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26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
拓展資料:
保險合同糾紛訴訟主體是誰?
只有保險合同法律上的主體,才能成為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主體,才能成為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合同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所以投保人與保險人是合同當事人沒有疑問,其中投保人是依照保險工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士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並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承擔給付或者賠償保險金的具有保險業務經營資格的保險公司。
保險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如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發生保險合同爭議,可採取協商仲裁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保險法》第31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及相關規定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者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
② 保險事故訴訟時效計算問題求解。
如果你能證明你就賠償事宜與對方進行協商或溝通的,則可以自你們最後一次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③ 人壽保險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訴訟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解決訟爭的活動。平等主體當事人之間發生經濟糾紛提起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解決紛爭。
當我們與保險公司對是否理賠與理賠金額有分歧時,且該矛盾無法調和,這時就可以依法訴訟。然而訴訟是有時效的,那麼人壽保險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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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保險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依據時間的長短和適用范圍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民法通則》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特殊時效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其他還有如《擔保法》中規定的「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等。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⑤ 保險公司追訴時效是怎樣的
您好:
保險公司追訴時效
我國《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不滿1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保險詐騙罪的追訴時效有多長要根據法院判定的最高刑來決定他的追訴期,保險詐騙罪一般刑期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那麼追訴時效是在十年內。但也有可能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那他的追訴時效也會相應的延長。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損失補償
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人必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根據保險責任的范圍對受益人進行補償。其含義為保險人對約定的保險事故導致的損失進行補償,受益人不能因保險金的給付獲得額外利益。一般來說,財產保險遵循該原則,但是由於人的生命和身體價值難以估計,所以人身保險並不適用該原則,但亦有學者認為健康險的醫療費用亦應遵循,否則有不當得利之嫌。
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之間的關系,從而確
定保險補償或給付責任的基本原則。近因是保險標的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決定性的原因,而並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則保險人應賠償,如果近因屬於除外責任或者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分攤原則
在被保險人重復保險的情況下,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所得到的賠償金由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共同分擔。
⑥ 責任保險訴訟時效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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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之日計算
理由如下:
一、損失確定且實際發生是索賠的前提。第三者向被保險人索賠需要一個過程,此過程超過2年並不少見。只有先解決了這個問題才能確定被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也只有確定了這個金額才能向保險人索賠。金額確定前是無法向保險人索賠的。而且對於責任保險需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賠償後才能向保險人索賠,也就是說被保險人賠償前其損失是尚未實際發生的,既然尚沒有損失,當然也就無權向保險人索賠。
二、責任保險的保險事故應指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事故發生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
三、實務中法院判決的實例也是這樣判決的。
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9號:田乃軍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故田乃軍如果要獲得保險金,前提是其向第三人徐某某賠償。即,田乃軍只有在向徐某某賠償後才可以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鑒於保險法的規定,訴訟時效應從田乃軍向徐某某賠償之日起起算。田乃軍於2011年6月8日經朝陽法院執行,向徐某某賠償了75000元。2011年7月4日,田乃軍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保險公司,其訴訟請求未超過訴訟時效。
參考案例全文
⑦ 保險理賠糾紛訴訟時效應該從什麼時間算起
你起訴保險公司是沒用的,保險公司是按照條款執行的,因為商業的意外險就是按照1-7級傷殘賠付的。
你該起訴的是旅行社,讓他承擔你的損失,和保險公司沒什麼關系。
現在所有的旅行社都該有買旅行社責任險,他們應該可以通過一定的途徑獲得理賠,所以你該找的是旅行社,而且你在旅行中出車禍,他們有責任。
⑧ 保險理賠訴訟時效有多久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物損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二年。
如果碰到情況特別復雜短期內無法一攬子解決的,建議受害人可以分階段起訴,這樣既可以有效獲得賠償,又可以避免因訴訟時效過期而導致敗訴之法律風險。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