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銀行理財市場已經變了天,過去銀行理財產品穩賺不賠的日子已經結束了。
六、總結由於當前理財市場還處於轉型的關鍵時期,對於缺乏專業理財知識的投資者來講,在購買理財產品的時候,注意以下幾個方面:我們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要首選大銀行。大銀行風控能力遠遠大於小銀行,風險相對較小。我們在購買銀行理財之前,要了解一下當前理財市場的平均收益率,作為我們購買理財產品時的收益參考。
如果我們選擇的理財產品的收益率偏離平均收益率幅度太大,意味著風險也很大,這時候我們要選擇放棄。理財新規後,我們不能再像以前那樣閉著眼睛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了。需要學習一些專業的理財知識來武裝自己。在購買的時候,要認真閱讀產品說明書,直到產品說明書中的每一個細節你都明白。
如果產品說明書看不懂,則果斷放棄。新規加強了銀行發行理財產品時登記注冊要求。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都有產品編號,可以登陸中國理財網進行查詢,辨別真偽,避免買到虛假理財產品。
㈡ 私募基金多層次分銷,穿透是什麼意思
目前,在我國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數量累計不超過200人,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超過50人;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具體要求如下:(1)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2)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平均收入不低於50萬的個人。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所以一般的投資人都達不到要求,而私募管理人為了募集資金一般會採用分銷的模式,例如私募管理人要發行10億產品,他就需要募集10億的資金,而這10億資金他會分成10份每份1億,而這1億會有10個代銷機構或理財公司去募集,而10份可能會被分成100份或1000份,到最後投資者只需要投資少量的錢就能參加這個項目,
穿透是指穿過層層分成,最終的投資者
㈢ 理財新時代,投資者必須知道的幾點新規
理財新規劃重點
1. 9月28日,銀保監會正式下發《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對於市場較為關注的公募理財產品可否投資股票等問題,根據《辦法》,公募理財可以通過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股票。
2. 明確非保本理財產品為真正意義上的資管產品;保本理財產品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規范管理。同時,《辦法》在附則中承接並進一步明確現行監管制度中關於結構性存款的相關要求。
3. 公募理財產品銷售門檻由5萬元降至1萬元,私募理財產品購買門檻和資管新規保持一致。
4. 在理財產品銷售方面,引入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要求,並進一步提高了條款表述的針對性和准確性。冷靜期明確只適用於私募理財產品,不適用於公募理財產品。
5.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辦法》第三十五條所列示資產之外,由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設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機構發行的產品或管理的資產,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附屬機構依法依規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6. 針對理財產品投資范圍,根據此前徵求意見稿第35條,理財產品可以投資管產品,但資管產品不是底層資產,需要穿透至底層資產。目前市場較為關心的是投資ABN(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是否屬於底層資產。此次落地的《理財辦法》規定,「包括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確包含ABN。而徵求意見稿中的「銀行間市場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表述並不包含ABN。
7. 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將先廣泛徵求社會意見,隨後擇日正式發布。在理財子公司業務規則中,將依法合規、符合條件的私募投資基金納入理財投資合作機構范圍。
8. 《辦法》過渡期要求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過渡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過渡期內,銀行新發行的理財產品應當符合《辦法》規定。同時,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未到期資產,但應控制存量理財產品的整體規模;過渡期結束後,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違反規定的理財產品。(大隊長金融)
9.另據中國證券網報道,監管層人士指出,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稿並沒有收緊的規定,所有的調整都是在符合資管新規基礎上的合理調整,甚至更寬松一點,所以盡早發布,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與理財新規相關的兩份重要文件——理財子公司、結構性存款相關規定也正在緊鑼密鼓地制定中。
㈣ 什麼是理財產品穿透登記的最新相關信息
理財產品穿透登記新規:銀行在登記時要遵循分層登記原則,先登記理財產品首次投資的各類資產管理計劃和協議委外信息,再登記持有所有底層基礎資產和負債信息,不得省略資產管理計劃和協議委外直接登記底層信息。
㈤ 監管層要求金融機構底層穿透,金匯金融如何做到的
金匯金融按「穿透」原則向上識別理財產品最終投資者,不突破合格投資者各項規定,防止風險蔓延;同時按「穿透」原則向下識別產品底層資產,資金最終投向應符合監管規定和合同約定,將相關信息向投資者充分披露。
㈥ 穿透監管升級的銀行理財產品有風險嗎的最新相關信息
在銀行買理財產品風險是肯定有的。
首先,弄清楚銀行理財產品大致分類:可以分為保證收益型產品、保本浮動收益型產品、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產品;
其次,弄清楚銀行理財產品的期限分類:可以分為超短期產品(委託投資期限一個月以內)、短期產品(委託投資期限1~3個月)、中期產品(委託投資期限3個月~1年)、長期產品(委託投資期限1年以上)以及開放式產品(產品可以每天或者在約定的日期申購、贖回;
再次,弄清楚銀行理財產品按投資方向的分類:可以分為貨幣市場類產品(投資於同業拆借、短期證券市場、債券衍生市場)、資本市場類產品(投資於股票、債券、基金)、產業投資類產品(投資於信貸資產類、股權投資類);
最後,弄清楚銀行理財產品按照設計結構的分類:銀行理財產品分為單一性產品和結構性產品。
㈦ 理財產品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時,需要穿透至底層資產,對嗎
這個不用的,你可以用你的賬戶就可以直接搞到了就對了哈
㈧ 金融機構投資理財產品需要穿透嗎
需要的,現在投資理財的機構都是公開透明的,像銅板街就是。
㈨ 「穿透」能讓資產更透明嗎
2月1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注銷異常經營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北京天爾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私募機構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被立案偵查。
無論是向上穿透還是向下穿透,都反映了「穿透式監管」讓資產更加透明的巨大威力。在金融行業綜合經營趨勢加劇的背景下,金融產品的交叉性、跨界性、風險傳染性更加明顯,金融亂象時有發生,監管部門實施穿透式監管,能夠看穿條款、投資目的、資產和資金流向,治理金融亂象,起到真正防控金融風險的作用。隨著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工作的推進,中國資本市場的穿透式監管將更加完善。
㈩ 如何理解穿透規則
如何理解穿透規則
2015年10月18日最新一期保代培訓會議上,管理層傳達再融資審核政策做出相關調整,核心圍繞三方面:
1、從今天起,長期停牌的(超過20個交易日),要求復牌後交易至少20個交易日後,再確定非公開基準日和底價。鼓勵以發行期首日為定價基準日,這類交易如審核無重大問題,直接上初審會。
2、董事會階段確定定增投資者的,若投資者涉及資管計劃、理財產品等,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終出資人,所有出資人合計不能超200人(不適用於員工持股計劃參與認購的情形),即不能變為變相公開發行;而且不能分級(結構化)安排。
3、募集資金規模最好不超過最近一期凈資產(不強制要求,但會關注)。募集資金可以補流,但要測算合理性,測算過程可以用過去幾年最高的收入增長率。
會議精神是為了保證股東公平性、防止利益輸送以及控制變相公開發行,針對的主要是三年期鎖價發行的情形。
培訓會後時間過去近一個月,期間已經有幾家公司按照新的監管要求進行了相關的核查與披露。通過揣摩會議精神、接收證監會窗口指導和公告內容,結合筆者在券商長期積累的定增業務承銷工作經驗,我們就「穿透」規則的變化這一重大影響進行了跟蹤和研究:
從證監會預審員處了解情況,對穿透原則等相關政策明確如下:
1、所有的有限合夥及資管計劃或有限公司必須展開,層層穿透計算最終投資者的家數或人數,上述主體設立時間及是否為本次定增而設不影響穿透計算;
2、上述主體層層穿透至投資人為股份公司、自然人及國資委為止;
3、認購人的權益架構一旦在預案階段披露,則在整個審核階段不得更改,否則視為方案重大調整。
從監管機構傳達的理念,我們認為應該是只針對有限合夥或資管計劃、理財產品等進行穿透,最多再加上有限公司進行穿透。但實際操作中,從已公告情況來看,規則施行初期執行過程中預審員的標准有松緊差異,對穿透原則的實際執行情況如下:
1、執行標准有點亂:以南通電源為例,對資管計劃穿透時,對有限公司作為出資人的,將有限公司進行層層穿透至自然人;對有限合夥穿透時,普通合夥人為有限公司,並且出資的,並未穿透。以瑞普生物為例,對認購人是有限合夥的,對其普通合夥人,也是出資人,亦進行了穿透。雲海金屬操作相同。
以雲維股份為例,對認購人是有限公司的,穿透所有股東,且層層穿透到實際控制人,股東中有股份公司的,有穿透其實際控制人的(例如穿透了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到財政部),也有不穿透的(例如中航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對認購人是產品的,其出資人不論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均穿透,其中有限公司所有股東被穿透,股份公司穿透控股股東。
2、穿透不可怕,可怕的是「認購人的權益架構不能變化」:根據這一要求理解,從預案披露到審核階段,現在還包括了整個鎖定期,產品的出資人不能退夥、轉讓其份額、減少或增加出資額,有限公司股東結構不能有變化。如果有變化,視為方案重大調整,可能會被要求重新召開董事會。
目前從了解的情況來看,一年期定增還在執行原標准,即在「穿透」問題上,還是只針對產品(包括有限合夥、資管計劃)進行穿透,穿到自然人或者法人停止。但新增要求也需要承諾鎖定期內不轉讓份額。
政策執行初期肯定是嚴格的,但以筆者多年經驗和專業視角來看,未來可能只針對產品進行穿透,且穿透到自然人或者法人停止。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直接作為認購主體的,因具有獨立人格不應該穿透。而刺穿公司法人面紗只有在極特殊的情形下才會被使用,這是另一個法律問題,不在本文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