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汽車出車禍買了保險公司怎麼賠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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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保險賠償額度的多少由投保的險種所決定,在交通意外發生後,保險公司賠付的車輛保險理賠金額足夠的話就會讓車主避免了事故帶來的損失。如果保險公司賠付的保險理賠金額不足或拒賠,那車主就要自己承擔部分或全部的損失。
車險險種多達上百種,汽車保險賠償比例也會根據所投保的險種不同而有所不同。現在以通常意義上的「全險」為例,簡單講一下在交通事故中,不同險種的汽車保險賠償額度的支付標准。
通常意義上的「全險」包括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輛損失險、全車盜搶險、車上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身劃痕險及不計免賠特約條款等。保險買「全險」,可以在常見的交通事故中得到較好的賠償。
1、車輛必須要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是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其保費是實行全國統一收費標准。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2008年2月1日後)
(一)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
(二)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人民幣;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人民幣;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
2、第三者商業責任險(簡稱三責險),三責險是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員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是非強制性的保險,因為交強險在對第三者的財產損失和醫療費用部分賠償較低,可考慮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作為交強險的補充。附加三責不計免賠條款。
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定保險合同時根據不同車輛種類協商確定:
(一)在不同區域內,摩托車、拖拉機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四個檔次:2萬元、5萬元、10萬元和20萬元;
(二)其他車輛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六個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且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3、車輛損失險。車輛損失險是指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本身損失。大多數保險公司的車輛損失保險一般保障的是因雷擊、暴風、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和碰撞、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以及相關的施救費用。附加車損不計免賠條款。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
(三)在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4、全車盜搶損失險(簡稱盜搶險)。盜搶險的保險責任為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造成的車輛損失以及在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附加盜搶不計免賠。
一般來說,盜搶險的保險金額不單獨列明,而是以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作為盜搶險的保險金額。
機動車輛全車盜搶險的保險責任包含兩部分:
一是因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造成的保險車輛的損失;
二是因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造成的合理費用支出。
對上述兩部分費用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內負責賠償。
5、車上責任險(包括駕駛員和乘客)。車上責任險是指投保了這個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公司在保險單所載明的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附加車責不計免賠條款。
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定保險合同時根據不同車輛座位數協商確定。
6、玻璃單獨破碎險,即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本車玻璃單獨破碎的損失的一種商業保險。玻璃單獨破碎,是指被保車輛只有擋風玻璃和車窗玻璃(不包括車燈、車鏡玻璃)出現破損的情況。玻璃單獨破碎險是車輛損失險的附加險,已投保車輛損失險的車輛方可投保本附加險。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本車風擋玻璃或車窗玻璃的單獨破碎,保險人按實際損失賠償。
7、車身劃痕險全稱車身劃痕損失險,家庭自用車輛、非營業車輛可投保,是指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發生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表面油漆單獨劃傷,保險公司按實際損失負責賠償。劃痕險是車輛損失險的附加險,即需要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情況下方可投保,不可單獨投保。
劃痕賠付限額一般是2000元、5000元。要注意的是,劃痕險是累計賠付的,也就是說如果投保的劃痕險保額是2000元的,出險不限次數,但賠償累計金額不能超過2000元,超過2000元保險合同就自動終止。
『貳』 出車禍,保險公司應該賠哪些費用
出車禍,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賠償。一般參考如下法條賠償
《交強險賠償范圍》
一、交強險賠償范圍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交強險賠償限額
*有責任的限額:(2008年2月1日以後的標准)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賠償最高限額:12.2萬
*無責任的限額::(2008年2月1日以後的標准)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賠償最高限額:1.21萬
*死亡傷殘賠償項目:
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項目:
醫葯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財產損失賠償項目:
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一)直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直接減損。通常包括車輛、隨身攜帶財產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現場搶救、善後處理的費用等。
(二)間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間接減損通常包括停運等損失,受害人能夠證明可預期取得的間接經濟利益遭受損失,就可以要求賠償。比如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純利損失、司機工資支出、公路規費、工商運營費等。法律依據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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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出車禍後保險怎麼賠償流程
您好:
很多車主或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後,由於不懂得保險理賠程序,在盲目向受害人一方支付賠償款後,保險公司拒賠的情況時常發生。那麼,交通事故傷人後保險公司理賠流程是怎樣的呢?
第一步:報案
報案時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保險單、行駛證和駕駛證。
2、開車到保險公司。
3、在保險公司理賠部填寫《車輛出險登記表》。
做完這三件事,您將得到二聯《車輛出險登記表》和一張《出險通知書》。《車輛出險登記表》一聯交給保險公司定損人員,另一聯供填寫《出險通知書》和領賠款時使用;《出險通知書》填好後,連同其他索賠單證一起交回保險公司。
第二步:交警部門結案並開具事故證明
在受傷者痊癒後,雙方可以一起去交警隊結案了。
結案時有三件事要做:
1、分清雙方的責任。
小的交通事故可以不過細計較責任,反正損失由保險公司來賠償。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則一定要據理力爭,因為這關繫到交警隊對您的罰款多少、是否弔扣駕駛證,有時還會涉及到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在交通事故中,只要撞了人,駕車一方一般都有一定責任,所要爭的是責任的大小。
2、審查對方要求賠償的項目。
當今社會人心難測,很多受傷者都會借機提出訛人。您一定要審查對方的賠償要求是否合理,對於不合理的要求您不應該賠,保險公司不會賠,交警隊也不會要求您賠。審查的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它是交警隊處理事故的依據,也是保險公司進行賠償的依據。關於賠償項目,您可以查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或問保險公司您向對方支付的賠款能否得到保險公司的全部賠償,主要看您在交警隊結案時能否把住賠償項目的關了。
3、賠償對方損失同時索要有關單證。在肇事雙方各自應付的責任和應予賠償的項目確定以後,車禍傷人事故保險公司賠償流程就需要向受傷者支付賠款。注意:在向對方支付賠款的同時一定要拿回相關的單證,否則就不要付錢,因為沒有這些單證保險公司是不予賠付的。不同的賠償項目所需要的單證如下:醫療費:需要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葯費收據。誤工費:要有醫院出具的需要休息養病的證明(可在診斷證明上寫清)、對方工作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交通費:需要提供車票。殘疾補助費:需要提供殘疾證明。死亡補償費:需要提供死亡證明。
4、向交通隊索要《事故證明》和《經濟賠償執行憑證》。《事故證明》要求寫清雙方所負責任和賠償方式。《經濟賠償執行憑證》要求寫清具體賠償項目和賠償金額。這兩個單證有保險索賠時缺一不可。
第三步:遞交索賠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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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發生車禍後自己出院了,保險公司一般會報多少錢
我們都知道保險可以很大程度上分擔自身的風險,發生車禍之後自己如果支援的話,保險公司也會有賠償比例的,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住院之後應該盡快的理賠才行,只有這樣才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具體賠償金額我們需要咨詢保險公司,只有這樣才可以給我們一個確切的答復。
3、怎樣才能避免車禍的產生?
我們都知道現在馬路上的車子是越來越多,如果不能夠保證自己的行車安全的話,一定不要隨意開車上路,特別是對於新手司機來說,一定要謹慎小心彈性,同時在馬路上行駛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只有這樣才可以更好的保護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伍』 出車禍保險公司怎麼賠償
國暉交通律師為您解憂:
根據相關條例,交強險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制度,被保險機動車有責和無責,保險公司理賠的數額是不同的。
例如,被保險機動車有責的情況下,限額總計122000元。其中最高的110000元用於死亡賠償,具體為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最高10000元用於醫療費用賠償,具體為醫療費、搶救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後續的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等;最高2000元用於支付維修費及其他財物損失。
若是被保險車輛無責的話,那麼最高11000元用於死亡傷殘賠償;最高1000元用於醫療費用賠償;最高100元用於財損賠償。因此,大家擔心的問題『交通事故損失多大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會全賠』主要考慮當事人的事故責任情況,從而對照上述交強險的賠償限額范圍,方知保險公司是否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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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車出車禍保險怎麼賠償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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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強制責任險就是國家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所必須購買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如果沒有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不能掛牌和驗車。而且在《機動車登記規定》中的第七條有明確規定,車輛管理所辦理注冊登記,應當登記機動車辦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日期和保險公司的名稱。由於在交強險未出台前,國家尚未對強制第三者責任險做出明確規定,所以當時各地交管部門都規定新車掛牌前必須購買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而現在則必須購買交強險,否則也不準與掛牌和上路。
交強險與現行的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有本質不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採取的是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而交強險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在12.2萬元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第三者責任險規定了較多的責任免除事項和免賠率(額)。而交強險的保險責任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風險,且不設免賠率和免賠額。第三者責任險是以盈利為目的,屬於商業保險業務。而交強險不以盈利為目的,無論盈虧,均不參與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實際上起了一個代辦的角色。
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和交強險之間最大的不同點是其賠償范圍有所不同,以1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為例,只要是被保險人准許的合格駕駛員,在駕駛被保險車輛的過程中,給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都在保險公司核定的范圍以內給予賠償。如果在事故中造成了第三者人身死亡、傷殘,最高賠償10萬元;醫療費最高賠償限額為10萬元;財務損失最高賠償10萬元。總之10萬元的商業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最高賠償限額就是10萬元。而交強險最高賠償限額為12.2萬元,如果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被判承擔主要責任的話,那麼死亡傷殘最高賠償11萬元,醫療費賠償1萬元,財產損失費賠償2000元人民幣。如果被保險車輛在交通事故中被判無責的話,那麼死亡傷殘最高賠償1.1萬元,醫療費最高賠償1000元,財產損失最高賠償100元。
除了賠償范圍不同外,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與交強險的保險范圍也不同。除了個別事項外,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責任風險。而商業三責險中,保險公司不同程度地規定有免賠額、免賠率或責任免除事項。另外交強險比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具有一定強制性,根據規定,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同時,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隨意解除合同。而且交強險實行全國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費率,保監會按照交強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費率。
但是與商業保險不同的是,交強險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按照交強險條款的具體要求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當然,這也是交強險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實施初衷。另一方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所以說行人故意「碰瓷」所引發的交通事故並不會得到賠償,雖然強制險是無過錯責任,但其前提是非故意行為。對於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償。這是為防止故意自殺或受害人與車主惡意串通等道德風險。
所以說車主和原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到期的車主可單獨購買交強險,同時可以根據自身支付能力在交強險基礎上再同時購買5萬、10萬、20萬、30萬、50萬以至100萬元以上等不同檔次限額的商業三責險。也就是說,交強險並不妨礙交通事故受害人通過其他方式獲得更高賠償。畢竟交強險的最高12.2萬元賠償金並不能百分之百的保證在遇到重大交通事故後對受害人的賠付。
案例一:2007年3月1日,車主萬某買了輛貨車,他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雇請有多年駕齡的肖某來駕駛。4月21日,汽車行駛途中出現故障,肖某想到自己的父親具有多年修車經驗,於是就把他請來修車。孰料在修車過程中,汽車突然發動,將肖某的父親碾壓致死。保險公司向萬某賠付車輛險後,就再也不肯支付肖某父親的死亡賠償金了。保險公司的依據是車輛第三者險中「免賠條款」明確規定:投保車輛的駕駛員及家庭成員人身傷亡,或遺留車內的財產損失均不在賠付之列。萬某不服,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按車輛第三者責任險賠付肖某父親的死亡賠償金。
案例二:車主趙某有一輛貨車從事貨運經營,並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額為2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和2萬元的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期內,趙某聘請司機駕車,自己隨車前往廣州送貨途中發現車上貨物被盜,趙某急忙讓司機將車停靠路邊下車查看。由於車未停穩,趙某跳下車後摔倒,被該車後輪壓過身亡。當趙某的家人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後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保險合同中損害原告權利的免責條款無效,判令被告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補償金等各項損失20萬元。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第(1)項已明確規定:「機動車事故造成被保險人、駕駛人或其家庭成員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人不予賠償。」趙某自己的車輛將自己壓死,不屬於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范圍。
案例三:2005年11月2日,協盛公司就其所有的閩CB4061號牌貨車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同年11月9日,協盛公司駕駛員溫某駕駛該車送貨時,在某經營部院內停車,因未按操作規范將車熄火和掛擋停車即下車,導致車輛後溜並撞到走到車後與他人交談的駕駛員溫某,造成其受傷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後,協盛公司在賠償了駕駛員的死亡賠償金、經濟補償等損失後,起訴保險公司要求支付第三者責任保險金,保險公司則以溫某不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第三者范疇拒絕賠償。
爭議焦點
本案涉及到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中「第三者」的界定問題。
所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指投保的車輛發生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失時,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予賠償。一般而言,保險公司稱第一者,駕駛員稱第二者,事故中的受害人稱第三者。但保險公司第三者責任險的免責條款都規定:駕駛員和他的家庭成員不屬於第三者。
案例一爭議的焦點是家庭成員是否屬於第三者?案例二、案例三爭議的焦點是駕駛員是否屬於第三者?
觀點之爭
實踐中,對第三責任保險中第三者的范圍認定問題,即第三者的身份的確定標准和駕駛員、車上人員是否存在特定情況下向第三者轉化的可能也是一個爭議較大的問題。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對第三者范圍的規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這也是多數保險公司採用的保險條款),並在免責條款中將本車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列入了不予賠償的范圍。由此可知,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不屬於第三者。
另一種觀點認為,第三者身份的確定,主要應依照其對車輛的操作和控制狀況來進行。駕駛員身份的判定,應依事故發生時其是否實際操縱和控制保險車輛或者有能力操縱和控制保險車來確定。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將駕駛員及其親屬排除在賠償責任范圍之外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駕駛員在駕駛和操縱車輛過程中故意行為、串通騙取保險金等道德風險,其前提應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駕駛員實際操縱車輛的情形。因此應根據具體情況來認定。
評析
實踐中,由於對第三者的含義存在不同的理解,所以由此引發的糾紛較多,有必要對該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
1.設立第三者責任險的宗旨
第三者責任險旨在確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損害時能夠從保險人處獲得救濟,是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訂立的合同,其含義並未將被保險人或車輛駕駛人員的家屬排除在外,保險車輛上人員之外所有人均屬於第三者。
2.保險公司縮小「第三者」范圍的目的
由於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為商業保險,很多保險公司為了降低風險,在合同中都規定有類似「保險車輛造成本車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家屬)、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家屬)人身傷亡的屬除外責任」的免責條款。從保險公司的角度看,他們之所以擬定類似條款,主要是為了防範道德風險,即投保人與家屬之間串通騙保。其實,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如果保險事故是由被保險人故意造成的,根據《保險法》第28條的規定,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又根據《保險法》第138條,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道德風險的防範並非沒有相應措施與途徑,它不需要也不應當通過預先對合法權利的剝奪來實現。
3.關於駕駛員向第三者轉化的問題
在案例二和案例三中,因為駕駛員的過失導致事故,而事故的發生恰恰是因為原駕駛人員停止了駕駛行為,離開該車導致無法控制該車造成的。有人認為在此情形下其身份符合第三者的條件和保護范圍,已由駕駛員向第三者轉化。否則如該案例,該駕駛人員既不屬於第三者,按照合同約定也不屬於車上人員,將使該人處於缺乏保護的狀態。另外在實踐中,也存在著車上人員下車後與車輛發生刮碰的事故等情形,也應根據該人員的實際情況對其身份屬第三者或者車上人員作出具體判斷。
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從第三者責任險的立法本意來看,主要是保護除車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駕駛員可以通過車上人員責任險和意外傷害險來保障自己的權益。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理,不能給保險人施加過多的負擔。這也是民法公平原則和等價有償原則的體現。
2005年11月4日,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第三者」范圍的批復(粵高法民一復字[2005]11號)中,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報送的《關於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與朱伯獲、郭帶娣、羅景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是這樣答復的: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意見,即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第三者」不包括保險車輛本車上的乘客。根據《中國保險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的規定和保險行業慣例及保險理論通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第三者」是指除保險人、被保險人和保險車輛上的人員以外,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財產損害的第三人。保險車輛本車上的乘客不屬於本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其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財產損害的,可由本車車上乘客責任險和對方機動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予以保護。
我們認為這種判定是正確的,也就是說,不管駕駛員在車內還是車外,均不屬於第三者。
結論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的范圍是指除保險人、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也就是說,「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的家庭成員」均屬於第三者,但被保險人和駕駛員不屬於第三者。由此可以得出:案例一屬於第三者賠償的范圍,案例二、案例三不屬於第三者賠償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