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把風險轉嫁給了保險公司;再保險則是保險公司再把自己所承擔的原保險合同的風險的一部分轉嫁給再保險公司。
保險風險的轉嫁是針對保險人的;再保險屬於第二次風險轉嫁重復保險屬於第一次風險轉嫁(原保險)
② 原保險與再保險有什麼區別,保險公司承保時應注意什麼
以港珠澳大橋建設為例,這座打破世界海上橋梁工程極限的大橋,造價1269億,歷時8年建成,建造過程中多項技術應用都是世界首例,客觀上面臨著很大的工程建設風險。
國內6家大型保險公司參與了港珠澳大橋的共同保險,保險金額高達人民幣278億元,同時項目還確定了瑞士再保險公司、蘇黎世保險有限公司作為聯合首席再保險公司,共同分擔項目風險。
在整個港珠澳大橋施工過程中,項目累計保險賠付金額高達數億元。這些賠償損失,分別由6家國內保險公司與2家國外保險公司,通過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共同分擔,有效的實現了各保險人主體間的風險轉移與分散。
此外,再以近年來我國工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的工程保證保險為例,各地在政策試點文件中普遍要求保險機構採用保險聯合體(共同保險)的形式進行業務承保,其目的即為提高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證保險業務時的風險管理能力,有效分散全新工程險種的市場業務承保風險。
近年來,建設工程領域各項新技術、新材料、新管理模式的快速發展應用,令國內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險業務中,日益面臨著更加嚴峻的業務經營風險。而實踐證明,保險機構通過運用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能夠有效分散、轉移相應責任風險,提高業務經營的安全性。因此,進一步深入探索工程保險中的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應成為未來我國工程保險行業發展的重要方向。
③ 為什麼說 再保險 是保險人對原始風險的縱向轉嫁,並且屬於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二次風險轉嫁'
再保險關系形成過程,再保險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再保險的雙方都是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簡稱為直接保險公司,下同),一方將自己直接承攬的保險業務的一部分分給另一方。參與分保的雙方都是直接公司,前者是分出公司,後者是分入公司。
二是雙方都是直接保險公司,二者之間互相分出分入業務。這種分保活動稱為相互分保,雙方互為分出、分入公司。
三是參與分保活動的雙方,一方是直接保險公司,另一方是專門經營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公司(即只能接受分保業務,不能從投保人處接受直接保險業務),前者把自己業務的一部分分給後者,後者則分入這部分業務。在這種情況下,直接保險公司是分出公司,再保險公司是分入公司。
四是參與分保業務的雙方,一方是直接保險公司,另一方是再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將自己分入的保險業務的一部分,再分給直接保險公司,直接保險公司則分入這部分業務。在這里,再保險公司為分出公司,而直接保險公司則為分入公司。
五是參與分保業務的雙方都是再保險公司,一方將自己分入的一部分保險業務再分給另一方,另一方則分入這部分業務。前者為分出公司,後者為分入公司。
④ 有關於保險的
保險分類和介紹:
(一)按保險標的分類
這種分類方法是一種最常見、最普遍的分類方法,按照這一標准可將保險分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保證保險四大類。
1.財產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當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由保險人提供經濟補償。
2.人身保險。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導致死亡、傷殘,或者在保險期滿後,根據保險條款的規定給付保險金。
3.責任保險。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經過特別約定的合同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即對被保險人由於疏忽、過失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應對受害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人提供經濟賠償。
4.信用保證保險。信用保證保險是以各種信用行為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義務人不履約而使權利人遭受損失時,由保險人提供經濟賠償。凡義務人應權利人的要求向保險人投保自己的信用的保險屬於保證保險;凡保險人應權利人的要求擔保義務人的信用的保險屬於信用保險。
(二)按風險轉嫁形式分類
按風險轉嫁形式分類,可將保險劃分為原保險、再保險、共同保險和重復保險。
1.原保險。原保險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直接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保險關系的一種保險。在原保險關系中,保險需求者將其風險轉嫁給保險人,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直接對被保險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2.再保險。再保險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風險和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移給其他的保險人的一種保險。轉讓業務的是原保險人,接受分保業務的是再保險人。這種風險轉嫁方式是保險人對原始風險的縱向轉嫁即第二次風險轉嫁。
3.共同保險。共同保險也稱共保,是由幾個保險人聯合直接承保同一標的或同一風險而保險金額不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的保險,在發生賠償責任時,其賠償按照保險人各自承保的金額比例分攤。與再保險不同,這種風險轉嫁方式是保險人對原始風險的橫向轉嫁,它仍屬於風險的第一次轉嫁。
4.重復保險。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一種保險。與共同保險相同,重復保險也是保險人對原始風險的橫向轉嫁,也屬於風險的第一次轉嫁。只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因此,這時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要按一定標准進行分攤。
(三)按投保單位分類
按投保單位分類,保險可分為團體保險和個人保險。
1.團體保險。團體保險是以集體名義簽訂保險合同,由保險人向團體內的成員提供保險保障的保險。
2.個人保險。個人保險是以個人的名義向保險人投保的保險。
(四)按實施方式分類
按實施方式分類,保險可分為法定保險和自願保險。
1.法定保險。法定保險又稱強制保險,它是由國家 (政府)通過法律或行政手段強制實施的一種保險。法定保險的保險關系不是產生於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合同行為,而是產生於國家或政府的法律效力。
2.自願保險。自願保險是在自願原則下,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在平等原則的基礎上,通過訂立保險合同而建立的保險關系。
(五)按經營的性質分類
按經營保險的性質,可將保險分為營利保險和非營利保險。
1.營利保險。營利保險是指保險業者以盈利為目的經營的保險。商業性保險屬於營利保險,保險經營者按照營利原則開展業務,將其經營所得的利潤或節余進行分配。
2.非營利保險。非營利保險是指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非營利保險一般是出於某種特定的目的,由政府資助營運,以保證經濟的協調發展和安定社會秩序為目標而實施的保險保障計劃。 待補充:
⑤ 原保險,再保險和共同保險的區別
以港珠澳大橋建設為例,這座打破世界海上橋梁工程極限的大橋,造價1269億,歷時8年建成,建造過程中多項技術應用都是世界首例,客觀上面臨著很大的工程建設風險。
國內6家大型保險公司參與了港珠澳大橋的共同保險,保險金額高達人民幣278億元,同時項目還確定了瑞士再保險公司、蘇黎世保險有限公司作為聯合首席再保險公司,共同分擔項目風險。
在整個港珠澳大橋施工過程中,項目累計保險賠付金額高達數億元。這些賠償損失,分別由6家國內保險公司與2家國外保險公司,通過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共同分擔,有效的實現了各保險人主體間的風險轉移與分散。
此外,再以近年來我國工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的工程保證保險為例,各地在政策試點文件中普遍要求保險機構採用保險聯合體(共同保險)的形式進行業務承保,其目的即為提高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證保險業務時的風險管理能力,有效分散全新工程險種的市場業務承保風險。
近年來,建設工程領域各項新技術、新材料、新管理模式的快速發展應用,令國內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險業務中,日益面臨著更加嚴峻的業務經營風險。而實踐證明,保險機構通過運用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能夠有效分散、轉移相應責任風險,提高業務經營的安全性。因此,進一步深入探索工程保險中的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應成為未來我國工程保險行業發展的重要方向。
⑥ 是指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業務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給另一個或者幾個保險人承擔
按照保險的承保方式分類,可將保險分為原保險、再保險、共同保險和重復保險:
(一)原保險:原保險是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直接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保險關系的一種保險。在原保險關系中,保險需求者將其風險轉嫁給保險人,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直接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
(二)再保險:再保險(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風險和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一種保險。分出業務的是再保險分出人,接受分保業務的是再保險接受人。這種風險轉嫁方式是保險人對原始風險的縱向轉嫁,即第二次風險轉嫁。
(三)共同保險:共同保險(也稱「共保」)是由幾個保險人聯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險標的、同一風險、同一保險利益的保險。共同保險的各保險人承保金額的總和等於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在保險實務中,可能是多個保險人分別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也可能是多個保險人以某一保險人的名義簽發一份保險合同。與再保險不同,這種風險轉嫁方式是保險人對原始風險的橫向轉嫁,它仍屬於風險的第一次轉嫁。
(四)重復保險: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一種保險。與共同保險相同,重復保險也是投保人對原始風險的橫向轉嫁,也屬於風險的第一次轉嫁。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