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財分紅是忽悠人的,買了理財分紅險的人,絕大部份人都會在兩年內感覺上當受騙而退保,(合同期內,客戶要解除合同時,保險公司是要扣相當一部份金額.而銀行只將定期的利息以活期算。)因此,該險種是保險公司最賺錢的險種。除非你是錢多了沒地方花或在洗黑錢才需要該險種,否則,該險種是絕大部份人所不需要的。它的最好作用應該大概是用來洗黑錢。自然也就成了那些貪官污吏們的最愛,把那些來歷不明的「黑錢」以他們的子女名義洗成了」合法」賺得。保險公司也就為他們提供了最佳場所。記住!所謂「保險」就是用來抵禦風險的,不是用來理財的,更不能想用保險來賺錢。想理財賺錢或想抵禦貨幣貶值,可以做基金和國債。所以,分紅型保險是以保險的名義騙客戶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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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不得有哪些情形
貌似現在銀行沒這么先進規范吧,尤其郵政更加不堪,賣保險賣基金各種忽悠它發生的好像最多。你要遵循原則那麼就是:對所推銷產品不作虛假陳述,向客戶解釋清楚,並告知此產品具體與銀行有沒有關系,是幹嘛的,投向,或者產品性質,風險程度等等方面,要點就是良心道德和職業操守這些,你真這樣做了可能一單都做不成。
3. 銷售新人如何做好理財產品銷售
如果要去做投資理財銷售,那麼首先,要選擇一個大的安全的平台。大的平台一般而言,實力會比較雄厚,風控方面也會有所提升,這樣的平台經營相對於實力弱小的小平台來說運營會比較穩定,而且有一個好的平台,作為銷售人員來說,也容易說服客服購買產品,在資源方面也會多一些。
其次,要了解理財產品的詳細情況,在客戶詢問的時候,能夠快速的解決客戶的疑惑。
最後,作為銷售,那麼則需要多了解客戶的需求,盡可能的找到適合客戶的理財產品以及理財規劃,這樣才能帶來更多的客戶。
4. 如何銷售理財產品
要做好銷售就是首先要自己真正認為銷售出去的是好的東西,只有這樣你才能用最真誠的態度去介紹產品給客戶。
銷售技巧當然重要,但是銷售心態才是銷售最核心的東西。
5. 個人理財產品的銷售流程是什麼,分為哪幾個階段,各有
理財產品的售前准備
銷售中的工作
銷售後的服務工作
6.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七章
銷售人員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銷售人員是指商業銀行面向客戶從事理財產品宣傳推介、銷售、辦理申購和贖回等相關活動的人員。
第五十條 銷售人員除應當具備理財產品銷售資格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金融、財務等專業知識和技能外,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對理財業務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准或守則;
(三)掌握所宣傳銷售的理財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理財產品的特性,對有關理財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第五十一條 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勤勉盡職原則。銷售人員應當以對客戶高度負責的態
度執業,認真履行各項職責。
(二)誠實守信原則。銷售人員應當忠實於客戶,以誠實、公正的態度、合法的方式執業,如實告知客戶可能影響其利益的重要情況和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情況。
(三)公平對待客戶原則。在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中發生分歧或矛盾時,銷售人員應當公平對待客戶,不得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四)專業勝任原則。銷售人員應當具備理財產品銷售的專業資格和技能,勝任理財產品銷售工作。
第五十二條 銷售人員在向客戶宣傳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先做自我介紹,尊重客戶意願,不得在客戶不願或不便的情況下進行宣傳銷售。
第五十三條 銷售人員在為客戶辦理理財產品認購手續前,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有效識別客戶身份;
(二)向客戶介紹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流程、收費標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情況、投資期限和流動性要求;
(四)提醒客戶閱讀銷售文件,特別是風險揭示書和權益須知;
(五)確認客戶抄錄了風險確認語句。
第五十四條 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
情形:
(一)在銷售活動中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承諾進行
利益輸送,通過給予他人財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或利益等形式進行商業賄賂;
(二)詆毀其他機構的理財產品或銷售人員;
(三)散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
(四)違規接受客戶全權委託,私自代理客戶進行理財產品認購、申購、贖回等交易;
(五)違規對客戶做出盈虧承諾,或與客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約定利益分成或虧損分擔;
(六)挪用客戶交易資金或理財產品;
(七)擅自更改客戶交易指令;
(八)其他可能有損客戶合法權益和所在機構聲譽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向銷售人員提供每年不少於20小時的培訓,確保銷售人員掌握理財業務監管政策、規章制度,熟悉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產品風險特性等專業知識。培訓記錄應當詳細記載培訓要求、方式、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銷售人員應當暫停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
第五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銷售人員資格考核、繼續培訓、跟蹤評價等管理制度,不得對銷售人員採用以銷售業績作為單一考核和獎勵指標的考核方法,並應當將客戶投訴情況、誤導銷售以及其他違規行為納入考核指標體系。商業銀行應當對銷售人員在銷售活動中出現的違規行為進行問責處理,將其納入本行人力資源評價考核系統,持續跟蹤考核。對於頻繁被客戶投訴、查證屬實的銷售人員,應當將其調離銷售崗位;情節嚴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 銀行的理財產品為什麼都是5萬起步
一、5萬執行的是最低標准
在中國,銀行的理財業務相比於國外起步晚、發展慢,理財產品品種也是寥寥無幾。2011年時,銀監會發布了第5號文件《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其內容是對理財產品銷售的一些約束條款。
《辦法》中要求:所有商業銀行是對自身的客戶、理財產品進行分級,從低到高至少要有五級,可根據實際情況進 一步細分。《辦法》規定的分級標准之下,限定了銀行理財產品銷售起點不得少於5萬元。具體辦法如下: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為理財產品設置適當的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為了加強理財產品風險評級薄弱環節的管理,辦法中還規定:商業銀行不得通過媒體如電視、電台等公共渠道對銀行理財產品進行宣傳。同時銀行也不得誇大某理財產品、更不得隨意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具體辦法如下:
第十三條(五)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價值」、「首隻」、「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誇大過往業績的表述;
第十六條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出現表達收益率或收益區間字樣的,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戶,「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如不能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則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不得出現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等類似表述。向客戶表述的收益率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應當簡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誇大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誤導客戶。
以此來看,為了按《辦法》執行,又不丟掉客戶,5萬是最低的標准,這不是銀行決定的,而是監管曾決定的,《辦法中》把客戶進行了相應的風險承擔分級。為了保證所有投資者的利益和權利便給出了最低標准: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
二、5萬遵循了風險匹配原則
同時,關於對客戶理財產品的風險分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也提出,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時,應該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即投資客戶只能購買與自己風險評級相符合低於評級的理財產品,即購買的理財產品要在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之內。
根據第三十八條內容:
1.在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方面
銀行應當根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來進行評級,應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的分級。另外,風險承受能力的評估應至少依據:財務狀況、客戶年齡、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等內容。
2.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方面
銀行應以客戶風險評級結果來體現理財產品,也應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個等級。在理財產品銷售、推廣中應明確提示產品適合相應分級的客戶,並應當在銷售系統中設置銷售限制。
另外,在確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基礎上,銀行還將為理財產品設置適當的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按照辦法中的明確規定:風險最低為評級一級和二級理財產品,其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
由此可見,這也意味著,所有銀行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將至少為5萬元
8. 中信銀行理財產品銷售資格考試試卷2015
一、中信銀行招聘考試大綱詳細介紹與分析。
二、中信銀行招聘考試歷年真題試卷參考。
三、中信 銀行招聘考試-----中信銀行相關知識。
四、中信 銀行招聘考試-----重點時事政治。
五、中信 銀行招聘考試-----經濟金融講義與習題。
六、中信 銀行招聘考試-----會計知識講義與習題。
七、中信 銀行招聘考試-----行政職業能力測試講義與習題
八、中信 銀行招聘考試-----國際貿易講義與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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