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險的理賠時效一般是2年,這樣兩年的規定是,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起,2年內沒有提出索賠的,視為放棄索賠權。
具體相關如下:
1、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2、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3、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4、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1)車禍保險理賠期限擴展閱讀: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二條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五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㈡ 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償期限
1.理賠是有限制。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本條款
2.第十二條規定的或保險人要求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的各種必要單證。第三十條又規定: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
3.第二十四條: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義務: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資料拓展:
車險理賠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後,車主到保險公司理賠。理賠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報案、查勘定損、簽收審核索賠單證、理算復核、審批、賠付結案等步驟。
車險理賠工作具有顯著的特點:被保險人的公眾性、損失率高且損失幅度較小、標的流動性大、受制於修理廠的程度較大、道德風險普遍。
「車險理賠」基本介紹: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㈢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有效期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時效一般是2年。
交通事故理賠期限是指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人接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期限。這兩種期限在保險條款中有如下幾種表述:
1、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十七條規定:
在承運人會同收貨人作出貨物運輸事故簽證時起,被保險人如果經過180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據、證件,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2、一些人壽和健康保險條款對保險事故通知都作了類似的規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或5日或10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
3、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0)第二十八條規定: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本條款第十二條規定的或保險人要求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
確定等的各種必要單證。
第三十條規定: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索賠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權利的期間。如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㈣ 交通事故中保險理賠時效
照此來看,
1,對方應該不會有什麼大礙,不用擔心。應為如果問題大,對方不可能會不找你或者拖延。
2,至於對方要求2000元賠償,但又不去醫治,也不能提供正規醫院發票的話,你可以不必理會。
3,可以找你的保險公司作一些咨詢或者溝通,某些公司可能會派員和你一起,同對方進行一次協,賠償協議就最好。
4,交警已經做出事故認定,按照一般程序,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向交警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但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那麼調解程序終止,交警部門出具「調解終結書」,雙方對賠償問題仍舊存在分歧的,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訴訟舉證:對方既然沒有到正規醫院就醫,那麼法院不會主張對方超過實際醫療費用的其他賠償要求。但對方可以要求進行司法鑒定,法院可以根據鑒定結果進行判決或者調解。
6,你最關心的是--這件事久拖不決,對自己會有什麼影響?明確回答你,就目前情況來講,假如在這個保險年度,這是唯一的一件事故,那麼最多影響到你第二年的「保費無賠款優待」。至於交警部門,其實毫無影響,《道交法》已經明確規定了事故處理流程。
7,單地說,耗著就耗著,你也吃不了虧。即便受訴,您也吃不了什麼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