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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險變更保險

發布時間:2021-09-11 02:43:06

『壹』 人壽保險中途被忽悠變更險種保單。之前的保險交的錢怎麼辦

這個你可以拿到保險公司櫃面上去了解清楚,因為關繫到錢和保障利益的事情。不能大意。真的被忽悠了,你也得去找他問個明明白白。

『貳』 車險變更 被保險人可以嗎

車險可以變更被保險人。但不同保險公司、不同城市辦理變更的資料、流程等不一樣,具體可以聯系承保保險公司客服咨詢。如果是平安車險,可以聯系95511-5咨詢。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具體以保險公司官方回復結果為准。

應答時間:2021-01-2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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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保險險種變更法是什麼

變更保險品種,只能在同一家保險公司並且在該公司允許更改的保險品種間變更。在確定自己想要投保的保險品種後,保戶可以通過代理人,也可直接去保險公司辦理變更手續。如變更壽險品種,應親筆填寫「契約內容變更申請」,並重新如實填寫「健康聲明」,同時投保人應向保險公司交還原來的保單,然後根據保險公司的要求。繳納險種變更所需的費用,保險公司會按照新險種對承保對象及健康狀況的要求重新核保,變更後保險品種的保費將按照新險種在原保單投保時被保人的年齡相對應的費率來計算。保險公司核保後,會決定是否同意變更並通知投保人。

『肆』 人壽保險可以變更險種嗎

一般是不可以的,因為它是合同,,變更險種就等於單方要求更改合同,但有一種情況你是可以不受損失退保的,那就是你的保險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不是他本人親筆簽名,或沒經他本人同意,否則別無他法。你可以打95519咨詢一下。

『伍』 車險每年都換保險公司可以嗎

車險每年都更換保險公司當然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反過來說,你每一年都更換車輛的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看來,可能你的車輛曾經存在過保險理賠,所以不得不更換保險公司的情況存在。在這個前提下,新接手的保險公司一定會對你的車輛保險進行加費,這是難以避免的。

『陸』 長期健康保險合同簽訂後能夠變更嗎

在簽訂保險合同之後,如果還沒有來得及履行或是沒有完全履行之前,雙方當事人根據情況變化,是可以對原保險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的。
只是不同種類的健康保險合同變更的事項不太一樣。
通常情況下,長期健康保險合同的主要可變更事項有以下幾個方面:
投保人的變更。
在投保人死亡、保險合同轉讓、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利益不存在等情況下,可申請變更投保人,變更後的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住所、地址變更也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受益人的變更。
受益人的變更一般較為普遍,主要包括保險事故發生前,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增加或減少受益人人數、變更受益份額等。受益人變更時應該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且變更後應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交費方式的變更。
投保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變更交費方法,比如由年交變為一次性交費。
保額的變更。
通常,增加保險金額是需要重新訂立保險合同的,這里所指的保額變更其實也就是指減少保額。如選擇減額交清保險,即在保險合同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投保人按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作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額,使合同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年齡的變更。
被保險人年齡的變更是指投保人對過失誤告的被保險人的年齡進行更正,按照誤告的年齡差距加收或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變更。
長期健康險合同一旦訂立之後,原則上是不允許變更保險責任的,但部分保險公司提供了可轉換權益,也就是說在投保人投保一定時間後,可以將健康保險合同轉換為其他人壽保險,轉換後的新合同將於轉換日開始生效。

『柒』 買的保險能變更主險嗎

保戶購買保險之後,由於身體情況的變化、經濟狀況的變化等許多因素都會導致客戶投保意願的改變,或客觀上需要更改保單內容,壽險公司為了滿足客戶不斷變化的需求,以維持保單的持續有效,就必須提供各種服務,即通常所說的售後服務,壽險公司的售後服務就稱為契約保全,簡稱保全。廣義的保全指保全服務、續期收費、理賠服務、咨詢投訴及附加價值服務等壽險公司為已經生效保單提供的所有服務內容。狹義保全專指保全服務,即圍繞契約變更、年金或滿期金給付等服務項目而開展的工作,即通常意義上的保全。變更一般是指,被保險人、受益人、合同內容和住所地址的變更,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的變更可以分為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的變更。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保險當事人以及保險關系人。保險當事人是指訂立保險合同並享有和承擔保險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的人,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保險關系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時,對保險人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險合同的主體不同,變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規定也不相同。保險合同變更-主體變更保險合同變更投保人的變更,屬於合同的轉讓或者保險單的轉讓,如在轉移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同時將保險合同一並轉讓給新的財產受讓人。《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變更合同。被保險人的變更,只能發生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即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這是保險關系確立的基礎,是不能變更的。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的變更實際上意味著投保人的變更,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因保險標的的移轉而消滅了,但是保險利益仍然存在,為受讓人所有。受益人的變更,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保險合同變更-客體變更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利益,保險利益為投保人所有,其變更一定是投保人的變更所致。保險合同變更-內容變更保險合同變更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指保險合同中規定的各事項的變更。《保險法》第二十條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這一規定是內容變更的總原則,即須雙方協商同意後由保險人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雙方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須經保險人同意,這樣會出現保險人故意或是無意拖延的情況,為求實際便利和保險關系的確定,有些國家規定在一定情況下,如僅限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經一定期間如保險人並無反對之意即視為同意。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有兩類情況,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實際需要提出變更,二是因一定法定情況的發生,保險合同一方須予提出變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絕變更。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保費的變更及其他內容的變更,主要是保費的變更。法定須予變更的情況有:(1)保費的增加: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五條);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第五十三條)。(2)保費的減少: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或是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投保人因自己的實際需要提出變更請求主要是因變更保險金額而變更保費。(1)保險金額的增加:如保險價值因市場價格上漲,投保人可提出按照或者不按照保險價值的增加比例增加保險金額,當然亦需增加保費;投保人亦可在保險價值並無增加的情況下在保險價值限度內提出增加保險金額的請求。(2)保險金額的減少:如因有保險價值減少的情況或者雖無減少情況,投保人亦可提出減少保險金額的請求,只是一些保單規定保險人並不受理保險金額減少的請求,此種保單多為人壽保險保單。壽險產品的服務一般都會延續很長的時間,少則幾年多至十幾年、幾十年。在這么長的時間內,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個人信息、經濟狀況、家庭情況等極有可能發生變化。當出現這些情況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提出書面申請與保險公司協商,對保險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修改,如投保人、受益人、通訊地址、收費方式、繳費方式、職業和工種變更、年齡、性別更正、利差領取方式、保額增減、保單復效、補發保單和保單遷移等多個項目的變更,以及生存、滿期給付,利差返還、撤單和退保的相關處理等。這些都屬於保險公司的「保全業務」范圍。適當了解其中的規定和相關手續,可以更好地保全我們的保單利益。保險合同變更-通訊地址變更通訊地址變更最常見投保人的通訊地址變更是非常常見的,對投保人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通訊地址的正確與否雖然對合同的效力本身沒有什麼影響,但對投保人能否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得到更好的保險服務卻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因此客戶若發生地址變更的情況,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變更通訊地址相關要件受理時間:保單效力終止前。應備文件:1、保全變更申請書;2、投保人的身份證件或復印件申請資格人:投保人(也可由業務員代理)保險合同變更-增減附加險保險合同變更增減附加險很重要保戶在投保後對某些附險的需求可能會發生變化,有的保戶認為自己身體很好不會生病,因而不想續保醫療附加險。有的保戶看見有人遭受了意外事故感到意外風險確實很大,因而會要求增加意外附加險。取消附險可以隨時提出申請,但是增加附加險卻有時間、身體狀況、職業等方面的限制條件,因此,客戶要注意了解保險公司的有關條款。投保人可於主險合同有效期內,中途申請增加各種附險。但要注意的是,附險隨主險有效而有效,換言之,主險若失效,附加險也隨之失效。附險的類別有長期與短期之分,險種類別與主險基本相同。一般而言,同樣的保障內容與項目,附加險的費率比主險的費率要低,因此若要增加個人或家庭保障,以申請附加險較為有利。增減附加險相關要件受理時間:1、附加長險:保單周年日之前一個月內至寬限期最後一日2、附加短險:保單繳費期屆滿日前應備文件:1、保險單;2、保全變更申請書;3、被保險人的身份證件申請資格人:投保人保險合同變更-資格變更保險合同變更主體資格變更有限制保險合同中存在著四個主體關系,分別是保險人(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其中,被保險人的變更,只能發生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即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這是保險關系確立的基礎,是不能變更的。而投保人和受益人,在可變更范圍內。投保人是承擔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因此,只要原投保人提出變更申請,或原投保人死亡,或者原投保人因為債券轉移而申請變更投保人,都是可以的。除了殘廢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及年金受益人只能為被保險人本人,不得辦理指定或變更外,滿期生存金受益人,死亡保險金受益人通常都在投保時指定,但允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其中要注意的是,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投保人相關要件受理時間:保單效力終止前應備文件:1、保險單;2、保全變更申請書;3、新舊投保人的身份證件申請資格人:新投保人(若原投保人死亡,則申請資格人為其法定繼承人)變更受益人相關要件受理時間:保單有效期內應備文件:1、保險單;2、保全變更申請書;3、新受益人的身份證件;4、被保險人身份證件;5、投保人的身份證件(若由被保險人提出則不需要)申請資格人:被保險人、投保人(投保人必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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