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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無效處理的方法有幾種

發布時間:2021-09-11 20:54:09

1. 保險合同無效的形式有哪些

1、沒有如實告知被保險人有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合同無效!
2、被保險人與投保人不是親屬關系!(特指人壽保險)
3、保險期滿合同無效!
4、已經給付合同約定的全部保險費用,合同無效!
5、被保險人因違法亂紀造成死亡的,合同無效!
6、投保人將被保險人殺害的,合同無效!

2. 保險合同的無效情形有哪些

1、合同主體不合格。
主體不合格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代理人等資格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投保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締約行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保險人不具備法定條件,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人沒有保險代理資格或沒有保險代理權。如果保險合同是由上述主體締結,則合同無效。
2、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締約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對方作出違背自己意願的意思表示,均構成締約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在這里,欺詐是指行為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誘使對主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明知不存在風險卻謊稱有風險,明知風險已經發生而謊稱沒有發生等等。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給對方或與對方有關的人的人身、財產、名譽、榮譽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同自己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要挾是確定可能實現的行為,而且足以使對方違背自己的意志與其訂立保險合同。
3、客體不合法。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則其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
4、內容不合法。
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風險是非法的,如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均導致合同無效。

3. 保險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4. 什麼是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合同無效的種類有哪些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無效保險合同具有下列特徵:

1、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2、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當事人在訂立無效保險合同後,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3、無效保險合同自始無效。無效保險合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國家不予承認與保護。

一旦確認無效,將產生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對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

(4)保險合同無效處理的方法有幾種擴展閱讀:

無效保險合同的法律後果

因保險合同的無效而導致的法律後果可以類推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58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給集體、第三人。」根據合同法的這些規定,保險合同的無效導致以下法律後果。

5. 保險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保險合同無效怎麼辦

關於保險合同無效的情形。
1、合同主體不合格。
主體不合格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代理人等資格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投保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締約行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保險人不具備法定條件,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人沒有保險代理資格或沒有保險代理權。如果保險合同是由上述主體締結,則合同無效。
2、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締約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對方作出違背自己意願的意思表示,均構成締約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在這里,欺詐是指行為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誘使對主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明知不存在風險卻謊稱有風險,明知風險已經發生而謊稱沒有發生等等。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給對方或與對方有關的人的人身、財產、名譽、榮譽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同自己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要挾是確定可能實現的行為,而且足以使對方違背自己的意志與其訂立保險合同。
3、客體不合法。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則其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
4、內容不合法。
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風險是非法的,如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均導致合同無效。

無效保險合同的法律後果
因保險合同的無效而導致的法律後果可以類推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58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給集體、第三人。」根據合同法的這些規定,保險合同的無效導致以下法律後果。

6. 保險合同無效怎麼處理

(一)無效合同的概念:無效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條件而訂立的,國家不承認其效力,不給予法律保護的合同。無效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不論合同履行到什麼階段,合同被確認無效後,這種無效的確認要溯及到合同訂立時。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
1、無效合同(重點):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2、無效合同的免責條款:合同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三)無效合同的確認: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合同當事人或其他任何機構均無權認定合同無效。
(四)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即為無效。履行中的合同應當終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繼續履行。對因履行無效合同而產生的財產後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1、返還財產:由於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退還財產是處理無效合同的主要方式。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不能返還的,應當作價補償。
2、賠償損失: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應當根據過錯的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追繳財產,收歸國有: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國家採取強制性措施將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或者返還第三人。無效合同不影響善意第三人取得合法權益。
相關法規: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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