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婚前財產屬於個人所有,離婚後,應當先區分財產是否屬於共同財產,若是屬於共同財產,則雙方約定分配比例,一般原則上是一人一半。若確定了是個人財產,是不能要求分割的。
B. 婚前財產的婚後收益一定屬於夫妻共有嗎
不一定。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婚前財產婚後理財所獲收益是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C. 理財類保險獲得收益後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那個理財保險是專屬於私人的,這和婚前婚後財產是不牽扯任何關系,就是結了婚以後你這個東西也屬於私人,屬於指定的受益人的,跟這個夫妻共同財產扯不上關系。
D. 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後的收益該如何認定
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本身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已經明確規定一旈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在法律上和司法解釋層面仍然是空白。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對於孳息所有權的歸屬,現代物權法一般采原物主義,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在法律適用層面考慮,物權法與婚姻法同屬於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但物權法是新法,婚姻法是舊法,新法應優於舊法。因此,按照物權法的規定精神,夫妻一方的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仍然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自然增值,是指該增值的發生是因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致,與夫妻雙方的協作勞動、努力或管理等並無關系,比如夫妻一方個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畫、珠寶、黃金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價格上漲而產生的增值,由於拋售後的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市場行為作用的結果,仍應依原物所逃脫歸屬為個人所有,將該部分增值認一為一廣播個人財產基本得到理論界及實務界的認同。
經過反復討論斟酌,最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注意的是,審判實踐中對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後出租獲取的租金如何認定,觀點分歧比較大。傾向性觀點認為,房屋租金與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場供求規律決定的,並且與房屋本身的管理狀況緊密相連,其獲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勞務,產生的租金收益應當屬於夫妻共同所有。有人將租金看作法定孳息的一種,我們更傾向於產租金作為經營性收益看待。
E. 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界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收益歸屬的標准則是:只要是孳息或自然增值就屬於個人財產,除此之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孳息:
孳息是民法法律概念,指由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根據民法,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Fructus naturales)是依據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變化規律而取得的收益。[1]
例如:母雞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樹長出的果子(英文等拉丁文中孳息的字面意思就是果實,日文的孳息就是漢字「果実」),土地自然生長的糧食、草、樹木等植物。
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Fructus civiles)是指由法律規定產生了從屬關系,物主因出讓所屬物一定期限內的使用權而得到的收益。
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也有觀點認為租金屬於經營性收益,不屬於孳息。
自然增值:財產所有人在此一狀態的發生過程中並未起到任何積極推動的作用,即財產所有人並未將原有財產投入到價值再生產的過程中,財產增值的原因是由於外在的因素造成。例如商業中心地段的不動產因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增強而增加的價值;擁有的古玩隨著收藏市場的繁榮而價格上漲;持有的股票因公司業績優異而價格上揚等。
F. 男方在婚前做的投資理財,收益是在婚後才得到的,那這筆錢屬於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收益部分算婚後財產
如果男方繼續用這筆收益所得進行投資,所得屬於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仍屬於婚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G. 婚前財產婚後收益怎麼分
如果你們婚前對於他的50%的股份是做了財產公證的話那麼這50%的股份你是沒有的。不過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這50%股份所產生的利益是會作為婚姻共同財產,如果你們沒有協議那麼婚後對於你們夫妻間的所共同產生的利益都做為共同財產,包括50%的股份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