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現代保險的形成和發展
海上保險在各類保險中起源最早。正是海上保險的發展,帶動了整個保險業的繁榮與發展。 人類歷史的發展,一直與海洋密不可分。
海上貿易的獲利與風險是共存的,在長期的航海實踐中逐漸形成了由多數人分攤海上不測事故所致損失的方式——共同海損分攤。
保險是 ,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1)現代保險業務的框架由財產保險擴展閱讀:
作用
一、保險必須有風險存在。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對付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無風險則無保險。為了應用大數原則,有可能受益的風險不在可保范圍內,因此商業保險機構一般不承保此類風險。
二、保險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所謂經濟補償是指這種補償不是恢復已毀滅的原物,也不是賠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在經濟上能計算價值的。
在人身保險中,人身本身是無法計算價值的,但人的勞動可以創造價值,人的死亡和傷殘,會導致勞動力的喪失,從而使個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減少而開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險是用經濟補償或給付的辦法來彌補這種經濟上增加的負擔,並非保證人們恢復已失去的勞動力或生命。
三、保險必須有互助共濟關系。保險制度是採取將損失分散到眾多單位分擔的辦法,減少遭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投保人共同交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補償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❷ 財產保險的主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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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是按保險業務劃分的兩大分類。作為現代保險業的兩大部類,兩者由於標的性質的不同,存在著許多差異,其主要區別如下:
(1)基本職能不同。財產保險的基本職能是經濟補償;人身保險的基本職能是保險金給付。
(2)保險標的不同。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財產及有關利益,其保險標的的價值一般是可以計算的,保險金額的最高限額是保險價值,保險事故發生後,其賠償金額根據實際損失額和投保方式確定,具有損失補償的性質;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由於人的生命和身體的價值是很難用貨幣度量的,因而,人身保險的保險價值難以確定,其保險金額在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基礎上,依照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能力確定。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
(3)保險金額的確定依據不同。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是根據保險價值確定的;由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保險價值難以確定,因而其保險金額應在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基礎上,依照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能力來確定。
(4)保險合同性質不同。財產保險合同幾乎都為補償性合同,在財產出險並符合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補償原則進行賠償。而人身保險,特別是人壽保險,多為定額給付性合同,即事前保險人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約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給付金額。
❸ 保險公司財產保險業務包括哪些方面
一、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有哪些
(一)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核定。保險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保險公司不得兼營保險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業務。
保險公司可以經營哪些再保險業務?
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保險公司可以經營前條規定的保險業務的下列再保險業務:
(一)分出保險;
(二)分入保險。
二、保險公司不能幹什麼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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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現代保險的業務框架由哪幾部分構成
保險學103頁,第三節第二段最後一句。現代保險業務的框架有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四大部分構成。
❺ 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收入主要由哪幾部分構成
財險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主要是靠收費人的投保賠付地來完成的,如果賠付率低,她的包,它的盈利部分就多,賠付率高,它的盈利部分就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