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代位求償權構成要件是什麼
對於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Ⅱ 有哪些是保險公司行使代位追償權的條件
保險公司的代位追償權作為保險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保險公司代理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力。是指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有權把自己置於被保險人的地位,獲得被保險人有關該項損失的一切權利和補償。保險人可以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者直接索賠或提起索賠訴訟,保險人的這種行為,就稱為代位追償;其所享有的權利,稱為「代位追償權」。
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墊付人身傷亡損失等責任後,同時取得了對事故責任人的代位追償權,但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須滿足以下條件:
1、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是保險人所代位行使的實體權利,因此被保險人享有相應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不可或缺的條件。
2、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
根據法律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在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後才轉移給保險人,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權利主體是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是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的對價,如果保險人尚未支付這個對價,則不得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
3、僅限於法定的四種情形,即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4、代位求償權的金額以給付的賠償金額為限。
保險人只能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保險人的保險代位求償權僅限於保險賠償金額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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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條件是什麼,內容有哪些
代位求償權條件
1、侵權行為
保險標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而遭受財產損失,依照法律規定,該第三者應承擔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失碰撞造成保險人承保汽車的損失而向第三人追償,即為明顯例證
2、合同責任
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或根據合同約定第三者應賠償對方的損失。如停車場收取保管費為車主保管車輛,因管理員疏忽而致車輛丟失,根據保管協議,停車場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
指沒有合法依據而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損失的事實,如拾得他人走失的動物
4、共同海損
保險標的因共同海損造成損失,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上述損失後,有權向共同海損受益人代位追償
5、質量責任
當產品發生責任事故,在具體的責任人無法查清的,由產品生產者承擔責任,則由保險人賠償損失。保險人在賠付後又查明事故的實際責任人是第三人的,應向第三人求償
6、保證追償
保證及信用保險是從民法擔保制度中的保證發展而來的,它是就被保險人履約、信用等向債權人的一種擔保,在被保險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信用危機時,由保險人以支付保險金的形式履行保險合同項下被保險人的債務,由此,就產生了向被保險人追償的權利
(3)保險代為追償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麼擴展閱讀:
代位求償權成立要件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
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
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Ⅳ 保險代位求償的成立條件
《保險法》第45條是保險人代位權的法律依據。保險代位的理論依據通常解釋為:1不能讓被保險人因投保而取得額外的利益;2不能讓有過錯的第三者逃避他在法律上的賠償責任。
保險人行使保險代位權必須符合的條件大致有三項條件說和四項條件說兩種,三條件:(一)、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前提條件。(二)、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實質條件。(三)、代位求償權的金額以給付的保險金額為限,額度條件⒃,四項條件是在三條件的第一項分出一項,即屬於保險合同所規定的保險責任事故范圍。
代位求償權行使的實質條件和額度條件容易理解,訴訟中引起爭議的往往是保險代位求償行使的前提條件: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保險教科書和學者文章介紹此條件時有不同的表述,收集有以下幾種:1保險事故的發生與第三人的過錯行為須有因果關系,2保險事故的發生須由第三者的行為所致,3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該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4第三人的行為或由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的危險事故,5對有過錯的第三者享有代位求償權。從以上表述看,有明示以過錯為條件的,有含糊不明的,有以應負賠償責任的結果而論的。
侵權行為與合同違約行為導致保險標的損害的兩大原因中,認定侵權以行為人過錯為歸責原則,不存在爭議。因此上述不同表述的本質區別在於合同違約中是否以第三人的過錯為條件。第三人因與被保險人合同違約行為導致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行使保險代位權是否以第三人存在過錯為條件。訴訟上的意義在於正確界定舉證責任,即保險人代位合同違約之訴時,是否應證明被告存在過錯。
Ⅳ 保險代位求償權條件
一、代位求償權產生的條件具體有:
1、必須投保相應的財產損失保險。
2、被保險財產的損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3、造成的損失屬於保險責任且在保險期間。
4、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
5、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將向責任索賠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
二、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地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代位權是各國保險法基於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權其實質是民法清償代位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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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保險中,行使代位追償權須滿足什麼條件
保險中,代位追償權的產生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損害事故發生的原因和受損標的,都屬於保險責任的范圍。
2.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者的責任造成的,肇事方應該依法對被保險人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樣被保險人才可以將代位追償權轉移給保險人。
3.保險人按合同的規定對被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後,才有權取得代位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