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總的來說,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是一種民間保險或私人保險,而是一種政府保證或國家保證,其保險人即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不僅具有國家特設機構的性質,而且其保險往往與政府間投資保險協議有密切聯系。
第二要了解
1.海外投資保險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
2.一般商業信用保險,又叫國內信用保險。是以國內貿易中賒購方的買方信用、接受預付款的買方信用、借貸活動中的借方信用等為保險標的的信用保險。它是指在商業活動中,作為權利人的一方當事人要求保險人將另一方當事人作為被保證人,並承擔由於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而使權利人遭受商業利益損失的保險。
第三:區別:從表面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具有一般商事保險制度所具有的射幸性、事後補償性及代位性等基本特點;然而,如果對各國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動機及該保險制度固有內涵作深層次的考察,不難發現其具有濃厚的國際政治性質和官方性質。
❷ 海外投資保險的投保制度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又稱為「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 在國際條文中,多數國家都用「海外投資保證」(InvestmentGuaranty)一詞來替代「海外投資保險」。從大體上講,他們是一致的,但從嚴格法律意義上講,現在各國所實行的投資保證實質上就是投資保險。兩者相比,投資保證對所受損失進行全部賠償,而投資保險只按投資的一定比例並基於一定條件進行補償;而且投資保險不承保商業風險。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世界各資本輸出國的通行制度。自美國1948年在實施馬歇爾計劃過程中創設這一制度以來,日本、法國、德國、挪威、丹麥、澳大利亞、荷蘭、加拿大、瑞士、比利時、英國等國家也先後實行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僅發達國家如此,發展中國家與地區也於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為本國本地區的海外投資者提供政治保險。中國自1979年以來海外直接投資在企業數量和投資規模上都取得了長足發展。尤其在發展中國家的投資日益增多,但發展中國家出現政治風險的可能性遠比發達國家要大,中國為了進一步鼓勵海外投資,就需要依據現實國情建立可行的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
❸ 簡述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及其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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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中金摩根: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又稱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它是國際投資保護的重要法制之一。
特徵
1、海外投資保險
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2、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
只限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3、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
只限於政治風險,如徵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
4、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
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於進行事後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
❺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徵
戰亂險,包括戰爭險與內亂險,是指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的投資因當地發生戰爭等軍事行動或內亂,而導致損失的風險。「戰爭等軍事行動」是指不同國家、軍隊或團體、武裝部隊之間的戰爭或武裝沖突。「內亂」是指革命、騷亂、暴動,旨在推翻東道國現任政府在全國或部分地區的統治的暴力行為,但不包括罷工、學潮等運動。一般恐怖主義活動或國內騷亂所致的損失,也不屬於戰亂險,除非是出於國內或國際有組織的武裝力量的敵對行動對該財產的蓄意破壞。美國將戰亂險「限於個人或集團主要是為了實現某種政治目的而採取的破壞活動所造成的損失」。
除上述三種險別外,英國還承保「其他非商業性風險」,美國承保「營業中斷險」。根據美國1985年《海外私人投資公司修訂法案》,營業中斷險的基本含義是:不論發生禁兌保險事故,或徵收保險事故,或戰亂保險事故,致使海外私人投資者投保的投資企業的營業中斷,從而遭受損害者,應由承保人給予賠償。將「營業中斷險」作為單獨險別,其目的在於對海外美國私人投資給予更大的投資保證,以鼓勵資本向海外輸出。
❻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主要內容
根據各國立法與實踐,負責實施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有政府機構、政府公司或公營公司等。美國是採用政府公司作為保險人的典型國家,由兼具公、私性質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主管海外投資保險業務,公司董事會由總統遴選的13名董事組成,國際開發署署長兼任董事長;行政機構是由總統委任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組成;公司在財政年度末須向國會提交經營報告。澳大利亞也屬此類。日本、紐西蘭和瑞典等國是由政府機構承保海外投資政治風險。如日本,法定保險人是通產省大臣,具體業務由通產省貿易局輸出保險課(EID/MITI)承辦。還有的國家由政府與國營公司共同負責承保海外投資政治風險,如聯邦德國,財政部是法定保險人,具體業務由黑姆斯信用保險公司(HermsKerditversicherungsA.G.)和信託與監察公司(TreuarbeitA.G.)兩家國營公司經營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但只負責執行投資保證業務,而主管審查與批準保險的機關,為經濟部、財政部及外交部代表所組成的有決議權的部際委員會及會計審核院和聯邦銀行代表組成的咨詢委員會,主要審查該投資項目是否值得鼓勵,以及對加強聯邦德國同發展中國家經濟關系有無積極貢獻。因此,聯邦政府是法定保險人,執行則由兩個國營公司負責。
法國的做法類似於聯邦德國。法國的法定保險人為經濟與財政部,實行海外工業投資與商業投資保證並行的「雙軌制」,由法國外貿銀行(FTB)、法國外貿保險公司(FTIC)承擔業務。法國外貿保險公司提供優惠保險措施,其投保條件限於可帶動一定數量出口的海外投資,即在投保時應附交一份出口計劃,並須兌現;否則,該公司可單方撤消該保險合同。這是適用於出口者出口投資擔保的專門體制。凡不符合出口投保條件的投資可申請法國外貿銀行承保,它屬於海外工業投資保證體制,是適用於所有法國海外投資的基本體制。 保險標的,即合格投資,一般各國認為,合格投資的條件有三:首先為新投資。在美國,新投資除為新建企業或投資、入股外,也包括對現有企業的擴大、現代化及其發展的投資。日本認為,認購外國法人或企業發行的新股為新投資。德國的新投資是指在保險契約訂立前,已經進行的投資,該投資不在保險之列。法國與德國對與新投資的認識基本等同,但同時認為,以擴大企業生產為目的的利潤再投資亦為新投資;其次,投資項目應得到東道國的批准。為了保證投資項目在東道國的安全,大多數國家要求投資應取得東道國的同意。如美國、日本等國均要求投資應取得東道國同意並批准;最後,投資對投資者母國經濟發展有利。如美國法律規定,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在承保投資項目時,必須考慮投資項目是否有利於美國經濟,包括美國工人就業、國際收支平衡以及美國經濟發展目標的有利影響。
關於投資部門,美國法律對於不能維持本國商品市場利益,特別是不能保持國內就業水平的,不允許投保,共九類:紡織品投資,農業生產的投資,以向美國出口為目標的投資,投資企業為非美國所能控制,投資目的在於替代美國國內從事同類企業活動的設備的投資,從事軍事生產產品的投資,關於旅店及賭博設施的投資,從事娛樂設施的投資,從事商業投機事業的投資等。法國法律明文排除為投機性金融業、農業、房地產業(不包括旅館業)以及科研的投資。
此外,各國對合格的東道國也有不同的要求。美國限於同其訂有投資保證協定的國家和地區的投資,以及限於友好的發展中國家或不發達國家的投資,要求該國應尊重人權和國際上公認的工人權利。德國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中,合格東道國是發展中國家。日本對東道國無特別限制,實踐中要求東道國的外資保護政策應較完備,並且其政治、經濟狀況須是已被認定為顯然無重大問題和安全的國家。法國法律對兩家保險公司的規定不同:法國外貿銀行規定了四類可接受的東道國:法郎區國家、經合組織成員國、與法國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以及不屬於上述三類但給予法國投資者以滿意待遇和保護、取得法國當局特別許可的國家。法國外貿保險公司:東道國在訂立保險契約時未發生政治動亂或戰爭。
至於投資方式,各國對承保的投資方式一般沒有什麼限制,以股權、貸款、債券投資、向分支機構投資,或以其他財產權予以投資都可以申請投保。 根據各國有關的規定,合格投資者就其合格投資要取得政府的投資保險,必須按法定的程序進行:
①提出申請。海外私人投資者在投資之前向海外投資保險機構提出投保申請,主要是提交投資保險申請書及必要資料;
②審查批准。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對保險申請進行審查,主要是對投資者及其投資是否合格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合格的,予以批准。前已述及,盡管在一些國家法律並未規定對於本國的海外投資進行審查,但這些國家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的適用卻要求審查部門對申請投保的投資予以審查。美國由海外私人投資公司負責對投資進行實質審查,日本由通產省大臣審查,德國部際委員會和咨詢委員會進行審查,法國由經濟與財政部長任主席的投資委員會審查。可以看出,此類審查既有實質性審查又有形式性審查。
③簽訂保險合同。經審查確認申請合格並獲批准後,由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投資者有義務按合同的規定繳納保險費。就綜合保險費(投保險別為所有)率講,美國為1.5%,德國0.75%-1.5%,日本0.55%-1%;法國外貿銀行為0.7%-0.9%、外貿保險公司為0.4%-0.9%。
④支付保險金。保險金是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向投保人實際支付的賠償金額。一旦發生承保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依據保險合同向海外私人投資者支付約定的保險金。保險金的數額一般是依據損失額與賠償率確定的,通常在保險合同中加以明確規定。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承保的保險金,以被保險人最初投資時保險人批準的投資項目投資的美元票面價值加上保險合同所定限度內該投資實際上應得的利潤、利息或其他收益為限額。但該公司通常只按被保險人投資金額的90%支付保險金,由被保險人承擔投資金額為10%的風險損失。日本、挪威、荷蘭、英國等國要求投資者承擔至少10%的損失,瑞士為30%,加拿大、丹麥為15%。德國保險人承擔損失的80-95%,其餘5-20%的損失由被保險人承擔。但如果保險事故或損失是由可歸責於投資者一方的欺詐、虛假行為或重大失誤所致,則投資者無權索賠。
⑤代位求償。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在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後,可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基於保險事故而享有的對東道國的索賠權和其他權益,包括所有權、債權等。但各國在這一方面的規定並不完全相同。
❼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發展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世界各資本輸出國的通行制度。自1948年美國在實施馬歇爾計劃過程中創設這一制度以來,日本、法國、德國、挪威、丹麥、澳大利亞、荷蘭、加拿大、瑞士、比利時、英國等國家也先後實行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僅發達國家如此,發展中國家與地區也於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為本國本地區的海外投資者提供政治保險。我國自1979年以來海外直接投資在企業數量和投資規模上都取得了長足發展。尤其在發展中國家的投資日益增多,但發展中國家出現政治風險的可能性遠比發達國家要大,我國為了進一步鼓勵海外投資,就需要依據現實國情建立可行的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
❽ 論述中國海外投資制度的主要內容
中國企業海外投資模式比較分析
一、建立海外營銷渠道投資模式
建立海外營銷渠道投資模式,指的是我國一些企業進行海外投資的目的並不是在東道國設立生產基地或研發中心,而是要建立自己的國際營銷機構,藉此構建自己的海外銷售渠道和網路,將產品直接銷往海外市場,減少中間環節,提高企業的盈利水平。據商務部統計,截至2003年底,境外貿易性企業占境外企業總數的55%,這些貿易性企業中有相當數量是國內主辦企業的海外營銷機構。這說明到目前為止,建立海外營銷渠道投資模式是中國企業海外投資最主要的模式。
中國最大制葯企業三九集團的海外投資基本上屬於這種模式。三九集團的製造基地和研發中心等均在國內,海外公司主要是營銷機構。自1992年以來,三九集團先後在香港、俄羅斯、馬來西亞、德國、美國、南非、新加坡、日本、中東地區等十幾個國家和地區設立了營銷公司。這些營銷公司作為三九集團在海外的窗口,擔負著讓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消費者了解三九產品,開拓三九產品海外銷售市場的重任。海外營銷公司的發展壯大,使三九集團產品的市場由單一國內市場逐步演變成為全球性市場。另外,福建福耀集團、天津天獅集團、中糧集團、中化集團和中技集團等企業的海外投資也主要是為了建立本企業的海外營銷網路,也屬於建立海外營銷渠道投資模式。
從目前情況看,中國企業建立海外營銷渠道具有其優點和制約條件,其中優點表現為:一是企業通過構建自己的海外銷售渠道,減少中間環節,將產品直接銷往海外目標市場,有利於擴大出口規模。二是在此種模式下,企業不僅可以直接擴大產品出口,通過直接掌控海外銷售獲得流通領域的可觀利潤,還能直接了解市場信息。三是「國內生產、國外銷售」的做法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對於中國企業具有吸引力,因為導致中國生產的產品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勞動力充裕等因素有可能會保持較長時間。四是對於部分大企業而言,設立海外營銷渠道,有利於其通盤考慮進出口和國內外市場,通盤考慮國內外可利用資源,實施其全球發展戰略既推動出口也尋找進口贏利的好機會,真正做到國際化經營。五是從宏觀經濟角度看,還能夠為國家出口創匯,並解決大量勞動力的就業問題。
與此同時,中國企業建立海外營銷渠道還存在一定的制約條件,即採用這種投資模式主要是銷售走出去了,企業的生產、采購和研發等並未走出去,因而容易遭受國外包括反傾銷在內的各種貿易壁壘的限制,所以企業需要適當增強這方面的應對能力。
二、境外加工貿易投資模式
境外加工貿易投資模式是指我國有些企業通過在境外建立生產加工基地,開展加工裝配業務,以企業自帶設備、技術、原材料、零配件投資為主,經加工組裝成製成品後就地銷售或再出口到別的國家和地區,藉此帶動和擴大國內設備、技術、原材料、零配件出口。境外加工貿易投資模式由於適合我國目前經濟結構調整的要求,近年來日益成為企業海外投資的一種重要模式。據商務部統計截至2003年12月底,經商務部批准和備案設立的境外加工貿易企業已達490家。開展境外加工貿易的國內企業主要集中在技術成熟和生產能力過剩的紡織服裝、家電、輕工、機械和原料葯等行業。
近年華源集團境外加工貿易投資的規模已接近3億美元,起到了示範和龍頭作用1992年誕生於上海浦東新區的華源集團,是以紡織業為支柱產業的大型國有企業集團。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我國紡織業面臨的是國內市場萎縮、生產能力過剩,而在國際市場上又不斷受到以出口配額和保障措施等為主要形式的貿易壁壘的限制。在當時內憂外患的情況下,華源集團拋棄單純依靠出口佔領海外市場的傳統做法,另闢蹊徑開展境外加工貿易,先後在塔吉克、尼日、墨西哥、加拿大和泰國等地投資建立海外生產加工基地並合理利用原產地規則,有效繞過國外貿易壁壘,規避反傾銷,拓展了海外市場,並帶動和擴大了國內設備、技術、原材料、零配件出口。華源集團在墨西哥和加拿大設立了兩個紡織企業,利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規定的貿易區成員國境內生產的棉紗或纖維製成的紡織品享有免稅、免配額的優惠政策,擴大了對北美尤其是美國的棉紗和面料產品出口。
此外,深圳康佳集團、珠海格力集團和江蘇春蘭集團等企業的海外投資也多屬於境外加工貿易投資模式。
境外加工貿易投資模式的最大特徵是兩個互動即投資與貿易的互動和對外經濟貿易業務與國內經濟的互動。通過對外投資帶動和促進外貿出口第一個互動;通過對外投資與出口加快國內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是第二個互動。這些投資的主要目的是開拓國外市場、帶動出口,優化國內產業結構。
境外加工貿易投資模式的第二個特徵是企業開展海外投資的主要方式是在海外建立生產基地,開展加工裝配業務,以企業自帶設備、技術、原材料、零配件投資為主,經加工組裝成製成品後就地銷售或再出口到別的國家和地區。
採用這種投資模式的企業一般是我國技術成熟國內生產能力過剩的紡織服裝、家電、輕工、機械、原料葯等行業的製造業企業,投資集中在亞、非、拉和前蘇聯東歐國家等發展中國家與地區。企業開展海外投資的條件是企業國內生產能力過剩,但其產品在國外又有市場。
企業採取境外加工貿易模式開展海外投資,首要的優點是可以將成熟的技術設備和過剩的生產能力搬遷到市場銷路較好的國家和地區,這樣就能夠使企業過剩的生產能力繼續發揮作用,繼續獲得收益。其次,採用這種投資模式,主要是以國內的技術、設備、原材料、零配件等實物作為出資物,另外再加小部分外匯資金,可以節約外匯支出,符合一些企業的實際需要。第三,企業採取境外加工貿易模式開展海外投資,還能夠合理地利用原產地規則,規避和突破各種貿易壁壘,有效拓展海外市場。
三、海外創立自主品牌投資模式
海外創立自主品牌投資模式是指我國某些企業在海外投資過程中,不論是採取綠地投資方式還是採取跨國並購投資方式均堅持在全球各地樹立自主品牌,靠長期的投入培育自主的國際知名品牌,靠消費者認同自己的品牌來開拓海外市場。
該模式以海爾集團為代表。海爾集團在海外投資和跨國經營過程中,始終以創立世界知名的自主品牌為核心目標。早在20世紀80年代,海爾集團總經理張瑞敏就提出了「創海爾世界知名品牌」的戰略。1998年後海爾全力實施國際化戰略,使海爾成為國際化的海爾,讓海爾由中國名牌成長為世界名牌。
海爾集團在海外投資辦廠時,堅持打海爾的牌子,中方投資方是海爾,企業的名字是海爾,生產和銷售的產品是海爾牌的。由此看來,海外投資不僅是海爾佔領國際市場的手段,更是其創立世界名牌的有效途徑。海爾賦予了海外投資新的功能和含義。海爾採用的「先難後易」策略是由海外創牌模式決定的:海爾先進入歐美等在國際經濟舞台上份量最重的發達國家和地區,靠質量讓當地消費者認同海爾品牌,取得當地名牌地位然後靠品牌優勢以高屋建瓴之勢進入發展中國家。海爾在美國、歐洲實施設計、生產、銷售「三位一體」的本土化戰略,正是為了在歐美國家樹立起本土化的名牌形象,進而讓海爾成為世界名牌。隨著一個個本土化的名牌崛起於世界各地,海爾實施的創世界名牌的目標正在成為現實。2004年1月31日,世界五大品牌價值評估機構之一的世界品牌實驗室編制的《世界最具影響力的100個品牌》報告揭曉,中國大陸只有海爾集團一家入選,排在第95位。
在海外自主創牌投資模式的主要特徵十分明顯,一是企業海外投資無論採取綠地投資方式還是跨國並購方式,其核心目標之一始終是創立世界知名的自主品牌。二是採取「先難後易」策略,其中有兩層含義:即採取該模式的企業在進入國際市場時,採用先難後易的策略,如海爾在進入國際市場時先進入歐美等在國際經濟舞台上有份量的發達國家和地區,靠質量讓當地消費者認同海爾的品牌取得當地名牌地位後,再靠品牌優勢進入發展中國家;同時,採取該模式的企業開展海外投資的道路也是先難後易的,即先到發達國家建廠而後再向發展中國家擴展。由於創自主品牌定位很高,所以企業在跨國經營的初期註定要經歷較長的困難期,之後品牌才能逐漸被消費者認識、認知和認同,才能打開局面。二是「先有市場,後建工廠」,如海爾先通過出口擁有自主品牌的產品的方式進入海外市場,等海爾的品牌被當地消費者認同、佔領一定的市場份額後再投資建廠。
海外投資自主創立品牌的模式有其優點和制約條件。從優點來說,首先,這種海外投資模式屬於「厚積薄發」型,雖然開始階段起步艱難面對的成敗風險大,但一旦打造出世界上知名品牌,就能在國際投資和生產中處於產業鏈的高端,就能獲得超額利潤,就可以不再為國外跨國公司打工,從而為企業的國際化經營和長遠發展打下堅實基礎。其次該模式將樹立統一自有品牌和本土化戰略兩者有機結合起來。例如,為了適應不同國家和地區市場的不同需求,海爾在堅持統一自有品牌的前提下實行設計、生產和銷售「三位一體」的本土發展戰略。
從制約條件來看,這種海外投資模式具有相當的挑戰性。首先它要求企業擁有雄厚的資金和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擁有具有一定影響和知名度的品牌同時還需要國內投資企業有熟諳國外當地市場情況的專業人才來成功地打造和管理品牌。因為,到海外去辦企業已經有一定的難度,而在那裡林立的名牌之中創立自己的品牌就更難,而要將一個有待樹立和打造的品牌在當地塑造成知名品牌真是難上加難。這要求國內投資企業起點要高,在目前條件下,中國大部分企業不具備這些條件。其次,這種海外投資模式成本較高,風險較大。國際知名品牌不是一夜之間形成的,是經過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時間積累起來的,需要進行長期大量的品牌投入,應當說品牌的價值實際上是品牌投入的回報。那麼,海外企業既要進行生產投入,又要進行品牌投入,由於進行雙重投入,短期效益肯定要受到影響。
四、海外並購品牌投資模式
海外並購品牌投資模式是一種與海外創立自主品牌投資模式迥然不同的投資模式,它是指通過並購國外知名品牌,藉助其品牌影響力開拓當地市場的海外投資模式。這種模式的主要特徵一是「買殼上市」,即先收購國外當地知名品牌這個「殼」,然後藉助這個「殼」對產品進行包裝,獲得或恢復當地消費者的認同,快速進入當地市場。二是由於所並購的多是經營不善或破產的海外公司現成的知名品牌,仍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銷售渠道,所以該模式省去了海外品牌塑造和品牌推廣的時間與費用。三是該模式適用於具有一定資金基礎、信譽較好、有能力收購和駕馭海外知名品牌的大型企業。
海外並購品牌模式,已成為TCL集團獨特的海外投資模式。2002年9月,中國TCL集團下屬的TCL國際控股有限公司,通過其新成立的全資附屬公司施耐德電子有限公司(Schneider Electronics GmbH),收購了具有113年歷史、在德國和歐洲有廣泛的基礎、號稱「德國三大民族品牌之一」的百年老店施耐德電子有限公司的主要資產,其中包括「SCHNEIDER」(施耐德)及「DUAL」(杜阿爾)等著名品牌的商標權益。繼收購德國施耐德之後TCL集團又於2003年7月花費幾百萬美元間接收購了美國著名的家電企業戈維迪奧(Govedio)公司,這次收購是一次全資收購。戈維迪奧公司是一個做錄像機、DVD等視像產品的渠道公司,一年的銷售額約2億多美元。並購美國戈維迪奧公司後,TCL集團仍計劃在美國市場繼續使用戈維迪奧品牌銷售彩電、碟機等產品,努力擴大在美國市場的份額。借外國品牌開拓海外市場,已成為TCL集團獨特的海外營銷策略。
中國企業目前在國際競爭中的最主要優勢是成本優勢和產品優勢,最差的是品牌優勢,通過海外投資並購一些國外知名品牌,取他人之長補己之短,實現三個優勢的結合,有利於提升中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五、海外品牌輸出投資模式
海外品牌輸出投資模式指的是我國那些具有得天獨厚品牌優勢的企業,開展海外投資時不投入太多的資金,而多以品牌入股的合資形式或採取特許加盟與連鎖經營等其他方式進行拓展。採用該模式開展海外投資的我國企業目前為數不多比較典型的是北京同仁堂。
中華老字型大小同仁堂已有330多年的悠久歷史,如今已成為一家現代化的大型中葯企業。同仁堂的品牌譽滿海內外,作為中國第一個馳名商標,其品牌優勢得天獨厚。目前,同仁堂商標已受到國際組織的保護,在世界50多個國家和地區辦理了注冊登記於續,並在台灣進行了第一個大陸商標的注冊;同時同仁堂的產品已經暢銷到全球40多個國家和地區。同仁堂在中國擁有300多家零售和專營葯店,在海外也成立了l0多家公司或葯店,是2002年全國出口創匯最多的中葯企業。顯而易見,同仁堂的知名品牌已成為同仁堂集團開展跨國經營的特有優勢。同仁堂的海外投資,無論是品牌入股的合資形式還是採取獨資、特許加盟、連鎖等其他方式,都注意把「同仁堂」這個中華老字型大小的金字招牌向海外輸出,拓展海外市場。同仁堂的海外品牌輸出投資模式與前面分析的以海爾集團為代表的海外創立自主品牌投資模式不同,後者是一邊「走出去」一邊進行創牌活動,而前者則是在往外「走」時已經成為海內外知名的比較成熟的品牌。
採用這一模式的前提條件是企業需擁有知名品牌和自主知識產權,而這正是當前中國大多數企業的「軟肋」。因此,目前中國大多數企業還不具備採用這一模式的條件。但是,伴隨著中國企業爭創名牌進程的加速,相信在一定時期以後這種模式將會逐步流行開,因為來華投資的許多外國跨國公司都採用這種模式進入中國市場。雖然從總體上看中國的確缺少世界名牌,但是在中葯和中式餐飲等行業,中國的一些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商標,在國際上擁有核心競爭力。這些行業的企業進行跨國經營和海外投資,一定要注意發揮自身品牌的比較優勢和競爭力,爭取早日將企業做大做強,早日成為獨具中國產業特色的跨國公司。
六、海外資產並購模式
所謂海外資產並購模式是指中方企業作為收購方購買海外目標企業的全部或主要的運營資產,或收購其一定數量的股份,以實現對其進行控制或參股的投資行為。中方企業並購目標企業後一般不承擔目標企業原有的債權債務及可能發生的賠償,只承接目標企業原有的資產和業務。2000年4月,萬向集團整體收購美國舍勒公司即屬於海外資產並購模式,另外,像海爾集團收購義大利電冰箱製造廠、北京東方電子集團收購韓國現代電子、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購並西班牙瑞普索公司在印尼五大油田的部分權益、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兩億多美元收購印尼油氣田資產、中國網通(香港)公司牽頭收購亞洲環球電信網路資產、華立集團收購飛利浦在美國聖何塞的CDMA移動通信部門、上海制皂集團有限公司收購美國SPS公司和Polystor公司可充電電池生產資產項目等也屬於這類投資模式。
美國舍勒公司始建於1923年,是美國汽車市場上的三大零部件生產供應商之一。早在1984年,舍勒公司給了萬向一筆3萬套的萬向節訂單,萬向由此開始了汽車零部件生產之路。萬向的產品在美國市場銷售都冠以「舍勒」商標。從1994年開始,由於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再加上內部決策的失誤,舍勒公司的經營開始下滑。後來,舍勒主動提出請萬向並購的要求。結果,萬向花了42萬美元收購了舍勒公司的品牌、技術專利、專用設備及市場網路等主要資產,而廠房、設備等由另一家公司買走。並購「舍勒」的最直接效果是,萬向在美國市場每年至少增加500萬美元的銷售額。更深遠的意義則是,由於並購了「舍勒」,萬向產品有了當地品牌、技術和生產基地的支持。
採用資產並購方式進行海外投資,可以避免目標公司向我方企業轉嫁原有債務及「或有債務」。因此,以並購方式進行海外投資時,若我方企業考慮到海外目標企業可能存在債務不清、可能因對他人提供擔保而在交易完成後引起賠償等問題時,可採取資產收購方式。另外,在資產並購方式下,只要目標公司贊成資產出售的股東達到法定人數即可進行收購,即使目標公司有少數股東想阻撓也不影響我方企業的實際收購。
這種方式的制約條件一是由於多以現金方式進行收購,故需我方投入較多運營資本。二是由於中方並購企業在完成並購後要對目標企業進行整合,以實現海外並購的目的,因而應具備較強的管理能力和整合人才。三是對目標企業債務、稅收和法律訴訟等情況掌握方面的任何疏漏都可能形成並購陷阱,制約並購目標的實現。
由於目前國際直接投資業務中主要的方式是並購投資,而不是新建投資方式(或稱綠地投資方式),所以應當說海外資產並購模式是一種比較流行的海外投資方式。還有,資產並購模式是以大量非上市企業為交易對象,上市公司終歸只是海外企業群體中的一小部分,因而這一模式比海外股權並購模式具有更廣闊的應用空間,更適合廣大中小企業。隨著我國海外投資規模的日趨擴大,並購投資將日益成為企業海外投資的重要方式,其中資產並購模式會被更多的企業選用。
七、海外股權並購模式
海外股權並購模式是指我國公司購買一家海外目標公司(通常都是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具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認購其新增注冊資本,所獲得的股份達到一定比例可對該公司行使經營管理控制權的一種海外投資行為。在海外股權並購模式下,其交易的對象是海外目標公司的股權,而最終取得的是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我國企業作為收購方成為海外目標公司的新股東。近年來,國內企業選擇股權並購模式進行海外投資的事例逐步增多,如2001年萬向集團並購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的美國UAI公司、2003年北京東方電子集團收購上市公司冠捷科技等都屬於此類並購。
2003年8月,北京東方電子集團以10.5億港幣收購在香港和新加坡兩地上市的冠捷科技有限公司股份3.56多億股,以佔有其超過26.36%的股份成為冠捷科技第一大股東。冠捷科技是一家專業從事CRT顯示器、液晶顯示器、PDP顯示器以及液晶電視類產品的研發、製造和銷售的高科技企業。通過本次海外股權收購,北京東方電子集團將自此擁有從TFT-LCD面板到顯示器整機的技術和生產能力,以及遍及全球的市場、研發、服務體系,從而奠定了實現「通過產業整合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的戰略目標。
在股權並購模式下,作為投資主體的我方並購企業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但海外目標企業一般為在股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權並購實施過程復雜,但法律程序簡單。在法律程序上,只要並購方取得股權優勢後即可進行董事和監事的改選。股權收購完成後,海外目標公司作為我方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存在,擁有獨立的法律地位。由於買賣協議的簽訂方是我方收購企業和海外目標公司的不同股東,故該投資模式的交易決策具有分散性。
採用股權並購方式進行投資,由於不增加海外目標公司及其股東的稅收支出,故收購成本較低;同時可以運用股權並購方式取得目標公司的控股權,使目標公司在經營上與我方公司形成一個整體,為我方公司的國際化戰略服務。但採用這種模式,在股權收購條件下,我方企業要對海外目標公司的一切債務負責。另外,由於並購交易決策具有分散性,可能會遇到少數股東的阻撓。
隨著國際證券市場的發展,股權並購模式日漸通行。採用股權並購模式進行海外投資,我方企業既可以擴大生產規模和市場份額,實現規模經濟效益又可以節約交易成本,獲得生產要素內部化收益;運用股權並購方式我方公司可以在部分出資控股的情況下,以「小資本」控制「大資本」取得海外目標公司的控制權,實現企業資本滾動式發展,迅速實現企業海外擴張的目標;通過股權並購,還可實現我方企業海外間接上市的目標,即買殼或借殼上市。
八、國家戰略主導投資模式
國家戰略主導投資模式是指我國一些大型能源企業開展海外投資主要是政府的推動,注重的是國家的宏觀利益是為國家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國家能源安全的需要而向海外資源開發方面進行的投資。海外能源開發投資是落實國家能源安全戰略的重要步驟,這類投資需要巨額資金投入,投資回收期限長,投資風險大,需要政府來推動和承擔主要風險。在這種模式中,即包括新建海外企業也包括通過資產或股權並購而設立的海外企業。現階段,這種投資模式主要體現在能源戰略方面,今後將向資源戰略擴展。
開展該模式海外投資的代表性企業當屬我國三大石油巨頭即中石化、中石油和中海油。石油能源是保證中國經濟發展最重要的能源,開展國家戰略主導模式的海外能源投資是解決能源瓶頸的重要途徑。近年來三大石油巨頭積極實施國家提出的「走出去」戰略,著眼國家長期能源安全,紛紛進行海外油氣田的投資開發,先後啟動了二十幾個項目。三大石油巨頭與國外的很多合作項目採取的是「份額油」的方式,即中國石油企業在當地的石油建設項目中參股或投資,每年從該項目的石油產量中分取一定的份額。這種方式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石油進口數量以及價格的穩定。
海外投資的主體一般是大型國有或國有控股重點能源企業,有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資金來源有保證,抵禦風險能力較強,從而有利於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戰略實施。由於把落實國家能源安全戰略的宏觀利益放在第一位,這樣就比把企業利潤最大化作為第一位的其他投資模式能更有效地為國家戰略服務。我國人均資源佔有量較低,有些自然資源如石油的供給形勢己越來越嚴峻,為了維持國內經濟的穩定增長,中國必須通過海外投資參與國際能源生產分工,盡可能多地利用海外能源,落實國家的能源安全戰略。當前,中國規模最大的海外投資就發生在自然資源行業,而且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里,國家戰略主導模式的海外投資仍將是中國企業海外投資的重要模式之一。但這種投資模式在非能源行業一般不採用,由於所需投資數額較大,眼下非國有大型能源企業採用也不現實。
九、海外研發投資模式
海外研發投資模式是指我國一些高科技企業而非傳統的製造企業或資源開發企業通過建立海外研發中心,利用海外研發資源,使研發國際化,取得居國際先進水平的自主知識產權,並將對外直接投資與提供服務結合起來。首創這一海外投資模式的是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華為」)。
華為在全球建立了8個地區部和32個分支機構在美國矽谷和達拉斯、印度班加羅爾、瑞典斯德哥爾摩、俄羅斯莫斯科等地建立了多家海外研發中心,並通過各種激勵政策吸引國內外優秀科技人才進行研發,從而能夠及時掌握業界最新動態。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截至2002年底,華為累計申請專利2154件,發明專利申請量居國內企業之首,華為申請國際和國外專利198項,是發展中國家企業里最多的。華為作為中國馳名商標在86個國家和地區注冊600多件次。華為依託全球化技術開發網路,利用遍布世界各地的研發機構,以提供優質的產品和服務、更快的響應速度和更好的性能價格,幫助全球運營商確立可持續贏利的運營模式。現在,華為的設備已經在非洲、南美、東南亞、東歐等地區40多個國家晝夜運轉,靠著掌握越來越多的核心技術,華為在世界電信市場上已經能與跨國公司比肩較量。
高科技企業參與國際競爭,開展海外投資,必須擁有強大的技術開發實力和技術創新能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而中國高科技企業的弱勢和薄弱環節正在於普遍缺乏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創新能力嚴重不足。要解決這個問題,完全可以學習華為的做法,進行海外研發投資,建立研發中心,利用海外的研發資源,推動研發國際化取得居於國際先進水平的自主知識產權,提升科技國際競爭力。
❾ 什麼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有那些特徵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它是國際投資保護的重要法制之一。
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徵如下:
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只限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只限於政治風險,如徵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
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於進行事後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
❿ 什麼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有哪些特徵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它是國際投資保護的重要法制之一。
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徵如下:
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只限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只限於政治風險,如徵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
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於進行事後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