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保險的三大基本原則
保險共有四大原則,
其一:保險利益,保險是一個未來風險的規劃,只有跟被保人有直接利益的人才能夠投保,其他無關人士不能投,
其二:誠實信用,保險是一個契約型合同,對未來發生的事情充滿不確定性,所以在投保前知道被保險人的風險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損失補償,保險是預防未來生活發生改變而提前做出的一個規劃,它不會讓客戶盈利的;
第四:近因原則,保險只對產生風險直接原因的事件進行賠償,不在責任范圍內的不會賠償的。
『貳』 保險的四項基本原則是什麼
合同的基本原則主要是:一、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二、自願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三、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四、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五、權利濫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叄』 「保險費率釐定的合理性原則針對的是()」括弧裡面填什麼
選擇C
保險費率釐定的合理性原則針對的是某險種的平均費率。
保險的費用根據你的年齡,風險程度,以及保險金額來確定,一般都是計算好的,比如你的年齡是30歲,工作環境較好,身體健康,那你的保險費用就要低,但是如果你是次標准體,而且工作環境風險較大,那麼你的保險費用就高了, 保險費率釐定就是說評定你的保險費用高低,一班都是採取平均費率。
保險(Insurance或縮寫為insur),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3)保險原則針對擴展閱讀
保險費率的釐定
保險在實質上是一種特殊商品的交換行為。制定保險商品的價格,即釐定保險費率,便構成了保險的基本要素。保險商品的交換行為是一種經濟行為,為保證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保險費率的釐定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則。
公平性原則
一方面,公平性原則要求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應與其承擔的保險責任是對等的,另一方面,要求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應與其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是相適應的。
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是針對某險種的平均費率而言的。保險人收取保險費,不應在抵補保險賠付或給付以及有關的營業費用後,獲得過高的營業利潤,即要求保險人不能為獲得非正常經營性利潤而制定高費率。
適度性原則
如果保險費率偏高,超出投保人交納保費的能力,就會影響投保人的積極性,不利於保險業務的發展;如果保險費率偏低,就會導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最終也將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費率是否適度應當是就保險整體業務而言的。
『肆』 什麼是保險的原則是什麼意思
保險合同的相關法條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險合同屬於民商合同的一種,其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也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保險合同雖屬民事法律關系范疇,但它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不僅受保險法的調整,還應當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所以,保險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
1、文義解釋原則:即按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來解釋,它是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最主要的方法。文義解釋必須要求被解釋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單1的且明確的含義。如果有關術語本身就只具有唯1的1種意思,或聯繫上下文只能具有某種特定含義,或根據商業習慣通常僅指某種意思,那就必須依照它們的本意去理解。
2、意圖解釋原則:是指在沒法應用文義解釋方式時,通過其他背景材料進行邏輯分析來判斷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由此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解釋時必須要尊重雙方當時的真實意圖。意圖解釋只適用於合同的條款不精當、語義混亂、不同確當事人對同1條款所表達的實際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況。
3、有益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當保險合同確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關常常會做出有益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4、批註優於正文、後加批註優於先加批註的解釋原則:不管以甚麼方式更改條款,如果前後條款內容有矛盾或相互抵牾,後加的批註、條款應當優於原本的條款。手寫批註優於列印批註,加貼批註優於徵文批註。
5、補充解釋原則:是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全時,藉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公道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繼續履行。
其實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只是一種比較抽象的東西。在實踐中大多數法官都是直接依靠《保險法》或者是相關的司法解釋來進行判定保險方面的案子的。大家還有什麼不懂的話可以來華律網進行法律咨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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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什麼是保險的原則是什麼
根據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主要適用以下四種基本原則:1.最大誠信原則2.可保利益原則3.補償原則4.近因原則1.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保持最大限度的誠意,雙方都應遵守信用,互不欺騙和隱瞞,投保人應向保險人如實申報保險標的的主要風險情況,否則保險合同無效。2.可保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具有各種利害關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依據。在壽險中,一般以下幾種情況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對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養、贍養等法定義務;(4)對有合同關系或其他債務關系的人;(5)對其他與之有合法經濟關系的人。另外我國《保險法》還規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可保利益。3.補償原則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無論以何種方式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也只能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同等狀態,被保險人不能獲得額外收益。因此,保險人在理賠時一般按以下三個標准確定賠償額度: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為限。在這三個標准中,以最低的為限。4.近因原則近因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也就是說,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事實的形成有直接因果關系。按照這一原則,當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直接由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的,保險人才給予賠償。這是因為現實中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多種風險事故同時或者連續發生造成的,而這些風險事故往往同時有被保風險、非保風險或除外風險。近因原則是判斷保險人是否需要賠償的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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