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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監管政策

發布時間:2021-09-08 13:53:05

❶ 北京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行辦法

大病二次報銷,它只是一種各地方政府設立的一種針對於低保戶或者是一些低保邊緣戶的一種救助政策。這個地方需要注意幾個關鍵詞,一個是低保和低保邊緣戶,一個是大病,那麼這一塊的報銷的錢則是由地方政府買單,這個和我們平常知道的醫療保險沒有太多的關系。

這一塊主要是國家針對於低保戶或者是低保邊緣戶設置,如果你是的話,就可以到你戶口所在的居委會去提出需要大病救助的申請。

大病二次報銷分為兩塊進行報銷:一個是門診和急診的報銷,二是住院費用的報銷,按照規定。同時這兩塊的錢具有去付錢,需要達到了這個線才能夠獲得報銷。

1、報銷的時候的起付金額是分情況的,如果你是在職職工的話價格是2000,如果你是退休人員的話則是1300,如果累計的費用沒有達到的話就需要自己掏。

2、報銷的時候的起付金額是在1300,然後是按其花費後的金額的50%付款,然後剩餘的部分則是自己付款。所以說你在申請二次報銷的時候一定一定要注意下這塊的金額是否達標,同時選擇的醫院級別夠不夠。

大病二次報銷需要的材料:領取二次補助時,必須要帶上需要享受二次補助人員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證,然後是本人的本市銀行卡或存摺(農商銀行賬號除外)的原件及復印件。如果不是本人去辦理的話,還需要提供代辦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1)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監管政策擴展閱讀:

解決因病致貧

建立大病保險制度是本市2013年醫改工作的一項任務,納入了市政府摺子工程。2013年12月24日,市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了本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政策,並於昨天正式公布。

市醫改辦介紹,近幾年,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待遇顯著提高,人均籌資標准已從2008年的180元提高到2012年的680元,但是不可否認,還是有一部分群眾在得了重大疾病、發生了災難性醫療費用支出以後,陷入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的困境,甚至有些人不得不放棄治療。群眾對大病醫療費用負擔重反映仍較強烈。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對目前醫保的補充,對群眾因重大疾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災難性支出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為了盡量減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發生,市政府決定這一新政不設封頂線,使大病患者能夠盡可能多地獲得一些補償,減輕個人和家庭負擔。

❷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工作通知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加快推進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建設的要求,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6部門《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社會〔2012〕2605號),現就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
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有利於健全全民醫保體系,築牢群眾看病就醫的網底;有利於減輕人民群眾大病醫療費用負擔,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有利於創新管理服務方式,發揮商業保險的管理和專業優勢;有利於完善分級診療服務體系,促進醫療機構提升服務水平。各地方、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周密部署,統籌協調,務求實效。
二、全面推開試點工作
嚴格貫徹落實《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2014年全面推開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點工作。已經開展試點的省份要切實抓好有關各項工作,認真組織實施,及時研究解決試點中存在的問題,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實施范圍;尚未開展試點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啟動試點工作。
三、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加強對推進大病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由醫改辦牽頭,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計生、保監等部門參與的協調推進工作機制。各地醫改辦要加大統籌協調力度,明確工作進度,細化配套措施。尚未制定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省份,要在2014年5月底前出台有關文件並報國務院醫改辦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四、強化政策宣傳和培訓
各地要採取多種形式做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宣傳和政策解讀,使群眾真正了解這項政策的實惠,能夠「求助有門」。加強對有關主管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使其理解掌握這項政策的內涵實質,全面落實有關政策要求,合理引導社會預期,為加快推進大病保險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五、加強督促檢查和考核評估
各地要加強對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做好跟蹤分析、監測評價等工作。建立完善以保障水平和參保人員滿意度等為主要內容的商業保險機構考核評價辦法。國務院醫改辦將對各地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估。
六、強化重大問題研究
各地醫改辦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對合規醫療費用界定、提升統籌層次、完善籌資機制等重大問題的研究力度,及時完善相關政策,健全大病保險制度。各地醫改辦會同有關部門每年要對大病保險工作進展和運行情況進行總結,年度總結報告報國務院醫改辦和有關主管部門。
七、強化監管和服務
加強對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療費用的監管,控制不合理醫療行為和費用。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的監管,通過日常抽查、建立便捷投訴受理渠道等多種方式,督促其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防止信息外泄和濫用,對違法違約行為及時處理。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利用全國網路優勢,為參保人員提供「一站式」即時結算、異地結算等服務,確保群眾方便及時得到大病保險補償。建立大病保險信息通報制度,大病保險籌資標准、待遇水平、年度收支情況等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各地在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務院醫改辦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八、工作進度
截至2014年年底,大病醫保已在27個省開展了392個統籌項目,覆蓋人口7億人。

❸ 新疆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政策具體怎麼有哪些內容

現如今,越來越多的人會購買大病保險,其新疆城鄉居民也不例外。那麼,新疆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政策具體如何?有哪些內容值得我們關注的呢?具體我們一起來跟我了解一下吧。

新疆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政策具體如何?有哪些內容?

大多數的新疆城鄉居民對大病保險的政策和內容並不是清楚,對此,我以此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具體如下:

根據《伊犁州直城鎮職工大病保險實施辦法(暫行)》規定,今後,只要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都可享受城鎮職工大病保險待遇。

據悉,職工大病保險費參保職工個人不繳費,費用從職工基本醫保基金中籌集。職工只要按時足額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保、職工團體補充醫療保險,即可享受職工大病保險待遇;職工大病保險的保障范圍是參加職工患重大疾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經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團體補充醫療保險(亦稱職工大額醫療保險)按規定支付後,剩餘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由職工大病保險按規定予以支付。職工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在起付標准3萬元以上不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按比例報銷,報銷比例按照額度分段報銷,具體為3萬元至10萬元部分,報銷比例為70%;10萬元至20萬元部分,報銷比例為80%;20萬元以上部分報銷比例(上不封頂)報銷比例為90%,原則上個人承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越高報銷比例也就越高。對於醫保報銷的攻略,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社保醫保怎麼用?一文教你申辦報銷流程!

預計4月下旬,將全面開展此項工作,屆時,參保職工發生的大病費用達到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可在在當地社保大廳設立的窗口辦理相關賠付事宜。

綜上所述,新疆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政策規定,只要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都可以享受城鎮職工大病保險的待遇。以上內容僅供大家參考,希望可以給大家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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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保障內容有哪些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對城鄉居民因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報銷,下面大家就隨著本文一起去了解下吧!

大病保險是否屬於醫療保險的范疇?

隨著環境污染嚴重,人們患有重大疾病的幾率越來越高。不少人為了規避這樣的風險,會選擇購買一份大病保險。但有很多人對大病保險並不是很清楚,都不知道大病保險是否屬於醫療保險的范疇,具體我們來看下文的介紹吧。

❹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試點工作

記者從國務院醫改辦獲悉,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國務院醫改辦關於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尚未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點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啟動試點工作。
國家衛生計生委提出,已經開展試點的省份要切實抓好有關各項工作,認真組織實施,及時研究解決試點中存在的問題,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實施范圍;尚未開展試點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啟動試點工作。
試點將建立健全由醫改辦牽頭,發展改革、財政、社保、民政、衛生計生、保監等部門參與的協調推進工作機制。通知要求尚未制定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省份,要在2014年5月底前出台有關文件並報國務院醫改辦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通知要求各地控制不合理醫療行為和費用。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的監管,通過日常抽查、建立便捷投訴受理渠道等多種方式,督促其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防止信息外泄和濫用,對違法違約行為及時處理。
通知還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利用全國網路優勢,為參保人員提供「一站式」即時結算、異地結算等服務,確保群眾方便及時得到大病保險補償。建立大病保險信息通報制度,大病保險籌資標准、待遇水平、年度收支情況等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據了解,截至2013年底,已有23個省份出台大病保險實施方案,確定120個試點城市。 (一)採取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的方式。地方政府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制定大病保險的籌資、報銷范圍、最低補償比例,以及就醫、結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並通過政府招標選定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招標主要包括具體補償比例、盈虧率、配備的承辦和管理力量等內容。符合基本准入條件的商業保險機構自願參加投標,中標後以保險合同形式承辦大病保險,承擔經營風險,自負盈虧。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保費收入,按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已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障、補充保險等的地區,要逐步完善機制,做好銜接。
(二)規范大病保險招標投標與合同管理。各地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立健全招標機制,規范招標程序。商業保險機構要依法投標。招標人應與中標商業保險機構簽署保險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合作期限原則不低於3年。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合理控制商業保險機構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參保(合)人滿意度為核心的考核辦法。為有利於大病保險長期穩定運行,切實保障參保(合)人實際受益水平,可以在合同中對超額結余及政策性虧損建立相應動態調整機制。各地要不斷完善合同內容,探索制定全省(區、市)統一的合同範本。因違反合同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損害參保(合)人權益的情況,合同雙方可以提前終止或解除合作,並依法追究責任。
(三)嚴格商業保險機構基本准入條件。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符合保監會規定的經營健康保險的必備條件;在中國境內經營健康保險專項業務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場信譽;具備完善的服務網路和較強的醫療保險專業能力;配備醫學等專業背景的專職工作人員;商業保險機構總部同意分支機構參與當地大病保險業務,並提供業務、財務、信息技術等支持;能夠實現大病保險業務單獨核算。
(四)不斷提升大病保險管理服務的能力和水平。規范資金管理,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獲得的保費實行單獨核算,確保資金安全,保證償付能力。加強與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經辦服務的銜接,提供「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確保群眾方便、及時享受大病保險待遇。經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經辦機構授權,可依託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信息系統,進行必要的信息交換和數據共享,以完善服務流程,簡化報銷手續。發揮商業保險機構全國網路等優勢,為參保(合)人提供異地結算等服務。與基本醫療保險協同推進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診療規范和臨床路徑,規范醫療行為,控制醫療費用。
商業保險機構要切實加強管理,控制風險,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務效率,加快結算速度,依規及時、合理向醫療機構支付醫療費用。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在承辦好大病保險業務的基礎上,提供多樣化的健康保險產品。 (一)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監管。各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配合協同,切實保障參保(合)人權益。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為新農合、城鎮居民醫保主管部門和招標人,通過日常抽查、建立投訴受理渠道等多種方式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商業保險機構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維護參保(合)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濫用,對違法違約行為及時處理。保險業監管部門做好從業資格審查、服務質量與日常業務監管,加強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監管,對商業保險機構的違規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大查處力度。財政部門對利用基本醫保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明確相應的財務列支和會計核算辦法,加強基金管理。審計部門按規定進行嚴格審計。
(二)強化對醫療機構和醫療費用的管控。各相關部門和機構要通過多種方式加強監督管理,防控不合理醫療行為和費用,保障醫療服務質量。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和質量的監管。商業保險機構要充分發揮醫療保險機制的作用,與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相關醫療服務和醫療費用的監控。
(三)建立信息公開、社會多方參與的監管制度。將與商業保險機構簽訂協議的情況,以及籌資標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結算效率和大病保險年度收支情況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一)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各地要充分認識開展大病保險的重要性,精心謀劃,周密部署,先行試點,逐步推開。已開展大病保險試點的省份要及時總結經驗,逐步擴大實施范圍。尚未開展試點的省份可以選擇幾個市(地)試點或全省進行試點。各地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政策。各省(區、市)醫改領導小組要將本省份制定的實施方案報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保監會備案。
(二)穩妥推進,注意趨利避害。各地要充分考慮大病保險保障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循序推進,重點探索大病保險的保障范圍、保障程度、資金管理、招標機制、運行規范等。注意總結經驗,及時研究解決發現的問題,加強評估,每年對大病保險工作進展和運行情況進行總結。各省(區、市)醫改領導小組要將年度報告報送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保監會、民政部。
(三)統籌協調,加強部門協作。開展大病保險涉及多個部門、多項制度銜接,各地要在醫改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建立由發展改革(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保監、民政等部門組成的大病保險工作協調推進機制。中央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協調。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保監等部門要按職責分工抓好落實,細化配套措施,並加強溝通協作,形成合力。各地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發揮統籌協調和服務作用,並做好跟蹤分析、監測評價等工作。
(四)注重宣傳,做好輿論引導。要加強對大病保險政策的宣傳和解讀,密切跟蹤分析輿情,增強全社會的保險責任意識,使這項政策深入人心,得到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為大病保險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2012年8月,六部委下發《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通過商業保險機構承保大病保險業務。截至目前,全國有13家保險公司開展了大病保險業務。其中,大保險公司表現更為積極,如中國人壽在青海、山東等省市承保了70餘個大病保險項目;中國人保在廣東、江蘇等省市承保了大病保險項目超過80個。
2012年11月29日,福建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改委、衛生廳等部門聯合制訂的《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從保障內容、特定病種和困難群體保障、資金籌集、承辦方式等七個方面,明確了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啟動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
《實施意見》明確,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所有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參保(合)人員。當參保(合)人員住院費用按現行醫保政策規定報銷後,對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達到起付線的,納入大病醫療保險,實際報銷比例不低於50%,按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含基本醫保在內原則上最高支付限額不低於20萬元。
福建省大病保險籌資標准,原則上按當地城鄉居民當年醫保籌資標準的5%予以安排,不再向參保(合)人另外收取大病保險費用。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籌資標准。
《實施意見》還提出,將進一步提高特定病種和困難群體保障水平,對尿毒症、兒童白血病等20類特定病種,按照「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方式,民政救助對象其合規醫療費用實際支付比例不低於90%。
此外,福建省紅十字會在新農合、城鎮醫保、商業保險、民政救助等報銷補償後,存在醫療費用負擔仍然過重、經濟陷入困境甚至無法維持繼續治療的大病救助對象,將給予再一次的救助。 2013年,我國農村醫療保障重點將向大病轉移。肺癌、胃癌等20種疾病全部納入大病保障范疇,大病患者住院費用實際報銷比例不低於70%,最高可達到90%。
納入大病保障的20種疾病:兒童白血病、先心病、終末期腎病、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葯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唇齶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結腸癌、直腸癌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3年10月25 日上午10時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2013年第三季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展情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尹成基介紹,人社部積極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點,已有23個省份出台大病保險實施方案,確定120個試點城市。

❺ 保險城鄉大病管理暫行辦法

江西省的大病醫保保障對象為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參保(合)人。
同時,在全省層面統一了11個設區市100個縣(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覆蓋范圍和待遇標准,統一規范大病保險管理制度和經辦服務要求,統一部署推進大病保險工作,解決了之前各地大病保險政策管理碎片化問題。
最高支付限額不低於12萬元

見指出,我省城鎮居民年度累計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部分醫葯費用納入大病保險支付的起付標准,由各設區市參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
配收入確定;農村居民的起付標准,參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確定。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參合人,起付標准下降50%。
2012年,江西城鎮居民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最高就已達到18萬元,最低不低於12萬元。統計顯示,目前,全省城鎮居民大病保險享受待遇總人數已達19527人次,報銷金額總數為1.67億元,有效減輕了參保群眾重特大疾病負擔。
報銷比例不低於50%

見規定,城鎮居民在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後,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政策范圍內醫葯費用,按原《江西省城鎮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贛人社字
〔2009〕232號)待遇規定繼續由大病保險基金支付。年度累計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部分醫葯費用,按不低於50%的比例由大病保險基金支付,具體支付標
准由各設區市確定。

村居民在新農合補償後,政策范圍內年度累計個人負擔部分醫葯費用和統籌區域內住院實際發生需個人負擔的政策范圍外的合規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基金按規定給
予保障;按住院補償辦法進行補償的門診大病、重大疾病的門診醫葯費用納入大病保險基金保障范圍,設區市可規定不予支付范圍。
按規定,農村居民納入大病保障的醫葯費用,0-5萬元,補償比例不低於50%;5-10萬元,補償比例不低於60%;10萬元以上,補償比例不低於70%。
2015年將實現城鄉大病醫保制度全覆蓋
2012年江西省已經實現了城鄉基本醫保制度全覆蓋,意見規定,力爭到2015年,基本建立覆蓋全省所有城鄉居民的大病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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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國家大病醫保新政策包括哪些疾病

2017年大病醫保新政策1:職工和城鄉居民大病醫保將「二合一」
「大病醫保」是指職工和城鄉居民參保人在治療重大疾病時,對於所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報銷的基礎上再次予以報銷。目前廣州大病保險主要分兩類,一是職工醫保中的「職工重大疾病醫療補助」,二是城鄉居民醫保的「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這是完全不同的兩大體系。對於廣州市的兩類醫保參保人來說,享受大病醫保都不用另行繳費,但報銷限額的水平存在較大的差異。
《徵求意見稿》要求,在2016年底前,廣東各地進一步調整完善大病保險制度;到2017年,建立完善覆蓋全體職工和城鄉居民的大病醫保制度。也就是說,要將職工和城鄉居民的大病保險政策「二合一」,「整合職工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政策,統一籌資標准、待遇水平、招標承辦、服務管理和信息系統」。同時,大病保險政策實行市級統籌,由各地級以上市統一制定政策、統一組織實施。
此外,記者昨日從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處了解到,將來醫保改革的目標是實現基本醫療保險城鄉一體化,這意味著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也將進行整合。該負責人表示,「目前廣東還在測算相關的數據,具體的政策出台要報省政府批准,暫時沒有時間表。」能否建立全面覆蓋全體職工和城鄉居民的大病醫保制度,還要看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的整合情況,因此,《徵求意見稿》中的相關條文可能要修改。
2017年大病醫保新政策2:大病醫保報銷上限將大幅提高
大病醫保的籌資標准方面,《徵求意見稿》中明確,原則上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的5%左右,並隨基金收入和醫療費用變化情況進行合理調整。
在待遇水平方面,《徵求意見稿》要求各地要合理設定起付標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具體說來,大病醫保起付標准根據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各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合理確定,不得高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病醫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不低於各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
記者了解到,廣州職工重大疾病醫療補助的年度報銷限額為「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而廣州城鄉居民大病醫保則是個固定數,最高限額為12萬元,連續參保(以2015年起算)滿2年最高限額可提至15萬元,連續參保(以2015年起算)滿5年,最高限額可提至18萬元。2014年廣州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約為6187元,按現行政策計算,廣州的職工醫保的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限額為6187元×12×3≈22.3萬元,而城鄉居民大病醫保最高限額為18萬元。記者按《徵求意見稿》計算得知,職工和城鄉居民的大病醫保最高支付限額均將提高到6187元×12×4≈29.7萬元。
2017年大病醫保新政策3:醫療費用越高將獲更多醫保支付
現行辦法中,廣州市的城鄉居民大病醫保已實行了分段支付。參保人員住院或門特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中,屬於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所對應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全年累計超過1.8萬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50%;全年累計超過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70%。
對此,《徵求意見稿》明確,今後將建立完善分段支付機制,按醫療費用高低分段設置大病保險支付比例,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支付比例不低於50%。《徵求意見稿》還提出「適當向困難群體傾斜」,具體的政策是「對包括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五保供養對象和低保對象等城鄉貧困人口實行傾斜性支付政策,大病保險起付標准降低50%,適當提高支付比例,不設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2017年大病醫保新政策4:報銷范圍、報銷比例及報銷流程
一、2017年大病醫保報銷范圍
1. 惡性腫瘤治療:包括惡性腫瘤化學治療(含內分泌特異抗腫瘤治療)、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同位素抗腫瘤治療、介入抗腫瘤治療以及中醫葯抗腫瘤治療。
2. 重症尿毒症門診血透腹透治療。
3. 腎移植後的抗排異治療。
4. 精神類大病治療:精神分裂症、抑鬱症(中、重度)、躁狂症、強迫症、精神發育遲緩伴發精神障礙、癲癇伴發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幾種情況不在大病醫保的報銷范圍內:
1. 未經批准在非定點醫院就診的(緊急搶救除外);
2. 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工傷舊病復發的;因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推薦購買商業意外傷害保險);
3. 因本人違法造成傷害的;
4. 因責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5. 因自殺導致治療的(精神病發作除外);
6. 因醫療事故造成傷害的;
7. 按國家和本市規定醫療費用應當自理的(推薦購買商業補充醫療保險)。

❼ 上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行辦法

2017年上海大病醫療保險最新政策
一、上海大病醫療保險適用范圍
參加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居民大病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適用本通知(以下簡稱「參保居民」)。
二、居民大病保險的經辦機構
(一)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險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社局(市醫保辦))委託,通過市政府采購中心進行公開招標,確定承辦居民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並由市醫保中心與商業保險機構簽訂居民大病保險委託合同,採用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居民大病保險。
(二)參保居民首次申請居民大病保險報銷時選定的商業保險機構,作為當年本人辦理居民大病保險醫療費用報銷的定點經辦機構;一旦選定,年度內原則上不要更改。
三、居民大病保險的保障待遇
(一)根據《試行辦法》的規定,居民大病保險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療、腎移植抗排異治療、惡性腫瘤治療(化學治療、內分泌特異治療、放射治療、同位素治療、介入治療、中醫葯治療)、部分精神病病種治療(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鬱症、狂躁症、強迫症、精神發育遲緩伴發精神障礙、癲癇伴發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
2015年9月1日起,上海市高等院校在校學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一並納入居民大病保險范圍。
(二)參保居民患上述大病,在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個人自負部分,納入居民大病保險支付范圍,由大病保險資金報銷50%。其中,參保居民中已參加上海市中小學生、嬰幼兒住院醫療互助基金的,應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
(三)居民大病保險的支付范圍、審核管理等參照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的有關規定。
四、居民大病保險的報銷材料
(一)參保居民(不含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申請辦理居民大病保險報銷手續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證(未領取身份證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社會保障卡》(或《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專用)》);
2.符合上海市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收據或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結算單;
3.門急診病歷、出院小結、費用明細清單等有關資料;
4.年度首次申請時需提供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社區家庭醫生建立簽約服務關系的協議書;
5.如果委託他人辦理報銷事宜,被委託人在提供上述資料的同時,還應當提供被委託人的身份證。
(二)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申請辦理居民大病保險報銷手續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證(未領取身份證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學生證;
2.醫療保障住院結算憑證;
3.符合上海市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收據或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結算單;
4.門急診病歷、出院小結、費用明細清單等有關資料;
5.如果委託他人辦理報銷事宜,被委託人在提供上述資料的同時,還必須提供被委託人的身份證。
五、居民大病保險的報銷流程
(一)參保居民發生大病醫療費用後,應在醫療費用收據開具之日起的六個月內到本人選定的商業保險機構申請報銷大病醫療費用,並提供相應的材料。
(二)商業保險機構受理申請後,按照上海市居民大病保險的有關規定對醫療費用進行審核。
(三)商業保險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醫療費用的審核、結算及報銷款支付。報銷款的支付原則上採用銀行卡的形式。
六、居民大病保險的費用結算與撥付
(一)醫療費用的結算
1.商業保險機構應按月匯總居民大病保險報銷費用,填寫費用結算表和結算申報表,生成計算機資料庫數據。
2.商業保險機構於每月的1日至10日,持上月醫療費用結算表、結算申報表以及計算機資料庫數據,向市醫保中心申請結算。
3.市醫保中心根據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對商業保險機構申報結算費用進行審核,經審核不符合規定的費用不予支付;符合規定的費用在每月月底前予以撥付。
(二)服務費用的結算
商業保險機構根據全年考核後的實際報銷情況,於次年第一季度填報上海市城鎮居民大病保險服務費用撥付結算申請表,經市醫保中心進行審核後,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其撥付服務費用。
(三)上述用於購買居民大病保險的資金,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保監會《關於利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財務列支辦法的通知》(財社〔2013〕36號)的規定,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列支。
(四)市醫保中心負責制定居民大病保險經辦考核辦法,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居民大病保險進行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考核結果與服務費用的結算掛鉤。
七、其他
(一)參保居民申請享受居民大病保險待遇的,應同時符合享受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
(二)商業保險機構受理居民大病保險報銷申請的啟動時間為2015年1月30日。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對2014年7月1日至本文件實施之日期間發生的費用,符合上海市居民大病保險范圍的,可按本文件規定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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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湖北城鄉居民大病醫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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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醫保是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的簡稱,是在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對城鄉居民因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報銷的政策。其主要目的就是減輕人民群眾大病醫療費用負擔,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
大病醫保保障范圍主要在參保人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情況下,對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補償後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以力爭避免城鄉居民發生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為目標,合理確定大病保險補償政策,實際支付比例不低於50%;按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需要注意的是大病醫保也是在補償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報銷,醫保目錄外的用葯和治療是不能進行報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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