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民法典對承租公房是否屬於個人財產沒有規定,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公房的產權是歸國家所有的,租住人只取得公房的承租權,並不是所有權。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已購公房應該如何交易
1、以成本價購得的房屋,雖也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但它不同於完全意義上的商品房房屋所有權,其房產證上有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的標注,而以市場價購買的公房,則可以取得商品房房屋所有權證。因此,以成本價和市場價購得的住房,在轉讓時亦有所不同。
2、以成本價購買的房屋,在再行轉讓時,出售方應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等,而對於買受方來說,則需繳納土地出讓金、過戶手續費、印花稅、契稅等。
3、以市場價購買的公有房屋,由於已經取得了商品房屋所有權證,在性質上等同於私房,所以,在進行二次交易時,買賣雙方只需按國家規定繳納契稅即可,不需再繳納土地出讓金。
4、由於公有房屋使用權不屬於個人財產范圍,因此如果使用權人去世,只能按照規定由符合條件的近親屬繼續承租。那麼,已購公房買賣需要注意什麼,華律網小編為您介紹,希望能給您提供幫助。
5、以成本價購得的房屋,雖也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但它不同於完全意義上的商品房房屋所有權,其房產證上有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的標注,而以市場價購買的公房,則可以取得商品房房屋所有權證。因此,以成本價和市場價購得的住房,在轉讓時亦有所不同。
❷ 住房公積金算共同財產嗎 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算共同財產嗎 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隨著我國離婚率的上升,大家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越來越關心。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都有哪些呢?一方的住房公積金算不算是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呢?夫妻離婚後哪些是財產要共同分割呢?下面就跟著小編來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對於打離婚官司來說很重要,其實可能大多數夫妻只有離婚時才會關心財產問題,很多在辦理離婚官司時很多夫妻都不知道哪些是共有財產,那麼這樣就很可能造成我們自身權益受到損失。下面就為大傢具體介紹一下夫妻的共有財產應該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住房公積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上面所說的夫妻共同財產沒有直接指出住房公積金的問題,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
二項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也是屬
於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如若夫妻二人離婚,住房公積金也要被平分的。
三、住房公積金屬於共同財產的原因
住房公積金制度其實是國家取消福利分房制度後,為促進住房資金的積累、周轉和政策性抵押貸款制度的建立,轉換住房分配機制,從而提高職工解決自住房的能力,並在全國建立和推廣的一種新制度。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的,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同樣也應當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以上就是夫妻間共同財產有哪些和住房公積金是不是共有財產的相關解答,希望上述問題能幫助大家處理和分割好共同財產,同時根據上述的內容,各位也可以充分保障自身的利益,對於夫妻財產的問題希望能盡量的分配合理。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3-2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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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住房公積金算共同財產嗎
現實困惑
韓某系某國有建築集團公司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時一次性取得一筆住房公積金。此時,韓某的妻子趙某以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將韓某的這筆住房公積金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韓某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嗎?
律師答疑
韓某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共同繳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了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本案中趙某可以要求將韓某的住房公積金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條鏈接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法理薈萃
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的一種福利待遇,其中有一部分是用職工個人工資繳納的,個人繳納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❹ 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哪怕它只在一個人的賬戶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解釋,指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4)公房基金算不算共同財產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❺ 基金是否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則婚前購買的基金為一方財產,婚後購買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❻ 住房公積金,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區分婚前和婚後,婚前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應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所有權屬於限制性所有權,職工對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個人積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金,一部分從職工人每月工資中代扣代繳,一部分由單位為個人繳存,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則屬於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❼ 住房公積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公積金算是工資裡面的一部分,所以是共同財產。
❽ 住房公積金在什麼情況下不算共同財產
在離婚案件處理中,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只能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和應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之外的,則屬於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在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問題時,關鍵在於婚前還是婚後。因此,要計算出兩個人婚姻關系中的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總額,再進行分割。如果住房公積金因某些原因無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差額來給對方補償。
從另一角度看,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住房公積金用來購房,該住房當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論從哪個角度理解,住房公積金在離婚時應當進行分割。
由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此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同樣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