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投保了一份海運保險,請問海運保險單的保障范圍有哪些
海運貨物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平安險。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份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份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水漬險。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份損失。
(三)一切險。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㈡ 什麼是船舶保險,船舶保險的責任范圍有哪些
船舶保險,屬於水險,水險屬於財產保險。
水險,又稱「海上保險」。海上保險承保的危險主要有海灘擱淺、觸礁、傾覆、碰撞、暴風雨等,火災或爆炸、暴力竊盜或海上劫掠,地震或火山爆發、投棄或波浪卷落,船長或船員的惡意行為或疏忽等等。海上保險是一種綜合險。海上保險按保險對象的不同可分為:貨物運輸保險、船舶保險、運費保險、保障賠償責任保險、海上石油開發保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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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船舶保險案例分析
樓上說的是正確的方法,需按照保險條例中所列的保險責任和免除條款、特約條款進行操作。一般情況下,船舶保險分為財產的保險,費用的保障和責任的保障,財產保險和費用保障一般的被保險人都會列在合同中,糾紛最為多的就是責任保障中的碰撞責任和法律責任。根據你的陳述,你的情況屬於船舶碰撞碼頭、船塢及其他固定建築物的損失、延遲、喪失使用和救助費用方面的責任。如果是中國保險公司,且保單項目中列有該項,保險人負全責,國外的就不一定了。
如果碼頭方面把說你們碰撞碼頭後,造成了該片海域魚類資源的減少(舉例),那麼你可以請求保險人進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了(當然也要在保單的說明中有明確的提到的)。
還有個重要的就是船上面所仔貨物的損失,一般情況下是由保賠協會承擔和承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保單中也是需要有明確的說明的額。
㈣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承保哪些范圍
一、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承保范圍:
1、雷電、海嘯、地震等自然災害,
2、船舶擱淺、觸礁、沉沒、失蹤、碰撞等意外事故,
3、火災、偷竊、短量、破碎、船長船員惡意行為等外來危險等
二、平安險即單獨海損不賠,該保險負責賠償范圍包括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
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三、水漬險即負責單獨海損的賠償,其責任范圍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四、一切險,該險種除了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全部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4)船舶保險費保障范圍一般包括擴展閱讀
海上運輸保險依據不同的標准可以分為不同的保險種類,如按保險價值分類、按保險期限分類等。但對物流企業、托運人和收貨人來說,較為重要的保險種類為:
1、船舶保險。船舶保險是指以船舶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這一類保險的承保范圍大致可以分為船體、船舶設備和船舶物料等適航船舶的各組成部分。
2、運費保險。運費保險是指以運費作為投保標的的保險。
3、貨物保險。貨物保險是指以物流企業承運的貨物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4、責任保險。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承擔的民事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㈤ 海上保險分為哪幾類
一、海上保險的種類有哪些
海上保險主要分為:
1、貨物運輸保險,保障由海上運輸工具承運各種物資的意外損失。
2、船舶保險,保障船隻在航行、作業、停泊、修理期間遭遇意外災害或事故造成的損失。
3、運費保險,保障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因為船舶發生意外事故引起預期運費收入的損失。
4、船東責任保險,又稱船東的保障與賠償責任保險,簡稱保賠責任,由保險人承擔船東的民事賠償責任,例如,對船員與第三人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船舶泄油污染海域後的清除責任以及油污引起的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二、海上保險的原則是什麼
海上保險的原則是指在海上保險活動中當事人應當遵循的行為准則。海上保險活動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活動類型,基於自身的特點和適用范圍,逐步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原則。根據國際慣例,這些基本原則可歸納為:損失補償原則、可保利益原則、近因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和代位求償原則。
1、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之後,保險人對其遭受的實際損失應當進行充分的補償。
2、可保利益原則
可保利益原則是指只有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的海上保險合同才有法律效力,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
3、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為了明確事故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認定保險責任而專門設立的一項基本原則。它的含意是指保險人對於承保范圍內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而對於承保范圍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4、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是指簽訂保險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必須最大限度地按照誠實與信用精神協商簽約,海上保險合同當事人應當做到:
(1)告知,也稱「披露」,通常指的是被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該將其知道的或推定應該知道的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情況如實向保險人進行說明。因為,如實告知是保險人判斷是否承保和確定保險費率的重要依據。
(2)申報,也稱「陳述」。申報不同於告知,具體是指在磋談簽約過程中,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提出的問題,進行的如實答復。由於申報內容也關繫到保險人承保與否,涉及海上保險合同的真實有效,故成為最大誠信原則的另一基本內容。
(3)保證。保證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作出的履行某種特定義務的承諾。在海上保險合同中,表現為明示保證和默證兩類。明示保證主要有開航保證、船舶狀態保證、船員人數保證、護航保證、國籍保證、中立性保證、部分不投保保證等。而默示保證則主要包括船舶適航保證、船舶不改變航程和不繞航的保證、船貨合法性保證等。
5、代位求償原則
有時保險標的所遭受的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為引起的,被保險人當然有權利向肇事者就其侵權行為所致損失進行索賠。由於海事訴訟往往牽涉到許多方面,訴訟過程曠日持久,保險人為便利被保險人,就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先行賠付,同時取得被保險人在標的物上的相關權利,代被保險人向第三人進行索賠,這就是在國際海上保險業中普遍盛行的代位求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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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船舶保險包括哪些種類
船殼險這種說法是另外一種分類方式了,上述分類是指按照船舶的狀態分的。如果提到船殼,則是根據保險標的分的,也就是特指在各個狀態中對於船體和船舶器具所投保的財產險。直白點說,就是針對船體和器具這些財產的保險,如果這些財產出現問題或者要修理,那麼保險人要進行賠償的一種保險。比如說船舶因碰撞而導致船體沉沒,那麼保險人要全額賠付保險價值。與之相對應的就是「船東責任險」也就是通常說的保賠險,PNI。是指船舶所有人因為船舶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保險。比如一船所運載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出現貨損,那麼船東要對貨主的損失進行賠償,這時候這種責任就是屬於保賠險的范圍。船員在船上發生工傷的情況也是屬於保賠險的范圍。
㈦ 請教意外保險的保障范圍有哪些
人身意外險保障項目分死亡給付、殘疾給付、醫療給付和停工給付。
一、死亡給付。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時,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
二、殘疾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殘疾時,保險人給付殘疾保險金。
三、醫療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支出醫療費時,保險人給付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一般不單獨承保,而是作為意外傷害死亡殘廢的附加險承保。
四、停工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時,保險人給付停工保險金。
(7)船舶保險費保障范圍一般包括擴展閱讀:
意外傷害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外來因素造成的,是指由於被保險人身體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車禍、被歹徒襲擊、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發的,指在瞬間造成的事故,沒有較長的過程,如落水、觸電、跌落等。而職業病是由於傷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預見和預防的,故不屬於意外事故。
3、意外發生的,指被保險人未預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飛機墜毀等,另有一些事故雖然可以預見或避免,但由於無法抗拒或履行職責不得迴避,也應列入「意外」范圍,如輪船著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見義勇為與歹徒搏鬥而負傷等。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傷害,雖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預料的,但它是人體自身產生的結果,不屬於意外事故。如腦溢血發作不省人事。
5、身體受到傷害,意外傷害的對象必須是被保險人的身體所屬部位,且傷害事實成立(如:雖觸電但未傷及身體,則屬傷害事實不成立)。
㈧ 船舶保險的特點介紹
作為最古老的保險險種之一,現代保險的起源,船舶保險具有以下特徵: 1、船舶保險主要以承保船舶水上風險為限,為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間因意外事故或水上災難造成船舶的損失提供保障。在正常風浪引起船舶的自然耗損不在船舶保險責任范圍之內。 2、船舶保險所承擔的風險相對集中,損失金額大。由於船舶自動化能力增強,高科技含量大幅度提高等特徵,船舶所面臨的風險也就越來越集中。一旦發生海難事故,損失巨大,少者數十萬元,多者幾百萬或上千萬元。 3、船舶保險事故的發生頻率高。 4、船舶保險承保范圍廣泛。 5、船舶保險屬於定值保險。 6、船舶保險的保險單不能隨船舶的轉讓而轉讓。 7、船舶保險涉及的法律廣泛、政策性強。
船舶保險索賠指南
被保險人一經獲悉被保險船舶發生事故或遭受損失,應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如船在國外,還應立即通知距離最近的保險代理人,並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減少保險承保的損失。航行途中沒有通訊設備的內河船舶應在到達第一港後48小時之內通知保險公司。
報案時,被保險人應提供的基本項目有:保險單、出險地點、出險水域或方位、出現簡單經過、估計損失金額以及報案人的單位、姓名和聯系方式。
在報案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收集相關資料、證書並盡快提供給保險人,其中包括:船舶證書、檢驗報告、修理記錄、船員證書、氣象證明以及航行日誌、輪機日誌、車鍾記錄、電報日誌、船上往來電報、貨物配載圖。
在確定保險責任范圍後,保險人會與被保險人協商賠償、檢驗或修船事宜。當被保險船舶受損並需要修理時,被保險人要對受損船的修理進行招標以接受最有利的報價。
被保險人要求賠償損失時,如涉及第三者責任或費用,被保險人應將必要的證件交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根據法律規定,被保險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均可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否則,將視為自願放棄權益。
㈨ 船舶保險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區別
一、兩者的特點不同:
1、船舶保險的特點:承保從船舶建造下水開始,直到船舶營運、停泊到最後報廢拆除整個過程的危險。承保船殼、機器、設備、燃料、供給品和有關的利益、費用、責任。
2、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特點:船舶所有人的經營作風、管理水平和信譽對船舶的安全有直接影響。危險相對集中,往往發生巨額賠款。
二、兩者的實質不同:
1、船舶保險的實質:以各種類型船舶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2、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實質:以海上運輸的貨物為保險標的,當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的保險。
(9)船舶保險費保障范圍一般包括擴展閱讀
船舶保險的保險期限分為定期和航次兩種。定期的期間一般為三個月至一年。航次分兩種情況。不裝載貨物的,保險期限自起錨開始到目的港拋錨結束。
裝載貨物的自起運港裝載貨物開始,到目的港卸貨完畢止;但規定自拋錨停泊到卸貨完畢不應超出30天;整個保險期間不超過90天。超出90天的雙方應以特約形式加費承保。
船舶保險的保險金額根據保險價值確定。船舶保險的保險費率根據多個因素確定。主要有:船齡、船型、船籍、種類、航行范圍、貨物、級別、船舶狀況、船隊規模、保險金額、經營管理狀況、事故損失記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