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可以轉讓嗎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可以由被保險人背書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合同轉讓時尚未支付保險費的,被保險人和合同受讓人負連帶支付責任。 因船舶轉讓而轉讓船舶保險合同的,應當取得保險人同意。未經保險人同意,船舶保險合同從船舶轉讓時起解除;船舶轉讓發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險合同至航次終了時解除。 合同解除後,保險人應當將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止的保險費退還被保險人。
2. 海上保險合同與普通財產保險有什麼區別
海上保險合同與普通財產保險的區別如下:
一、海上保險合:
海上保險合同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①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②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③保險標的;
④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⑤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
⑥保險期間;
⑦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⑧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辦法;
⑨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⑩合同訂立的時間。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在上述內容的基礎上,就與具體保險標的和保險風險的有關事項作出約定。
二、普通家庭財產保險:
1、普通家庭財產保險是面向城鄉居民家庭的基本險種,承保城鄉居民所有存放在固定地址范圍且處於相對靜止狀態下的各種財產物質。
2、普通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險責任較為寬泛,包括火災、爆炸、雷電、冰雹、雪災、洪水、海嘯、地震、地陷、崖崩、龍卷風,冰凌、泥石流、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以及外來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暴風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結構倒塌造成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
3. 保險合同主體變更包括哪些方面
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通常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變更,其他保險合同的主體通常很少變更。
一、投保人的變更,屬於合同的轉讓或者保險單的轉讓,如在轉移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同時將保險合同一並轉讓給新的財產受讓人。《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變更合同。
二、被保險人的變更,只能發生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即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這是保險關系確立的基礎,是不能變更的。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變更實際上意味著投保人的變更,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因保險標的的移轉而消滅了,但是保險利益仍然存在,為受讓人所有。
三、受益人的變更,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4. 海上保險分為哪幾類
一、海上保險的種類有哪些
海上保險主要分為:
1、貨物運輸保險,保障由海上運輸工具承運各種物資的意外損失。
2、船舶保險,保障船隻在航行、作業、停泊、修理期間遭遇意外災害或事故造成的損失。
3、運費保險,保障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因為船舶發生意外事故引起預期運費收入的損失。
4、船東責任保險,又稱船東的保障與賠償責任保險,簡稱保賠責任,由保險人承擔船東的民事賠償責任,例如,對船員與第三人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船舶泄油污染海域後的清除責任以及油污引起的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二、海上保險的原則是什麼
海上保險的原則是指在海上保險活動中當事人應當遵循的行為准則。海上保險活動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活動類型,基於自身的特點和適用范圍,逐步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原則。根據國際慣例,這些基本原則可歸納為:損失補償原則、可保利益原則、近因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和代位求償原則。
1、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之後,保險人對其遭受的實際損失應當進行充分的補償。
2、可保利益原則
可保利益原則是指只有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的海上保險合同才有法律效力,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
3、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為了明確事故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認定保險責任而專門設立的一項基本原則。它的含意是指保險人對於承保范圍內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而對於承保范圍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4、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是指簽訂保險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必須最大限度地按照誠實與信用精神協商簽約,海上保險合同當事人應當做到:
(1)告知,也稱「披露」,通常指的是被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該將其知道的或推定應該知道的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情況如實向保險人進行說明。因為,如實告知是保險人判斷是否承保和確定保險費率的重要依據。
(2)申報,也稱「陳述」。申報不同於告知,具體是指在磋談簽約過程中,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提出的問題,進行的如實答復。由於申報內容也關繫到保險人承保與否,涉及海上保險合同的真實有效,故成為最大誠信原則的另一基本內容。
(3)保證。保證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作出的履行某種特定義務的承諾。在海上保險合同中,表現為明示保證和默證兩類。明示保證主要有開航保證、船舶狀態保證、船員人數保證、護航保證、國籍保證、中立性保證、部分不投保保證等。而默示保證則主要包括船舶適航保證、船舶不改變航程和不繞航的保證、船貨合法性保證等。
5、代位求償原則
有時保險標的所遭受的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為引起的,被保險人當然有權利向肇事者就其侵權行為所致損失進行索賠。由於海事訴訟往往牽涉到許多方面,訴訟過程曠日持久,保險人為便利被保險人,就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先行賠付,同時取得被保險人在標的物上的相關權利,代被保險人向第三人進行索賠,這就是在國際海上保險業中普遍盛行的代位求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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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單的轉讓是怎麼實現的是隨提單轉讓嗎
海上保險合同雖不是保險標的的附屬物,但貨物保險單可以隨著作為物權憑證的提單的轉讓而轉讓。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轉讓只能由被保險人實施,不能由保險人實施。無特別程序,也無需通知保險人。
6. 在海上保險中,如果保險人已知被保險船舶改變航道而沒有提出解除保險合同,則保險人的行為屬於什麼
答:保險人的行為是棄權行為。
原因:棄權是保險合同一方當事人放棄他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某種權利,通常是指保險人放棄合同解除權與抗辯權。
構成棄權必須具備兩個要件:首選,保險人必須有棄權的意思表示;其次,保險人必須知道有權利存在。
在海上保險合同中通常有三項默示保證,即船舶的適航保證、不改變航道的保證和航行合法的保證,由於題目中保險人已知被保險船舶改變航道而沒有提出解除保險合同,表明保險人具備棄權的兩個要件,構成了棄權行為。
(6)海上保險合同的轉讓是指什麼擴展閱讀:
海上保險的種類主要包括:
①船舶保險。船隻在航行、作業、停泊、修理期間遭遇意外災害或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
②貨物運輸保險。由海上運輸工具承運物資的意外損失保險。
③運費保險。保障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因為船舶發生意外事故引起預期運費收入的損失保險。
④船東責任保障。亦稱船東的保障與賠償責任保險,簡稱保賠責任。由保險人承擔船東的民事賠償責任。例如,對船員與第三人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船舶泄油污染海域後的清除責任以及油污引起的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在處理保險賠償時,必須滿足並符合下列條件:持有保險公司簽發的保單;持有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費收據;求償人的姓名與保單填寫姓名相符;事故遭遇在投保期限或者航程之內;遭遇的損失必須符合投保的險別;證明投保人對標的有利害關系;事故和損失間存在因果關系;投保期間並無隱蔽事實和虛偽的陳述。上述8項是要求賠償的基礎,任何一項不符時,即失去要求賠償的權利。
海上保險合同有效須具備的條件:經被保險人投保,保險人員承諾,海上保險合同即告成立;這種合同是由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取得保險人承擔賠償義務的補償協議;在訂約中,被保險人必須對投保的財產或利益有利害關系,據實申報有關保險標的的主要情況,否則可以宣告保險合同無效;作為保險合同書面憑證的保險單,必須將保險項目、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保險期限或航程以及保險條件等確切列明;貨物運輸保險單可以隨保險合同財產權益的轉讓而背書轉讓,船舶保險單則不能轉讓。貨物運輸保險和船舶保險合同均系定位保險,即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對保險標的約定價值,作為計算賠款的依據,而不受保險標的在受損當時價值漲落的影響。
7.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轉讓須得經保險人同意嗎
保險合同轉讓,經被保險人,就是保單原始受益人同意即可轉讓,當然在轉讓的時候要跟保險公司申請提交資料即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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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保險合同的轉讓需要注意哪些
根據《保險法》和《海商法》的規定,保險合同的轉讓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問題:1 )轉讓和保險人的同意 。保險合同的轉讓與保險人的同意密切相聯,但是存在著兩種狀態:一是必須有保險人的同意;二是可以有保險人的同意。除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以外,任何保險合同的轉讓均須經保險人的同意,因為一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始終在被保險人的控制與管理之下,被保險人的變化會引起風險的變化,從而引起保險人責任的變化。因此,為了維護保險人的利益,法律規定一般保險合同的轉讓必須事先徵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保險合同方可繼續有效,否則,保險合同自保險標的所有權轉讓之時起失效。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則不然,其保險合同的轉讓無須經保險人的同意,只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上背書即可發生轉讓。2)轉讓的方式。 保險合同的轉讓,可以採取由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上背書或其他方式進行。按習慣做法,採用空白背書方式轉讓的保險合同,可以自由轉讓,採用記名背書方式轉讓的保險合同,則只有被背書人才能成為保險合同權利的受讓人。 3)轉讓的後果。 在保險合同轉讓時,無論保險事故是否已發生,只要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仍具有保險利益,則保險合同均可有效轉讓。保險合同的受讓人只能享有與原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下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