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理財保險 > 寧波市旅遊保險

寧波市旅遊保險

發布時間:2021-09-03 19:32:53

❶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設19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綜合協調重要政務、事務;負責局機關文秘、政務信息、機要、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要會議會務組織、重要文稿起草、信息公開、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局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局屬單位的財務指導和監督工作;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目標管理考核工作;負責對全市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負責局政府門戶網站建設工作;綜合管理局新聞宣傳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局管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和獎懲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工資、職稱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局幹部職工因公、因私出國(境)管理;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研究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報備和清理、匯編工作;牽頭辦理局外法規性文件徵求意見;負責普法工作,指導監督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承辦行政復議、應訴、賠償等相關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牽頭局調查研究工作,組織協調專家咨詢事宜;參與局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擔國內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動態的收集、綜合和研究工作。
(四)規劃財務與社保基金監督處(綜合計劃處)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分析預警;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征繳、管理、調劑、運營、支付和保值增值等進行監督;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綜合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分析工作,定期發布統計資料和發展預測報告;擬訂並實施全市系統信息化建設的規劃、規范和標准;負責指導局系統信息機構的信息技術開發、維護和管理;擬訂國家、省和市財政專項資金(市人才專項經費除外)分配使用方案;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五)公務員考錄調配處
研究起草公務員考錄、轉任調任、交流迴避等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實施意見;組織實施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負責公務員職位分類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工作;負責政府系統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報批和人員過渡工作;組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負責公務員轉任調任審核、任職定級、交流迴避、日常登記工作;負責縣(市)區非領導職務設置方案審批;負責市級行政機關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處級非領導職務職數的審核稽查工作;參與公務員信息統計工作;擬訂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續。
(六)公務員考核培訓處
研究起草公務員考核、培訓、辭職辭退、獎勵懲戒等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實施意見;組織擬訂公務員培訓政策、規劃、計劃和標准;承擔市級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辭職辭退、表彰獎勵、懲戒等工作;負責和指導全市公務員培訓工作;負責實施政府選送中青年幹部攻讀研究生學歷學位培養工作;承擔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負責公務員申訴、控告等工作。
(七)人才開發和市場處
綜合管理全市人才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人才工作宏觀政策和人才發展規劃,編制發布重大人才開發指導信息;組織擬訂人力社保系統人才專項經費分配方案;牽頭對縣(市)區和市級有關部門人才開發目標管理的考核;組織實施大型人才開發活動;負責全市性人才交流會的審核許可;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創業以及人才市場、人才中介機構培育發展政策;負責人才引進調配工作;承擔在甬省部屬企事業單位人員錄用引進的審核和調配工作;承辦企事業單位有關特殊人員的安置事項;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大學生村官的選拔考錄工作;組織開展區域人才資源開發交流與合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對口支援地區幹部選派工作。
(八)軍官轉業安置處(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市目標管理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省部屬在甬單位軍轉幹部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安置和隨遷配偶、子女落戶等工作;擬訂全市軍轉幹部教育培訓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實施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及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擬定市級機關各部門、部分省部屬單位及各縣(市)區年度工作目標考核方案,並負責對各項考核目標情況進行審核、督查、驗收和表彰。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
組織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有關人才培養工作;組織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負責企業職工、社會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的技能培訓和城鄉勞動者創業培訓工作;擬訂全市職業技能資格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大賽;擬訂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發展及管理規則;綜合管理全市技工院校。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政策、規定;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管理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負責專家管理服務工作;承擔有突出貢獻專家、學術技術帶頭人選拔、管理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遴選、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創新人才工程人選選拔、培養、管理工作;綜合協調全市博士後工作;擬訂留學回國人員來我市工作、創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留學回國人員申報國家、省人才引進計劃和創業項目資助;參與海外引才平台建設管理和有關信息發布工作;指導各留學人員創業園、市海外人才服務中心工作。
(十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法規、規章和管理辦法;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政策、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錄用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市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方案的審核、備案、指導筆試面試,以及辦理錄用手續等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競聘上崗、培訓、獎勵懲戒、申訴控告等政策規定並指導實施;負責市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和崗位聘任的認定;在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范圍和總量控制數內,擬訂具體實施意見;承辦或參與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人員的登記管理和統計工作;承擔市屬事業單位改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勞動關系處
擬訂勞動關系協調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制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並組織實施;擬訂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指導勞動標准制定工作;擬訂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企業建立用工管理制度、內部分配製度、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組織對企業進行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市級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承擔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與離退休處(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幹部管理辦公室)
負責統籌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牽頭推行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休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與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調查比較制度和政策;參與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工作;負責審核市直納入統發工資范圍的人員和工資總額;承辦市直單位工資統發和各項福利事項的核准工作;指導、監督各地和部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工作;負責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處級及以下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參與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和其他勞動者、城鄉居民、被征地者的養老保險(障)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基本政策及社會化管理服務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農村社會養老基金、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等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個人賬戶和基金管理、待遇項目、給付標準的調整辦法;負責調整企業職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養直系親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的待遇政策和給付標准;負責調整企業精減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及工齡、繳費年限計算政策;負責企業職工因病和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職)的政策和管理;擬訂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政策和辦法;負責參加市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的年金方案備案工作。
(十五)醫療保險處(市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辦公室、市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醫療保險規劃、政策和標准,推進城鄉統籌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葯和醫療服務項目的范圍及支付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擬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職工醫療保險、居民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市本級離休人員、醫療照顧人員和子女統籌醫療的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執行醫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市本級醫療機構和葯店定點資格認定和考核。
(十六)工傷生育保險處(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市工傷、生育保險規劃、政策和標准,以及全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工傷預防、工傷認定和職業康復政策;負責在甬省部屬企業職工、市本級企事業單位職工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工作;指導全市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和因病、非因工緻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工作;擬訂全市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和管理辦法;負責市本級工傷、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工傷輔助器具配置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認定工作。
(十七)仲裁處(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及其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的資格培訓、考核、認定工作;負責對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機構的監督檢查、業務指導以及對鄉鎮勞動關系協調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參與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工作。
(十八)行政審批處
貫徹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組織擬訂本部門行政審批工作的規章制度、業務流程、審批標准和規則;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許可、審批、服務工作;綜合協調局有關處室和局屬事業單位開展行政審批的相關延續工作;指導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行政審批;負責局行政服務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九)信訪處
負責群眾來訪的日常接待;受理、處理、督辦信訪人員提出的信訪事項;負責承辦、轉辦上級有關部門、相關領導批轉的有關信訪及信息反饋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及本系統各處(室)、單位及時處理來信來訪事宜;牽頭負責有關突發性群體上訪事件的現場協調、應急管理、維護穩定等工作;指導開展系統的平安創建、綜合治理及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❷ 寧波交的外來務工人員社保,舟山旅遊時,摔斷腿,在舟山就醫手術,請問醫保報銷的比例是多少,謝謝!!

2013你5月1日起,原已參加外來務工人員大病醫療保險的,統一調整為外來務工人員基本醫療保險,以上年寧波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其中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為5.5%,個人繳費為1%(市區范圍內)。

❸ 寧波職工醫保 居民醫保報銷比例

我朋友住院用了3000不到,那個光醫保卡就可以報銷1200。然後去寧波市總工會那裡報銷了400多。聽說要是超過3000報銷的更多。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❹ 關於寧波社會保險問題

寧波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解放南路257號 87304989、87310003
海曙區社會勞動保險管理所 靈橋路513號13樓 87301369、87326582
江東區社會勞動保險管理所 姚隘路913弄86-88號 87930736、87930734
江北區社會勞動保險管理所 槐樹路106—1號 87674387、87386909
鎮海區社會勞動保險管理所 城關勝利路112號—23 86275597、86278647
北侖區社會勞動保險管理所 北侖區政府行政中心一樓大廳 86784055、86784060
保稅區社會保險管理處 北侖保稅區大廈二樓 86896590、86896591
國家商新區勞動就業管理服務中心 江南路559號 87901271、87909644
鄞州區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鄞縣大道東段999號 88225013、 88225012
東錢湖旅遊度假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服務中心 經濟發展服務中心 88366310、88366300
寧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07:24 中國寧波網-寧波日報

寧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38號

《寧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已經2006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毛光烈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建立和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僱工)和退休人員。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其中外來務工人員和參加職工低標准養老保險的本市戶籍人員可按規定單獨參加住院醫療保險。

失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可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單獨參加住院醫療保險。

第三條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和保障水平應當與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實行屬地管理;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第四條市和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基本醫療保險日常管理工作。

衛生、財政、稅務、物價、葯品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區和縣(市)級分別統籌。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和管理

第六條各統籌地區應當建立醫療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及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重大疾病救助金(以下簡稱大病救助金);

(二)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滯納金收入;(四)政府補貼;

(五)依法應當納入醫療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並按社會保障基金有關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七條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按照以下規定共同按月繳納,政府適當補貼:

(一)在職職工按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由本人按繳費基數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按最高不超出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低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

(二)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比例和大病救助金的標准由各統籌地區規定。市區統籌范圍內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繳費基數的11%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准繳納大病救助金;其中個體工商戶按13%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准繳納大病救助金,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僱工本人按2%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僱主按月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其餘由僱主繳納,繳費基數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核定。

(三)失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的標准由各統籌地區規定。市級統籌范圍內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期滿後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其他失業人員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13%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准繳納大病救助金。

(四)各統籌地區政府按本年度參保人員繳費基數之和的0.5%予以補貼。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不計征稅費。

第八條轉業(復員)軍人、外省市調入本市、新參加工作和重新就業等各類新增人員有當年繳費基數的,由用人單位按實申報;無當年繳費基數的,由用人單位根據職工本人工資情況按規定確定。

第九條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採用預繳辦法,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的,由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或少繳的,從不繳或少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納金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按月徵收,具體征繳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地方稅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醫療保險基金按下列辦法計算利息: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改制、破產、歇業,其主體不再存在的,已按有關規定提取的退休人員醫療費,應一次性移交所屬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並入醫療保險基金。

第三章 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

第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於建立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

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計入,具體比例及管理辦法由各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區統籌范圍內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月計入比例為:(一)35周歲以下的,為本人繳費基數的3%;(二)35周歲(含)至45周歲的,為本人繳費基數的3.2%;(三)45周歲(含)至退休的,為本人繳費基數的4%;(四)退休(含)至70周歲的,為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2%;

(五)70周歲(含)以上的,為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

第十五條個人賬戶主要用於門(急)診發生的醫療費。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個人賬戶余額部分可按規定轉移、結轉使用,參保人員死亡後,可依法繼承。

第十六條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年度內住院發生的,在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上至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以及因特殊病種治療發生的醫療費。

大病救助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年度內住院發生的,在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以上至大病救助金支付最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

第十七條統籌基金支付部分門診醫療費的范圍和統籌基金、大病救助金的支付最高限額由各統籌地區規定。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並逐步與繳費年限掛鉤,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另行制定。

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後,在職職工自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中斷繳費的,其在職職工自中斷繳費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按規定一次性足額補繳後,在職職工自次月起恢復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期間在職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由用人單位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准予以支付。

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失業人員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中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後重新參保繳費的,在按月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滿6個月後(即待遇享受等待期),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在辦理退休時可選擇在退休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或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養老待遇的;

(二)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包括視同繳費和實際繳費)年限和其中的實際繳費年限達到規定要求。

參保人員的住院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可折算為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按規定一次性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後,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條件、繳費年限的折算及補繳辦法由各統籌地區規定。

市區統籌范圍內參保人員按規定辦理退休後,其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到達規定退休年齡時,不具備辦理退休和按月享受養老待遇條件的,或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符合規定條件,又不願按規定補繳的,自次月起終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支付標准由各統籌地區規定。

市區統籌范圍內參保人員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由個人賬戶當年計入資金支付;個人賬戶當年計入資金用完後由參保人員個人自負;45周歲以下、45周歲(含)以上至退休、退休人員個人累計自負的額度按分別不超過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9%、6%、3%確定。

累計自負超出前款規定的額度的,超出部分的醫療費,按就醫的醫療機構類別由統籌基金分別按75%(三級醫療機構)、85%(社區衛生服務醫療機構)和80%(其他醫療機構)支付,其餘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發生的特殊病種治療發生的醫療費支付標准由各統籌地區規定。

市區統籌范圍內參保人員特殊病種治療發生的醫療費,在職職工個人承擔15%、退休人員個人承擔10%,其餘由統籌基金支付。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醫療費支付標准由各統籌地區規定,市區統籌范圍內參保人員住院按醫療機構的不同等級設立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下簡稱起付標准):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80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0元;三級醫療機構,1200元。

參保人員年度內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累計在起付標准(含)以下部分,由個人自負;在起付標准以上部分,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在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2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職職工承擔20%,退休人員承擔15%,其餘由統籌基金支付;

(二)在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至4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職職工承擔15%,退休人員承擔10%,其餘由統籌基金支付;

(三)在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4倍以上至8倍(含)以下的部分,參保人員承擔10%,其餘由大病救助金支付;

(四)在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8倍以上的部分,通過社會醫療救助辦法解決。

一個年度內在同級別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准按該級別醫療機構標准計算一次;一個年度內在不同級別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准按所住最高級別醫療機構標准計算一次。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員因治療需要使用基本醫療保險乙類葯品、乙類醫療服務項目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按規定自付部分醫療費後,再按規定辦理。具體支付標准等管理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員轉外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自付,再按規定報銷。

第二十六條企業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建立職工補充醫療保險,主要用於補助參保人員個人支付的醫療費,也可用於參加職工醫療互助、商業醫療保險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可以直接從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國家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醫療補助。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因醫療費個人負擔過多而影響基本生活的,所在單位應給予適當補助。

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個人負擔醫療費確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二十九條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經費按原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二等乙級及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經費按原渠道解決,不足支付時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其個人自負和承擔的醫療費予以減半。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不屬於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在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和支付標准范圍以外的醫療費;

(二)未按規定就醫、購葯發生的醫療費;

(三)因違法犯罪、自殘或自殺、斗毆、酗酒、吸毒等行為所發生的醫療費;

(四)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大面積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賠付責任發生的醫療費;

(五)出國、出境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六)參保人員被暫停、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期間發生的醫療費;(七)其他按規定不予支付的醫療費。參保人員的工傷、生育醫療費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醫療服務和費用結算

第三十一條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由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承擔。

經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經軍隊主管部門批准有資格開展對外服務並經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變更注冊取得執業許可的軍隊醫療機構,經有關部門批准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和《營業執照》的葯品零售葯店,均可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資格。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確定後,頒發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應當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分類管理,逐步推行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制度,形成醫療服務與葯品流通的競爭機制;合理控制醫葯費用水平,理順醫療服務價格,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定點零售葯店購葯時,應當出示醫療保險憑證;需要住院的,應向醫療機構交納一定額度的預付金,用於需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應當核對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憑證。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發生的醫療費,個人負擔的部分,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應當向參保人員收取;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應當如實記賬。

第三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應當將醫療費用結算單、費用明細清單等材料及時傳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據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范圍和支付標准對醫療費進行審核,扣除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後,將其餘醫療費按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撥付給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

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參保人員經核准在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機構以外就醫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由用人單位或個人按有關規定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結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處罰:

(一)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

(二)將患重症的人員臨時掛靠,為其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的;

(三)採取欺騙、虛構事實、偽造單據(證明)等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待遇或者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四)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參保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醫療保險基金損失;對違反第(三)、(四)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一)、(二)、(五)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暫停其3至6個月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並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本人的醫療保險憑證供他人就醫、購葯的;(二)冒用他人醫療保險憑證就醫、購葯的;(三)符合出院條件,醫療機構開具出院通知書後,拒絕出院的;(四)醫療保險憑證遺失未及時辦理掛失手續,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五)採取欺騙、虛構事實、偽造證明(單據)等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待遇的。

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的上述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期間,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改變其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方式;對拒絕接受調查的,可暫停其醫療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醫療保險基金損失,並視情節停止6個月以下的醫療保險服務費用結算;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直至暫停或取消其定點資格,並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處罰:

(一)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或增加收費項目,將未確定收費標准和不屬於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列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二)採用掛名住院或將本院有條件診治的病人借故推諉給其他醫療機構的;

(三)診治過程中不驗證或採取弄虛作假手段,或者將未參保人員的醫療費列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四)不因病施治,超量開葯,分解門診或住院人次,串換葯品、醫療服務項目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連接醫療保險計算機網路系統,或為非定點醫療機構、非定點零售葯店提供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六)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追回,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財經紀律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二)擅自更改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的;(三)不按規定執行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四)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牟取私利的;

(五)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個人挪用醫療保險基金的,應追回被挪用的醫療保險基金;沒收違法所得,並入醫療保險基金,並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於舉報騙取醫療保險待遇或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按《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給予適當的獎勵,獎勵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單獨列支,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率和待遇標准,根據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和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平衡情況需要調整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經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

第四十五條參保人員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原渠道處理。

因突發性疾病流行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圍的急危重病人,所產生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所稱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段內,具有本市非農戶籍且已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以非全日制、臨時性等靈活形式就業或自謀職業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的外來務工人員,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與本市用人單位、個體工商戶僱主建立勞動關系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第四十七條單位的外來務工人員和參加職工低標准養老保險的本市戶籍人員,失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單獨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所稱年度是指當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第四十九條職工平均工資以市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准。

第五十條本規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寧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市政府令99號)同時廢止。

❺ 社保在上海 工作在寧波

有個前提,戶口是在哪裡;
如果你戶口所在地不在寧波,可能轉不過來。如果戶口在寧波,那麼在寧波辦好了社保賬戶以後,就可以辦理轉移手續。
如果你是非寧波戶口,那麼至少要在寧波工作、繳納社保十年以上(現在繳納幾年以上才可以轉移,先咨詢一下工作所在地的社保中心),才可以將上海工作3年的社保個人繳納部分轉移過來。
在上海繳納的3年社保,暫時不轉移是沒關系的,未來幾年社保會聯網,會統一計入個人賬戶。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❻ 寧波開元國際旅遊有限公司怎麼樣

寧波開元國際旅遊有限公司是2001-09-03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注冊地址位於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百丈東路812號。

寧波開元國際旅遊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3021273018573XR,企業法人徐歡樂,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寧波開元國際旅遊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兼業代理:意外傷害保險(憑有效許可證經營)。 代購飛機票及車、船票及訂房服務。

寧波開元國際旅遊有限公司對外投資0家公司,具有1處分支機構。

通過愛企查查看寧波開元國際旅遊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資訊。

閱讀全文

與寧波市旅遊保險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炒股可以賺回本錢嗎 瀏覽:367
出生孩子買什麼保險 瀏覽:258
炒股表圖怎麼看 瀏覽:694
股票交易的盲區 瀏覽:486
12款軒逸保險絲盒位置圖片 瀏覽:481
p2p金融理財圖片素材下載 瀏覽:466
金融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於什麼 瀏覽:577
那個證券公司理財收益高 瀏覽:534
投資理財產品怎麼繳個人所得稅呢 瀏覽:12
賣理財產品怎麼單爆 瀏覽:467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瀏覽:531
保險基礎管理指的是什麼樣的 瀏覽:146
中國建設銀行理財產品的種類 瀏覽:719
行駛證丟了保險理賠嗎 瀏覽:497
基金會招募會員說明書 瀏覽:666
私募股權基金與風險投資 瀏覽:224
怎麼推銷理財型保險產品 瀏覽:261
基金的風險和方差 瀏覽: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見 瀏覽:610
銀行五萬理財一年收益多少 瀏覽: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