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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執業證辦理

發布時間:2021-08-28 11:19:16

1. 保監會個人代理執業證申請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防範保險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機構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
第三條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專門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機構,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保險代理機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
第五條保險代理機構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業務時,其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保險人承擔。
因授權不明,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保險代理機構負連帶責任。
保險代理機構不履行代理職責或履行代理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保險代理機構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的保險代理活動,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由保險代理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保險代理機構有代理權的,該保險代理活動有效,由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代理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設立
第七條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以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
第八條設立合夥企業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並且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協議;
(三)出資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企業名稱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六)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個以上至50個以下的股東;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個以上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的法定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
第十二條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不能投資於保險代理機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機構的股東、發起人或合夥人。
第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保監會審查。
本規定所稱的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合夥企業的負責人。
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內容和方式包括對申請材料的審核、考察談話、考試等。談話應當作出記錄,談話記錄應當經考察人和被考察人雙方簽字。申報材料、考察談話記錄、考試成績作為被考察人任職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與中國保監會對被考察人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一並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職資格檔案。
第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除應持有《資格證書》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非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或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從事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六條申請籌建保險代理機構,申請人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機構發展思路、近三年的業務發展計劃和盈利情況預測等;
(三)機構框架,包括資本金、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組織機構等;
(四)籌建方案;
(五)籌建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
(六)籌建負責人簡歷及其親筆署名的無違法犯罪記錄以及其他不良記錄的聲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的籌建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二)具有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經歷;
(三)無違法犯罪記錄或其他不良記錄。
第十八條中國保監會自收到籌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絕受理的,應說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據本規定進行審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籌建申請人作出是否批准籌建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不批准籌建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成立籌備組,並於批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籌建工作或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保險代理機構在籌建期內不得從事任何保險代理活動。
第二十條完成籌建工作的,申請人可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
(三)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級管理人員送審材料;
(五)員工名冊、員工《資格證書》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六)股東或合夥人名冊、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加蓋股東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三年財務報表、自然人股東或合夥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本金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
(八)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
(九)營業場所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十一)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中國保監會自接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內進行驗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開業申請人;不批准開業的,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申報材料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格式上報。
第二十三條經批准開業的保險代理機構應按規定領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保險代理機構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制定的許可證管理制度。申領或換發《許可證》後應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中國保監會可吊銷其《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許可證》有效期三年,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有效期滿六十天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許可證》。申請機構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保監會可拒絕為其換發《許可證》;未獲得中國保監會換發的《許可證》的,不得繼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第三章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的下列事項需報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一)修改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
(二)變更注冊資本或出資額;
(三)變更股東或合夥人;
(四)變更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
(五)變更組織形式;
(六)變更住所;
(七)變更高級管理人員;
(八)變更業務范圍;
(九)變更公司或企業名稱;
(十)分立、合並;
(十一)解散、破產;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報批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二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依法解散、撤銷和破產的,應向中國保監會交回《許可證》,並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從業資格
第二十八條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統一組織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凡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第二十九條凡通過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者,均可向中國保監會申請領取《資格證書》。申請領取《資格證書》的人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文件;
(二)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
(三)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上的政府機關開具的以往行為證明材料;
(四)近期正面免冠兩寸照片兩張。
第三十條申請領取《資格證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在申請前五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或嚴重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條件的,中國保監會可直接授予其《資格證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印製,禁止偽造、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三十三條《資格證書》是中國保監會對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的認定,並不具有執業證明的效力。
第三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對其從業人員實行執業資格管理。
第三十五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是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從事保險代理活動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執業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監制,由保險代理機構負責核發。
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向未取得《資格證書》的員工核發《執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開展保險代理業務,應主動出示《執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因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而受到處罰,並被禁止進入保險行業的人員,已獲得《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機構不得頒發《執業證書》,已頒發《執業證書》的,保險代理機構應負責收回《執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持有《執業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終止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轉聘至另一家保險代理機構時,保險代理機構應將其《執業證書》收回。
第五章經營管理
第四十條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區域由中國保監會核定。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核定的經營區域內開展保險代理業務。
第四十一條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代理銷售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三)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代理相關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
第四十二條保險代理機構在展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
(二)超出中國保監會核定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
(三)超越授權范圍,損害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
(四)偽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損害同業的信譽;
(五)挪用、侵佔保險費;
(六)向客戶做不實宣傳,誤導客戶投保;
(七)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或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八)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惡意欺詐保險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其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明確告知客戶有關保險代理機構的名稱、住址、業務范圍、法律責任等事項。
第四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與所代理的保險公司訂立書面委託代理合同。
第四十五條保險代理業務的保費收入可以由投保人直接交付保險公司,或由保險代理機構代收。
保險代理機構代收保費的,應當開設獨立的保費代收帳戶,保險代理機構不得挪用、侵佔該帳戶上的資金。
第四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應建立代理業務的詳細記錄,逐筆記錄客戶名稱、代理的險種、代收的保費收取時間和解付時間、代理傭金的收取金額及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對代收的保費,應在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解付。
第四十八條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保守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四十九條保險代理機構與被代理保險公司終止代理關系後,應按約定將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各種單證、材料及未解付的保費等交還被代理的保險公司。
第五十條保險代理機構各類業務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十年。
第五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應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定期培訓,每年培訓時間累計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第五十二條保險代理機構接受保險公司委託辦理保險代理業務時,保險公司可要求保險代理機構向其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具體數額和繳納方式由雙方協商。
第五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應按其注冊資本或出資額的5%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按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機構應在開業後三十天內將營業保證金足額繳存到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商業銀行。經批准,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以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有價證券繳存營業保證金。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動用其繳存的營業保證金。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報表、資料。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並加蓋公司印章。
第五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十天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的說明。
前款所稱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會計師事務所成立三年以上,沒有不良記錄;
(二)內部機構設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冊會計師。
第五十七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予以配合,並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代理機構進行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或企業設立、變更事項的報批手續;
(二)資本金或出資額;
(三)營業保證金、職業責任保險;
(四)業務經營狀況;
(五)財務狀況;
(六)信息系統;
(七)管理和內部控制;
(八)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九)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罰則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擅自設立保險代理機構的,予以取締,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條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欺騙手段而獲得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或開業的,取消其籌建資格或吊銷《許可證》,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代理機構擅自合並、分立、解散或破產的,給予警告,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保險代理機構未按規定,擅自變更名稱、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注冊資本金或出資、住所、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股東或合夥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中國保監會核准任職資格而擅自任命高級管理人員;
(二)未經中國保監會同意以臨時負責人名義及其他方式指定高級管理人員;
(三)因特殊情況經中國保監會同意指定的臨時負責人,其實際任期超過3個月;
(四)未按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抄報高級管理人員任命決定或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決定。
第六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超出核定的業務范圍或經營區域開展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在籌建期間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籌建資格。
第六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的,給予警告,處以其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定發放《執業證書》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保險代理機構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或採取非正當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九條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定,挪用、侵佔保費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條保險代理機構在終止代理關系後,未按約定向被代理保險公司交付各種單證、材料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在業務經營中散布虛假信息,損害他人信譽,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保險代理機構超越授權范圍,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或串通他人欺詐委託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存在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向監管部門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表、資料的,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向客戶披露虛假或不實信息,誤導客戶投保的,或者向客戶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未按本規定設立獨立的保費代收帳戶,或未建立詳細的業務記錄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未按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予以撤換,吊銷《資格證書》。
第七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第八十條違反本規定,拒絕或妨礙中國保監會依法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一條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保險代理機構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本規定要求提交中國保監會的各類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八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八十四條本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此前頒布的有關保險代理機構的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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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險兼業代理證怎麼辦理

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申報事宜

一、申報的基本條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

2、具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

3、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4、具有在其營業場所內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增加保險兼業代理險種,除銀行類機構外,應委託擬建立兼業代理關系的保險公司向我局提出。

二、申報材料

1、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增加保險兼業代理險種的請示文件;

2、兼業代理資格申請表(附件1);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有效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有效復印件;

5、委託辦理函;

6、兼業代理機構資信情況調查表(附件2,由委託擬建立兼業代理關系的保險公司進行調查和提出)

7、加蓋公司印章的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8、經營場所照片。

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只需提供1—4的申請材料;保險公司在填具兼業代理機構資信情況調查表時,應將材料7、8作為附件一並收集。對於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將不予受理。

三、申報險種及相關申報機構

1、人身保險類

(1)長期壽險:銀行(含信用社,下同)、郵政等機構。

(2)健康保險:銀行、郵政等機構。

(3)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行社;港口、鐵路、民航、公路客運等交通運輸單位;航空機票銷售公司;主營業務范圍含「旅遊或客運」等業務的其他單位。

申報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機構,保險公司應確保擬申請的兼業代理機構在單證管理、出單管理和銷售行為等方面符合中國保監會下發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准》。

2、財產保險類

(1)企業財產保險:銀行、擔保公司等機構。

(2)家庭財產保險:銀行、物業管理等機構。

(3)建築工程、安裝工程保險:房地產開發、建築設計施工等機構。

(4)貨物運輸保險:物流公司、貨運公司、主營業務范圍含「貨物運輸」或「貨運代理」的單位;主營業務范圍含「批發零售」且批發銷售業務達到一定規模的貿易公司。

(5)機動車輛保險:主營業務范圍含「汽車銷售、維修、保養」的4S車行、一類汽車維修廠,銀行、擔保公司等辦理汽車類貸款的機構。

(6)與貸款業務直接相關的財產保險:銀行、擔保公司等機構。

(7)其他保險:如船舶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農業保險等專業性較強,原則上實行個案審批。

四、不予許可的范圍

1、不符合申報基本條件的,不予許可。

2、法人機構未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未正常開展代理業務的,其分支機構申請兼業代理機構不予許可。

(2)保險代理人執業證辦理擴展閱讀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與兼業代理人建立代理關系時,有責任確定兼業代理人具備《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確保所屬兼業代理人:

一、委託代理險種在《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允許的范圍內;

二、經過相應的專業培訓。

第十七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只能在其主業營業場所內代理保險業務,不得在營業場所外另設代理網點。

第十八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二、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強迫、引誘投保人購買指定的保單;

三、使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或轉換保險人;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人;

五、對其他保險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做出不正確的或誤導性的宣傳;

六、代理再保險業務;

七、挪用或侵佔保險費;

八、兼做保險經紀業務;

九、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損害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3.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證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兼業代理是指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必須向中國保監會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經中國保監會核准後取得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證應該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具有在其營業場所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4. 現在做保險還需要考保險代理人資格證嗎

保險代理人從業資格證已經取消考試了。以前是保險協會負責,現在基本都是各家保險公司自己考試,自己發證。

5. 2019年保險代理人資格證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代理人資格證就是在保監會有記錄,你可以從事代理保險工作,而展業證是你到了一家保險公司,代理他們的產品,他們拿著你的資格證去保監會辦理展業證,相當於你在公司的營業執照,如果你離開了公司,那麼展業證就沒有了。但是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是一直有效的,你只要每年參加點培訓就可以了。保險代理人在國內一般沒有勞動合同,如果你不是很了解這方面,我建議你利用空餘時間學習,然後去一家保險公司做兼職,覺得適合自己了在把工作轉移到上面去。祝你幸福

6. 保險代理人資格證去哪辦

《保險代理資格證書》是中國保監會對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的認定,須通過參加中國保監會統一組織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它並不具有展業證明的效力,此證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印製。
該考試採用保險公司組織集體報名與社會報名相結合的方式。報名時每人交一寸免 冠照片三張。考試報名採用保險公司組織集體報名審核與社會報名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報名時需交驗身份證和學歷等證件的復印件,考試通過後可立即領取證書,領取證書時需要驗身份證和學歷證原件。凡集體報名「原件」審核由各級保險公司和電大分校統一負責驗證把關。廣東相關人員可向省、市廣播電視大學咨詢、報名。

7. 如何補辦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

補辦《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程序
1. 因被代理公司保管不善造成的《資格證》在有效期遺失由被代理公司在所在地區一家報紙上登報聲明作廢,出具蓋有公章的證明文件並附所登報紙(全張)、資格證書丟失經過及補發申請、補辦《資格證》清單(詳細姓名、身份證號碼、《資格證》號碼)、本人照片二張,向協會申請補辦《資格證》並負擔辦證費用。
2. 個人保管的《資格證》在有效期內遺失,由個人在所在地區一家報紙上登報(註明詳細姓名、身份證號碼、《資格證》號碼)聲明作廢,憑所登報紙(全張)、資格證書丟失經過及補發申請,持有效身份證件及本人照片二張到協會申請補辦《資格證》並負擔辦證費用。
3. 凡過期《資格證》因《管理系統》已注銷,故一律不予補辦

8. 保險代理人業人員資格證書考過後,如何申請證書

為規范《保險代理(經紀、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換發流程,維護《資格證書》持有人利益,現將《資格證書》換發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換發《資格證書》應具備的條件申請換發《資格證書》,持有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每年接受繼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於36小時,其中接受保險法律知識、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於12小時;(二)前3年內未因欺詐和嚴重金融、保險違法違規行為受刑事或者行政處罰;(三)無故意不履行數額較大個人債務的行為。二、換發《資格證書》應提交的材料申請換發《資格證書》時,《資格證書》持有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險代理(經紀、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換發申請表》(見附件);(二)前3年內每年接受繼續教育情況的有關證明;(三)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張;(四)親筆署名符合上述具備條件中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個人聲明;(五)身份證復印件;(六)《資格證書》原件。三、換發《資格證書》的流程(一)提出申請1、《資格證書》持有人需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當地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陳「協會」)提交書面換證申請材料。其中,經紀、公估《資格證書》持有人需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遼寧省保險行業協會提交書面換證申請材料;2、目前在保險機構從業的保險營銷員,可由所在保險機構負責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辦理展業登記注冊的協會統一提交書面換證申請材料;目前在保險中介機構從業的保險代理中介人員,可由所在保險中介機構負責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當地協會統一提交書面換證申請材料;目前未在保險機構或保險中介機構從業的《資格證書》持有人,可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自行向當地協會統一提交書面換證申請材料。3、各保險機構應組織所屬保險營銷員,最遲在其《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前5個工作日,通過信息系統代為統一提交換證申請;保險中介機構或《資格證書》持有人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後,由協會通過保險營銷員監管信息系統代為進行申請操作。(二)受理申請各協會要按照屬地原則受理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或《資格證書》持有人的換證申請。(三)資格審核各協會要在受理《資格證書》換發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符合條件的資格證書換發工作。四、其它注意事項(一)《資格證書》持有人應及時查詢本人《資格證書》的有效期截止日,具體可登錄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的查詢平台(),通過輸入身份證件號碼或資格證書號碼進行查詢。(二)通過信息系統查詢發現《資格證書》相關信息出現問題的,需要持《資格證書》原件等有關證明材料由其個人或其所在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到遼寧省保險行業協會辦理《資格證書》認定相關手續。聯系人:郝志傑,聯系電話:024-22562503。(三)各保險機構或保險中介機構要將《資格證書》換發工作要求傳達至保險營銷員或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及時組織、督促所屬保險營銷員或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完成規定學時和規定內容的繼續教育培訓工作,並認真組織開展所屬保險營銷員或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的換證工作。對於未能按照規定時間及時提交換證申請而致使《資格證書》過期不予換發的,信息系統將自動作過期處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9. 如何取得保險代理人資格證

凡年滿18周歲、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的有行事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可報考保險代理人資格證。

保險代理人資格證考試採用保險公司組織集體報名與社會報名相結合的方式。報名時每人交一寸免冠照片三張,並需交驗身份證和學歷等證件的復印件。考試通過後可立即領取證書,領取證書時需要驗身份證和學歷證原件。凡集體報名的原件審核由各級保險公司統一負責驗證把關。

10. 保險代理人資格證

對,全國有效
國內有關有考試有:
保險代理人
保險經紀人
保險公估人
中國精算師
中國壽險管理師
中國壽險理財規劃師

保險代理人報名條件:
凡年滿18周歲,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報名辦法
一般採取集體報名,考試時間通常為每個月的最後一個星期日。現在也有機考的形式,每天都可以考試。
考試科目及報名費
全國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科目為《保險原理與實務》和《保險相關法規匯編》,每人報名費為60元。
注意:《資格證書》的有效期限為三年。

保險經紀人報名條件:
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者均可報名參加考試,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一)曾受刑事處罰者;(二)曾受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者。
報名費
每科為90元
考試科目
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共設兩科:《經濟理論概述》和《保險經紀理論與實務》。考生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一科或兩科進行考試。兩科考試合格者可取得保險經紀人資格證書。單科考試合格,成績兩年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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