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和前夫離婚後我買的理財產品會受影響嗎
該案例是涉及雙方離婚後的共同財產確認問題,理財產品屬於經營性收益原則上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可以平均分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㈡ 男方在婚前做的投資理財,收益是在婚後才得到的,那這筆錢屬於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收益部分算婚後財產
如果男方繼續用這筆收益所得進行投資,所得屬於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仍屬於婚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㈢ 現在結婚了前任老公的死亡賠償金可以是現在的夫妻共同財產么,現在懷孕6個月了,現任老公要和我離婚
前任老公是第幾任老公啦,
㈣ 離婚了有在婚,但是應為前夫房子徵收了給了點錢,算不算婚前財產
離婚之後,再婚應該是前夫的房子徵收了之後,也算是婚後財產。
㈤ 理財類保險獲得收益後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那個理財保險是專屬於私人的,這和婚前婚後財產是不牽扯任何關系,就是結了婚以後你這個東西也屬於私人,屬於指定的受益人的,跟這個夫妻共同財產扯不上關系。
㈥ 婚前買的理財 屬於婚前財產嗎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由於購買的理財為婚前個人財產,但是理財收益不屬於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理財收益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
㈦ 婚前房子變賣資金購買理財還算婚前財產嗎
正常來說,在婚前用變賣房產取得的資金購買理財產品,這部分理財產品屬於個人的婚前財產,但是理財產品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你在結婚之前也出幫助對方購買房產,那麼就不能這樣算了。
㈧ 離婚以後前夫犯法跟我婚前所賠的離婚財產有關聯嗎
沒有關系的,離婚後男方所欠的債務與前妻無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㈨ 丈夫婚前欠下的民事賠償,會用妻子的婚前財產賠償嗎,妻子的房產沒有房產證,但
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夠償還,法院有權處理婚前房產。因為夫妻是共同債務。
1、如果是婚前個人所負的債務,則一般會視為個人債務,配偶不用償還;
2、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要承擔共同償還的責任;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㈩ 我有一筆資金,已經是婚前財產,婚後我拿來理財,離婚的時候這筆錢,就是我拿來理財的這筆婚前財產加上我
如果沒有做過婚前財產公證,那麼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你的配偶有權分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