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開始於哪年
1995年,我國全面實施社保制度。1999年1月22日,《失業保險條例》以國務院令第258號發布,從這一年起,開始實行繳納失業保險金,按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個人1%繳納。此前,已經參加工作但沒有繳納失業保險的,以工齡折同為繳費年限;此後,則以職工實際繳費年費計算。無論繳費年限多長,領取失業金時間最長不超過兩年。
2. 職工失業保險是從哪一年開始繳納的
職工失業保險是從1999年1月22日開始繳納的。
失業保險條例,1998年12月26日國務院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令第258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3. 失業保險是哪年開始強制性實行的
這好像是從1998年開始有這種失業保險,而到2008年開始進行強制執行。這樣的情況下是可以的,是可以進行。
4. 我國是什麼時候開始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1986年,國務院頒布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對國營企業職工實行職工待業保險制度。
5.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1986年,國務院頒布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對國營企業職工實行職工待業保險制度。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和勞動制度改革。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6. 國家什麼時候開始實行繳納失業保險金
1999年1月22日。
失業保險條例,1998年12月26日國務院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令第258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6)我國失業保險從哪年開始的擴展閱讀
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1年以上並在停止繳納失業保險後60天內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金。攜帶本人身份證,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失業保險金繳納手冊,繳費證明和1張1英寸近照辦理相關手續。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為842元。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為869元。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為896元。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為923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為951元。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一律按842元發放。
7. 我國民營企業失業保險制度規定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1986年,國務院頒布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對國營企業職工實行職工待業保險制度。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和勞動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