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失業保險金申請後多長時間可以拿到錢
辦理失業登記以後一般一個月左右可以拿到失業金。 勞動者自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失業人員應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和其他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一般而言,只要手續資料齊全的話,被公司辭退後的下個月就可以領取。 失業金領取流程: 1、持本人《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登記證(勞動手冊)》、《職工失業證明書》,到原單位社保關系所在地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填寫《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申請表》,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申請手續。經審核符合失業保險待遇享受條件的,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出具《失業保險待遇審核單》。 2、失業人員辦妥上述申請手續後,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攜本人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登記證(勞動手冊)》、《失業保險待遇審核單》,至街道(鄉鎮)、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填寫《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表》,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和職工醫療保險申報手續。 失業後在初次領取失業金後,之前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清零。再次就業並按照規定繼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如果又失業了,是可以按照新繳費年限確定領取失業金的。不過每次領取條件都需要是非本人意願失業的,主動辭職是不可以領取失業金的。 失業金是按月發放的,如果你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再次就業,沒有領取完的部分,將計入你的失業金帳戶,在下一次失業後可以進行累計領取。 本回答由經濟金融分類達人 葛麗推薦
Ⅱ 失業金的審批需要多少時間
感謝您的邀請,以下是我對此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失業金全稱叫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保險機構,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一種臨時補償。它的目的是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
失業金是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資的80%發放的,以深圳為例,2014年深圳的最低工資是1804,1804*80%=1443.2。
這個比例也不是固定的,有的地方高一點,有的地方低一點,比例范圍是70%-90%。
法律規定:失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5年,領取失業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滿5年不足10年,領取失業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Ⅲ 南寧如何申領失業保險金
如何申請失業保險
單位退工後,憑退工單、勞動手冊等證明,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進行失業登記,符合領取條件並要求現在就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填寫《失業保險登記表》,然後根據街道通知的時間、地點到區縣職業介紹所辦理核定待遇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Ⅳ 失業金申請到領取要多久
1、失業金一般指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2、建議您可以撥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電話:12333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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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時間有何規定
是的。這不是時間規定,而是對離職的方式規定。非本人原因的離職,才能申請失業保險金。
Ⅵ 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時間有何規定
失業保險金的申請時間是在員工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後兩個月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申請。但是需要在離職後7天內進行備案。
依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五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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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申請失業保險的時間
原則上應該不可以再申領了,不過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在下次失業時,可以將上次未領取的一並申領取,那麼,你可以先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等到下一次失業的時候一起領取。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具體劃分為: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二年的為三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四年的為九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四年不足五年的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七年的為十五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七年的為十六個月。以後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其繳費的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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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失業保險申請期限是多長時間
一、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已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的;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單位解聘、辭退、除名或開除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已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並
不是所有參加了失業保險的職工都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如果職工本人自願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以及辭職、自動離職的。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自
願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按照國家或省的有關規定領取了一次性自謀職業安置費的;被判刑監禁或勞動教養執行期間的,則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如果失業人員有重新就業;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判刑監禁或者勞動教養執行期間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為其介紹的工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則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以上不滿2年的為3個月;2年以上不滿3年的為6個月;3年以上不滿5年的為12個月;5年以上不滿8年的為15個月;8年以上不滿10年的為18個月;1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准,一般按照失業人員原單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的70%執行;省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起始時間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到指定銀行按月領取。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後,如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還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