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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

發布時間:2021-09-09 04:18:35

⑴ 法院可以強制凍結社保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法[2000]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一個時期,少數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社會保險機構原下屬企業(現已全部脫勾)與其它企業、單位的經濟糾紛案件時,查封社會保險機構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帳戶,影響了社會保險基金的正常發放,不利於社會的穩定。為杜絕此類情況發生,特通知如下:
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各地人民法院如發現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⑵ 欠債沒還,法院會凍結我的社保卡嗎

法院是不可以凍結個人社會保障卡的。因為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法院合法採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

為杜絕此類情況發生,特通知如下: 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各地人民法院如發現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注意社會保險基金與養老金的區別) 《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民訴法》第221條[被執行人存款的執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第222條 [被執行人收入的執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須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第223條[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的執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須費用。 《民訴法》第232條 [遲延履行金的支付]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1)對遲延履行債務有兩種懲罰方式,一種是因遲延履行金錢債務而支付遲延利息,另一種是因遲延履行非金錢債務而支付遲延履行金。(2)非金錢給付義務主要包括: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原狀及停止侵害等。(3)遲延利息、遲延履行金應當從履行期滿的次日起開始計算。(4)遲延利息的確定:在原債務利息的基礎上增加一倍作為遲延利息。)《民訴意見》293、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294、民訴法第232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 295、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⑷ 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專戶法院能否凍結和扣劃

法院不能凍結和劃扣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對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債務問題的復函》規定:「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對此也做出了相應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法定授權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機構,承擔著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職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2000年2月18日)規定:「近一個時期,少數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社會保險機構原下屬企業(現已全部脫勾)與其它企業、單位的經濟糾紛案件時,查封社會保險機構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帳戶,影響了社會保險基金的正常發放,不利於社會的穩定。為杜絕此類情況發生,特通知如下: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⑸ 人民法院執行凍結、扣劃相關規定和依據

《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第一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5)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五條。

⑹ 法院可以凍結養老金嗎

法院可以凍結退休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法研[2002]13號,2002年1月30日)指出:

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

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

(6)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擴展閱讀

特殊案例:

陳倉區郭先生反映,他曾與一老人發生交通事故,法院判決對方負責2萬多治療費,但凍結其養老金賬戶後突又解凍了。

10日,郭先生說,2013年2月,他騎摩托車與三輪電動車相撞,對方是位7旬老人,他受傷住院治療花費數萬元。同年7月,陳倉區人民法院判決對方負責百分之四十,共計2.5萬元。

由於老人是農民,沒有經濟來源。判決生效後陳倉區人民法院就將老人的農村養老金賬戶凍結,截至2014年6月,共扣除了1600元養老金並轉給了他。可是6月之後,陳倉區人民法院稱,對方養老金賬戶已經解凍,剩餘賠償沒辦法執行了。

按照《民事訴訟法》中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郭先生案件中,被告7旬老人農村養老金每月100元,高齡補貼每月50元,數額也不大,老人又無其他經濟來源,所以解除賬戶凍結。

⑺ 可否查封社保賬戶

法律上規定的查封銀行賬戶大致有兩種情況:一是被別人起訴且申請了財產保全,二是法院判決生效後拒不執行。敗訴後,被告不上訴的話,判決就生效,不履行判決內容,原告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具體時間以原告申請的時間和法院採取措施的時間定。而公司對公司所發生的債務,法院不能查封法人代表的個人賬戶也不能查封個人房產。債權人也不能自行查封債務人的賬戶和房產,必須由法院判決是否查封,並由法院執行。可以要求訴前財產保全。公司對另一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個人之間發生的債務糾紛,法院根據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判決結果查封個人賬戶和房產。所以可以查封其名下所有銀行賬戶。但是,所查封的財產不能超過訴訟標的額,法院可以通過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查清楚債務人全部銀行賬戶信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⑻ 法院可以凍結社保卡嗎

凍結應當可以,但不能扣劃,因為社保是最低生活保障,要保障其生存,但在實務中,人社局不會給凍結,他們有規定,可以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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