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險單與保險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一種載體,投保書、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合同條款均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保險單應當記載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
二者的區別在於:
一、先簽訂保險合同,後簽發保險單。
財產保險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根據投保人的申請,由保險人簽署,交由被保險人收執,保險單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受意外事故而發生損失時,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憑證,同時也是保險人收取保險費的依據。
二、保險合同的成立與否與保險單的交付無關。
保險合同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過程就某項保險業務達成協議以後,就意味著保險合同已經成立,至於保險單是否簽發,則不影響有關賠償責任,除非雙方當事人約定以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人承諾的唯一形式。
也就是說,沒有簽發保險單,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三、保險合同成立,但保險單不一定生效。
附生效條件的條款,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已經成立,但是並沒有生效。
也就是說,只有投保人交清了保險費,保險單才生效,保險單生效的條件就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
對保險費交清之前發生的事故,由於保險單並沒有生效,保險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當然,保險公司也不能以沒有生效的保險合同向投保人索要保險費。
❷ 什麼叫非車險
非車險指的是除了汽車保險外的險種。
財產保險公司的非車險業務是指除了車輛保險業務以外的所有業務。具體來說是指企財險、家財險、工程險、責任險、信用險、保證險、船貨險、農險、特險、意外健康險、社保類業務等。車險業務和非車險業務構成財險公司業務的總和。隨著保險市場競爭的進一步加劇,非車險業務已經成為國內各家財險保險主體爭奪的戰略制高點。
車險一險獨大是我國財產保險行業存在已久的問題,如何平衡業務結構,實現車險和非車險的平衡發展,是眾多保險企業著力思考和解決的問題。
(2)非保險合同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保險種類是根據保險經營的性質、目的、對象和保險法規要求以及歷史習慣等劃分的保險類別。國際上對保險業務的分類沒有固定的原則和統一的標准,各國通常根據各自需要採取不同的劃分方法。
劃分方法首先按保險標的是人還是物分為人身保險和損害保險兩大類。被保險人因病或意外事故傷殘、死亡或喪失工作能力,年老退休或保險合同期滿而給付保險金,是人身保險,包括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年金保險、養老金保險等;財產或利益受到災害事故損害,給予經濟補償,是損害保險,包括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等。
主要分類
財產險類:企財險、工程險、車險、責任險、船舶險、貨運險、家財險、信用險、保證險、農險
人身險類:人壽險、意外險、健康險
❸ 非壽險原保險合同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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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核算要求
編輯
(1)採取一級法人,分級管理,逐級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即實行分級管理,分級建賬;分公司自計盈虧,總公司統一核算盈虧,並匯總統一繳納所得稅。[1]
(2)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採用表結賬不結的辦法按月結計盈虧;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期末,分別提取直接業務和分保業務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計提未決賠款准備金、保險保障基金。
(3)實行分險種核算損益辦法。總公司分險種核算的險種為: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特殊風險保險、綜合保險、農業保險、通用附加險、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等。各級公司在不影響上一級公司規定的分險核算的險種分類前提下,可將分險核算的險種進一步細化,並報上一級公司備案。
(4)資產減值准備的核算。公司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時,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公司應收款項、長期股權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貸款、抵債資產、低值易耗品、損余物資等資產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合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
(5)外幣業務的核算。公司應實行外匯分賬制。對各種外幣業務的外匯收支均按原幣填制憑證、記載賬簿、編制報表。同時,按規定匯率分別將各幣種折成人民幣、各外幣折成美元,編制折幣報表。對發生的未在銀行開戶的外幣收支,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當日匯率折成美元入賬。年末,應將各幣種「貨幣兌換」科目余額分別通過「匯兌損益」科目,結計為當期損益。結轉損益後,應將各種外幣業務的損益,按決算日匯率,結計為人民幣損希進行分配。
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核算特點
編輯
與壽險原保險合同的會計核算相比較,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會計核算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點。[1]
(1)保費收入在簽訂保單時確認。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是簽單生效,其保費收入的確認是在無論是否收到保費情況下,只要保險公司簽發保單,就以保單簽訂日期為確認保費之日。
(2)只發生手續費支出。對於非壽險原保險合同,公司除了依靠本保險公司的職員直接招攬保險業務外,還廣泛地利用保險代理人爭取保險業務。根據保險監管部門的要求,對於壽險原保險合同,可以發生手續費和傭金支出;對於非壽險原保險合同,只能發生手續費支出;再保險合同不能發生上述手續費和傭金支出。
(3)不涉及保戶質押貸款核算。由於非壽險原保險合同保險期限一般都是在一年或一年以內,期限短,不具有儲蓄性質和現金價值,因而不能向保戶提供保單質押貸款。
(4)責任准備金的提存基礎與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業務不同。如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在各年度內的分攤是假設風險責任在保險期限內均勻分布,與時問成正比,採用分數計提比例法;未決賠款准備金的數字是根據過去的統計資料、理賠經驗或對未來的趨勢進行預計,依照個案法或由統計模型估算得出;而壽險原保險合同的責任准備金則需專門的精算師進行精算。
❹ 非純保單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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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率一般由純費率和附加費率兩部分組成。習慣上,將由純費率和附加費率兩部分組成的費率稱為毛費率。
純費率也稱凈費率,是保險費率的主要部分,它是根據損失概率確定的。按純費率收取的保險費叫純保費,用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對被保險人進行賠償和給付。
❺ 什麼是非車險
非車險指的是除了汽車保險外的險種,比如企財險、家財險、工程險、責任險、信用險、保證險、船貨險、農險、特險、意外健康險、社保類業務等。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❻ 保險合同的定義是什麼意思
意外傷害是有嚴格定義的。即外來的,突發的,非疾病的。
另外,對於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保險合同中有解釋,大概意思是此次事故是唯一原因且直接導致。舉例,如果一個人發生意外碰著頭部,引發本身的腦部疾病。這個情況下,如果醫院的診斷證明是因腦部疾病引發的後果,則不在保險范圍內。因為這次意外不是導致後果的直接原因。直接原因還是自身疾病。不過,在法律上,法官是會傾向於弱勢群體,即被保險人的。一般有爭議的情況下,會想著被保險人方向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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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非壽險保險合同包括哪些
保險合同包括財保和人保
一、財保即財產保險,其分類包括:
1、財產損失保險合同
2、責任保險合同
3、信用保險合同
4、保證保險合同
二、人保即人身保險、非以壽命為保險標的也就是以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殘疾、疾病險事故的保險合同。這包括:
1、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2、健康保險合同
❽ 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還是非要式合同
保險合同為典型的格式化合同,條款的內容包括合同定義、保障內容及雙方應負之權利、義務,均由當事人之一方即保險人事先確定。投保人只能決定是否投保及為何標的投保,而不能要求改變條款的內容。
因此,其對何對象發生權利、義務創設、變更的效果,應依投保書之內容為准,而非俟後所製作之保險單。
就保險合同之特質言,應以 非要式 合同定位為宜。
保險合同保障的是因未來所發生的不可預料、不可抗力之風險,而造成之生命或財產的損失。因此,在雙方達成協議至發放保險單或暫保單間的時間,風險亦是存在的,而有保障之需求。
若必須待取得保險相關憑證後,合同才成立或生效,對投保人而言,將會產生保險之空窗期,實非投保保險之本意。
❾ 非壽險原保險合同包括哪些
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核算要求
編輯
(1)採取一級法人,分級管理,逐級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即實行分級管理,分級建賬;分公司自計盈虧,總公司統一核算盈虧,並匯總統一繳納所得稅。[1]
(2)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採用表結賬不結的辦法按月結計盈虧;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期末,分別提取直接業務和分保業務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計提未決賠款准備金、保險保障基金。
(3)實行分險種核算損益辦法。總公司分險種核算的險種為: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特殊風險保險、綜合保險、農業保險、通用附加險、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等。各級公司在不影響上一級公司規定的分險核算的險種分類前提下,可將分險核算的險種進一步細化,並報上一級公司備案。
(4)資產減值准備的核算。公司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時,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公司應收款項、長期股權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貸款、抵債資產、低值易耗品、損余物資等資產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合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
(5)外幣業務的核算。公司應實行外匯分賬制。對各種外幣業務的外匯收支均按原幣填制憑證、記載賬簿、編制報表。同時,按規定匯率分別將各幣種折成人民幣、各外幣折成美元,編制折幣報表。對發生的未在銀行開戶的外幣收支,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當日匯率折成美元入賬。年末,應將各幣種「貨幣兌換」科目余額分別通過「匯兌損益」科目,結計為當期損益。結轉損益後,應將各種外幣業務的損益,按決算日匯率,結計為人民幣損希進行分配。
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核算特點
編輯
與壽險原保險合同的會計核算相比較,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會計核算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點。[1]
(1)保費收入在簽訂保單時確認。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是簽單生效,其保費收入的確認是在無論是否收到保費情況下,只要保險公司簽發保單,就以保單簽訂日期為確認保費之日。
(2)只發生手續費支出。對於非壽險原保險合同,公司除了依靠本保險公司的職員直接招攬保險業務外,還廣泛地利用保險代理人爭取保險業務。根據保險監管部門的要求,對於壽險原保險合同,可以發生手續費和傭金支出;對於非壽險原保險合同,只能發生手續費支出;再保險合同不能發生上述手續費和傭金支出。
(3)不涉及保戶質押貸款核算。由於非壽險原保險合同保險期限一般都是在一年或一年以內,期限短,不具有儲蓄性質和現金價值,因而不能向保戶提供保單質押貸款。
(4)責任准備金的提存基礎與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業務不同。如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在各年度內的分攤是假設風險責任在保險期限內均勻分布,與時問成正比,採用分數計提比例法;未決賠款准備金的數字是根據過去的統計資料、理賠經驗或對未來的趨勢進行預計,依照個案法或由統計模型估算得出;而壽險原保險合同的責任准備金則需專門的精算師進行精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