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漁船之間碰撞 保險公司的賠償
第一章保險漁船范圍
第一條凡經政府檢驗合格、專門從事漁業生產的鐵殼或木殼漁輪、機帆船、木帆船、水泥船均可參加本保險。
第二條本保險承保的漁船,包括下列各項:
(一)船殼部分:船殼及其附屬設備,包括動力機器、機器附件、起網機(絞盤)、通訊導航設備、以及其他儀器、電氣設備。
(二)船具部分:舵、桅、錨、櫓、子船。
(三)漁網。
零星工具、備用材料、燃料、漁獲物及冰、鹽等給養品和船員衣李不屬本保險范圍。
第二章保險責任
第三條保險漁船由於下列原因造成完全滅失或推定完全滅失,以及部分損失,保險人(即保險公司,下同)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雷擊、爆炸、擱淺、觸礁、碰撞、傾覆、沉沒、暴風、海嘯;
(二)全船失蹤在6個月以上;
(三)保險漁船入塢修理及停泊、停放期間遭受火災、雷擊、爆炸、暴風、洪水、地震、地陷、崖崩、海嘯。
對舵、桅、錨、櫓、子船發生的單獨全部滅失或部分損失,保險人也負賠償責任。但漁網只有和船身同時完全滅失,保險人才負賠償責任。
第四條碰撞責任:保險漁輪和機帆船,在航行中發生碰撞事故,致使被碰撞的漁船及所載貨物,或者被碰撞的船塢、碼頭、港口設備及其他固定建築物遭受損失,依法應由保險漁輪或機帆船賠償的,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但對被碰撞船舶的船上人員傷亡,行李及保險漁船本身的人員傷亡和貨物損失,不在保險責任范圍以內。
第五條施救費用:保險漁船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為了搶救保險漁船,採取必要的施救,保護措施而造成的損失,以及由此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免賠金額:保險漁船發生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碰撞責任,保險人對每一次事故,各負責賠償其三十元以上的部分,三十元以下的部分由被保險人負責。
第七條保險期限:保險責任有效期以不超過一年為限,自簽訂保險單時起至到期日的二十四時止。
第三章除外責任
第八條保險漁船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或軍事行動;
(二)不具備適航或作業條件;
(三)漁船所有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船上人員的違法行為。
(四)船殼、機件、漁具、船具的正常維修以及磨損、朽蝕和油漆費用;
(五)因遭遇災害事故以致停舵、停止作業所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六)捕魚作業中造成的機損;
(七)清理航道,清理油污的費用;
(八)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保險金額
第九條保險漁船的保險金額,應以投保當時會計帳面的原值為依據。
第五章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條被保險人應當在保險人簽出保險單時,按照保險人所規定的保險費率,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者,可分期繳費。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應依照主管部門規定或慣例,對保險漁船進行檢驗和修理,保證保險漁船的適航性,並切實遵守生產和航行安全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保險漁船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應當盡可能採取必要的措施進行救護,以防止損失加重,並立即報告當地主管部門和就近的保險人。
第六章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和保險費收據、出險原因的證明、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申請後,必須迅速核定應否賠償。有關賠償金額,經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立即賠付。
第十四條保險漁船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必須修理時,被保險人應會同有關部門檢驗、確定修理范圍,並編制修理費用計劃,經徵得當地保險人同意後進行修理。
第十五條保險漁船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均根據保險漁船的實際損失和實際支出的修理費用計算賠款,但每次賠款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一次賠款等於保險金額全數,保險單即行注銷。
第十六條保險人對於按照本條款第四條規定負責碰撞責任的賠償,以及按照本條款第五條規定負責賠償的施救費用,每次均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並應與保險漁船本身的賠款分開計算。
第十七條保險漁船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依法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經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可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代為賠償。被保險人應當將追償權轉給保險人,並與保險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償。
第十八條保險漁船遭受損失以後的殘余部分,契石財富:四零零-零九零,零六五零,應當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議定價值後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從獲悉保險漁船遭受災害或事故的當天起,如果經過一年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願放棄索賠權益。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因賠償發生爭議時,應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可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法院處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❷ 船舶保險條款 平安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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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
保險法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銀監會: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0〕90號這個最重要
這幾條是關鍵的
其他的在銀監會和保監會網站上一條一條查吧。
有一個很重要,2010年發的,廢止了之前的N條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於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的通知》等38件規范性文件(附後)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共計38件)
一、關於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的通知((79)銀保字第16號)
二、對保險公司在人民銀行的其他保險存款的規定((83)銀發字第213號)
三、關於貫徹執行《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的通知((85)銀發字第84號)
四、關於停止開辦「有獎人身保險」業務的通知(銀發(1987)153號)
五、關於對保險公司開辦有獎保險業務的批復(銀復〔1989〕107號)
六、關於對機動車輛保險實行浮動費率的批復(銀復〔1990〕187號)
七、關於漁船保險條款、費率的批復(銀復(1992)46號)
八、關於印發《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1992〕221號)
九、關於太平洋保險公司和平安保險公司業務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2〕272號)
十、關於停止保險公司為地方政府代辦保險業務的通知(銀發〔1993〕24號)
十一、關於下發全國性保險條款及費率(國內保險部分)的通知(銀發〔1993〕95號)
十二、關於機動車輛保險附加條款法律效力等有關問題的復函(銀復〔1993〕112號)
十三、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口岸分公司申請訴前保全問題的批復(銀復〔1993〕356號)
十四、關於修訂《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通知(銀發〔1995〕165號)
十五、關於「保險業務咨詢」有關問題的批復(銀復〔1995〕367號)
十六、關於印發《財產保險基本險》和《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費率及條款解釋的通知(銀發〔1996〕187號)
十七、關於統一使用「中國人壽保險經驗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銀發〔1996〕217號)
十八、關於下發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及費率的通知(銀發〔1996〕253號)
十九、關於印發《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解釋》的通知(銀發〔1996〕459號)
二十、關於法定再保險業務問題的批復(銀復〔1996〕205號)
二十一、關於中外合資人壽保險公司中外方股份比例問題的函(銀函〔1996〕45號)
二十二、關於同意開辦家庭責任保險條款的通知(銀發〔1997〕155號)
二十三、關於印發《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銀發〔1997〕513號)
二十四、關於法定分保預付手續費標准等問題的批復(銀復〔1997〕282號)
二十五、關於《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一切險』條款解釋的請示》的復函(銀函〔1997〕210號)
二十六、關於對僱主責任保險業務應予規范問題的函(銀函〔1997〕217號)
二十七、對保險機構及代理機構有關問題請示的批復(銀保險〔1997〕5號)
二十八、關於機動車輛運輸保險產壽險業務劃分的批復(銀保險〔1997〕27號)
二十九、關於對保險代理人實行持證上崗的通知(銀保險〔1997〕74號)
三十、關於船舶保險條款86/1/1中有關問題的復函(銀辦函〔1997〕463號)
三十一、關於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審批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銀發〔1998〕2號)
三十二、關於印發《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銀發〔1998〕61號)
三十三、關於外資保險分公司營運資金的規定(銀發〔1998〕337號)
三十四、關於印發《保險業監管指標》的通知(銀發〔1998〕432號)
三十五、關於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8〕511號)
三十六、關於糾正江西省部分地方政府幹涉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通知(銀發〔1998〕532號)
三十七、關於對法定分保條件中第九條進行補充規定的批復(銀復〔1998〕98號)
三十八、關於保險監管問題的復函(銀函〔1998〕364號)
❸ 什麼是僱主(船東)責任保險
漁船船東僱主責任保險是指以船東、承租人或經營人對其僱用的船工,在受雇期間執行僱主安排的任務時,因為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船工人身傷亡時依法應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船東投保本保險後,如果發生意外事故導致船工人身傷亡,在支付給船工賠償款後,就可以從保險人處得到相應的賠償。一方面減輕了船東的負擔,另一方面使遭受意外傷害的船工能夠及時得到賠付,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
(3)漁船保險費率擴展閱讀:
理賠需要材料
1、 醫院診斷證明(醫療)
2、 單位出險證明
3、 法醫鑒定證明(由於意外事故造成雇員殘廢的賠案)
4、 衛生防疫部門的證明(由於職業性疾病致殘的賠案)
5、 死亡證明及戶口注銷證明(發生死亡的賠案)
6、 其他所需證明文件
7、 原始病歷及處方
8、 如果發生訴訟糾紛,應有訴訟材料
9、 費用單據(各種醫療費用的單據及訴訟費用單據)
10、 保單正本(如有批改,需提供批單正本)
11、 聘用合同、工資單及上船調令(首次上船上船調令必須提供)
12、 船員服務簿上的任解職簽證記錄(船員)
13、 專業培訓證書(非船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漁船船東僱主責任保險
❹ 遠洋漁船應為船員入哪些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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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意外險的承保與費率是與職業類別有關的,大多意外險所承保的職業等級為1-3級,數字越大代表該職業的風險性越高。每個保險公司所設定的職業類別表會有所不同,但是對於遠洋漁船船員,由於此職業的特殊性及風險較高,因此許多保險公司設計的一般綜合意外險是不保障此類職業的。
如果希望公司在法定繳納社保以外再通過商業保險提高更高的保障,建議該公司嘗試與保險公司溝通購買團體保險,保險公司將會根據投保公司的需求設計專屬的意外險產品及合適的費率。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您,謝謝!
❺ 香港為什麼不給漁船上財產保險
第一章保險漁船范圍
第一條凡經政府檢驗合格、專門從事漁業生產的鐵殼或木殼漁輪、機帆船、木帆船、水泥船均可參加本保險。
第二條本保險承保的漁船,包括下列各項:
(一)船殼部分:船殼及其附屬設備,包括動力機器、機器附件、起網機(絞盤)、通訊導航設備、以及其他儀器、電氣設備。
(二)船具部分:舵、桅、錨、櫓、子船。
(三)漁網。
零星工具、備用材料、燃料、漁獲物及冰、鹽等給養品和船員衣李不屬本保險范圍。
第二章保險責任
第三條保險漁船由於下列原因造成完全滅失或推定完全滅失,以及部分損失,保險人(即保險公司,下同)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雷擊、爆炸、擱淺、觸礁、碰撞、傾覆、沉沒、暴風、海嘯;
(二)全船失蹤在6個月以上;
(三)保險漁船入塢修理及停泊、停放期間遭受火災、雷擊、爆炸、暴風、洪水、地震、地陷、崖崩、海嘯。
對舵、桅、錨、櫓、子船發生的單獨全部滅失或部分損失,保險人也負賠償責任。但漁網只有和船身同時完全滅失,保險人才負賠償責任。
第四條碰撞責任:保險漁輪和機帆船,在航行中發生碰撞事故,致使被碰撞的漁船及所載貨物,或者被碰撞的船塢、碼頭、港口設備及其他固定建築物遭受損失,依法應由保險漁輪或機帆船賠償的,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但對被碰撞船舶的船上人員傷亡,行李及保險漁船本身的人員傷亡和貨物損失,不在保險責任范圍以內。
第五條施救費用:保險漁船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為了搶救保險漁船,採取必要的施救,保護措施而造成的損失,以及由此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免賠金額:保險漁船發生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碰撞責任,保險人對每一次事故,各負責賠償其三十元以上的部分,三十元以下的部分由被保險人負責。
第七條保險期限:保險責任有效期以不超過一年為限,自簽訂保險單時起至到期日的二十四時止。
第三章除外責任
第八條保險漁船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或軍事行動;
(二)不具備適航或作業條件;
(三)漁船所有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船上人員的違法行為。
(四)船殼、機件、漁具、船具的正常維修以及磨損、朽蝕和油漆費用;
(五)因遭遇災害事故以致停舵、停止作業所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六)捕魚作業中造成的機損;
(七)清理航道,清理油污的費用;
(八)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保險金額
第九條保險漁船的保險金額,應以投保當時會計帳面的原值為依據。
第五章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條被保險人應當在保險人簽出保險單時,按照保險人所規定的保險費率,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者,可分期繳費。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應依照主管部門規定或慣例,對保險漁船進行檢驗和修理,保證保險漁船的適航性,並切實遵守生產和航行安全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保險漁船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應當盡可能採取必要的措施進行救護,以防止損失加重,並立即報告當地主管部門和就近的保險人。
第六章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和保險費收據、出險原因的證明、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申請後,必須迅速核定應否賠償。有關賠償金額,經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立即賠付。
第十四條保險漁船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必須修理時,被保險人應會同有關部門檢驗、確定修理范圍,並編制修理費用計劃,經徵得當地保險人同意後進行修理。
第十五條保險漁船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均根據保險漁船的實際損失和實際支出的修理費用計算賠款,但每次賠款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一次賠款等於保險金額全數,保險單即行注銷。
第十六條保險人對於按照本條款第四條規定負責碰撞責任的賠償,以及按照本條款第五條規定負責賠償的施救費用,每次均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並應與保險漁船本身的賠款分開計算。
第十七條保險漁船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依法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經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可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代為賠償。被保險人應當將追償權轉給保險人,並與保險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償。
第十八條保險漁船遭受損失以後的殘余部分,契石財富:四零零-零九零,零六五零,應當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議定價值後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從獲悉保險漁船遭受災害或事故的當天起,如果經過一年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願放棄索賠權益。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因賠償發生爭議時,應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可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