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年來北京警方破獲欺詐騙取醫保基金案多少起
北京警方4月30日通報稱,2019年以來,北京警方共破獲涉醫保案件173起,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316名,有力震懾了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維護了北京市醫保基金安全。
為嚴厲打擊欺詐騙取醫保基金的犯罪行為,守護好首都人民群眾「看病錢」「救命錢」,北京市公安局與市醫保局於2019年建立了聯合打擊欺詐醫保基金違法犯罪行為協作機制,專項打擊此類違法犯罪。
破獲非法使用他人社保卡案
2020年11月,豐台公安分局接到區醫保局流轉線索,在日常檢查中,發現董某某違法使用參保人高某某的社保卡,疑似欺詐騙取醫保基金。接到線索後,警方立即展開調查,2021年1月11日,將犯罪嫌疑人董某某、高某某抓獲。
經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有償將自己的社保卡提供給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使用,董某某於2018年5月至2020年8月期間,使用高某某社保卡在醫院開取葯品再進行倒賣,非法牟利5.8萬余元。
日前,董某某、高某某因涉嫌詐騙罪已被檢察機關依法移送起訴。
以上內容參考中新網-2年來警方破獲本市欺詐騙取醫保基金案173起
❷ 打擊醫保欺詐宣傳標語有哪些
嚴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堅決維護醫保基金安全」
❸ 騙取醫保基金的如何處理
騙取醫保基金的處理措施: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依法追回被騙取的醫保統籌基金;
二、對定點醫院處以騙取金額兩倍的罰款;
三、責令醫院進行書面檢查,按照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進行為期3個月的整改,並要求整改期間不得收治參保病人,整改期滿如達不到要求,將按規定取消該院的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醫療保險基金是指國家為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單位和個人籌集用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專項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包括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兩部分,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定比例共同繳納。
醫療保險工作屬勞動保障業務范圍。參保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參保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記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外,全部作為統籌基金,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門診和購葯費用,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及部分慢性病和家庭病床的醫療費用。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住院醫療費用。
我國目前推行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籌集模式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模式,即通過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形成社會醫療統籌基金和個人醫療賬戶基金。
❹ 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行為主要有哪些
根據《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主要包括:
一、涉及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
1、虛構醫葯服務,偽造醫療文書和票據,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2、為參保人員提供虛假發票的;
3、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記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
4、為不屬於醫療保障范圍的人員辦理醫療保障待遇的;
5、為非定點醫葯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的;
6、掛名住院的;
7、串換葯品、耗材、物品、診療項目等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
8、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其他欺詐騙保行為。
二、涉及定點零售葯店及其工作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
1、盜刷醫療保障身份憑證,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或購買營養保健品、化妝品、生活用品等非醫療物品的;
2、為參保人員串換葯品、耗材、物品等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
3、為非定點醫葯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的;
4、為參保人員虛開發票、提供虛假發票的;
5、定點零售葯店及其工作人員其他欺詐騙保行為。
三、涉及參保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
1、偽造假醫療服務票據,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2、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轉借他人就醫或持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的;
3、非法使用醫療保障身份憑證,套取葯品耗材等,倒買倒賣非法牟利的;
4、涉及參保人員的其他欺詐騙保行為。
四、涉及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
1、為不屬於醫療保障范圍的人員辦理醫療保障待遇手續的;
2、違反規定支付醫療保障費用的;
3、涉及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其他欺詐騙保行為。
五、其他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
(4)打擊欺取醫療保險基金培訓擴展閱讀:
根據《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七條舉報人可實名舉報,也可匿名舉報。
本辦法所稱的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提供真實身份證明以及真實有效聯系方式的檢舉、揭發行為。
匿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不提供其真實身份的舉報行為。如舉報人希望獲得舉報獎勵,可以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使醫療保障部門事後能夠確認其身份,兌現舉報獎勵。
第八條醫療保障部門對符合受理范圍的舉報案件,應在接到舉報後15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立案調查的意見。
對不屬於受理范圍的實名舉報案件,應自接到舉報後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意見,並說明原因。
第九條對屬於受理范圍的舉報案件,醫療保障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情況復雜的,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後,可以延長至3個月內辦結。特別重大案件,經單位集體研究後,可以適當延長,但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
第十條舉報人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
(一)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或因舉報避免醫療保障基金損失;
(二)舉報人提供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未被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掌握;
(三)舉報人選擇願意得到舉報獎勵。
第十一條舉報人為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內部人員或原內部人員的,可適當提高獎勵標准。
舉報人為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競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並提供可靠線索的,可適當提高獎勵標准。
第十二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設立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同級政府預算。
第十三條舉報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
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可按查實欺詐騙保金額的一定比例,對符合條件的舉報人予以獎勵,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舉報獎勵資金,原則上應當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
欺詐騙保行為不涉及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但舉報內容屬實的,可視情形給予資金獎勵。
第十四條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對同一事實進行舉報的,按舉報時間以第一舉報人為獎勵對象;聯名舉報的,按一個舉報人獎勵額度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第十五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應開辟便捷的兌付渠道,便於舉報人領取舉報獎金。
第十六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支付舉報獎金時,應當嚴格審核,防止騙取冒領。
第十七條各級醫療保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不得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因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損害舉報人利益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嚴禁虛假舉報。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省級和統籌地區醫療保障和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對獎勵的決定、標准、審批、發放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
❺ 哪些行為屬於醫保騙保行為
醫保騙保的行為有:
1、允許或者誘導非參保個人以參保人名義住院的。
2、將應當由參保個人自付、自費的醫療費用申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
3、掛床住院或將可門診治療的參保個人收治住院的。
4、採用為參保個人重復掛號、重復或者無指征治療、分解住院等方式過渡醫療或者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的。
5、違反醫療保險用葯范圍或者用葯品種規定,以超量用葯、重復用葯、違規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處方等方式為參保個人配葯的。
6、將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合並到定點醫療機構費用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的。
7、協助參保個人套取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或者統籌基金的。
(5)打擊欺取醫療保險基金培訓擴展閱讀:
醫療保險監督的主要對象有:
對參保單位的監督。對參保單位監督的主要內容有:
①防止選擇性參保。防止參保單位只讓年老、體弱、多病的職工參保,不讓年輕、健康的職工參保。
②防止少報工資總額。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基金是以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進行收繳的,職工工資總額的多少直接決定醫療保險基金的穩定與安全,為此,必須對參保單位的工資總額進行審核和監督。
③防止突擊參保。防止有些單位在職工出現嚴重疾病時,突擊參加醫療保險。
❻ 該如何從法律層面上打擊團伙作案騙取醫保資金
隨著我國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醫療保險的社會保障功能開始顯現。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驅使,利用醫療保險調整基金管理的漏洞,醫療保險基金,特別是部分民營醫院經營者參與詐騙,嚴重影響了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和醫療保險改革的穩定推進。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一些醫院和醫生無視職業道德、法律法規,將醫療保險基金視為唐勝育,非法擁有。各地欺詐保險事件時有發生,手法呈現有形化特徵,但目的相同:騙取國家醫療保險基金。
一、欺詐的一般行為、人員構成和特點
定期集中對刑事民警進行定性定罪、案件梳理、調查取證、打擊方法的專業訓練,加強打擊水平,實施特殊打擊行動,安排各部門,盡快梳理相關線索,集中開展打擊,將打擊成果利用電視媒體和網路媒體向社會公開,遏制違法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