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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嗎

發布時間:2021-09-04 11:07:22

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嗎

親。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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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保險合同的要式性特徵與一般民事合同要式性的區別

(一)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作為一種法律行為,一旦生效,便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當事人均負有自己的義務,並且必須依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與此同時,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對另一方而言就是權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與此相對應的是,保險人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
(二)保險合同是附合性與約定性並存的合同
一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當事人各方進行協商以約定合同的內容。但是,保險合同則不然,其內容的產生體現了一種附合性合同的特徵。所謂附合性是指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由保險人單方以格式條款的方式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一般不能改變。
對於那些可依據具體情況由當事人進行選擇、商討的合同內容,當事人可以進行充分協商,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即使在保險合同生效後依然可以協商,進行合同的變更。但保險合同的這種約定性往往不過多涉及合同的主要條款,並且在大量的簡易保險合同中,可約定的內容相當有限。因此,保險合同的約定性是輔助的。
(三)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謂要式是指合同的訂立要依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進行。訂立合同的方式多種多樣。在保險實務中,保險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其書面形式主要表現為保險單、其他保險憑證及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書面協議。保險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是國際慣例,它可以使各方當事人明確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與責任,並作為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易於保存。
(四)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即被保險人取得保險保障,必須支付相應的保險費。
(五)保險合同是誠實信用合同
鑒於保險關系的特殊性,保險合同對於誠實信用程度的要求遠大於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說,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完全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因此,保險合同被稱為「最大誠信合同」。
(六)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險合同是在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提供經濟保障的合同。
(七)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即保險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不以保險費或其他實物的交付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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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以下哪些是保險合同不同於一般合同的特性

保險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還有其特殊性。具體的特點是:
一)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作為一種法律行為,一旦生效,便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當事人均負有自己的義務,並且必須依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與此同時,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對另一方而言就是權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與此相對應的是,保險人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

(二)保險合同是附合性與約定性並存的合同

一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當事人各方進行協商以約定合同的內容。但是,保險合同則不然,其內容的產生體現了一種附合性合同的特徵。所謂附合性是指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由保險人單方以格式條款的方式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一般不能改變。

對於那些可依據具體情況由當事人進行選擇、商討的合同內容,當事人可以進行充分協商,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即使在保險合同生效後依然可以協商,進行合同的變更。但保險合同的這種約定性往往不過多涉及合同的主要條款,並且在大量的簡易保險合同中,可約定的內容相當有限。因此,保險合同的約定性是輔助的。

(三)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謂要式是指合同的訂立要依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進行。訂立合同的方式多種多樣。在保險實務中,保險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其書面形式主要表現為保險單、其他保險憑證及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書面協議。保險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是國際慣例,它可以使各方當事人明確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與責任,並作為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易於保存。

(四)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即被保險人取得保險保障,必須支付相應的保險費。

(五)保險合同是誠實信用合同

鑒於保險關系的特殊性,保險合同對於誠實信用程度的要求遠大於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說,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完全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因此,保險合同被稱為「最大誠信合同」。

(六)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險合同是在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提供經濟保障的合同。

(七)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即保險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不以保險費或其他實物的交付為必要條件。

Ⅳ 如何理解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不太清楚你說的要式合同是什麼意思。但我知道的是保險合同是正式合同,一旦簽訂(簽訂後還有10天的猶豫期,如果超過就不能全額退款)代表你以認可保險代理人員、也統一保險合同上的條款(至於看沒看就不清楚了),願意按合同條款上列明的年限繳納保險金。保險公司按照合同對其被保險人履行保障協議。一旦發生保險合同上列明的責任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賠償後按保險合同上規定的,結束合同或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Ⅳ 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還是非要式合同

保險合同為典型的格式化合同,條款的內容包括合同定義、保障內容及雙方應負之權利、義務,均由當事人之一方即保險人事先確定。投保人只能決定是否投保及為何標的投保,而不能要求改變條款的內容。
因此,其對何對象發生權利、義務創設、變更的效果,應依投保書之內容為准,而非俟後所製作之保險單。
就保險合同之特質言,應以 非要式 合同定位為宜。
保險合同保障的是因未來所發生的不可預料、不可抗力之風險,而造成之生命或財產的損失。因此,在雙方達成協議至發放保險單或暫保單間的時間,風險亦是存在的,而有保障之需求。
若必須待取得保險相關憑證後,合同才成立或生效,對投保人而言,將會產生保險之空窗期,實非投保保險之本意。

Ⅵ 保險合同是否屬於要式合同

你這個問題實際上是很專業的問題了,因為在學術上就保險合同是否是「要式合同」也有爭議,我個人認為保險合同屬於「不要式合同」,因為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可以看出,保險合同的成立不是以「簽發保險單」為依據,而只需要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便成立,「簽發保險單」僅僅是保險人「應該」完成的義務,而並不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先決條件,並且《保險法》並未規定保險合同應採取什麼形式,所以,我認為保險合同不屬於「要式合同」。

Ⅶ 諾成合同是一種不要式合同嗎

諾成合同是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買賣合同是典型的諾成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Ⅷ 保險合同是實踐性合同還是諾成性合同

保險合同為諾成性要式合同。一般的合同都是諾成性合同,而不是實踐性合同。有少量的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例如存款合同,只有儲戶將款項交付給銀行,銀行才能出存款單,存款合同才能成立。而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即保險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不以保險費或其他實物的交付為必要條件。所以合同成立並生效是一般狀態。不需要實際履行,保險合同就可以生效,也不需要法律進一步的規定,保險合同依據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並生效。但是,在人身、人壽保險合同中,有考驗期的規定,即投保人交納首期保險費後,經過6個月的考驗期後,保險公司才能決定是否接受投保,此即為實踐性合同。

Ⅸ 合同法常識:什麼是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是式合同就是需要書面的合同,不要式就是不需要書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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