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法》中關於保險合同解除的程序的規定
方式: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的一種單方解除權。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法律之所以給投保人這樣的權利,是因為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是獲得保險保障,但當主觀情況發生變化,投保人感到保險合同的履行已經無必要時,則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不過,法律對此也有必要的限制: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不得解除;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約定,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作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但是,保險法第十六條對保險人解除合同權利進行了限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依照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當發生以下事由時,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過失未履行如實告之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種保險價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維護保險標的的義務。
(3)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的義務。
(4)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此種情況下,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兩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險費後,未按約定或法定期限支付當期費用的,合同效力終止,合同效力終止後兩年內雙方未就恢復保險合同效力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但是,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6)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7)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但也有例外,對此,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協議解除。協議解除又稱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由於保險合同的解除關繫到重大利益,故其約定解除事由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記載,解除協議時也應採取書面形式。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B. 保險合同成立後,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的主體是誰
投保人權利有:
1. 請求保險人說明保險條款權利;
2 .合同變更請求權;
3 .如實告知的義務;
4 .按約繳付保險費義務;
5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6 .重復保險通知義務;
7 .建議被保險人維護標的安全義務等。
根據《保險法》第20條規定,投保人可以變更合同內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是這個保險產品合同所保障的人,其財產利益以及人身安全都會受保險合同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既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被保險人的權利有: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在一定條件下享有保險金受益權。
1、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及其保險金額,在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的情況下,保險合同無效。
2、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有權指定或變更受益人,而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事先徵得被保險人的同意。
3、享有保險金受益權:根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即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義務: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並沒有指定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並沒有其他受益人。
保險退保的一般流程如下:
1、通過撥打客服電話或到網點櫃台,向保險公司提交退保申請,說明退保的原因和退保時間。
2、保險公司對退保申請進行審核後,出具退保批單,同時收回保單。
3、退保人根據保險公司要求,持退保批單和身份證,到保險公司領取應退給的保險費。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保險問題咨詢可以直接私信我。
C. 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有哪些,行使保險人的合同
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有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兩類。
1,約定解除權。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有權就合同的具體內容進行約定,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德,這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則的要求。雙方當事人可約定合同解除的情況及條件。
2,法定解除權。保險合同的法定解除權是指當事人行使的法律法規所賦予的解除權而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一般合同的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條件包括不可抗力、預期違約、延遲履行、根本違約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D.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或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有誰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的主體是
投保人隨時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E. 保險合同成立後誰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條(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棄權規則)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不可抗辯原則)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禁止反言)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F. 保險合同主體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是什麼
保險人: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有根據合同規定承擔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投保人:有按合同約定按期交納保險費的義務,有隨時終止合同的權利,如是分紅保險或萬能險,還有取得紅利的權利。
被保險人:有隨時終止合同的權利。有如實告知的義務。
受益人: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有取得保險利益的權利(主要體現在被保險人死亡時)。有及時報告保險事故發生及提供相應資料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