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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擁有的追償權

發布時間:2021-09-05 19:20:32

保險公司追償權范圍

有,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力。
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須滿足以下條件:
1、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是保險人所代位行使的實體權利,因此被保險人享有相應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不可或缺的條件。
2、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
根據法律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在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後才轉移給保險人,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權利主體是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是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的對價,如果保險人尚未支付這個對價,則不得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
3、僅限於法定的四種情形,即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4、代位求償權的金額以給付的賠償金額為限。
保險人只能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保險人的保險代位求償權僅限於保險賠償金額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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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保險公司先行賠償了權利人的人身、財產損失,是否具有追償權呢

現實困惑

阮某將投保車輛借給無駕駛資格的陳某駕駛,在行至某路段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劉某、肖某受傷及廉某死亡。該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後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保險公司在限額內向受害人及直系親屬進行賠付。在履行賠付義務後,保險公司向阮某、陳某另案主張追償權。那麼,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如果保險公司先行賠償了權利人的人身、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是否具有追償權呢?

律師答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可知,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如果先行賠償了權利人的人身傷害損失,有權向侵權人追償,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開始計算。具體到本案中,只要受害人並非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就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擔責後可以向侵權人阮某、陳某追償。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第二款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法律解讀

交強險既注重強制性也兼顧公平性。駕駛人屬明顯故意、明顯過錯、明顯違法導致的事故,法律就賦予了保險公司追償權,以懲罰駕駛人,讓過錯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 保險公司追償權管轄

保險公司進行追償的途徑主要是二個:一是經報案後,由公安機關進行追贓,之後再將追回的贓款贓物交經保險公司;二是如果追贓不成,對方因盜竊罪而被監禁或服刑的,則保險公司可以向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如果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對投保人所投保的被盜竊財產進行賠償後,保險公司會要求被盜竊財產的所有人簽署權益轉讓書,將相應的被盜竊財產的權益轉讓給保險公司。
之後,保險公司即可以向實施盜竊該財產的人員進行追償;而如果實施盜竊該財產的人員被監禁的,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向原告所在地(即保險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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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保險公司的代位追償權

代位求償是指保險公司在賠償了投保人的損失後,可以代投保人向造成損失的第三方要求賠償。注意,這里是要求保險公司先賠償,然後才有這個權利!您的案例中,保險公司並未賠償,所以沒有代位求償權!

⑤ 有哪些是保險公司行使代位追償權的條件

保險公司的代位追償權作為保險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保險公司代理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力。是指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有權把自己置於被保險人的地位,獲得被保險人有關該項損失的一切權利和補償。保險人可以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者直接索賠或提起索賠訴訟,保險人的這種行為,就稱為代位追償;其所享有的權利,稱為「代位追償權」。
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墊付人身傷亡損失等責任後,同時取得了對事故責任人的代位追償權,但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須滿足以下條件:
1、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是保險人所代位行使的實體權利,因此被保險人享有相應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不可或缺的條件。
2、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
根據法律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在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後才轉移給保險人,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權利主體是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是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的對價,如果保險人尚未支付這個對價,則不得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
3、僅限於法定的四種情形,即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4、代位求償權的金額以給付的賠償金額為限。
保險人只能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保險人的保險代位求償權僅限於保險賠償金額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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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如何向保險公司理賠,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⑥ 保險公司追償權有時間限制嗎最多多長時間

你好我的朋友,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由於追償權是一種普通的民事權利,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⑦ 保險公司什麼時候不能行使追償權

1、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應取得對造成損失的第三人的追償權,保險上叫代位求償權。
2、代位求償權的取得,是依據法律規定。但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代位求償權只適用於財產險范圍內,人身險范圍內不適用代位求償權,所以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後不能向第三人追償。
3、我國目前法律規定人身險范圍不得適用代位求償權的主要理由是:
(1)保險代位求償權主要適用於有補償性質的保險中,而人身險的標的大多是被保險人的生命和身體,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是履行合同義務,而不是填補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損失,不具有補償性。所以,即使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基於保險事故所產生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保險人也不能在給付保險金後對第三人請求賠償。
(2)人身保險的標的特殊,主要是被保險人的生命和身體,而生命和身體在遭受侵害後所產生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屬於專屬身份性的,只能由有一定身份關系的人行使,不得讓渡於其他人代位行使。
綜上,目前來說,在法律沒有修訂的情況下,我國的保險人在人身險范圍內不能取得代們求償權。
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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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在交通事故中法院判保險公司賠付強險部份,但保險公司有追償權。請問追償時效是多少年

保險公司追償權的追償時效是三年,從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⑨ 保險公司追償權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法律依據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司法實踐當中,追償權一般有下列幾種:
一、保險公司在對財險進行賠付以後,對於侵害人取得追償權(由被害人轉讓);
二、擔保人保證人替債務人償還債務後取得對於債務人的追償權;
三、單位在對外承擔了賠償責任後對於犯有錯誤造成侵權的有責任的個人,可以追償,這也是一種追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民法通則89條也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保證人所享有的追償權,在本質上是一種代位請求權,也就是保證人在清償債務後,代替原債權人的地位,在其與債務人之間形成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拓展資料
《民法通則》
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擔保法》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五十七條 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七十二條 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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