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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車輛保險公司

發布時間:2021-09-11 23:47:11

㈠ 車輛出事後保險公司拍照的駕駛員和事故認定書的不一致是不是不能走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事故認定書逃離,如果指的是肇事逃逸,則保險公司不會理陪的。
事故認定書逃離,如果僅是指駕駛員離開現場,則保險公司會理陪的。
肇事駕駛員離開現場,有時是為了保護自己,不讓受害方家人襲擊。
駕駛員在事故發生後,不及時報警還離開現場,事後也不去交警部門陳述事故經過,是否可構成保險公司的免賠情形?法院判決支持保險公司拒賠。
肇事司機訴討保險
黃某於去年11月1日晚上駕駛轎車在黃山市齊雲大道上,與前方同向行駛的丁某駕駛的計程車發生碰撞,造成丁某及計程車乘坐人吳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黃某未報警就離開現場,之後也未及時向交警部門陳述事故的經過。黃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事故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以黃某的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規定,認定黃某承擔這起事故全部責任,丁某和吳某無責任。
黃某賠償了受害人的醫葯費、財產損失、車輛修理費總計69775元。黃某認為,自己於去年9月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山中心支公司(下稱平保黃山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車輛損失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率。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平保黃山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黃某多次要求平保黃山公司給付保險金,但保險公司拒付。黃某向黃山市屯溪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平保黃山公司給付保險金69775元。
屬於肇事逃逸
平保黃山公司在庭審中辯稱:黃某在事故發生後向保險公司報案的駕駛員為程某,但事故認定書的實際駕駛人為黃某;黃某在事故發生後離開現場,且未即時向交警部門說明情況,屬於肇事逃逸,駕駛員是否有酒後駕駛情形且無法證實;出險車輛經平保黃山公司定損,被保險轎車定損為33428元,計程車定損為9000元;黃某故意隱瞞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以平保黃山公司有權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逃離事故現場可拒賠
被保險車輛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離開現場的行為,是否可構成保險公司的免賠情形?成為此案雙方爭議焦點之一。
屯溪法院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的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員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員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黃某在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報警並離開現場,事後也未到交警部門陳述事故經過。事故發生後,黃某在平保黃山公司索賠申請書和詢問筆錄中,均聲稱「程某」是事故發生時的駕駛員。此案保險條款約定,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該款約定內容明確,不存在理解上的歧義,此條款體現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的精神。黃某的行為在客觀上符合上述保險條款約定的「遺棄被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的情形。
根據《保險法》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因此要求保險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及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必須以最大的誠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應盡的合同義務,嚴格遵守保險合同的約定和承諾。此案中,黃某於事故發生後離開現場的行為將導致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諸多因素無法查清,特別是保險合同免責的情形。黃某在出險後棄車離開現場,既無法定事由,也未及時報案,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釋。黃某稱是因母親生病而離開現場,但他提供的證據既無法證實當時母親病情,也不能證明其因母親離開現場,故他離開現場的理由不足以令人信服,應由黃某就此承擔相應責任,他離開現場符合保險條款的免賠情形,其訴請要求平保黃山公司依據商業險承擔理賠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強制險內賠償
保險公司是否該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內賠付?法院認為,交強險的免責事由具有法定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以列舉方式規定了4種法定免除責任的情形,即無證駕駛、醉酒駕車、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和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黃某於事故發生後離開現場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的4種法定免除責任的情形相比不同,因此平保黃山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
黃某賠償了丁某醫療費205元、財產損失2000元;醫院雖給吳某出具休息兩周的證明,但黃某實際賠償吳某500元,扣除醫療費106元,實際賠償誤工費為394元。丁某因計程車停運34天發生誤工費為3130餘元。故保險公司應承擔黃某已經賠付的5729餘元。法院判決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山中心支公司一次性給付黃某保險金5729餘元;駁回黃某其他訴訟請求。

㈡ 黃山惠風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黃山惠風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成立於2004年12月13日,主要經營范圍為汽車(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車)銷售等。
法定代表人:唐永寧
成立時間:2004-12-13
注冊資本:5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41000000009077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安徽省黃山市經濟開發區梅林大道東側50號

㈢ 黃山兆瑞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黃山兆瑞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是2010-03-11在安徽省黃山市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注冊地址位於安徽省黃山市經濟開發區梅林大道62-3號1幢。

黃山兆瑞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41000551819274A,企業法人蔣偉剛,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黃山兆瑞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奇瑞品牌汽車銷售(憑有效授權書經營);汽車配件銷售;汽車裝潢;汽車租賃;代理機動車輛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二類機動車維修(小型車輛維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在安徽省,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448791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 100-1000萬 和 1000-5000萬 規模的企業中,共958家。

黃山兆瑞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對外投資0家公司,具有3處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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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安徽黃山歙縣哪個保險公司可以買兩輪摩托車的第三責任險和座位險保額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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