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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受益人怎麼分配

發布時間:2021-09-03 18:31:36

㈠ 受益人保險金分配

公司不能領取的,除非在定合同時特別說明,不然受益人為家屬,妻子,孩子父母為第一繼承人,但要出具證明的

㈡ 保險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賠償金怎麼分

以死亡為保險標的壽險合同如在被保險人生前未指定受益人,則視為法定,其意義是如被保險人死亡則按照《繼承法》規定,保險賠償金作為遺產繼承。通常情況是:有遺囑按照醫囑繼承,無遺囑第一順序繼承人先發生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在遞交理賠申請是應同時提交《繼承權公證書》或者《繼承權協議書》,其內容是確定繼承人身份和繼承份額。您所述的情況分兩種:一、繼承人之一無法到場簽字或者到公證處公證;二、繼承人之一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三、繼承人毫不知情。第一種情況保險公司可以到現場確認是否屬於繼承人的真實意圖。第二種情況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不具自主意識的成人(例如痴呆、植物人、昏迷期間),這種情況保險公司認可其應得的平均份額,但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為領取,在提供相應證明文件情況下,與保險公司簽訂帶領取協議。第三種情況是保險公司絕對不能接受的,因為一旦保險公司錯誤支付,其他法定繼承人可以通過訴訟渠道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自己應得的份額,從而造成重復支付。
其實保險公司也是規避風險而並非介入家庭問題。你如果要求獨立領取保險金,除非向保險公司出具他人放棄繼承的文件,或者由您擔保向其他繼承人分配保險金的文件。這種文件一般由公證機關確認,此外國家企事業單位、居委會、村委會也可以證明和擔保。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㈢ 如何確定保險受益人順序

不要隨便應付買保險,沒了解清楚就買,後續會有麻煩,這里有份科普:《買保險之前,一定要先搞清楚這些關鍵知識點!》

在保險的眾多概念里,最先要知道的就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接下來就分析分析: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概念

(1) 投保人

訂立了保險合同,後續給保險公司繳納保費的人就是投保人。可以將買保險比喻為買東西,存在買賣雙方,很明賣家是保險公司,買家是投保人。

(2) 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就是受到保險合同保障,可以請求保險金的人。一個小例子,小紅買了重疾險給小白,小白不幸確診重疾,這份保險就會賠錢,這份保單里,小白是被保險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也就是說小紅可以給自己買重疾險,那麼被保險人和投保人都是小紅。

(3) 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比如,小白有一份重疾險,不幸確診重疾後,這份重疾險就會賠錢給小黑。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限制

①投保人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情況下,才可以訂立保險合同,對此,《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能投保的人有這些:

㈣ 意外保險的法定受益人,如何分配保險金

意外保險指定受益人為保單人填寫的受益人,而法定受益人為法律上認可的財產繼承人。

一般來說,只要受益人是指定的,最終被保險人一旦死亡,指定的受益人就可以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是「法定」的,情況就不同了,人身保險金被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其人身保險金作為遺產處理後,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若是「法定」,如果被保險人生前負有一定的債務,人身保險身故金首先是用於償還其所負債務,剩餘的金額部分才可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意外傷害保險是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最合理的方式是,作為身故受益人,如果父母沒有生存至保障期滿,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又未及時變更這份保單的身故受益人,則身故受益人將自動變更為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可能是被保險人的配偶或子女),即有可能是投保人的孫輩。

所以說,投保人對保險受益人最好是指定,而非「法定」,如果是指定,受益人就可以得到保險賠償,而「法定」就不一定了。投保人在簽署保單時,最好寫明受益人。

㈤ 父母,保險賠償金受益人是法定,賠償金給怎麼分配

一、遺產的份額應該怎麼分配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4、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5、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6、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二、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哪些人
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結婚條件,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另外,經法院確認屬於事實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我國法律還規定,於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雙方不願意接觸關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可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被收養人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仍可作為生父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樣,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仍可作為親生子女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的,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㈥ 買了意外保險人死了受益人怎麼分配

購買意外保險後被保人死亡,其賠償款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來執行,如果指明其賠償款歸受益人所有,則賠償款分配給受益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6)保險理賠受益人怎麼分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分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應再保險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將其自負責任及原保險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再保險接受人。

㈦ 保險受益人如何分配受益金

保險指定受益人的話就按照指定來分配,沒有指定按照遺產來分配!

㈧ 保險裡面的法定受益人的定義以及保險賠償金分配方式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有關條文規定的精神,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於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其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賠償。
兩種理解兩種賠付。
所謂法定受益人,與指定受益人不同,是指直接依據保險法的規定而產生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之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此處的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即為法定受益人。需要指出的是,法定受益人與前述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雖然都是將保險金給付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但二者在性質上有著根本區別。前者源自法律的規定,後者則來自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前者所得的是遺產,需繳納遺產稅,並在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承擔償還被保險人生前所欠稅款和債務的責任;後者所得的是保險金,無需納稅,也無需償還被保險人所欠的稅款和債務。

目前的人身保險實務中,受益人指定不明是一普遍現象。「法定」、「法定受益人」等表述常常出現在保險單受益人一欄中。「法定受益人」這一表述在《保險法》等法規中都找不到,學理上有人認為是指被保險人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享有保險金繼承權的人。實務中,也通常將「法定受益人」視為未指定受益人來處理。「法定」一詞則會產生以下兩種不同的理解並導致不同的保險金分配方式。
1、理解為未指定受益人。因「法定」一詞指代不明確,容易產生爭議,有人主張將其視為未指定受益人。根據《保險法》第63條的規定,人身保險合同沒有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即在此情況下,沒有受益人,只有法定繼承人,保險金就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作為遺產處理就要遵循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根據《繼承法》第33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2、理解為「法定繼承人」。按照這種理解,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即是保險合同受益人,其應按照《保險法》第62條的規定對保險金享有受益權——「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由於受益權屬於固有權,不是繼承而來,因此受益人所應領取的保險金不能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兩種不同理解導致了不同的保險金處理方式。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對此問題進行了明確。《解釋》第48條規定,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欄中只填寫「法定」字樣,視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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