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屬於中國保險條款海運貨物保險條款中一般附加險承保范圍的是
一、海上風險與損失
(一)海上風險
海上風險,一般指海上航行途中發生的或隨附海上運輸所發生的風險。它包括海上發生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但並不包括海上的一切風險,如海運途中因戰爭引起的損失不含在內。另外,海上風險又不僅僅局限於海上航運過程中發生的風險,它還包括與海運相連接的內陸、內河、內湖運輸過程中的一些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災害
自然災害是指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災害。例如,惡劣氣候、雷電、海嘯、洪水、火山爆發、浪擊落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所造成的災害。
上述自然災害中,洪水、地震、火山爆發等風險,是真正發生在海上的風險嗎?
答:不是,這些是發生在內陸或內河或內湖的風險,但對於海運貨物保險來說,這些風險是伴隨海上航行而產生的,且危害往往很大,為了適應被保險人的需要,在長期實踐中,逐漸地把它們也列入海運貨物保險承保范圍之內。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由於偶然的、難以預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指運輸工具擱淺、觸礁、沉沒、與流冰或其它物體碰撞、互撞、失火、爆炸等造成的貨物損失。
(二)海上損失與費用
海上損失與費用是指被保險貨物在海洋運輸中因遭受海上風險而引起的損失與費用。按照海運保險業務的一般習慣,海上損失還包括與海運相連接的陸上或內河運輸中所發生的損失與費用。
1.海上損失
海上損失(簡稱海損)是指被保險貨物在海運過程中,由於海上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或滅失。就貨物損失的程度而言,海損可分為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就貨物損失的性質而言,海損又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1)全部損失。簡稱全損,是指運輸中的整批貨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貨物的全部損失。就其損失情況不同,又可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來源:考試大
(1)實際全損。是指該批保險貨物完全滅失或貨物受損後已失去原有的用途。如整批貨物沉入海底無法打撈、船被海盜劫去,貨物被敵方扣押,船艙進水、艙內水泥經海水浸泡無法使用,船舶失蹤半年仍無音訊等。具體來講,構成被保險貨物實際全損的情況有下列幾種:
第一,保險標的完全滅失。指保險標的的實體已經完全毀損或不復存在。如大火燒掉船舶或貨物,糖、鹽這類易溶貨物被海水溶化,船舶遭颶風沉沒,船舶碰撞後沉入深海等。
第二,保險標的喪失屬性。即指保險標的的屬性已被徹底改變,不再是投保時所描述的內容,例如貨物發生了化學變化使得貨物分解,在這類情況下,保險標的喪失商業價值或使用價值,均屬於實際全損。但如果貨物到達目的地時損失雖然嚴重,但屬性沒有改變,經過一定的整理,還可以以原來的商品名義降價處理,那就只是部分損失。
第三,被保險人無法挽回地喪失了保險標的。在這種情況下,保險標的仍然實際存在,可能絲毫沒有損失,或者有損失而沒有喪失屬性,但被保險人已經無可挽回地喪失了對它的有效佔有。比如,一根金條掉入了大海,要想收回它是不可能的。再如,戰時保險貨物被敵方捕獲並宣布為戰利品。
第四,保險貨物的神秘失蹤。按照海上保險的慣例,船舶失蹤到一定合理的期限,就被宣布為失蹤船舶。在和平時期,如無相反證據,船舶的失蹤被認為是由海上風險造成的實際全損。船舶如果失蹤,船上所載貨物也隨之發生「不明原因失蹤」,貨主可以向貨物保險人索賠實際全損。
(2)推定全損。是指貨物發生事故後,被保險貨物的實際損失已不可避免,或為避免實際全損所需的費用與繼續運送貨物到目的地的費用總和超過保險價值。具體來講,保險貨物的推定全損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保險標的的實際全損不可避免。如船舶觸礁地點在偏遠而危險的地方,因氣候惡劣,不能進行救助,盡管貨物實際全損還沒有發生,但實際全損將不可避免地發生;又如貨物在運輸途中嚴重受損,雖然當時沒有喪失屬性,但可以預計到達目的地時喪失屬性不可避免。這類情況下被保險人就可以按推定全損索賠。
第二,被保險人喪失對保險標的的實際佔有。被保險人喪失對保險標的的實際佔有,在合理的時間內不可能收回該標的,或者收回標的的費用要大於標的回收後的價值,就構成推定全損。
第三,保險貨物嚴重受損,其修理、恢復費用和續運費用總和大於貨物本身的價值,該批貨物就構成了推定全損。
有一台精密儀器價值15000美元,貨輪在航行途中觸礁,船身劇烈震動而使儀器受損。事後經專家檢驗,修復費用為16000美元,如拆為零件銷售,可賣2000美元。問該儀器屬於何種損失?
該種損失屬於推定全損。因為其修理、恢復費用和續運費用總和大於貨物本身的價值。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2)部分損失。部分損失是指被保險貨物的損失,沒有達到全部損失的程度。部分損失又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兩種。
(1)共同海損。是指載貨運輸的船舶在運輸途中遭遇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使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脅,為了解除共同危險,由船方有意識地、合理地採取救難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和支付的特殊費用。例如,暴風雨把部分貨物捲入海中,使船身發生嚴重傾斜,如果不及時採取措施,船貨會全部沉入大海,這時船長下令扔掉部分貨物以維持船身平衡,這部分犧牲就屬於共同海損。
由於共同海損范圍內的犧牲和費用是為了使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免於遭受整體損失而支出的,因而應該由船方、貨方和運費收入方根據最後獲救價值按比例分攤,這就叫共同海損的分攤。
構成共同海損,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確實遭遇危難。即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實際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觀臆測的。
第二,必須是自動地、有意識地採取的合理措施,其費用必須是額外的。
第三,必須是為船、貨共同安全而採取的措施。如果只是為了船舶或貨物單方面的利益而造成的損失,則不能作為共同海損。
第四,必須是屬於非常性質的損失。
(2)單獨海損。是指除共同海損以外的意外損失,即由於承保范圍內的風險所直接導致的船舶或貨物的部分損失。該損失僅由各受損方單獨負擔。它與共同海損的主要區別在於:
第一,造成海損的原因不同。單獨海損是承保風險所直接導致的船貨損失;共同海損,則不是承保風險所直接導致的損失,而是為了解除船貨共同危險而有意採取的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損失。
第二,損失的承擔責任不同。單獨海損,由受損方自行承擔;而共同海損,則應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攤。
2.海上費用
海上風險除了使貨物本身受到損毀導致經濟損失外,還會造成費用上的損失。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對這些費用也給予賠償。包括主要施救費用和救助費用兩種。
1)施救費用。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由被保險人或他的代理人、雇傭人和受讓人等,為了防止損失的擴大,採取各種措施搶救保險標的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保險人對這種施救費用負責賠償。
2)救助費用。是指被保險標的遭受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採取救助行動並獲成功,而向他支付的勞務報酬。
二、外來風險和損失
外來風險與損失,是指海上風險以外由於其他各種外來的原因所造成的風險和損失,外來風險和損失包括下列兩種類型:
一種是一般外來風險與損失,是指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一般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偷竊、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熱、發霉、串味、沾污、滲漏、鉤損和銹損等風險損失。
另一種是特殊外來風險與損失,是指由於軍事、政治、國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來原因所造成的風險與損失。例如,戰爭、罷工、因船舶中途被扣而導致交貨不到,以及貨物被有關當局拒絕進口或沒收而導致的損失等。
除上述各種風險損失外,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還可能發生其他損失,如運輸途中的自然損耗以及由於貨物本身特點和內在缺陷所造成的貨損等,這些損失不屬於保險公司承保的范圍。
保險的基本原則有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補償原則、近因原則和代位追償原則。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2. 美國海運貨物保險條款
1、交貨不到險。該險負責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將貨物交到收貨人造成的損失。這種損失不是指貨物受損(貨損可根據條款賠償),而是常常貨物完好,沒有按時交到收貨人產生了損失。如專門用於特定節日的用品,如果在節日前不能運到,價格損失很大。而運輸延遲和市價跌落的損失是一切險的除外責任。保險公司承保這種險別時,要另加較高保費並貼上特殊條款。沒有加貼特殊條款說保險可以負責,就是負責。只要講清楚一切險的除外責任,這處附加稅險自然就不負責了。
2、進口關稅險。這個險別的設置,是因為有些國家規定,不論進口貨物有無損失,都要照章交納進口關稅。如果貨物發生全損或者丟失,根據一切險條款,進口商的貨物損失可從保險公司得到補償。但所納關稅屬於間接損失,是一切險的除外責任,得不到補償。收貨人為為取得這種在一切險責任以外的保障,向保險公司單另投保進口關稅險。保險公司在承保時,也要審核和限定保險金額,以防止道德風險。
3、拒收險。發生拒收的原因很多,由於一切險的責任造成的,一切險負責賠償。拒收險是指承保一切險不負責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例如,出口國和進口國的衛生標準的區別或出口國的檢驗手段,使用的試驗材料與進口國不同,出口國認為貨物符合衛生標准,而進口國當局認為貨物不合格,不準進口;貿易成交時,進口商已取得進口國的許可證,而當貨物到達時,進口國當局發布臨時命令禁止進口等。貨物往往被沒收或銷毀,有的轉到其他地方出售或運回原地,這些原因屬於政府行為,是一切險的除外責任,因此必須額外加保。
4、黃麴黴毒素險。黃麴黴毒素險是肉眼不能看到的無色無味的致癌物,是在黃麴黴中產生的。黃麴黴毒是肉眼能看到的黃色黴毒。有的著作上將黃麴黴毒素險險稱為「黃麴黴險」顯然是錯誤的,遺憾的是這種提法不僅在一本著作中看到。有些貨物,主要是糧食、食油和食品類,往往在出口前本身就含有一定的含量有一定的含量。許多國家的衛生標准有最大允許量的規定。在沒有遇到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的情況下,屬於保險責任開始前就已存在貨物本質缺陷或特性,也是一切險的除外責任。當然,遭受一切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引起黃麴黴毒素損失,應由一切險負責。
5、出口到香港澳門存倉火災責任險。這是對出口到香港澳門的特殊優惠條款,沒有和一切險責任范圍交叉的問題。根據保險條款,貨物運到最後目的地的倉庫時責任終止。港澳存倉火險是對某些客戶(不是指客戶)轉口物資的優惠。不能說保險公司不負責存倉火險,就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不公」,這種說法可能是對保險的誤會,不再解釋。
6、戰爭險和罷工險。在一切險條款中為了節省文字,沒有象英國那樣,在除外責任中逐條列出,因為中國將一切險和上述兩個條款同印在一個保單上。有人說看一切險條款還要看戰爭險和罷工險條款,認為這也是對被保險人的不公,忽略了由於我國條款這樣的組合,使被保險人少看了許多外國條款中的冗長文字。
7、艙面險。海洋運輸貨物,在正常情況下應裝在船艙內。只有在這種情況下,船方才能簽發清潔提單。根據海運習慣,如果貨物裝有甲板上,船方對貨物不負任何責任,同時在遇到共同海損時,也不能得到補償。因此,船方應取得貨方同意才能將貨物裝載甲板上,如貨主同意裝甲板,等於放棄了貨物的安全,屬於被保險人的過失或故意行為,是除外責任。在辦理投保時,未賂保險人聲明,屬於申報不實,依法保險人不負責任。可見,甲板貨是否負責,不屬於一切險責任范圍中不包括艙面險的范疇,因為在條款中沒有艙面險是否包括在責任范圍的規定。
如果事先向保險人投保時聲明貨物裝甲板並要投保一切險,保險公司也接受了(一般不會接受,這里僅是為了說明問題)還是要負責的。有些貨物航運習慣上只能裝於甲板上,因此在保險上才有了艙面險的設置,並增加了風浪將貨物擊落入海的責任。
實踐中,曾遇到承運人未得到貨方同意而私自將貨物裝在甲板上的情況。這屬於承運人違約,承運人要負完全責任,並不得享受海牙維斯比規則(其他航運規則同)的最高責任限制,即要賠付全部貨物損失,作為貨物保險人,在排除被保險人的過失或故意的情況下,可以對損失進行賠償後向承運人追償。
十、關於修改的建議
根據以上分析,1981年條款沒有原則的缺陷,和國際大多數國家條款相比也沒有大的區別,修改並不是急需的。今後的修改,應在總結1981年實施以來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吸取專家學者的論述,在文字的嚴謹,語言邏輯方面再逐字逐句的研究改進。例如,在敘述平安險時,說明不負責水漬險和一切險,敘述水漬險時講明不負責一切險,可能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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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海運中貨物保險有哪些類別
附加險 附加險承保由外來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可分成一般附加險和待殊附加險,分別對應於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 一般附加險包括: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滲漏險、短量險、鉤損險、破碎碰損險、銹損險、混雜潔污險、串味險、受潮受熱險、包裝破裂險等11種。 特殊附加險主要有戰爭險、罷工險、艙面險、拒收險、交貨不到險、黃麴黴素險、進口 關稅險以及貨物出口到港澳地區的存倉火險責任擴展 條款等8種。已投保戰爭險後另加保罷工險不另收費,一般同時投保。戰爭險的責任起訖不是「倉至倉」,保險人只負水面責任。 附加險不能單獨投保、可在投保一種基本險的基礎上,根據貨運需要加保其中的一種或若干種。投保了一切險後,因一切險中已包括了所有一般附加險的責任范圍,所以只須在特殊附加險中選擇加保。 基本險 基本險可以單獨投保,被保險人投保時,必須進擇一種基本險投保。海洋貨運保險的基本險包括平安險(F.P.A)、水??險(W.P.A或W.A)和一切險(All Risks)。 平安險的承保范圍,包括除了由自然災害造成的單獨海損以外的海上風險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具體包括: 在運輸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造成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 由於運輸工具遭遇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只要運輸工具曾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不論這意外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以後曾在海上遭遇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在裝卸轉船過程中,被保險貨物一件或數件、整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措施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運輸工具遭遇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 港口或者在避難 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貨、裝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運輸契約訂有「 船舶互撞責任」 條款,按該 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水險的承保范圍,包括海上風險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 即在平安險的基礎上,加上自然災害造成的單獨海損。 一切險的承保范圍,包括水??險的所有責任,還包括由一般外來風險所造成的損失。 根據保險條款 規定,上述基本險承保責任的起訖,採用國際保險業通用的『倉至倉條款」(W/W Clause)。該條款 規定,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直到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為止。如未抵達上述目的地,則在貨物於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6O天為止。在上述6O天內如再需轉運,則開始轉運時保險責任終止。 上述基本險還規定了下列除外責任(Exclusions): (l)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屬於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3)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5)屬於 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4. 簡述我國海運貨物保險的三種基本險別的賠償范圍
我國中國平安的保險條款: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
一、 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 平安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 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 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 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 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 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 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 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 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 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 海運貨物保險一切險條款的問題有哪些
1、交貨不到險。該險負責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將貨物交到收貨人造成的損失。這種損失不是指貨物受損(貨損可根據條款賠償),而是常常貨物完好,沒有按時交到收貨人產生了損失。如專門用於特定節日的用品,如果在節日前不能運到,價格損失很大。而運輸延遲和市價跌落的損失是一切險的除外責任。保險公司承保這種險別時,要另加較高保費並貼上特殊條款。沒有加貼特殊條款說保險可以負責,就是負責。只要講清楚一切險的除外責任,這處附加稅險自然就不負責了。
2、進口關稅險。這個險別的設置,是因為有些國家規定,不論進口貨物有無損失,都要照章交納進口關稅。如果貨物發生全損或者丟失,根據一切險條款,進口商的貨物損失可從保險公司得到補償。但所納關稅屬於間接損失,是一切險的除外責任,得不到補償。收貨人為為取得這種在一切險責任以外的保障,向保險公司單另投保進口關稅險。保險公司在承保時,也要審核和限定保險金額,以防止道德風險。
3、拒收險。發生拒收的原因很多,由於一切險的責任造成的,一切險負責賠償。拒收險是指承保一切險不負責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例如,出口國和進口國的衛生標準的區別或出口國的檢驗手段,使用的試驗材料與進口國不同,出口國認為貨物符合衛生標准,而進口國當局認為貨物不合格,不準進口;貿易成交時,進口商已取得進口國的許可證,而當貨物到達時,進口國當局發布臨時命令禁止進口等。貨物往往被沒收或銷毀,有的轉到其他地方出售或運回原地,這些原因屬於政府行為,是一切險的除外責任,因此必須額外加保。
4、黃麴黴毒素險。黃麴黴毒素險是肉眼不能看到的無色無味的致癌物,是在黃麴黴中產生的。黃麴黴毒是肉眼能看到的黃色黴毒。有的著作上將黃麴黴毒素險險稱為「黃麴黴險」顯然是錯誤的,遺憾的是這種提法不僅在一本著作中看到。有些貨物,主要是糧食、食油和食品類,往往在出口前本身就含有一定的含量有一定的含量。許多國家的衛生標准有最大允許量的規定。在沒有遇到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的情況下,屬於保險責任開始前就已存在貨物本質缺陷或特性,也是一切險的除外責任。當然,遭受一切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引起黃麴黴毒素損失,應由一切險負責。
5、出口到香港澳門存倉火災責任險。這是對出口到香港澳門的特殊優惠條款,沒有和一切險責任范圍交叉的問題。根據保險條款,貨物運到最後目的地的倉庫時責任終止。港澳存倉火險是對某些客戶(不是指客戶)轉口物資的優惠。不能說保險公司不負責存倉火險,就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不公」,這種說法可能是對保險的誤會,不再解釋。
6、戰爭險和罷工險。在一切險條款中為了節省文字,沒有象英國那樣,在除外責任中逐條列出,因為中國將一切險和上述兩個條款同印在一個保單上。有人說看一切險條款還要看戰爭險和罷工險條款,認為這也是對被保險人的不公,忽略了由於我國條款這樣的組合,使被保險人少看了許多外國條款中的冗長文字。
7、艙面險。海洋運輸貨物,在正常情況下應裝在船艙內。只有在這種情況下,船方才能簽發清潔提單。根據海運習慣,如果貨物裝有甲板上,船方對貨物不負任何責任,同時在遇到共同海損時,也不能得到補償。因此,船方應取得貨方同意才能將貨物裝載甲板上,如貨主同意裝甲板,等於放棄了貨物的安全,屬於被保險人的過失或故意行為,是除外責任。在辦理投保時,未賂保險人聲明,屬於申報不實,依法保險人不負責任。可見,甲板貨是否負責,不屬於一切險責任范圍中不包括艙面險的范疇,因為在條款中沒有艙面險是否包括在責任范圍的規定。
如果事先向保險人投保時聲明貨物裝甲板並要投保一切險,保險公司也接受了(一般不會接受,這里僅是為了說明問題)還是要負責的。有些貨物航運習慣上只能裝於甲板上,因此在保險上才有了艙面險的設置,並增加了風浪將貨物擊落入海的責任。
實踐中,曾遇到承運人未得到貨方同意而私自將貨物裝在甲板上的情況。這屬於承運人違約,承運人要負完全責任,並不得享受海牙維斯比規則(其他航運規則同)的最高責任限制,即要賠付全部貨物損失,作為貨物保險人,在排除被保險人的過失或故意的情況下,可以對損失進行賠償後向承運人追償。
十、關於修改的建議
根據以上分析,1981年條款沒有原則的缺陷,和國際大多數國家條款相比也沒有大的區別,修改並不是急需的。今後的修改,應在總結1981年實施以來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吸取專家學者的論述,在文字的嚴謹,語言邏輯方面再逐字逐句的研究改進。例如,在敘述平安險時,說明不負責水漬險和一切險,敘述水漬險時講明不負責一切險,可能更清楚。
6. 海運保險條款中的CIC和ICC的區別是
海運保險條款中ICC與CIC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1、名稱不同
CIC是: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中國保險工作的實際情況,參照國際保險市場的習慣做法(主要是參照ICC,即「倫敦保險協協會保險條款」),制定了各種涉外保險業務條款,總稱為「中國保險條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常用簡稱CIC)。
ICC是:英國倫敦保險協會所制定的「協會貨物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簡稱I.C.C.
2、適用的法律不同
CIC是:適用中國法律。
ICC是:一個適用英國法律。
3、責任范圍不同:
協會條款中的ICC(A)、ICC(B)、ICC(C)所承保的范圍依次減小,承保范圍大概相當於,一切險、水漬險、平安險(按照順序)。
而又不完全一樣,其中「平安險」和「水漬險」的責任范圍分別要大於ICC(C),ICC(B),而「一切險」責任范圍則小於ICC(A)。
網路 - CIC
7. 中英兩國海運貨物保險條款有何不同
基本都是一樣的,只不過對於險種的名稱有差別,但是保險險種都是可以互換的。世界各國一般均已倫敦保險協會的保險險種和保險規則為基準,來指定本國的海運保險規則。
8. 案例分析,關於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要專業的,謝謝哦!
個人覺得平安險條件下,A船上的陶瓷是無法獲得賠償的,因為平安險自然災害這部分只賠全損或推定全損。B船上的陶瓷,是因為運輸工具互碰造成的損失,即使是部分損失,也可以得到賠償。在水漬險條件下,因為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也要賠,所以兩艘船的陶瓷都可以得到賠償。ICC(C)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災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其具體承保風險是:(1)火災、爆炸;(2)船舶或駁船觸礁、擱淺、沉沒;(3)陸上運輸工具傾覆或出軌;(4)在避難港卸貨;(5)共同海損犧牲;(6)拋貨。所以兩艘船的損失都不能得到賠償。
9. 海運貨物保險合同有哪幾種
介紹一下海運保險內容:
在國際貨物買賣業務中,保險是一個不可缺少的條件和環節。其中業務量最大,涉及面最廣的是海洋運輸貨物保險。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所承保的險別,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兩類。
1. 基本險分為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簡稱FPA)、水漬險(with particular average, 簡稱WA 或 WPA)和一切險(all risk)三種。
(1)平安險的承保責任范圍:
①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
② 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③ 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④ 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貨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⑤ 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⑥ 運輸工具遭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和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⑦ 共同海員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⑧ 運輸合同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平安險」是我國保險業沿用已久的名稱,原文含義是「單獨海損不賠」。從字面意義來看,無論是「平安險」還是「單獨海損不賠」都不能准確反映出這個險別的承保責任范圍,它僅對由於自然災害所引起的單獨海損不賠償,而對上述第②項指定的意外事故造成的單獨海損,第③項中的自然災害與意外事故共有情形下的單獨海損負賠償責任。在三個基本險別中,平安險的承包責任范圍最狹窄,多用於大宗、低值的散裝或裸裝貨,如礦石、廢金屬等。
(2)水漬險的責任范圍:
① 平安險所承保的全部責任;
②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水漬險」也是我國的慣稱,字面意義為「負單獨海損責任」,容易被誤解為僅對遭受海水水漬的損失負責或僅對單獨海損負責。事實上,與平安險的責任范圍相比,水漬險的承包責任范圍略有擴大,區別在於水漬險對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也負責賠償。水漬險不包括銹損、碰損、破碎以及散裝貨物的部分損失,故常用於不易損壞的貨物或生銹並不影響使用價值的貨物,如鋼管、線材等。
(3)一切險的責任范圍,除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責任外,還包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一般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這里的一般外來原因是指一般附加險的內容,故一切險是平安險、水漬險和一般附加險的總和。可見,一切險並非包含了海運過程中可能遇到的一切風險、損失和費用,對於由運輸延遲、戰爭和罷工等原因造成的損失,即使投保「一切險」,保險人也不予負責。與平安險和水漬險相比,一切險的承保責任范圍最廣,應用於價值較高、致損原因較多的貨物,如棉毛及其製品等。
(4)除外責任
為了分清貨物在海上運輸過程中的各關系人,即保險人、被保險人、發貨人、收貨人、承運人等對損失的責任,使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更為明確,《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中還規定了保險人的除外責任,即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五項:
①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② 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③ 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和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④ 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⑤ 戰爭險和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5)保險的責任起訖
出於運輸險的特點,保險業務中對責任起訖不規定具體的日期,而是採用「倉至倉」(warehouse to warehouse,簡稱W/W)原則,即保險人對被保險貨物所承擔的保險責任,從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發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生效,在正常運輸過程中(包括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繼續有效,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以先發生者為准。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60天為止。如在上述60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倒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2. 附加險是對基本險的補充和擴大,投保人只能在投保一種基本險的基礎上才可以加保一種或幾種附加險。附加險有一般附加險、特別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三類。
(1)一般附加險有11種,包括:偷竊、提貨不著險(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簡稱T.P.N.D)、淡水雨淋險(fresh water &/or rain damage,簡稱F.W.R.D)、短量險(risk of shortage)、滲漏險(risk of leakage)、混雜、沾污險(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碰損、破碎險(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串味險(risk of odor)、受潮受熱險(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 heating)、銹損險(risk of rust)、鉤損險(hook damage)、包裝破裂險(breakage of parking)。
(2)特別附加險包括:交貨不到險(failure to deliver)、進口關稅險(import ty risk)、艙面險(on deck risk)、拒收險(rejection risk)、黃麴黴素險(aflatoxin)、出口貨物到香港、九龍或澳門存倉擴展條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of Hong 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簡稱FREC)
(3)特殊附加險包括海運戰爭險(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海運戰爭險的附加費用險(additional expenses-war risk)和罷工險(strikes risk)。
3. 海洋運輸貨物專門保險
針對海運貨物的某些特性,保險業務中還有承保其特性的專門險別,這些專門險也屬於基本險的性質,可以單獨投保。我國的兩種海運貨物專門險是海洋運輸冷藏貨物保險(ocean marine insurance for frozen procts)和海洋運輸散裝桐油保險(ocean marine insurance for woodoil bulk)。
4. 賣方利益險(contingency insurance – covers seller』s interest only)
賣方利益險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1978年開始承保的一種特殊的獨立險別,它是針對我國出口企業按CFR或FOB價格條件,或在無證托收的支付方式下出口為保障自身利益而投保的險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