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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告知的形式

發布時間:2021-08-30 12:25:16

A. 按照慣例,投保人的告知形式包含()。(單選題) A明示告知和默示告知 B詢問告知和問答告知 C確認

按照慣例,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無限告知和詢問回答告知兩種。無限告知是指法律或保險人對告知的內容沒有明確性的規定,投保人應將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況及有關重要事實如實告知保險人;詢問回答告知是指投保人只對保險人所詢問的問題必須如實回答,...2902

B.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是

你好,對於投保人的告知形式,可以是書面的、口頭的或其他足以讓保險人明了的形式。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實踐中,告知的方法採用詢問告知主義,即由保險人在投保單中將其認為重要的事項都列於附加詢問表中,投保人只需逐項填寫即可,對於保險人所未問及或投保單未列明的事項,應推定為不是保險人所欲知悉的重要事項,投保人對詢問事項如實告知即為已履行告知義務。另外依據通常的說法,投保人除了以書面方式外,也可以口頭方式履行其如實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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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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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慣例,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無限告知和詢問回答告知兩種。無限告知是指法律或保險人對告知的內容沒有明確性的規定,投保人應將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況及有關重要事實如實告知保險人;詢問回答告知是指投保人只對保險人所詢問的問題必須如實回答,...2902

D. 保險人的告知形式包括。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的義務是如實告知,而保險人的義務是「說明」,因為保險合同採用的是保險人的格式條款。

《保險法》就保險人的說明義務規定的是主動說明主義,即該義務的履行不以投保人的詢問為前提,系主動義務、積極義務。對於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所謂」提示」即」醒示」,保險人負有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投保人注意免除責任條款之存在的義務,實踐中表現為以黑體字、大號字、加橫線等醒目標志標示;而所謂」明確說明」即」醒意」,格式合同提供人負有就免除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在此書面方式提供的同時,要求保險人向投保人履行說明合同內容的義務。此處的說明方式並未明確是否書面,筆者認為,在說明過程中應考慮相對方的認知能力,對一般投保人和專業投保人區別對待。考慮到前者知識水平的欠缺,以書面形式說明全部合同內容為宜,而後者可以雙方約定的說明方式進行。

E. 是指保險人的告知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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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保險人的知情權及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但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對免責條款需要明確說明。
一、關於保險法之告知義務在保險合同簽定之前和保險合同執行過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所承擔的把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事實告訴保險人的義務。
告知的內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實的告知。因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險人正確了解與保險標的危險狀況有關的重要事實。一般來說,投保人所應告知的事實包括:1.足以使保險危險增加的事實;2.為特殊動機而投保的,有關此種動機的事實;3.表明被保險危險特殊性質的事實;4.顯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實。
關於告知的方法法律上並無特別的限制。在實踐中,一般是採用書面詢問回答的方式,既由保險人在投保書中附加詢問表,由投保人逐項據實填寫說明即可。並且推定保險人在詢問表中所提出的事項,即為有關的重要事實。
告知義務的違反,通常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告知不實,即誤告或錯告;另一種是應告知而不告知,包括隱瞞和遺漏。我國保險立法將投保人不履行告知義務歸納為不申報、隱瞞和錯誤申報三種形式。所謂隱瞞,是指投保人隊已知的事實故意不予告知,或者僅為一部分告知,並未說明全部事實,足以影響保險人對危險的測定。誤告或者遺漏,一般是針對投保人的過失而言,但對保險合同也有同樣的重大影響。因此,隱瞞與誤告或者遺漏的法律效果相同,保險人都可以此為由解除保險合同或者不負賠償責任。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2款的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二、關於保險人之明確說明:2009年修訂後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F. 按照慣例,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哪些

按照慣例,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無限告知和詢問回答告知兩種。

G. 保險人履行告知義務的形式是哪些

投保時告知或投保後補充告。
保險人需向向投保人介紹保險條款,主要包括:保險責任、各項賠償限額、責任免除、投保人義務、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等內容。其中:關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必須在投保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

H.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

我國保險法第17條只規定投保人對保險人的詢問應如實告知,至於保險人的詢問採取哪種形式(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法律沒有規定。根據第17條第1款的規定,我國適用的是詢問告知制。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填寫保險公司印製的投保單,作為對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個別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就投保單之外的有關事項進行詢問,無論這種補充詢問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投保人都應當如實告知,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我國的詢問告知制是與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水平以及我國廣大投保人的風險管理意識相符合的。保險實踐中,告知的方法採用詢問告知主義,即由保險人在投保單中將其認為重要的事項都列於附加詢問表中,投保人只需逐項填寫即可,對於保險人所未問及或投保單未列明的事項,應推定為不是保險人所欲知悉的重要事項,投保人對詢問事項如實告知即為已履行告知義務。另外依據通常的說法,投保人除了以書面方式外,也可以口頭方式履行其如實告知義務,但如果投保人主張對所詢問事項已口頭說明或告知,則須負舉證的責任。告知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口頭的或其他足以讓保險人明了的形式。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I.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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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哪些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為了保證保險活動的正常秩序,保險人需要對保險標的的有關情況進行了解,為了充分保護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效發揮保險合同的功能,《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這是對保險合同當事人說明告知義務的規定,法律規定這項義務遵循的是最大誠信原則,其目的是保證保險合同公平合理。告知義務是誠實信用與契約自由原則在保險法中的具體體現。告知的形式我國保險法第17條只規定投保人對保險人的詢問應如實告知,至於保險人的詢問採取哪種形式(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法律沒有規定。根據第17條第1款的規定,我國適用的是詢問告知制。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填寫保險公司印製的投保單,作為對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個別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就投保單之外的有關事項進行詢問,無論這種補充詢問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投保人都應當如實告知,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我國的詢問告知制是與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水平以及我國廣大投保人的風險管理意識相符合的。保險實踐中,告知的方法採用詢問告知主義,即由保險人在投保單中將其認為重要的事項都列於附加詢問表中,投保人只需逐項填寫即可,對於保險人所未問及或投保單未列明的事項,應推定為不是保險人所欲知悉的重要事項,投保人對詢問事項如實告知即為已履行告知義務。另外依據通常的說法,投保人除了以書面方式外,也可以口頭方式履行其如實告知義務,但如果投保人主張對所詢問事項已口頭說明或告知,則須負舉證的責任。告知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口頭的或其他足以讓保險人明了的形式。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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