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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變動

發布時間:2021-09-06 23:41:23

『壹』 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在保險利益方面的區別是什麼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區別

一、風險性不同:財產險 各種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法律責任以及信用行為均可作為財產保險承保的風險和保險責任;在人身保險中,風險事故是與人的壽命和身體有關的「生、老、病、死、殘」。

二、風險概率不同:財產險具有復雜性和多變性;人身險發生的概率則較為穩定。

三、保險標的不同:財產險的保險標的必須是可以用貨幣衡量價值的財產或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或身體。

四、保險利益特殊性的不同: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產生於人與物之間,保險利益有量的規定性,且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至損失發生時的全過程中都存在,而人身保險則是人與人之間;保險利益除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保險利益外,一般沒有量的限定,僅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之時存在即可。

五、保險金額確定的不同: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的確定具有客觀依據,而人身保險因人的生命無價,所以一般是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後確定。

六、保險期限不同:財產險一般保險期限較短,而人身保險則保險期限較長。

七、賠償標准不同:財產險合同適用補償性原則 ,存在比例分攤和代位追償的問題,而人身保險合同是定額給付性合同。

八、人身保險合同具有一定的儲蓄性,而財產保險合同沒有。

『貳』 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是怎樣認定的

保險法
第十二條: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叄』 對大多人身保險來說,為什麼兩年前後保險利益會變化

因為保險公司最擅長玩文字游戲了,而且他會玩還是很重要東西給說的那麼,肯定會有變化的,不然保險公司怎麼賺錢了。

『肆』 人身保險中 對保險利益的時效規定

我國《保險法》對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定性規定和時效規定是只要求在合同訂立時存在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保險利益產生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因保險標的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
適應對象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伍』 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是什麼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構成保險利益應當具備三個條件: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認並且可以主張的利益。由不法行為所產生的利益,不得作為保險利益。比如,以盜竊而來的財物投保財產險,保險合同是無效的。
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是可以實現的利益。僅由投保人主觀上認定存在,而在客觀實際中並不存在的利益,不應作為保險利益。確定的保險利益包括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的利益和由現有利益產生的期待利益。現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如,投保人已購買的汽車、現有的機器設備和已經取得的知識產權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現有利益產生的將來可以獲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預期可以獲得的租金收入,維修設備而預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費收入等。
3.保險利益必須是可用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無法用貨幣形式來計算其價值,發生損失無法用金錢給予補償的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以保險標的來劃分,保險利益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一般情況下,凡因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而可能遭受損失的,都對該財產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具體表現為三種形態:一是財產上的現有利益;二是財產上的期待利益;三是依照法律規定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比如,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對商品質量所承擔的保證責任,律師、會計師、公證員以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因工作疏忽或者過失造成他人的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遭受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等。
第二類是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因被保險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保持生活安定,並能獲得經濟上的利益,就是具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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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如何界定

根據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1.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2.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3.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4.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以上就是國家法律層面對保險的保險利益相關界定。

『柒』 就保險利益而言,人身保險的利益產生於什麼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於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體所具有的利害關系,也就是投保人將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損失,因保險事故的不發生而維持原有的利益。
國際上對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產生依據有兩種原則,即利益主義原則和同意主義原則。[2]
1.利益主義原則
利益主意原則把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存在經濟上的利益關系作為保險利益存在的依據。即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存在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則投保人就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如夫妻之間、合夥人之間等都存在經濟上的利害關系,所以夫妻之間、合夥人之間相互具有保險利益。
2.同意主義原則
同意主義原則認為只要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而不論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存在利害關系,都認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3.我國採用利益主義與同意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53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採用的是利益主義與同意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1)利益主義
我國《保險法》第53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具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2)同意主義
我國《保險法》第53條第2款規定:「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為了更有效地防範道德風險,此處的「被保險人同意」應以被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已經存在的可以產生利益關系的法律關系為條件。即這里表現出來的是雙重條件,既要具有一定的法律關系又要被保險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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