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簡述年齡誤告條款
B. 人壽保險的不可抗辯條款,年齡誤告的情況
如果現在沒有出險,保險公司很可能會同意更改年齡,更改年齡後可能會造成保費增加,例如您父親是65歲投保的,那麼就補交65歲到53歲交費的保費差值。但是不知道這個保險是否允許65歲的人投保,如果65歲的人不能投保此款險種,即費率表也沒有對應的費率,保險公司可能會單獨計算一個表外費率,您按照這個費率補交保費。
這個是我見過的做法,但是不同公司可能處理方法不同,僅供參考。
C. 人身保險(壽險)中對年齡誤告的處理方式是否存在顯失公平
我只是保險代理人,不是權威人士,但就你的問題探討進行一下回復,有不對之處還請見諒。
保險合同是誠信合同,是授信合同。投保人在投保時,需要如實告知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一切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健康信息,經濟信息等,由於自己的失誤,造成的損失肯定是要由自己承擔責任的。因此,在所有能夠涉及到的違約責任,保險公司都在合同中註明了,因此,就沒有失公允一說了,即使是無息退還多收的保費,也是因投保人造成的,那麼少收保費肯定要罰息了。
D. 什麼叫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年齡誤告
所謂年齡誤告也就是因為疏忽或其他的原因造成的告知年齡於實際年齡不相符,而影響了保險費率的認定,造成多收或者少收了實際保費,甚至於造成了合同的不成立,比如過了投保年限之類的。
E. 保險中的年齡誤告條款指的是什麼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小諾解答:
您好!
所謂年齡誤告條款,是指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要求進行年齡差異調整的條款,一般出現在長期健康保險合同中。由於年齡是死亡率和發病率的重要關聯因素,保險公司要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和身體狀況來確定是否承保和適用費率,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的實際年齡。"任何人不能因為自己的錯誤而得益"是合同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年齡誤告是一項重大的錯誤,法律規定投保人因誤報年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或損失。
年齡誤告的條款主要內容是:
1.如果投保人投保時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2.如果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但真實年齡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由此投保人少交的保險費,保險公司有權要求投保人補交;
3.如果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多交了保險費,保險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
F. 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年齡誤告是指什麼,如何處理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在被保險人誤告年齡的情況下所簽定的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在人壽保險合同中,年齡對保險費率的確定以及保險合同的成立與否有著重要的影響。由於人壽保險主要是以人的生死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的,保險公司在設立保險費率時首先就要盡可能的估計所承保的被保險人的死亡概率,而李某在訂立保險合同後的死亡概率取決於許多因素,如年高體弱,生活習慣,工作環境等等。統計表明,在成年人中年齡越大死亡概率就越高,生存概率就越小。簡易人身保險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生存之保險期滿或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發生保險事故而死亡或傷殘時,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約定的保險金的合同。凡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參加全勤勞動或符合工作條件的人,均可以投保簡易人身保險。投保人在投保時可以選擇不同的保險期限,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四種。本案中李某投保的是五年保險期的簡易人身保險,五年的保險期限只適用於年齡在六十周歲至六十五周歲的被保險人。李某的實際年齡為67周歲根本就不符合投保條件,為了達到投保的目的他故意將67歲改寫為64周歲,李某的這種做法在保險實務中稱為年齡誤告。
在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時,保險人並不嚴格的審查被保險人的年齡,而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受領給付保險金申請時,須按要求嚴格審查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證明資料包括被保險人的年齡,如果此時發現年齡誤告情況,則按照我國《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由此可知,對於因年齡誤告而導致真實年齡誤告是在投保人投保後的兩年內保險人發現的,則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二是若年齡誤告是在投保人投保後兩年之後發現的,則此時保險人無權解除保險合同,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必須按約定支付保險金。法律對任何權利的保護都不是無期限的,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督促保險人及時行使解除權,維護雙方保險法律關系的穩定。
本案中,李某的投保日期為2000年7月6日,死亡日期為2002年11月13日,雖然李某在投保時存在年齡誤告的情況,但保險合同的成立已經超過了兩年,保險公司在此時便不再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因此,在李某死亡後保險公司應該按約向李某的家人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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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人身保險合同的常見條款有哪些
(12)受益人條款。受益人條款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關於受益人的指定、資格、順序、變更及受益人的權利等內容的具體規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十分重要的關系人,很多國家的人身保險合同中都有受益人條款。人身保險中的受益人通常分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兩類。指定受益人按其請求權的順序分為原始受益人與後繼受益人。許多國家在受益人條款中都規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這個受益人的權利將轉回給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可以再指定另外的受益人。這個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後繼受益人。當被保險人沒有遺囑指定受益人時,則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就成為受益人,這時保險金就變成被保險人的遺產。(13)紅利任選條款。紅利任選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如果投保分紅保險,便可享受保險公司的紅利分配權利,且對此權利有不同的選擇方式。分紅保單的紅利來源主要是三差收益,即利差益、死差益和費差益。利差益是實際利率大於預定利率的差額;死差益是實際死亡率小於預定死亡率而產生的收益;費差益是實際費用率小於預定費用率的差額。但從性質上講,紅利來源於被保險人多繳的保費,因為與不分紅保單相比,分紅保單採取更保守的精算方式,即採取更高的預定死亡率、更低的預定利率和更高的預定費用率。(14)保險金給付的任選條款。壽險的最基本目的是在被保險人死亡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時,提供給受益人一筆可靠的收入。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保單條款通常列有保險金給付的選擇方式,供投保人自由選擇。最為普遍使用的保險金給付方式有以下五種:①一次支付現金方式。這種方式有兩種缺陷: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共同死亡的情況下,或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後不久死亡的情況下,不能起到充分保障作用;不能使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免除其債權人索債。②利息收入方式。該方式是受益人將保險金作為本金留存在保險公司,由其以預定的保證利率定期支付給受益人。受益人死亡後可由他的繼承人領取保險金的全部本息。③定期收入方式。該方式是將保險金保留在保險公司,由受益人選擇一個特定期間領完本金及利息。在約定的年限內,保險公司以年金方式按期給付。④定額收入方式。該方式是根據受益人的生活開支需要,確定每次領取多少金額。領款人按期領取這個金額,直到保險金的本金全部領完。該方式的特點在於給付金額的固定性。⑤終身年金方式。該方式是受益人用領取的保險金投保一份終身年金保險。以後受益人按期領取年金,直到死亡。該方式與前四種方式存在一個不同點,就是它與死亡率有關。(15)共同災難條款。
H. 人身保險合同的常見條款有哪些
【摘要】人身保險合同常見的條款有不可抗辯條款、年齡誤告條款、寬限期條款、保費自動墊繳條款、復效條款、不喪失價值任選條款、保單貸款條款、保單轉讓條款等等。(1)不可抗辯條款。不可抗辯條款又稱不可爭議條款。所謂不可抗辯,就是說當保險人放棄了可以主張的權利,以後不可以再主張。該條款規定,保單生效一定時期(通常為2年)後,就成為不可爭議的文件,保險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等為由,否定保單的有效性。保險人的可抗辯期一般為2年,保險人只能在2年內以投保人誤告、漏告、隱瞞等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險金。該條款旨在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正當權益,同時約束保險人濫用誠實信用原則。(2)年齡誤告條款。年齡誤告條款通常規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時誤報被保險人?年齡情況下的處理方法。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年齡不實影響合同效力的情況。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合同為無效合同,保險人可解除保險合同,但向投保人退還保費。二是年齡不實影響保費及保險金額的情況。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費少於應付保費或多於應付保費,保險金額根據真實年齡進行調整。調整的原因在於年齡是壽險估計風險與計算保險費率的主要因素。調整的方法是:誤報年齡導致實繳保費少於應繳保費的,投保人可以補繳過去少繳保費的本利,或按已繳的保費核減保險金額;誤報年齡導致實繳的保費大於應繳保費的,無息退還多收的保費。(3)寬限期條款。寬限期條款是分期繳費的壽險合同中關於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不因投保人延遲繳費而失效的規定。其基本內容通常是對到期沒繳費的投保人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寬限期內繳納保費,保單繼續有效。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給付保險金,但要從保險金中扣回所欠的保費及利息。《保險法》規定的寬限期為60天,自應繳納保費之日起計算。寬限期條款是考慮到人身保單的長期性,在一個比較長的時間內,可能會出現一些因素影響投保人如期繳費,例如,經濟條件的變化、投保人的疏忽等。寬限期的規定可在一定程度上使被保險人得到方便,避免保單失效,從而失去保障,也避免了保單失效給保險人造成業務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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