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關繫到整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轉和職工的切身利益,加強基金安全管理,應採取以下六點策略:(1)堅持基金管理的基本原則。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應遵循如下幾個原則:收支平衡原則,堅持量入為出,略有結余;專款專用原則,設立醫療保險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基金分開管理原則;保證基本醫療需求原則;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與行政管理分離原則;遵循基金投資的安全要求,確保醫療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原則;保障參保人的基本醫療需求的同時,應與社會經濟發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基金的收支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基金監督機構及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基金業務的各種應收、應付款應分別記賬,及時核算;基金投資必須以安全有效為前提,投資收益應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不足和因物價上漲帶來的基金貶值;基金投資帶來的收益應單獨核算,確保基金的保值增值。(2)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要與醫療保險行政管理分開。醫療保險行政管理主要是制定有關的政策、法規和工作程序,並對醫療保險事業進行規劃、調控、監督等等。醫療保險業務經辦則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並作為政府授權的非營利性事業機構,受政府委託,依法獨立行使職能,負責醫療保險工作的正常運行。(3)規范基金籌集流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時、足額籌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基金能否根據規定按時、足額籌集,直接影響到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給付,關繫到職工本人的社會保險權益和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平穩順利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徵收標準是經過周密計算確定的,如果對基金實行減免,不僅影響基金的籌集總量和規模,也影響到職工個人的切身利益。(4)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加強管理、強化監督可以保證提供質量優良、價格低廉的醫療服務保證基金及時足額籌集到位;保證基金公平、公正、合理、有效使用;保證醫療投保人員受益,取信於民;保證合作醫療制度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首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審計制度和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管理監督。其次,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行政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5)基金管理部門應建立重大風險預警機制和風險金動用機制及基金超支應急機制。明確責任人,規范處置程序,確保特殊情況的及時處理。一是對月度基金使用情況實行動態監測,建立基金支出預警機制。二是按規定計提、使用風險基金,使風險基金在正常情況下,保持穩定的規模。三是出現基金超支時,應及時上報衛生部門和財政部門,並提出彌補超支的具體建議。基金管理部門應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和舉報人保護制度,設置舉報專線,及時辦理各種舉報投訴,實行舉報人保密制度,確保舉報、投訴成為基金管理部門有效掌握信息、改進經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徑。(6)應對人口老齡化對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籌資的影響。老年人對醫療保險的需求明顯高於中青年人,因此人口老齡化對醫療保險制度的影響重大,主要體現在醫療保險基金的支出不斷增長。醫療保險基金是醫療保險制度運行的物質基礎和根本保障,對醫療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至關重要。醫療保險基金的作用在於它醫療保險制度的物質基礎,能夠增強人們抵禦疾病帶來的經濟風險的能力,還能合理負擔社會保險費用的需要。但是由於基金數目龐大,一方面來自於個別人員的弄虛作假,還有來自於管理本身的風險,使得基金的安全管理成為問題,對醫療基金案前的研究是極其必要的。
② 濰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我有一份市直的,是最早的,裡面的數早改了,慢性病加到了23種,思路沒變,參考一下吧。
濰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濰坊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
《濰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王伯祥二000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山東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
(一)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要與我市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全部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檔案託管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含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的退職人員,下同)。
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已具備條件的可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不具備條件的,待條件成熟後逐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由全市統一制定實施辦法。基金籌集比例、個人帳戶記入比例、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全市統一規定。起步階段市級及縣市區分別運作,資金暫分別管理,在條件成熟時過渡到市級統籌。
第五條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本市轄區內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擬定基本醫療保險的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及制定本地區的政策;
(二)監督檢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會同有關部門檢查定點醫院和定點葯店的收費情況及服務質量;
(四)協調裁決基本醫療保險中的有關爭議。
第六條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業務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支付;
(二)編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
(三)配合有關部門對定點醫院和定點葯店的收費及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四)承擔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的查詢;
(五)管理參保人員個人醫療帳戶;
(六)做好相關的配套服務工作。
第七條財政、衛生、葯品監督管理、物價、審計、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共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
第八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繳納。
(一)職工個人繳費按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資總額的2%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繳費工資低於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60%的,按職工平均月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超過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用人單位繳費以本單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為基數,按7%繳納。
(三)隨著經濟發展和工資收入提高,經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批,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第九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企業再就業服務機構按照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為基數繳納。
第十條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困難企業(含財政零補助的事業單位),經申請批准後,可按本企業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4.5%繳納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全部劃入統籌基金,參保人員可享受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必須按月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經核定後,於每月10日前足額繳納。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因撤銷、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償其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合並、分立、轉讓時,由合並、分立、受讓的單位負擔其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破產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有關規定,優先償付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當地上年度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為每位退休人員一次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10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其退休人員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列支渠道:
(一)行政機關列「經常性支出」的「社會保障費」支出;
(二)事業單位列「事業支出」的「社會保障費」(專職從事經營活動的職工繳費列「經營支出」);
(三)企業在職職工列支「應付福利費」,企業退休人員列支「勞動保險費」。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應預繳一個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作為啟動資金。啟動資金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第十五條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年檢制度。凡未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年檢合格手續的用人單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年檢合格手續。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時,應當持有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終結書。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
第十七條個人帳戶的資金來源:
(一)職工按本人工資2%繳納的部分;
(二)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按職工年齡段,不滿45周歲的按本人繳費工資1%劃入的部分,45周歲及其以上的按本人繳費工資2%劃入的部分;退休人員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養老金5%劃入的部分。
(三)個人帳戶的利息。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帳戶,統一制發個人醫療證卡。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為本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只能用於支付本人的門診醫療費和住院醫療費用中個人自負部分。個人帳戶結存額隨本人工作調動而轉移。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其劃入個人帳戶後的剩餘部分為統籌基金,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使用,用於支付參保人員的住院醫療費用和某些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
第二十一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利息並入相應基金。
第二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同級財政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以平衡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二十四條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機制。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建立基金超支預警報告制度,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應定期向參保人員公布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情況。參保人員有權查詢、了解其個人帳戶資金情況,並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范圍和支付標准按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標准及相應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患病應到定點醫院和定點葯店就醫、購葯,對長期異地居住人員也要選定一家公立醫院就醫,因公外出、法定假期或探親期間在異地患病到鄉鎮以上公辦醫院就醫以及急診的,在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和標准之內的,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暫停其參保人員享受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的待遇。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的門診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超支自理。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外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職工和在本市行政區域外居住的退休人員,個人帳戶資金年底一次性核發給本人。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過高的,統籌年度末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各統籌單位視統籌基金結余情況確定,特殊病種范圍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住院醫療費用根據醫院的等級確定不同檔次的起付標准和個人自負比例。首次住院在一級醫院治療的,個人先負擔400元,超出部分職工自負16%,退休人員自負8%;在二級醫院治療的,個人先負擔500元,超出部分職工自負18%,退休人員自負9%;在三級醫院治療的,個人先負擔600元,超出部分職工自負20%,退休人員自負1O%;其餘在最高支付限額之內的由統籌基金支付。年度當中從第二次住院開始,個人自負金額按醫院不同等級首次起付標准減100元自負,進入統籌後自負比例不變。從第三次以後,起付標准不再減負,進入統籌後自負比例不變。
第三十條統籌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額為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醫改起步階段確定為30000元)。
第三十一條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由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變化,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十二條參保人員因病情確需轉往市外住院治療的,必須先由本市最高級別的醫院提出轉院理由,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病情危急的,可由定點醫院開具轉診轉院證明,先行轉診轉院,並自轉院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補辦審批手續。其住院醫療費用個人先自付20%,餘下部分再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員因自負醫療費用過多而影響基本生活的,由所在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四條下列情況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范圍,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因工(公)負傷、職業病、女職工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凡參加了工傷,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分別從工傷、生育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按原規定原資金渠道解決;
(二)參保人員出國或者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不予負擔;
(三)因交通事故及醫療事故、葯事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四)因違法犯罪、酗酒、斗毆、自殺、自殘等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自理;
(五)國家、省規定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其他醫療費用。
第三十五條因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圍急、危、重病人搶救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各級政府協調解決。
第五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中西醫並舉,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既有利於管理,又方便職工就醫的原則,負責確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並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定點醫院和定點葯店實行讓利服務。同時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每年進行考評審定,審定合格的定點醫院、定點葯店可以續簽醫療服務協認,不合格的將被取消定點資格。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用人單位在廣泛徵求本單位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可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的定點醫療機構范圍,選擇不超過3家作為本單位參保人員的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可以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的任何一家定點醫院和定點葯店就醫、購葯。
第三十七條參保人員患病在門診就醫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醫療費用,憑本人醫療證卡結算,個人帳戶不足時,由參保人員用現金結算;住院治療的,憑有關證件辦理住院手續,醫療終結後,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參保人員與醫院只結算應由個人自負部分,其餘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結算。
第三十八條實行預留保證金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結算醫療費用時,應嚴格按規定審核,對不符合基本醫療支出范圍的不予支付;符合支出規定的先支付90%,其餘10%作為保證金,年底根據其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及服務質量情況進行考核,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加快醫療機構內部改革,規范診療行為,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要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葯品價格和收費標准,明碼標價,切實為參保人員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醫療服務。嚴格按照衛生部門規定的醫療診治技術規范進行診治,嚴禁濫開葯、濫用大型物理檢查、開大處方,杜絕隨意放寬出入院標准和重症監護病房(復甦室、ICU、CCU等)的入住標准。參保人員自住院之日起,一切費用均由定點醫院填寫每天的醫療費用明細清單,並由患者本人或者親屬簽名。凡未經患者本人或者親屬簽名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患者也有權拒付。
第四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醫院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的檢查和審核。定點醫院應詳細提供審核醫療費用所需的全部診治資料和帳目清單。
第四十一條建立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制度,加強定點醫院和定點葯店的內部管理,規范服務行為,減員增效,降低醫葯成本。理順醫療服務價格,合理調整醫療機構布局,優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
第四十二條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機構改革方案和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的有關政策。市經貿、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要認真配合做好葯品流通體制改革工作。市物價、衛生、財政等部門要做好各定點醫院醫療費用「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改革工作,調整醫院收入結構,完善醫院補償機制。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加強內部管理,規范內部運作程序。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違反者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追回發生的醫療費用外,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並由其承擔相應責任:
(一)將不屬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列入醫療保險范圍,冒名支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二)少報、漏報職工工資而少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
(三)不如實填報職工年齡、不按規定辦理在職轉退休手續,而引起醫療費用糾紛的;
(四)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五條參保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向直接責任人追回已發生的醫療費用外,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暫停醫療保險待遇,建議用人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一)將本人「醫療證卡」轉借他人就診的;
(二)用他人「醫療證卡」冒名就診的;
(三)開虛假醫葯費收據、處方,冒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因本人原因,不嚴格遵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事程序,造成醫療費用不能報銷而無理取鬧的;
(五)私自塗改醫葯費收據、病歷、處方、檢查報告單或自行開方取葯、違規檢查,先診治後補復式處方,授意醫護、售葯人員作假的;
(六)利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定點醫院和定點葯店開出葯品進行非法倒賣的;
(七)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六條定點醫院、定點葯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追回已發生的醫療費用外,視情節輕重,對其通報批評;對定點醫院、定點葯店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取消定點資格;對有關醫務人員取消醫療保險處方權,並建議單位對其在3年內不得晉級晉職:
(一)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領導、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違規行為時有發生,影響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正常進行的;
(二)不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及相應的管理辦法,亂收費,不嚴格執行物價部門統一規定的葯品批零差價和零售價格的;
(三)不嚴格執行診療規范,推諉病人,隨意轉診,放寬出入院標准,造成病人二次返院,濫用大型物理檢查設備、重復檢查的;
(四)不嚴格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五)接診醫生、售葯人員不驗證診治和售葯,致使人證不符,或為冒名就醫者提供方便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車開(售)葯,或與患者聯手造假,將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內葯品串換成自費葯品、保健用品以及生活用品的;
(七)按照有關規定某些葯品、診療項目應單獨劃價收費而未單獨劃價收費的;
第四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擅自減免或者增加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擅自更改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分別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其他
第四十八條離休人員(含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老工人)、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具體辦法根據省有關部門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醫療費不足支付時,由市政府幫助解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具體辦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有條件的企業(含財政零補助的事業單位)都應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准後列入成本。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建立大額醫療救助金,解決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大額醫療救助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籌集管理使用,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條參保人員失業後個人帳戶余額可繼續使用,但不再享受基本醫療統籌待遇。從失業登記之日起,其醫療費用按失業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原享受公費醫療的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的醫療費,仍由財政部門按規定標准撥付,由學校管理。
第五十五條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費,仍按原辦法解決。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用人單位發生的醫療費欠帳,仍由原單位按原渠道解決。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濰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③ 銀川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綿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綿陽市市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綿府發[1998]172號)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根據《關於綿陽市實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通知》,特製定市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一、任務和原則
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主要任務是: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2、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
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二、參保范圍和繳費辦法
1、綿陽市市級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涪城區、遊仙區內市級及其以上單位參加市本級基本醫療保險)。此范圍內的部、省屬單位以及鐵路、電力等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綿陽市市本級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保險基金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
2、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用人單位繳納費率按職工上年工資總額的7%繳納,職工個人繳納費率為本人上年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3、職工上年工資總額依據市統計局勞動工資統計口徑。凡繳費工資低於市級平均工資的按市級平均工資繳費。
4、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收繳可委託銀行代辦,也可由單位直接繳納,按月或季繳費(每月、每季第1月的前10日)。逾期不繳或欠繳者,按日加罰2‰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統籌基金;對逾期3個月未繳納的,將暫停其醫療保險關系。
5、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6、參保單位分立、合並、終止時,必須先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險費;企業破產清算時,必須全額清償欠繳和應繳的醫療保險費。
三、建立基本醫療社會保險統籌和個人帳戶
1、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分別核算,不能互相擠占。
①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
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按職工繳費工資(退休人員按年退休費)計算,在職45歲以下按3%計入(含個人繳納的2%),45歲以上按4%計入(含個人繳納的2%);退休人員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按個人年退休費的4%計入個人帳戶。
個人醫療帳戶根據單位繳費情況按季劃入。
②統籌基金: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扣除劃入個人帳戶後的余額作為統籌基金,由市社會保障局統一管理。
2、個人帳戶與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
①個人帳戶主要用於支付門診醫療費用,也可支付住院醫療費用中的自付部分,當不足支付時一律自付。
②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用。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報銷范圍)實行單次住院結算。每次住院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為:三級醫院700元,二級醫院600元,一級和未定級醫院500元,退休人員起付標准比在職人員依次降低100元。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可由個人帳戶支付或個人自付。起付標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在職職工80%(個人自付20%),退休人員90%(個人自付10%)。參保人員全年基本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25000元。
③經批准轉外地醫院和因公出差患急症住外地公立醫院,符合基本醫療報銷的醫療費用,起付標准為在職職工700元,退休人員600元,超過起付標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在職職工70%(個人自付30%),退休人員80%(個人自付20%)。
④常駐外地的在職、退休人員不使用醫療磁卡,門診醫療費按上述第①條包干使用,住院醫療費用按上述第③條辦理。
3、參保人員在門診醫療中需長期依靠葯物治療的慢性病和患重症出院後需要門診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且符合基本醫療報銷范圍的並有二級以上醫院和本單位證明、經市社會保障局審核,按個人負擔30%,單位負擔30%,統籌基金支付40%的比例,由本單位每半年匯總,到市社會保障局報銷。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管
1、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2、市社會保障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
3、市社會保障局的事業經費不得從保險基金中提取,由市財政預算解決。
4、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利率計算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
5、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為職工個人所有,只能用於醫療支出,不得提取現金或挪作他用,可以結轉和繼承。職工調離本市時,其結余的個人帳戶資金隨同轉移或一次性發還本人。
6、基本醫療費用的結算。
①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結算
門診醫療:凡在實行微機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定點葯店購葯,一律實行磁卡結算,當個人帳戶用完後一律自付;凡在未實行微機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定點葯店購葯,一律現金結算,而後可由單位按月或季報市社會保障局按規定結算。
住院醫療:參保職工患病確需住院治療的,憑定點醫院入院證明、單位介紹,並持個人磁卡到市社會保障局或市社會保障局在定點醫院的代辦點辦理住院手續。凡在已實行微機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住院醫療費實行磁卡結算。起付標准以下費用、個人自費、自付部分,由醫療機構按規定直接向患者收取。統籌基金支付部分由醫療機構同市社會保障局結算。凡在未實行微機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患者一律用現金同醫療機構結算、出院後由本單位向市社會保障局結算。
②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統籌基金結算
每月25日為結算日,實行微機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將當月門診醫療費用、住院醫療中出院病人費用按規定報市社會保障局結算,實行微機聯網的定點葯店應將當月參保人員購葯費用按規定報市社會保障局結算。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費用結算報送時間為每結算日後10天之內。
7、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由市社會保障局根據其情節輕重,對其通報,並處以違規費用3-5倍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直至取消定點資格。
8、對參保單位、參保人員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由市社會保障局根據其情節輕重,對其通報,並處以違規費用3-5倍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直至凍結單位帳戶和參保人員磁卡。
9、市社會保障局要根據上級勞動和保障等部門制定的基本醫療服務范圍、標准和醫療費用結算辦法、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及相應的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應辦法,組織貫徹執行。在上述管理辦法未出台前,用葯目錄、醫療服務范圍和標准,暫按原辦法執行。
10、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管理。由市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級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資格審定辦法,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並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簽訂醫療服務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1、市財政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12、市審計局要定期對市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13、市衛生局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發[1997]3號),積極推進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結構調整,加快衛生機構改革,規范醫療行為,減員增效,提高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要以較少的經費投入,使人民群眾得到基本醫療服務,並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要在市級醫療機構中逐步逐步推行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形成醫療服務和葯品流通的競爭機制,合理控制醫葯費用水平。要積極發展社區服務,將社區服務中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14、成立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綿陽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小組(參加單位及人員另文下達),其主要職責是:
①負責監督,檢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制度的執行情況;
②負責監督、檢查醫療保險資金的收繳、使用情況;
③負責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執行基本醫療有關政策、收費標准、服務質量等情況;
④負責監督、檢查定點葯店執行基本醫療有關政策、葯品質量、價格、服務質量等情況。
五、妥善解決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
1、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2、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市社會保障局單獨列帳管理,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市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3、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待國家制定具體辦法後貫徹執行。
4、為不降低一些特定行業職工的現有醫療消費水平,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作為過渡措施,允許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市財政局核准後列入成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不納入社會統籌。特定行業的劃定范圍待國家制定相關文件後確定。
5、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仍按《關於破產國有企業職工託管期間醫療保險問題的通知》(綿府辦函[1998]41號)執行。
6、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工傷和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范疇,由市社會保障局在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中推行工傷和生育保險制度解決。
7、最高支付取額以上的醫療費用仍按綿委辦發[1998]05號文件中關於超過2.5萬元以上重病職工的特殊醫療費用解決辦法執行,待國家有新的規定後按新規定執行。
六、加強組織領導
醫療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繫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和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穩定。各參保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做好宣傳工作和職工思想工作,使廣大職工和社會各方面都積極支持和參與市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任務、原則和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精心組織實施,保證新舊方案的平穩過渡。
七、其它
1、本辦法從1999年1月1日起執行。原《綿陽市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綿陽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實施細則》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2、本辦法由綿陽市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④ 淮南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綿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綿陽市市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綿府發[1998]172號)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根據《關於綿陽市實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通知》,特製定市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一、任務和原則
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主要任務是: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2、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
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二、參保范圍和繳費辦法
1、綿陽市市級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涪城區、遊仙區內市級及其以上單位參加市本級基本醫療保險)。此范圍內的部、省屬單位以及鐵路、電力等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綿陽市市本級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保險基金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
2、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用人單位繳納費率按職工上年工資總額的7%繳納,職工個人繳納費率為本人上年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3、職工上年工資總額依據市統計局勞動工資統計口徑。凡繳費工資低於市級平均工資的按市級平均工資繳費。
4、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收繳可委託銀行代辦,也可由單位直接繳納,按月或季繳費(每月、每季第1月的前10日)。逾期不繳或欠繳者,按日加罰2‰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統籌基金;對逾期3個月未繳納的,將暫停其醫療保險關系。
5、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6、參保單位分立、合並、終止時,必須先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險費;企業破產清算時,必須全額清償欠繳和應繳的醫療保險費。
三、建立基本醫療社會保險統籌和個人帳戶
1、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分別核算,不能互相擠占。
①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
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按職工繳費工資(退休人員按年退休費)計算,在職45歲以下按3%計入(含個人繳納的2%),45歲以上按4%計入(含個人繳納的2%);退休人員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按個人年退休費的4%計入個人帳戶。
個人醫療帳戶根據單位繳費情況按季劃入。
②統籌基金: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扣除劃入個人帳戶後的余額作為統籌基金,由市社會保障局統一管理。
2、個人帳戶與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
①個人帳戶主要用於支付門診醫療費用,也可支付住院醫療費用中的自付部分,當不足支付時一律自付。
②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用。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報銷范圍)實行單次住院結算。每次住院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為:三級醫院700元,二級醫院600元,一級和未定級醫院500元,退休人員起付標准比在職人員依次降低100元。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可由個人帳戶支付或個人自付。起付標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在職職工80%(個人自付20%),退休人員90%(個人自付10%)。參保人員全年基本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25000元。
③經批准轉外地醫院和因公出差患急症住外地公立醫院,符合基本醫療報銷的醫療費用,起付標准為在職職工700元,退休人員600元,超過起付標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在職職工70%(個人自付30%),退休人員80%(個人自付20%)。
④常駐外地的在職、退休人員不使用醫療磁卡,門診醫療費按上述第①條包干使用,住院醫療費用按上述第③條辦理。
3、參保人員在門診醫療中需長期依靠葯物治療的慢性病和患重症出院後需要門診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且符合基本醫療報銷范圍的並有二級以上醫院和本單位證明、經市社會保障局審核,按個人負擔30%,單位負擔30%,統籌基金支付40%的比例,由本單位每半年匯總,到市社會保障局報銷。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管
1、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2、市社會保障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
3、市社會保障局的事業經費不得從保險基金中提取,由市財政預算解決。
4、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利率計算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
5、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為職工個人所有,只能用於醫療支出,不得提取現金或挪作他用,可以結轉和繼承。職工調離本市時,其結余的個人帳戶資金隨同轉移或一次性發還本人。
6、基本醫療費用的結算。
①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結算
門診醫療:凡在實行微機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定點葯店購葯,一律實行磁卡結算,當個人帳戶用完後一律自付;凡在未實行微機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定點葯店購葯,一律現金結算,而後可由單位按月或季報市社會保障局按規定結算。
住院醫療:參保職工患病確需住院治療的,憑定點醫院入院證明、單位介紹,並持個人磁卡到市社會保障局或市社會保障局在定點醫院的代辦點辦理住院手續。凡在已實行微機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住院醫療費實行磁卡結算。起付標准以下費用、個人自費、自付部分,由醫療機構按規定直接向患者收取。統籌基金支付部分由醫療機構同市社會保障局結算。凡在未實行微機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患者一律用現金同醫療機構結算、出院後由本單位向市社會保障局結算。
②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統籌基金結算
每月25日為結算日,實行微機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將當月門診醫療費用、住院醫療中出院病人費用按規定報市社會保障局結算,實行微機聯網的定點葯店應將當月參保人員購葯費用按規定報市社會保障局結算。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費用結算報送時間為每結算日後10天之內。
7、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由市社會保障局根據其情節輕重,對其通報,並處以違規費用3-5倍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直至取消定點資格。
8、對參保單位、參保人員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由市社會保障局根據其情節輕重,對其通報,並處以違規費用3-5倍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直至凍結單位帳戶和參保人員磁卡。
9、市社會保障局要根據上級勞動和保障等部門制定的基本醫療服務范圍、標准和醫療費用結算辦法、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及相應的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應辦法,組織貫徹執行。在上述管理辦法未出台前,用葯目錄、醫療服務范圍和標准,暫按原辦法執行。
10、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管理。由市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級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資格審定辦法,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並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簽訂醫療服務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1、市財政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12、市審計局要定期對市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13、市衛生局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發[1997]3號),積極推進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結構調整,加快衛生機構改革,規范醫療行為,減員增效,提高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要以較少的經費投入,使人民群眾得到基本醫療服務,並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要在市級醫療機構中逐步逐步推行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形成醫療服務和葯品流通的競爭機制,合理控制醫葯費用水平。要積極發展社區服務,將社區服務中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14、成立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綿陽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小組(參加單位及人員另文下達),其主要職責是:
①負責監督,檢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制度的執行情況;
②負責監督、檢查醫療保險資金的收繳、使用情況;
③負責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執行基本醫療有關政策、收費標准、服務質量等情況;
④負責監督、檢查定點葯店執行基本醫療有關政策、葯品質量、價格、服務質量等情況。
五、妥善解決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
1、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2、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市社會保障局單獨列帳管理,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市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3、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待國家制定具體辦法後貫徹執行。
4、為不降低一些特定行業職工的現有醫療消費水平,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作為過渡措施,允許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市財政局核准後列入成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不納入社會統籌。特定行業的劃定范圍待國家制定相關文件後確定。
5、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仍按《關於破產國有企業職工託管期間醫療保險問題的通知》(綿府辦函[1998]41號)執行。
6、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工傷和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范疇,由市社會保障局在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中推行工傷和生育保險制度解決。
7、最高支付取額以上的醫療費用仍按綿委辦發[1998]05號文件中關於超過2.5萬元以上重病職工的特殊醫療費用解決辦法執行,待國家有新的規定後按新規定執行。
六、加強組織領導
醫療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繫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和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穩定。各參保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做好宣傳工作和職工思想工作,使廣大職工和社會各方面都積極支持和參與市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任務、原則和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精心組織實施,保證新舊方案的平穩過渡。
七、其它
1、本辦法從1999年1月1日起執行。原《綿陽市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綿陽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實施細則》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2、本辦法由綿陽市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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