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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險的四項基本原則是什麼
合同的基本原則主要是:一、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二、自願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三、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四、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五、權利濫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3. 保險四大原則金典具體解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釋義》由中國保險學會及最高人民法院兼具保險法理論功底與實務經驗的法律專家執筆而著,全書採用「條文主旨」、「條文釋義」的體例分項對法條進行逐條解釋,並對保險法立法背景、立法爭議點進行重點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釋義》不僅對保險法理論的新近發展進行了深刻解讀,對保險法適用環境的現實問題進行了客觀描述。更對保險法律體系進行了系統梳理和應用點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釋義》由中國保險學會編著,是學習培訓的好教材,也是研究、應用《保險法》的重要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釋義》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調整范圍】
第三條【適用范圍】
第四條【從事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保險業務經營主體】
第七條【境內投保原則】
第八條【分業經營原則】
第九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章保險合同
第十條【保險合同及其主體】
第十一條【保險合同訂立原則】
第十二條【保險利益、保險標的】
第十三條【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
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效力】
第十五條【保險合同解除】
第十六條【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
第十七條【保險人說明義務】
第十八條【保險合同內容】
第十九條【無效格式條款】
第二十條【保險合同變更】
第二十一條【通知義務】
第二十二條【協助義務】
第二十三條【理賠】
第二十四條【拒絕賠付通知】
第二十五條【先行賠付】
第二十六條【訴訟時效】
第二十七條【保險欺詐】
第二十八條【再保險】
第二十九條【再保險的保費及賠付】
第三十條【爭議條款解釋】
第三十一條【人身保險利益】
第三十二條【申報年齡不真實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死亡保險的禁止】
第三十四條【死亡保險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五條【保險費的支付】
第三十六條【逾期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三十八條【禁止通過訴訟要求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九條【受益人的確定】
第四十條【受益順序及份額】
第四十一條【受益人變更】
第四十二條【保險金作為遺產情形】
第四十三條【受益權喪失】
第四十四條【被保險人自殺處理】
第四十五條【免於賠付情形】
第四十六條【禁止追償】
第四十七條【人身保險合同解除】
第四十八條【財產保險利益】
第四十九條【保險標的轉讓】
第五十條【禁止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條【安全義務】
第五十二條【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第五十三條【降低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保費退還】
第五十五條【保險價值的確定】
第五十六條【重復保險】
第五十七條【防止或減少損失責任】
第五十八條【賠償解除】
第五十九條【保險標的殘值權利歸屬】
第六十條【代位求償權】
第六十一條【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法律後果】
第六十二條【代位求償權行使限制】
第六十三條【協助行使代位求償權】
第六十四條【勘險費用承擔】
第六十五條【責任保險】
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相應費用承擔】
...............
參考資料: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4. 保險四個最基本的原則是什麼
您好!
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保持最大限度的誠意,雙方都應遵守信用,互不欺騙和隱瞞,投保人應向保險人如實申報保險標的的主要風險情況,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可保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具有各種利害關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依據。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可保利益。
補償原則,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無論以何種方式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也只能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同等狀態,被保險人不能獲得額外收益。
近因原則,近因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也就是說,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事實的形成有直接因果關系。按照這一原則,當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直接由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的,保險人才給予賠償。
希望對您有幫助!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5. 簡述保險四個基本原則以及具體內容是什麼
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保持最大限度的誠意,雙方都應遵守信用,互不欺騙和隱瞞,投保人應向保險人如實申報保險標的的主要風險情況,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可保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具有各種利害關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依據。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可保利益。
補償原則,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無論以何種方式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也只能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同等狀態,被保險人不能獲得額外收益。
近因原則,近因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也就是說,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事實的形成有直接因果關系。按照這一原則,當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直接由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的,保險人才給予賠償。
6. 怎麼理解保險的四個原則
險主要適用以下四種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2.可保利益原則
3.補償原則
4.近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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