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應該給我上保險嗎
你遇到和我一樣的問題!我的已經解決了!所有請注意是所以,不管合同上寫沒寫只要簽了合同就必須交保險,不交就是違法的!你應該到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仲裁,態度一定要堅決!
需要的證明只是合同就好,再加上你在這個公司每個月的工資信息會更好!
必須要有合同!
具體給你補多少,你說了不算的!勞動部門解決的話就算出來了!因為根據不同的地方一個地方的保險基數都是一樣的!
Ⅱ 如何查詢公司是否給我上保險
可以根據如下情況,自行選擇查詢方式。
1. 社保中心查詢
如果對自己的社保帳號不清楚,可以攜帶身份證到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辦理大廳查詢。
2.上網查詢
登陸所在城市的勞動保障網或社會保險業務網站,點擊「個人社保信息查詢」窗口,輸入本人身份證和密碼(密碼是你的社保證編號或者身份證出生年月),即可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Ⅲ 私營公司是否應該給員工上醫療保險及養老保險
你的用人單位必須給你繳納社保的,協商補償可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必須承擔責任。這種責任一般是行政責任。勞發 1994 532號《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規定,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逾期不繳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2‰,滯納金收入並入社會保險金。
Ⅳ 試用期公司是否應該給上保險
1、你的試用期為三個月,合同期限是多少?
2、試用期內企業不給員工購買保險,屬於違法;
3、換工作保險不會中斷,個人帳戶的識別是以個人身份證號碼為准,除非你異地流動,但可辦理封存;
用人單位在求職者報名登記後10日內就確定是否錄用,確定錄用的,自錄用之日起必須與被錄用人簽訂勞動合同,並在7日內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登記備案。
你在換工作時可以把個人檔案託管在戶口所在地的人才市場,委託他們給你代繳。
你也可以和單位協商給你補繳試用期的保險。
勞動合同簽訂兩年以上才能三個月試用期,否則已經違法。
根據勞動合同方面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不能僅約定試用期。如果只約定試用期的,那麼此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視為勞動合同期限。同時,即使是試用期,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單位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綜合保險費,不繳納屬「欠保」違法行為。
Ⅳ 試用期公司是否應該給職工上醫療保險
可以要求,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和社保條例的規定試用期是必須交社保的
不過,我認為意義不大,因為醫保和工傷只要參保就可以享受相關待遇了,你去要求單位補交對你來說沒有太實質的好處,反而有可能和單位把關系搞僵
Ⅵ 公司變相不給我上保險怎麼辦
你的工資剛好在北京最低工資標准內(北京2011年最低工資標准為:每月不低於1160)。我建議,你現在暫不與公司計較。當你要離開公司時,再與公司算帳:要求公司為你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及房屋公積金(簡稱五險一金,即: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及房屋公積金),理由是: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不能與勞動者協商解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所謂保險614元,只能視為公司對你的補助,競管對你進行了補助,依然不能解除用人單位繳納社保金的法定義務。
Ⅶ 任何一個公司是不是都應該給員工上保險
是的,任何公司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否則是違反勞動法的,這個在勞動法中明確規定的,否則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這個是法律依據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Ⅷ 公司是否應該給員工上保險呢公司有沒有給員工上保險的義務呢不給上保險是否違反了勞動法呢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分擔年老、失業、疾病以及死亡等社會風險,實現社會安全,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特徵
社會保險
特徵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
特徵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特徵3: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
特徵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特徵5: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保險對象范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
《勞動法》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第七十六條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