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非本企業的人員可以成為職務侵佔罪的主體嗎
在民營企業中,職務侵佔犯罪往往是內外勾結,共同作案,因此,非本企業的人員與本企業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本企業財產的,是職務侵佔罪的共犯。 現行刑法第271條第1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佔罪;第2款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上述行為的,「依照本法第382條、第383條(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由於這里的「本單位財物」既可能是公共財產,如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也可能是國有與集體、個人、外資混和而成的混和型經濟,還可能純粹是私有財產。於是就產生了如下問題,即在「本單位財物」表現為純粹私有財產的情況下,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行為,究竟是以貪污罪定罪處罰,還是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否限於公共財產?要解決上述問題,關鍵在於如何理解第271條第2款規定的「依照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人認為,「依照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是指「構成貪污罪」,即無論財產性質,一律成立貪污罪,並且認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已經由單一的公共財產擴大到公私財產的范疇了。① 筆者認為,「依照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是指符合第382條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定貪污罪;不符合第382條規定的貪污罪構成要件但符合第271條第1款的,定職務侵佔罪,即貪污罪的犯罪對象仍限於公共財產。 從世界范圍看,關於貪污犯罪的對象,各國和各地區規定不一。有的規定為財產,如法國刑法典規定為公私款、物品、武器、器材、軍需等,巴基斯坦《1947年防止腐敗法》、印度《1947年防止腐敗法》和《1988年防止腐敗法》均規定為任何財產;有的規定為公共財產,如前蘇聯刑法典規定為國家財產、公共財產,西班牙刑法典規定為公共財產或財產,義大利刑法典規定為公款、其他動產物品等。②我國台灣地區規定貪污犯罪的對象除公共財物外,還包括私人財物、公債和其他不正當利益。③ 我們認為,在我國,貪污罪的犯罪對象限於公共財產。因為,從刑法理論上看,由於刑法的強制力最為強烈,刑法的適用解釋關系人的自由、財產以至生命等重大問題,因此刑法解釋必須符合謙抑性原則。④所謂謙抑是指縮減或壓縮。刑法的謙抑性是指立法應當力求以最少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有效地預防和控制犯罪。謙抑性已成為現代刑法追求的價值目標之一。⑤刑法謙抑在質的方面著眼於刑法調整范圍的有限性、刑法的最後手段性,在量的方面則意味著最輕刑罰要求的滿足。⑥謙抑主義表現在刑法解釋上面,就是指在定罪、適用刑罰的解釋中,要採用「緊縮」的態度,以控制處罰范圍和處罰程度。具體到現行刑法條文中,第382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非法佔有公共財產的是貪污罪,犯該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但對性質近似的職務侵佔罪,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人員或其他單位的成員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最高法定刑僅為15年。由此可見,若將「依照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理解為一律構成貪污罪,可能會導致某些宜定為職務侵佔罪的情形被定為貪污罪,不利於對被告人人權的保護,不利於體現刑法的謙抑性價值。因此,對「依照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應該理解為,符合第382條規定的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理應以貪污罪定罪處罰,不符合第382條規定的貪污罪構成要件的,則不宜以貪污罪論處。即貪污罪的犯罪對象限於公共財產。 此外,對「依照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如此理解,與刑法條文中類似用語的含義具有一致性。例如,刑法第265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可見,第265條規定的,「依第264條(盜竊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是指符合盜竊罪構成要件即「盜竊公私財產,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才定盜竊罪,反之,不宜定為盜竊罪,而不是無論數額和次數,一律定為盜竊罪。類似的例子還有第204條第2款與201條及204條第1款等等。 也許有人認為,依上述解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定貪污罪,最高法定刑為死刑,而同樣的主體以同樣手段非法佔有私有財物的,定職務侵佔罪,最高法定刑為15年,這是否會助長國家工作人員非法佔有所處單位的私有財產的不正之風?並且認為,對貪污罪之所以規定最嚴重的法定刑,主要是因為它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而不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因此,國家工作人員代表國家執行公務,即使非法佔有的是私有財物,也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故應予以重罰。 我們認為,上述看法不能說沒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罪刑法定的原則下,只能對法律明文規定的作出解釋,不能對法律漏洞進行補充。而對法律進行解釋,就不能不考慮到謙抑性原則。因此,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所處單位私有財物的情況,即使要以貪污罪論處,也是屬於立法者的權力,除立法解釋以外的其他刑法解釋是做不到的。
B. 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侵佔罪700萬元以上應判處多少年徒刑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70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2)非國有保險公司人員職務侵佔罪擴展閱讀:
沉迷賭博不能自拔,罔顧單位的信任,利用擔任出納員的職務便利,多次侵吞公司款項高達1368萬元後無力償還。近日,由中山市第一市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林某珍職務侵佔案依法獲判,被告人林某珍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被告人林某珍從2011年開始沉迷於賭博,為了獲得足夠的賭資,其竟打起了自己所在公司的主意。
林某珍利用其擔任中山市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和中山市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出納員的職務便利,通過篡改銀行單據、收取貨款不入賬等方式侵佔公司錢款,在2010年至2013年短短4年裡,扣除林某珍已回付公司的人民幣75萬元,其共計侵佔上述兩家公司人民幣1368萬元。
2014年1月20日,公安機關在中山市民眾鎮一商場內抓獲林某珍。林某珍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新聞網-財務沉迷賭博侵佔公司1368萬元 獲刑14年
C.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職務侵佔罪的區別
不一樣,一般來講,受賄罪量刑要重一些。
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區別:
1、所侵犯的客體不同。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侵犯的是國家對公司、企業以及非國有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管理制度。
受賄罪所侵犯的是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2、主體不同。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是指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中從事領導、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如公司的董事、監事以及公司、企業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以及其他受公司、企業聘用從事管理事務的人員。「其他單位的人員」包括非國有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如教育、科研、醫療、體育、出版等單位的從事組織領導以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
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3、立案標准不同。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必須受賄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
受賄罪中數額5000元以下,情節較重的,也可以構成犯罪。
4、法定最高刑不同。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最高處15年有期徒刑;我國《刑法》第163條規定,犯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受賄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賄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受賄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個人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D. 如何區分貪污罪或受賄罪和職務侵佔罪和非國
您好: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
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范圍內或者是工作范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佔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6、1999年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分別對貪污罪、受賄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涵義進行了解釋,其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由於貪污罪和職務侵佔罪只是主體和侵犯客體的不同,故其重合部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解釋基本可為職務侵佔罪所用。
具體說來,職務侵佔罪中的「職務上的便利」可理解為根據法律、法令、政策、單位章程以及單位有關負責人員賦予特定權力的人員利用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單位財產的便利條件。
E. 我想問下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侵佔罪和受賄罪有哪些區別
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區別:
1.兩者的主體要件不同。
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其中既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也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兩者的犯罪行為不同。
職務侵佔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為。
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_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3.兩者的犯罪對象不同。
職務侵佔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范圍內或者是工作范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貪污公共財物。
4.兩者的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
職務侵佔罪的構成必須是侵佔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
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5.兩者在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職務侵佔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
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F. 刑法律師: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故意編造事故虛假理賠。職務侵佔罪還是貪污罪 保險公...
主要看行為人的身份,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屬於貪污罪;否則,屬於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G. 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合夥企業法》
第六十八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中,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責令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