC水漬險范圍外,還新規定了一項內容,即陸上運輸工具傾覆或出軌。
3.CIC一切險與ICC(A)的比較
CIC一切險承保責任范圍除包括水漬險的各項承保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一般外來風險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ICC(A)險承保范圍採用「承保除規定的除外責任以外的一切風險所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其除外責任包括一般除外責任、不適航和不適貨除外責任、戰爭除外責任和罷工除外責任四類。
通過分析一切險的承保范圍和ICC(A)所列的除外責任後,便會發現一切險與ICC(A)的承保范圍確實相似。但若仔細研究,兩者仍然是有區別的:
一方面,CIC一切險的責任范圍總體上要大於ICC的(A)險。雖然ICC的(A)險條款承保保險標的損失和損害的一切風險,但其除外責任比CIC條款要寬得多。在ICC的除外責任中除了與CIC的相同之處外,還特別提到了因船舶所有人、經理人、承租人或經營人的破產或經濟困境產生的損失、損害或費用;被保險人或者雇員有私謀時,船舶、駁船的不適航及船舶、駁船、運輸工具、集裝箱、托盤等不適運;任何人的錯誤行為對保險標的或其組成部分的蓄意損害或蓄意毀壞;恐怖分子或出於政治動機而行為的人員造損等。另外根據英國《海上保險法》(因為ICC受英國法律和慣例調整)55條「……由於與鼠害與蟲害最相近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規定:ICC的(A)險也不承保蟲害和鼠害造成的損失。而我國的《海商法》和《保險法》並未有此規定,因此,一旦出現蟲蝕鼠咬就有承擔賠償責任的可能,因為CIC一切險要負責賠償運輸過程中由於一般外來原因所致的除外責任以外的所有風險。
另一方面,ICC的(A)險的責任范圍在以下幾點又要大於CIC一切險:(1)在(A)險的戰爭除外責任的規定中,將「海盜行為」排除在除外責任之外,說明(A)險對「海盜行為」的損失是負賠償責任的。而CIC一切險只有加保戰爭險時才對「海盜行為」的損失予以負責,如未加保戰爭險是不予負責的;(2)在承保拋棄損失時,ICC的(A)險承保的范圍包括共同海損拋棄和非共同海損拋棄造成的損失,而CIC一切險只承保共同海損拋棄造成的損失。
4、附加險的比較
ICC新條款的附加險只有三種,即協會戰爭險、協會罷工險和惡意損害險。而我國CIC的附加險則分為一般附加險(11種)、特別附加險(6種)和特殊附加險(3種)。就兩者同有的戰爭險和罷工險來說,其承保的責任范圍並無實質性差別。但要注意以下幾點:
(1)戰爭險在除外責任中對敵對行為使用原子武器造成貨物的損失有些變化。修訂的CIC和ICC都僅規定由於敵對行為使用原子武器等所致滅失或損害不負賠償責任,但對由於非敵對行為使用原子武器等造成的滅失或損失必須負責。所謂「非敵對行為」主要指敵對雙方以外的海輪遭受他們使用原子武器所造成的滅失或損害,保險人仍負賠償責任。
(2)戰爭險和罷工險在除外責任中增加了一條「航程挫折」條款。該條款規定,由於戰爭或罷工原因而使航程受挫折導致貨物未能運達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而引起的間接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3)協會惡意損害險是ICC新增加的附加險,其承保范圍主要是對被保險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長、船員等)的故意行為所致保險標的的滅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如果惡意損害是出於有政治動機的人的行為所致保險標的的損失,不屬於本險別的保險責任。協會惡意損害險的承保范圍在ICC(A)的責任中已經包括,只適用於在ICC(B)和ICC(C)的基礎上加保。
綜上所述,一般流行的ICC與CIC相對應的說法是不夠嚴謹的,不僅ICC(C)險與平安險差別較大,ICC(B)險與水漬險、ICC(A)險與一切險也不完全對應。因此,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投保海運貨物保險時,我們在堅持出口用CIF,進口用FOB的基礎上應力爭使用CIC,但如果對方堅持使用ICC時,則需注意兩類保險的差異,謹慎確認自然災害概括的范圍及所造成的損失,根據貨物、航線、航程、預期損失等情況仔細選擇保險險別,切忌簡單對應,以免真正損失索賠時因在條文上找不到依據而陷於被動。
『陸』 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規定承保哪幾種險在保險實務中如何運用
保險分為:三大類,所承保的條款也是不一樣的
平安險(ICC-C)
水漬險(ICC-B)
一切險(ICC-A)
平安險:1.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4.在裝卸或運輸時,由於一件或數件貨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6.運輸工具遭受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碰撞互有過失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水漬險:水漬險=平安險+自然災害造成的貨物的部分損失
一切險:一切險=水漬險+11種一般附加險
11種附加險包括: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短量險、混雜玷污險、滲漏險、碰損破碎險、串味險、受潮受熱險、鉤損險、包裝破碎險和銹損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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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如果國外客戶提出按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時,我國保險公司酌情處理的具體辦法是什麼
我國保險公司用的條款是在倫敦保險協會條款上修改的 ,總體來說是差不多的,如果國外客戶硬要按倫敦保險協會的條款做,你可以找外資公司嘛,像美亞,蘇黎世什麼的。保運通貨運險為您解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捌』 英國倫敦保險協會條款的具體內容
因為是世界上最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