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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車輛使用的判決書

發布時間:2021-09-02 13:22:06

❶ 一審判決已生效,被告保險公司已按判決書陪付,被告車主私下找我要修車費合理嗎

不合理,判決都生效了,保險公司也按照判決書賠付過了,這起交通事故等於已經處理完畢,對方無權再找你要修車費了

❷ 未經車輛所有人允許駕駛造成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商業險 判決書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交強險、第三者商業險的保險對象是車輛本身,而不是車輛所有人。車輛出事故時,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有賠償的責任。
2,如果是租賃或者借用車輛,首先由車輛保險進行賠償,不足部門由車輛使用人賠償,車輛所有人有過錯時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如果是未經車輛所有人允許駕駛人發生事故,由駕駛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4,相關規定:
(1)《侵權責任法》規定:
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2)《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二條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❸ 公司職員公車私用,法院判決書寫得模稜兩可,請問公司還能申請商業理賠

本案公司是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公司駕駛員是公司允許的合格駕駛員,該駕駛員駕駛該車出險並非執行公司公務行為,因公司與公司駕駛員之間系實際借用車輛關系,公司駕駛員駕車致受害人損害而產生的賠償責任按照現有法律規定不能歸於公司而應由公司駕駛員自負且已為生效裁判所確認,故即使是公司作為原告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保險公司也是無須承擔賠償責任的。也就是說,本案中公司對本次事故沒有賠償責任,也沒有因本次事故遭受任何損失,保險公司無須對公司作出任何填補。公司的墊付行為僅在公司與公司駕駛員之前形成民事債務關系。

但公司駕駛員屬於保險條款約定的「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依照約定,保險人應當承擔責任。另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情況下保險合同隨之轉移於受讓人,保險人對保險標的轉讓之後發生的事故原則上要承擔保險責任,舉重以明輕,對保險標的並未轉讓,僅是出借的情形下,更不應該免除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本案中可以認為公司駕駛員從駕駛投保車輛起就成為了本案保險合同的實際被保險人,取代了公司的地位,惟有這樣處理,才能發揮三責險的應有功能。因此,本案中,公司駕駛員可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建議配合駕駛員,由公司駕駛員為主體向保險公司提起訴訟,取得賠款之後,要求公司駕駛員返還墊付款。

❹ 交通事故一審判決保險賠償,被保全的車可解封嗎

判決書沒有生效前不可以 但保險如果夠賠償了 就不應該保全

❺ 一個交強險,判決書還沒下之前動用了保險公司的一萬元賠償,這件事情和保險公還有關系嗎

1、關於受害人一方起訴後,保險公司應當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還是共同被告以及受害人一方不起訴保險公司時,法院應如何處理的問題。根據《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法定的賠償義務。關於保險公司應作為第三人還是共同被告的問題,目前理論上仍有爭議。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指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損害的,受害人一方(包括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受到損害的一方)應當起訴致害機動車一方(包括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致對方損害的一方)及其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如受害人一方僅起訴致害機動車一方,致害機動車一方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的,法院應當予以追加。如果受害人一方起訴時沒有列保險公司為被告,法院應當予以釋明。經釋明,受害人一方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的,法院應當予以追加。釋明後受害人一方堅持不起訴保險公司,且致害機動車一方亦不要求追加保險公司的,則可以不追加保險公司參加訴訟;2、關於機動車既投保了交強險,又投保了商業性三者險,發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後,保險公司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問題。交強險與商業性三者險責任原理與確定因素不同,兩種保險責任原則上不宜在一案中一並解決。故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損害的,受害人一方應基於交強險起訴致害機動車一方及其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對基於商業性三者險的保險賠償責任,致害機動車一方可以另行起訴其投保商業性三者險的保險公司;3、關於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原告起訴後被告反訴的應否追加原告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問題。因交強險旨在通過保險賠償投保機動車之外的人身與財產損失,故在被告反訴原告賠償的案件中,應當追加原告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為反訴被告,以便確定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4、關於沒有投保交強險或者交強險時效期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責任承擔問題,應當由機動車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5、關於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無責任時的賠償處理原則問題,在機動車一方無責的情況下,在由保險公司對於受害人一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後,超過限額的部分,視案件是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還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而定。若為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無責的機動車一方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若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則機動車一方當事人仍應視事故情況,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6、關於兩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雙方均參加了交強險,法院對雙方的損失是直接按過錯比例確定賠償責任,還是在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責任限額後對不足部分再按比例確定賠償責任問題,對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也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故對此種情況,應由兩方機動車各自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對對方的損失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按過錯比例確定賠償責任;7、關於受害人構成傷殘,要求致害機動車一方及保險公司共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支持,以及交通肇事司機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否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受害人構成傷殘,有權要求肇事方及保險公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肇事司機構成犯罪的,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應依照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處理;8、關於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及交強險條款第九條規定的保險公司的事由對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是否適用的問題,交強險作為法定險,保險公司履行其賠償義務的依據是《道交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且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亦並未明確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保險公司應免除責任,故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不能作為保險公司主張免除其賠償責任的依據。至於交強險條款,該條款系保險公司與肇事車輛投保人所簽訂的合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該條款對受害人沒有任何約束力;9、關於機動車買賣後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否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交強險是為確保因被保險人的致害行為而遭受損害的受害人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賠償而存在的保險,除了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均不能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投保人出賣車輛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不能成為保險公司拒絕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10、關於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為兩輛或兩輛以上,全部或部分投保了交強險,被保險人之間互負侵權連帶責任的情況下,各保險公司之間應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11、關於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存在多個受害人,交強險限額如何分配;如果只有個別受害人提起訴訟,而其他受害人尚未起訴,
交強險限額是否應預留的問題,交強險作為法定險,因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需要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受害人在不同時間起訴,判決作出時間不一致,可能導致受害人獲得的賠償數額相差很大。在多個受害人同時起訴的情況下,法院可將同一交通事故的案件合並審理,在交強險限額內作出合理的分配。如果只有個別受害人提起訴訟,而其他受害人尚未起訴的,人民法院可通過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該交通事故存在多少個受害人,以征詢函的形式詢問其他受害人是否參加或另行提起訴訟,並告知其不參加或提起訴訟的法律後果;12、關於機動車存在主車和掛車都投有交強險(承保的保險公司可能不同),當事人的損失數額超過了一份交強險賠償限額,應如何處理的問題,不管能不能分清是主車還是掛車的責任,承保的保險公司均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作為受害人的第三人先行賠償;13、關於受害者只起訴保險公司而不對直接侵權人提起訴訟的情形應如何處理的問題
,保險公司之所以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是基於投保人的侵權行為而發生,受害者對直接侵權人並不提起訴訟,只起訴保險公司並不合適,也不利於查清案件事實,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行使釋明權,告知原告將直接侵權人與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14、關於鑒定費、訴訟費等費用保險公司應否承擔的問題,
受害人通過訴訟方式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查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了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作為敗訴方承擔部分訴訟費符合《訴訟費用收費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之規定;15、關於保險公司承擔強制險的賠償金額在判決主文中如何表述的問題,依照《道交法》第七十六條,判決書主文中應當分別表述「交強險」責任與事故責任人的賠償責任,具體可為:某保險公司給付受害人死亡傷殘類賠償金(根據案件情況確定具體賠償項目)XXX元、醫療費用賠償金XXX元、財產損失賠償金XXX元,共計XXXX元,於本判決生效後XX日內支付;某某賠償受害人醫療費XXX元、誤工費XXX元、護理費XXX元、殘疾賠償金XXX元……共計XXXX元,本判決生效後XX日內支付。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❻ 法院在寫判決書時引用的法律依據可以寫「機動車商業保險行業基本條款」嗎

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是保險人和投保人共同約定的(雖然多為格式條款),除非通過法庭調查予以排除外,一般法庭都會確認條款效力,按照約定作出判決

❼ 法院判決書中被告車主先行墊付原告的錢已超出交強險但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能如數找保險公司追回嗎

保險公司這種做法說不出來有什麼問題。你墊付的3萬元醫療費,應該走正常的理賠的手續,保險公司當然要進行剔減。如果剔的多可以打總公司熱線投訴他,他們很怕投訴。

❽ 請問:法院已判決保險公司(被告)賠付受害人(原告)的費用,判決書上也寫應該返還車主(被告)墊付原告

法院這樣處理不太妥當,因為判令不能對一個被告對另一個被告負有給付義務。如果保險公司不給付車主,難道車主能申請執行嗎?顯然是不能的。但這個判決已經設定了這個義務,車主也不能起訴保險公司了。

❾ 請問大家,車輛發生的事故,交警出了判決書,如果我不給他報銷保險,將來我的車年審是不是過不了

1.你買車險是為了以防萬一,現在有事,而且你是全責,當時給付他2000元有沒有收條?
2.出事後,你有沒有打電話給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的定損員定價嗎?
3.事情解決,就可年審,對於保險不報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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