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理財保險 > 重慶市社會保險費月徵收計劃表

重慶市社會保險費月徵收計劃表

發布時間:2021-04-02 14:19:05

『壹』 社會保險費綜合繳費申報表

《社會保險費綜合申報表》主要適用於繳費單位每月上門申報時填寫,數據主要來源於《變動明細申報表》。申報所屬期沒有人員或工資變動的,按上月《綜合申報表》所申報的數據填寫。
1、「填表單位」欄,填寫參保單位名稱全稱,並加蓋公章,不得填寫簡稱。
2、「繳費單位類型」包括:企業、私營、外資獨資企業、機關、事業(全額)、事業(差額)、事業(自收自支)、事業(企業管理)等。繳費單位根據稅務機關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時所核定的類型填寫。
3、「所屬期」,填寫參保單位應繳社會保險費的所屬月份。
4、「納稅人編碼」、「社保號碼」、「開戶銀行」、「銀行賬號」、「單位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根據繳費單位的實際情況填寫。
5、「參保人數」欄目的填寫。主要根據《變動明細申報表》中不同人員狀態(注意區分「在職」和「退休」)的職工所參保的不同險種的匯總人數填寫在相對應險種的「參保人數」欄目中。
6、「工資薪金收入總額」根據《變動明細申報表》中統計在「參保人數」范圍內職工的「本月工資薪金收入總額」合計數填寫。「應計費工資薪金總額」是根據相應的職工「本月計費金額」的合計數填寫(如養老保險的填寫本月「養老保險」計費金額的合計數,其他險種類似)。
7、「應繳費額」中的「單位」欄目所填寫數額,是「應計費工資薪金總額」乘以「計費比率」中的「單位」費率得出的結果。「個人」欄目所填寫數額,是「應計費工資薪金總額」乘以「計費比率」中的「個人」費率得出的結果(如「應計費薪金總額」填寫的是5000.00.那麼「企業養老保險」對應的「應繳費額」中的「單位」欄目填寫1100.00【5000.00X22%=1100.00】,「個人」欄目填寫400.00【5000.00X8%=400.00】)。實行按月定額徵收的險種品目,用參保人數乘以定額得出「應繳費額」。
8、「小計」是把「單位」和「個人」部分的數額加起來的結果(1500.00【1100.00+400=1500.00】)。「合計」填寫小計欄目中的所有數額的合計數。
9、「備注」欄目,填寫一些需要注意申報事項。如要申報其他未列明的險種,請在備注欄目中填寫。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貳』 重慶稅務交了社保多久才能查看

每月20日可查看。

《重慶市社會保險統一征繳管理工作規范》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每年1月至11月,財政部門、各險種經辦機構以每月20日為當月關賬時間,每年12月,財政部門、各險種經辦機構以12月31日為當月關賬時間。

地稅部門將《稅收收入退還書》和《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入庫差異通知書》送當地公共業務辦公室,由公共業務辦公室分送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資金更正情況並作為記賬依據。

(2)重慶市社會保險費月徵收計劃表擴展閱讀:

《重慶市社會保險統一征繳管理工作規范》相關法條: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分為欠費計劃和當期征繳計劃。欠費計劃,由各區縣(自治縣)公共業務辦公室按年提交地稅部門,每年提供兩次。

當期征繳計劃,由各區縣(自治縣)公共業務辦公室每月向地稅部門提交。當期征繳計劃分為正常計劃(即按月產生的當期征繳計劃)和臨時計劃(即因工作需要產生的一次性徵繳計劃。

第二十九條 當期征繳計劃中的正常計劃,採用參保單位網上辦費和到地稅徵收廳開票繳納兩種征繳方式。欠費計劃(包括歷年欠費和當年往月欠費)和當期征繳計劃中的臨時計劃。

『叄』 重慶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為建立我市統一、規范、完善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和《國務院關於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8號),結合本市實際,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一、改革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於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獨立於企業之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要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的原則,保障水平要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三)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鼓勵個人辦理儲蓄養老保險。
二、實施范圍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以下統稱職工)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以下統稱個體勞動者)。
(二)企業的離退休(職)人員。
(三)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一)已參加市級統籌的企業,由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繳費工資,企業根據核定的繳費工資總額按平均24%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每個企業的具體繳費比例由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企業的實際負擔情況在20%-28%的幅度內審核後,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繳費比例逐步降至20%。
尚未參加市級統籌的企業,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的原則確定繳費比例,並統一按職工工資總額核定繳費基數。
(二)職工個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2000年1月1日起按5%繳納,以後每兩年增加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從職工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
(三)個體勞動者按繳費基數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個體工商戶僱用的僱工,由僱主和僱工共同按繳費基數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僱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與職工相同。
繳費基數為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
(四)企業和職工以及個體勞動者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當地地稅部門按月徵收。
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和職工,除限期繳足欠繳額和個人帳戶利息外,另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全部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滯納金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
個體勞動者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應按規定補繳個人帳戶利息。
(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列入管理費用,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六)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肆』 重慶市社會保險統一征繳管理工作規范的內容

第一章 社會保險登記
第一節 參保登記
第一條 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應在其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所在地的區縣社會保險公共業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公共業務辦公室)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用人單位無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的,統一到注冊地的區縣公共業務辦公室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在市社會保險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行業統籌單位和在市工傷保險管理中心參加工傷保險的市級直管單位,統一到市公共業務辦公室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公共業務辦公室對用人單位的登記資料審核無誤的,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區縣(自治縣)之間發生社會保險管轄爭議的,由市公共業務辦公室會同市地方稅務局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處指定管轄。
第二條 用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應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附件1),並出示以下證件或資料:
(一)證明本單位依法設立的證照、批文原件及復印件。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編辦或有權機關出具的機關事業單位成立批文等。
(二)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有納稅關系的,還應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五)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
外地駐渝機構、分支機構或企業非法人,還應提供法人機構出具的《委託授權書》。
第三條 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用人單位報送的參保登記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用人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附件2);對符合要求的,為用人單位確定社會保險登記證編號(即參保單位社會保障號),建立社會保險登記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紀錄。
區縣公共業務辦公室於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單位通報審核結果,對符合參保條件的單位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正、副本;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理由。
第四條 本工作規范實施前已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可直接到公共業務辦公室申請補辦或更換《社會保險登記證》,經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其已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後,予以補辦或更換《社會保險登記證》。參保單位應及時核對本單位及職工的社會保障號對照表,對基礎信息不完整或不準確的應予補正。
第五條 參保單位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應到公共業務辦公室申請補辦。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屬實的,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其社會保障號不變。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六條 參保單位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變更時,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有權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公共業務辦公室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手續:
(一)單位名稱;
(二)單位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四)單位類型;
(五)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六)主管部門或隸屬關系;
(七)開戶銀行及賬號;
(八)地稅順序號;
(九)參保單位增加參保險種;
(十)社會保險其它登記事項。
第七條 參保單位辦理變更登記,應填報《重慶市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附件3),並提交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與變更登記事項對應的相關證、照或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二)《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
第八條 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證件和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參保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符合要求的,應於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登記信息記入社會保險登記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
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內容變更的,公共業務辦公室應當收回參保單位原《社會保險登記證》,按變更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節 注銷登記
第九條 參保單位因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被兼並等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或有關機關批准、宣布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公共業務辦公室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公共業務辦公室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成建制轉出統籌范圍外的,應當在30日內,向公共業務辦公室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第十條 參保單位辦理注銷登記,應填報《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附件4),並提交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有關法律文書或其他注銷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二)《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
第十一條 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證件和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參保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符合要求的,應於3個工作日內向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送擬注銷登記信息和業務通知,由參保單位持《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到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後續業務。
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擬注銷登記信息後,辦理社會保險費征繳結算(補、退收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滯納金等)、待遇審核及支付結算等後續業務,分別在《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業務專用章。
參保單位辦完後續業務後,將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署意見的《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交回公共業務辦公室。公共業務辦公室據此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保存參保單位的參保信息及有關檔案資料。
第二章 參保人員增減變動
第一節 參保人員增加
第十二條 參保單位因新招、調入、單位合並等原因增加人員,應於新增人員報到後15日內或單位合並後的30日內向公共業務辦公室進行申報,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經職工本人簽字的《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附件5)。
(二)其他資料
1. 因單位合並增加人員的,應提供單位合並的批准文件或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2. 新增加離休、退休人員的,應提供其離退休證件或同等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3. 從統籌范圍外轉入的人員,還需提供其轉入個人賬戶的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新增人員屬於工傷保險參保對象的,參保單位應於其報到的當日進行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當日不能按照本工作規范第十二條規定進行完整申報的,可先通過傳真等快捷方式申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然後在10個工作日內,按本工作規范第十二條規定向公共業務辦公室補報新增人員詳細資料。
第十四條 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參保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對符合要求的,為新增人員建立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紀錄,並於受理申報後3個工作日內通知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後續業務。
第二節 參保人員減少
第十五條 參保單位因參保人員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調動工作、辭職、辭退、參軍、上學、失蹤、死亡或單位拆分等原因減少人員,應於上述情形發生後15日內向公共業務辦公室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人員減少申報表》(附件6),並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參保人員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調令(函)、衛生機構出具的參保人員醫學死亡證明或火化證等;
(二)因單位拆分減少人員的,應提供單位拆分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條 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減少人員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參保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對審核無誤的,將其減少原因、減少時間等信息記入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並於受理申報後3個工作日內通知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後續業務。
公共業務辦公室在受理參保人員死亡時,需將死亡時間明確到具體死亡日期,以便於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實時結算費用。
第三節 參保人員退休
第十七條 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完退休手續後,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將其退休信息通知公共業務辦公室。
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經有權機關批准退休(職)後,參保單位應於其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職)手續的當月,向公共業務辦公室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礎信息變更申報表》(附件7),並出示其退休(職)證件或同等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 公共業務辦公室將參保人員退休信息通知到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險種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退休信息通知後,辦理相關後續業務。若信息傳遞有誤的,由參保單位到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據實維護。
第三章 工資總額及繳費基數核定
第一節 工資總額申報
第十九條 參保單位應於每年3月底前,到參保地公共業務辦公室統一申報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及每個職工的工資總額和月平均工資。新設立的單位和有新進職工的單位,應在辦理參保登記及申報人員變更的同時,一並申報職工起薪當月的工資額。參保單位申報的職工工資總額,向上取整到元。第二十條 參保單位辦理工資總額申報,應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匯總表》(附件8)和《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申報表》(附件9)。參保單位在進行工資總額申報前,應通過張榜公示或由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的方式,讓每一個職工知曉其全年工資收入。張榜公示應在本單位公示欄或其他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日。其填報的《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匯總表》和《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申報表》應有本單位工會負責人簽字,沒有成立工會的,由職工民主推舉的代表簽字。第二十一條 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參保單位申報的工資總額,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參保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審查認為申報不實的,應在審查後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參保單位重新申報;經審查符合有關規定的,建立參保單位及其職工繳費申報檔案資料及計算機資料庫紀錄,並在審查後3個工作日內通知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第二節 繳費基數核定第二十二條 參保單位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應保持一致。第二十三條 公共業務辦公室收到參保單位的工資總額申報信息後,按規定核定其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對低於上年度全市城鎮非私營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0%的,按40%核定其繳費基數;對超過上年度全市城鎮非私營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0%的,按600%核定其繳費基數;以參保單位在職職工月人均繳費基數,確定該單位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第二十四條 公共業務辦公室完成參保單位職工的繳費基數核定工作後,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四章 匯總傳遞征繳計劃第一節 匯總、傳送徵收計劃
第二十五條 各險種經辦機構以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作為參保單位及職工增減變動等業務的申報統計期,對參保單位在每月21日至月末期間申報的增減變動情況,統一納入次月處理。
第二十六條 每月25日前(每年12月,在次年1月5日前),區縣各險種經辦機構分別完成當月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月結算工作,生成次月的社會保險費徵收計劃,並報送當地公共業務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 每月底前(每年12月,在次年1月5日前),區縣公共業務辦公室對各險種經辦機構傳送的徵收計劃進行整合,形成《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社會保險費徵收計劃明細表》(紙質報表及電子數據,附件10)送當地地稅部門;形成《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徵收計劃匯總表》(紙質報表及電子數據,附件11),報送市公共業務辦公室備案。市公共業務辦公室將全市社會保險費徵收計劃分區縣進行匯總後,於次月10日前交市地方稅務局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處。
第二節 繳費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分為欠費計劃和當期征繳計劃。欠費計劃,由各區縣(自治縣)公共業務辦公室按年提交地稅部門,每年提供兩次(提供每年1月份的徵收計劃時和上年度全市城鎮非私營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後的次月);當期征繳計劃,由各區縣(自治縣)公共業務辦公室每月向地稅部門提交。當期征繳計劃分為正常計劃(即按月產生的當期征繳計劃)和臨時計劃(即因工作需要產生的一次性徵繳計劃,如:稽核補繳、漏投補繳等)。
第二十九條 當期征繳計劃中的正常計劃,採用參保單位網上辦費和到地稅徵收廳開票繳納兩種征繳方式。欠費計劃(包括歷年欠費和當年往月欠費)和當期征繳計劃中的臨時計劃,採用參保單位到地稅徵收廳開票繳納的征繳方式。征繳中,參保單位對征繳計劃有疑異的,應向當地公共業務辦公室提出復查申請。如需修改的,由公共業務辦公室按規定向地稅部門提交修改方案。
第三十條 參保單位網上辦費模式具體為:
(一)參保單位到當地地稅部門簽約選擇採取網上辦費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地稅部門為參保單位開通重慶市地方稅務局網上辦費申報平台
(二)參保單位在每月15日前(遇節假日順延)通過網上辦費平台一次性完清當月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三)人民銀行國庫(商業銀行代理國庫)在「國庫待結算款項」(「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下按照社會保險各具體險種開設「XX基金待劃轉專戶」,用於每日社會保險費款的歸集、劃轉,該賬戶資金日結日清,余額為零。
(四)人民銀行國庫(商業銀行代理國庫)按日將收到的費款劃解到當地對應險種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征繳分戶或財政專戶(以下簡稱征繳分戶),同時將分險種、分繳費單位的扣款成功明細信息通過橫向聯網系統反饋給當地地稅部門,並列印當日的《XX庫XX級預算外收入日報表》,加蓋公章後提交當地地稅部門。
(五)在2011年底前,各區縣(自治縣)地稅部門於每月的6日、11日、12日、13日、14日、15日、16日、21日和次月1日分險種列印對應時段1-5日、6-10日、11日、12日、13日、14日、15日、16-20日和21日至月底的《重慶市社會保險網上辦費入庫匯總表》和《重慶市社會保險網上辦費入庫明細表》,蓋章後連同電子數據提供給對應險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月其餘時間里,各區縣(自治縣)地稅部門按日將收到的人民銀行提供的《XX庫XX級預算外收入日報表》傳真給對應險種經辦機構。從2012年起,各區縣(自治縣)地稅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將上述各表提供給所在區縣(自治縣)公共業務辦公室,由公共業務辦公室分送給各險種經辦機構。以上日期遇節假日順延;對應時段如無數據,則不傳遞。
(六)各區縣(自治縣)征繳分戶銀行每日將人民銀行國庫(商業銀行代理國庫)劃轉費款的收款回單加蓋業務專用章後,提供給所在地財政部門或對應險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一條 參保單位到開戶銀行繳費模式具體為:
(一)參保單位在每月15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到地稅徵收廳,由各區縣(自治縣)地稅部門按所在地公共業務辦公室提供的當期征繳計劃,為參保單位分險種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
參保單位暫不能足額繳納當月社會保險費或需要補繳欠費的,應到地稅徵收廳提交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表,明確本次繳費的險種、費款項目和金額。地稅徵收人員據此分險種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
(二)參保單位持《稅收通用繳款書》到開戶銀行完清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三)參保單位開戶銀行將對應費款劃扣到各區縣(自治縣)對應險種的征繳分戶。
(四)征繳分戶銀行應在基金到賬的次日,向所在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和對應險種經辦機構提供加蓋收訖章的各參保單位的《稅收通用繳款書》(第四聯回執)。其中,養老保險和市級統籌區醫療保險的《稅收通用繳款書》(第四聯 回執)原件,送所在區縣(自治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其他險種的《稅收通用繳款書》(第四聯回執)原件,送所在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復印加蓋專用印章後轉相應險種經辦機構進行會計核算,(下同)。
第三節 對賬及記賬
第三十二條 每年1月至11月,財政部門、各險種經辦機構以每月20日為當月關賬時間,每年12月,財政部門、各險種經辦機構以12月31日為當月關賬時間。
第三十三條 對網上辦費模式,各區縣(自治縣)各險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日將征繳分戶銀行提供的收款回單和地稅部門提供的《重慶市社會保險網上辦費入庫匯總表》、《XX庫XX級預算外收入日報表》和《重慶市社會保險網上辦費入庫明細表》中的金額進行比對,比對無誤的,據《重慶市社會保險網上辦費入庫明細表》記賬;發現不一致的,各險種經辦機構立即將問題反饋給當地公共業務辦公室,由公共業務辦公室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入庫差異通知書》(附件12)交地稅部門牽頭,按誰出錯誰糾正的原則,經當地地稅部門、人民銀行國庫(商業銀行代理國庫)部門和財政部門確認並分別在《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入庫差異通知書》上簽署處理意見後,由地稅部門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2011年內暫行)按原資金劃轉渠道辦理退回相關手續,再由人民銀行國庫(商業銀行代理國庫)重新劃轉資金。同時,地稅部門將《稅收收入退還書》和《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入庫差異通知書》送當地公共業務辦公室,由公共業務辦公室分送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資金更正情況並作為記賬依據。
第三十四條對到地稅徵收廳開票繳費模式,各區縣(自治縣)各險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稅收通用繳款書》據實記賬。
第五章 信息維護
第一節 基礎信息維護
第三十五條 《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中所列的參保人員基礎信息發生變更的,參保單位應於發生變更後15日內向公共業務辦公室申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礎信息變更申報表》,並出示相應變更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第三十六條公共業務辦公室對參保單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參保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審核無誤的,將變更內容記入其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並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通知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節 繳費信息維護
第三十七條 因參保單位少報、漏報等原因形成的參保人員繳費基數維護、漏投補繳等,由參保單位向公共業務辦公室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維護申報表》(附件13),並提供維護年度《職工工資花名冊》等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三十八條公共業務辦公室對參保單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參保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審核無誤的,將維護信息記入其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並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將維護信息通知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後續業務。
第三十九條 從本工作規范實施之日起,參保單位申報辦理職工繳費信息維護,應按規定同時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信息維護,具體操作細則另行制定。
第三節 復查
第四十條 參保單位認為社會保險登記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向公共業務辦公室書面提出復查申請。
公共業務辦公室收到復查申請後,應認真組織復查。確有錯誤的,對公共信息作相應的變更維護,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它經辦機構,並在收到復查申請後20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四十一條 其他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關認為社會保險登記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向公共業務辦公室提出復查建議。
公共業務辦公室收到復查建議後,應認真組織復查。確有錯誤的,對公共信息作相應的變更維護,並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它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徵收機構。
公共業務辦公室根據生效法律文書對公共信息作相應的變更維護,並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它經辦機構。
第四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所屬工作機構(含下屬事業單位)在辦理社會保險以外的勞動保障業務工作中,先於公共業務辦公室收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申報的公共基礎信息資料,經審核後,應建立檔案資料予以保存,並可建立計算機資料庫記錄以便共享。在這些公共信息被納入社會保險公共信息之前,上述機構可以對這些公共信息進行補充、維護。
公共業務辦公室可按規定將上述社會保險登記信息納入社會保險公共信息並進行維護。這些登記信息一旦納入公共業務辦公室監控以後,其他工作機構不得再隨意更改。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市公共業務辦公室按年向各區縣(自治縣)下達參保繳費稽核任務。各區縣(自治縣)公共業務辦公室根據市公共業務辦公室的統一安排,按年對參保單位各項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情況組織實施統一稽核。
第四十五條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申報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人員增減變動、工資總額申報、繳費基數核定、參保人員基礎信息維護和繳費信息維護等業務,只能由公共業務辦公室負責按規定辦理,其它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隨意更改。
第四十六條 公共業務辦公室和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妥善保管,並做好電子文檔備份保管工作。
第四十七條 本工作規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過去本市有關規定與本工作規范不一致的,以本工作規范為准。

『伍』 這個新的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表怎麼填,求大神指點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社會保險費綜合申報表》主要適用於繳費單位每月上門申報時填寫,數據主要來源於《變動明細申報表》。申報所屬期沒有人員或工資變動的,按上月《綜合申報表》所申報的數據填寫。
1、「填表單位」欄,填寫參保單位名稱全稱,並加蓋公章,不得填寫簡稱。
2、「繳費單位類型」包括:企業、私營、外資獨資企業、機關、事業(全額)、事業(差額)、事業(自收自支)、事業(企業管理)等。繳費單位根據稅務機關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時所核定的類型填寫。
3、「所屬期」,填寫參保單位應繳社會保險費的所屬月份。
4、「納稅人編碼」、「社保號碼」、「開戶銀行」、「銀行賬號」、「單位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根據繳費單位的實際情況填寫。
5、「參保人數」欄目的填寫。主要根據《變動明細申報表》中不同人員狀態(注意區分「在職」和「退休」)的職工所參保的不同險種的匯總人數填寫在相對應險種的「參保人數」欄目中。
6、「工資薪金收入總額」根據《變動明細申報表》中統計在「參保人數」范圍內職工的「本月工資薪金收入總額」合計數填寫。「應計費工資薪金總額」是根據相應的職工「本月計費金額」的合計數填寫(如養老保險的填寫本月「養老保險」計費金額的合計數,其他險種類似)。
7、「應繳費額」中的「單位」欄目所填寫數額,是「應計費工資薪金總額」乘以「計費比率」中的「單位」費率得出的結果。「個人」欄目所填寫數額,是「應計費工資薪金總額」乘以「計費比率」中的「個人」費率得出的結果(如「應計費薪金總額」填寫的是5000.00.那麼「企業養老保險」對應的「應繳費額」中的「單位」欄目填寫1100.00【5000.00X22%=1100.00】,「個人」欄目填寫400.00【5000.00X8%=400.00】)。實行按月定額徵收的險種品目,用參保人數乘以定額得出「應繳費額」。
8、「小計」是把「單位」和「個人」部分的數額加起來的結果(1500.00【1100.00+400=1500.00】)。「合計」填寫小計欄目中的所有數額的合計數。
9、「備注」欄目,填寫一些需要注意申報事項。如要申報其他未列明的險種,請在備注欄目中填寫。

『陸』 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匯總表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共業務工作規范(試行)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發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共業務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
渝勞社辦發〔2006〕156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部
新區產業促進局,市就業服務管理局,市社會保險局,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市工傷保險管理中心,市勞動保障信息中心: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共業務工作規范(試行)》已經2006年8月4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共業務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共業務的管理,推動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一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程序的通知》等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工作規范。
第二條本工作規范所稱公共業務是指在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過程中,對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資格的認定及基礎信息的處理,以及在勞動保障其他業務工作中對涉及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基礎信息的處理,包括就業登記、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繳費申報、公共信息維護等工作環節。
第三條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局應指定一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承辦社會保險公共業務,並可委託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承擔相應的公共業務工作。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行業統籌單位的社會保險公共業務由市社會保險局行業統籌辦公室承辦;參加工傷保險市級直管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行業統籌單位的社會保險公共業務由市工傷保險管理中心承辦。其中有區縣(自治縣、市)分支機構的單位,應由總機構匯集各分支機構的情況和資料,統一到上述經辦機構逐一辦理各分支機構的公共業務。
承辦社會保險公共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公共窗口」。
第四條公共窗口要按照本工作規范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落實工作人員,明確職責分工,建立考核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公共信息的完整、准確,為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的服務。
第五條公共窗口和其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保證信息傳遞和工作銜接暢通、准確、及時。
第六條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所填寫的各項信息必須真實、准確。
第二章社會保險登記
第一節參保登記
第七條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應到所在公共窗口辦理參保登記。各項社會保險不在同一個區縣(自治縣、市)參保的用人單位,到其納稅所在地的公共窗口辦理參保登記。
第八條用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應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渝勞社綜1表)、《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並出示以下證件或資料:
(一)證明本單位依法設立的證照、批文及復印件,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
(二)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有稅務登記證件的,還應出示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五)機關、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還應出示改制的批文。
(六)跨統籌區轉入的單位,還應提供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介紹信、單位及職工的參保信息。
(七)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
用人單位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應經職工(包括離休、退休、退職人員)本人簽字。也可由用人單位根據現有資料填報,公共窗口接收並記錄後,再通過用人單位返交參保人員核對並簽字,用人單位集中收回交公共窗口保存。
用人單位為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應一並出示其離退休(職)證件或同等證明材料。
第九條公共窗口審核用人單位報送的參保資料,對參保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補正;對符合要求的,為用人單位確定社會保險登記證編號(即參保單位社會保障號),建立社會保險登記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紀錄,於受理登記後3個工作日內通知各經辦機構核定本險種參保人員,辦理後續業務。
公共窗口接到城鎮集體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申請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參保資料送交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並根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意見,決定其能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各經辦機構收到公共窗口發送的參保登記信息後,應於5個工作日內將核定意見書面反饋到公共窗口。公共窗口向參保單位通報審核結果,對符合參保條件的單位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正、副本,向參保人員核發參保證件(卡);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一條本工作規范實施前已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可直接到公共窗口補辦或更換《社會保險登記證》,並核對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對照表。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員基礎信息不完整或不準確的應予補正。
第十二條參保單位、參保人員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或參保證件(卡),應到公共窗口申請補辦。公共窗口審核屬實的,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或參保證件(卡),其社會保障號不變。
第二節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參保單位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變更時,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公共窗口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手續:
(一)單位名稱;
(二)單位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四)單位類型;
(五)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六)主管部門或隸屬關系;
(七)開戶銀行及賬號;
(八)參保單位增加參保險種;
(九)社會保險其它登記事項。
第十四條參保單位辦理變更登記,應填報《重慶市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渝勞社綜3表),並提交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的證明;
(二)《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十五條公共窗口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證件和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參保單位補正;符合要求的,應於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登記信息記入社會保險登記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並向各經辦機構發送變更登記信息。
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內容變更的,公共窗口應當收回參保單位原《社會保險登記證》,按變更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節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參保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被兼並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或有關機關批准、宣布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公共窗口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公共窗口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區轉移的,應當在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公共窗口)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並向遷達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共窗口)辦理參保登記。
第十七條參保單位辦理注銷登記,應填報《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渝勞社綜4表),並提交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有關法律文書或其他注銷文件;
(二)《社會保險登記證》正、副本。
第十八條公共窗口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證件和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參保單位補正;符合要求的,應於3個工作日內向各經辦機構發送擬注銷登記信息和業務通知,由參保單位持《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渝勞社綜4表)到各經辦機構辦理後續業務。
經辦機構收到擬注銷登記信息後,辦理社會保險費征繳結算(補收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滯納金,若有多收的按規定退費)、個人賬戶結算、待遇審核及支付等後續業務,分別在《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渝勞社綜4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參保單位辦完後續業務後,將各經辦機構簽署意見的《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渝勞社綜4表)交回公共窗口。公共窗口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保存參保單位的參保信息及有關檔案資料。
第三章繳費申報
第十九條參保單位應於每年3月底前,到公共窗口統一申報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及每個職工的月平均工資。新設立的單位及有新進職工的單位,應在辦理參保登記及申報人員變更的同時,到公共窗口一並申報起薪當月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及職工個人的工資。
參保單位申報職工工資時,應為本單位當年在冊的所有工作人員(包括臨時工作人員)申報,工資額均向上取整到元。
第二十條參保單位辦理繳費申報,應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匯總表》(渝勞社綜5表)和《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年度工資明細表》(渝勞社綜5表附)。有納稅關系的單位,還需提交地稅機關許可的單位進入成本和費用的工資總額有關資料。
參保單位在進行繳費申報前,應通過張榜公示或由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的方式,讓每一個職工知曉其全年工資收入。張榜公示應在本單位公示欄或其他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日。其填報的《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匯總表》(渝勞社綜5表)和《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年度工資明細表》(渝勞社綜5表附)應有本單位工會負責人簽字,沒有成立工會的,由職工民主推舉的代表簽字。
第二十一條公共窗口收到參保單位繳費申報的資料後,應對照地稅機關許可的單位進入成本和費用的工資總額進行審查。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參保單位補正;審查認為申報不實的,應在審查後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參保單位重新申報;經審查符合有關規定的,建立參保單位及其職工繳費申報檔案資料及計算機資料庫紀錄,並在審查後3個工作日內告知各經辦機構。
第二十二條各經辦機構收到繳費申報信息後,按規定分別核定本險種的繳費人員、繳費基數、應繳費額,編制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提交徵收機關負責徵收。
第四章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一節參保單位合並、兼並、拆分
第二十三條參保單位合並的,原參保單位應出示有關機關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辦理注銷登記手續(見第二章第三節「注銷登記」)。合並後新建的單位按新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手續(見第二章第一節「參保登記」、第三章「繳費申報」)。
需要轉移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由參保單位到相應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出(入)手續。
原單位確有困難,不能在辦理注銷登記時繳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及滯納金的,由合並後新建的單位負責繳納。
第二十四條參保單位兼並的,被兼並單位應出示有關機關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辦理注銷登記手續(見第二章第三節「注銷登記」)。兼並單位按規定辦理增加參保人員手續(見第四章第三節「參保單位增加人員」)。
需要轉移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由參保單位到相應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出(入)手續。
被兼並單位確有困難,不能在辦理注銷登記時繳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及滯納金的,由兼並單位負責繳納。
第二十五條參保單位拆分的,根據不同情況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原參保單位繼續保留的,應出示有關機關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拆分申報表》(渝勞社綜6表),辦理減少人員手續(見第四章第四節「參保單位減少人員」)。有條件的公共窗口可為原參保單位列印《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人員拆分明細表》(渝勞社綜6表附)。
(二)原參保單位注銷、終止的,應出示有關機關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辦理注銷登記手續(見第二章第三節「注銷登記」)。
(三)拆分後新建的單位按新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手續(見第二章第一節「參保登記」、第三章「繳費申報」)。
需要轉移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由參保單位到相應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出(入)手續。
原參保單位確有困難,不能在辦理注銷登記或減少人員手續時繳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及滯納金的,由拆分後的單位、新建單位按照拆分協議和有關規定負責繳納。
第二節參保單位整體轉移
第二十六條參保單位在同一個統籌區內跨區縣整體轉移的,按以下辦法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一)參保單位向轉出地的公共窗口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整體轉移申報表》(渝勞社綜7表),並提交有關機關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
(二)轉出地的公共窗口對參保單位提交的材料審核無誤的,將其轉移信息記入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及時告知各經辦機構,並通知參保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出手續。
(三)各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參保單位及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出手續,相應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
(四)參保單位持轉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轉移資料和相關證件、法律文書,到轉入地的公共窗口和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單位及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入手續。
(五)轉入地的公共窗口為參保單位及其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各經辦機構為參保單位建立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
參保單位過去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及滯納金應繼續繳納。
第二十七條參保單位跨統籌區整體轉移的,應向轉出地的公共窗口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整體轉移申報表》(渝勞社綜7表),提交有關機關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辦理注銷登記手續(見第二章第三節「注銷登記」);到轉入地的公共窗口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手續(見第二章第一節「參保登記」、第三章「繳費申報」),並到相應的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轉出(入)手續。
第三節參保單位增加人員
第二十八條參保單位增加人員,應於新增人員報到後15日內,向公共窗口填報經職工本人簽字的《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建立(接續)社會保險關系,並進行繳費申報。跨統籌地區轉入的,還需提供轉入個人賬戶的有關手續。
一次增加人員較多的單位,也可根據單位所掌握的基礎資料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公共窗口接收並記錄後,再通過用人單位返交參保人員核對並簽字,用人單位集中收回交公共窗口保存。
第二十九條新增人員屬於工傷保險參保對象的,參保單位應於其報到的當日進行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當日不能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完整申報的,可以通過傳真等快捷方式,向公共窗口申報新增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起薪當月的工資額等情況。然後再按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辦法向公共窗口補報新增人員的個人基礎信息資料。
第三十條公共窗口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參保單位補正;對符合要求的,為新增人員建立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紀錄,於受理申報後3個工作日內告知各經辦機構。
第三十一條各經辦機構收到新增人員信息後,按規定分別核定本險種的參保繳費人員及其繳費基數、應繳費額,相應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提交徵收機關負責徵收。
第四節參保單位減少人員
第三十二條參保單位因拆分或者參保人員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調動工作、辭職、辭退、參軍、上學、失蹤、死亡等原因而減少人員,應於上述情形發生後15日內向公共窗口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人員減少申報表》(渝勞社綜8表),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公共窗口對減少人員資料審核無誤的,將其減少原因、減少時間等信息記入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及時告知各經辦機構,並通知參保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後續業務。
第三十四條各經辦機構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業務,並相應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需轉移參保人員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的,按規定辦理轉出手續。
如果減少的人員欠繳社會保險費,應當按規定結清欠費。
第三十五條公共窗口、各經辦機構辦理完減少人員的相關業務後,應分別保存其參保信息及社會保險檔案資料,以便核查。
第五節參保人員退休
第三十六條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職)手續後,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將其退休(職)信息告知公共窗口。
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經有權機關批准退休(職)後,參保單位應於其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職)手續的當月,向公共窗口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礎信息變更申報表》(渝勞社綜9表),並出示其退休(職)證件或同等證明材料。
第三十七條公共窗口收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送的參保人員退休(職)信息後,或者對參保單位報送的資料審核無誤的(將其記入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應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其他經辦機構,通知參保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後續業務。
第三十八條各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退休(職)信息後,辦理後續業務,並相應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
第五章個人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
第三十九條個人首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可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個人參保窗口辦理參保登記。有條件的地區也可到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辦理。
個人辦理參保登記應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並按規定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
參保單位的職工不能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但是非全日制職工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後,可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十條個人參保窗口或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收到個人參保人員提交的資料後,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為其建立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記錄,並於受理申報後3個工作日內告知其他經辦機構。
個人參保人員過去已參加社會保險並建立了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記錄的,個人參保窗口或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只對變動的信息進行更新,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變動信息告知其他經辦機構。
第四十一條個人參保人員申報繳費,可到個人參保窗口或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辦理。受理繳費申報的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其繳費申報信息告知相關經辦機構。
第六章公共信息維護
第四十二條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等社會保險公共業務中產生的公共信息,只能由公共窗口按規定進行維護,以確保公共信息的唯一性,其它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隨意更改。
第四十三條《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所列參保人員基礎信息發生變更的,參保單位或個人參保人員應於發生變更後15日內向公共窗口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礎信息變更申報表》(渝勞社綜9表),並出示相關證明材料。
公共窗口對參保單位或個人參保人員報送的材料審核無誤的,將變更內容記入其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並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它經辦機構。
第四十四條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認為社會保險公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向公共窗口書面提出復查申請。
公共窗口收到復查申請後,應認真組織復查。確有錯誤的,對公共信息作相應的變更維護,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它經辦機構,並在收到復查申請後20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四十五條其他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關認為社會保險公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向公共窗口提出復查建議。
公共窗口收到復查建議後,應認真組織復查。確有錯誤的,對公共信息作相應的變更維護,並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它經辦機構。
第四十六條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等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參保單位的登記內容和繳費申報內容確有錯誤的,應依法進行處理。
公共窗口根據生效法律文書對公共信息作相應的變更維護,並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它經辦機構。
第四十七條市、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工作機構(含下屬事業單位)在辦理社會保險以外的勞動保障業務工作中,先於公共窗口收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申報的公共基礎信息資料,經審核後,應建立檔案資料予以保存,並可建立計算機資料庫記錄以便共享。在這些公共信息被納入社會保險公共信息之前,上述機構可以對這些公共信息進行補充、維護。
公共窗口可按規定將上述公共信息納入社會保險公共信息並進行維護。這些公共信息一旦納入公共窗口監控以後,其他工作機構不得再隨意更改。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從2006年1月1日起,參保單位申報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必須按《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一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程序的通知》和本工作規范的規定執行。參保單位補繳以前年度的社會保險費,仍按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公共窗口應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妥善保管,並做好電子文檔備份保管工作。
第五十條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局和市級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本工作規范,制定公共窗口和各險種經辦業務的操作細則和辦事指南,報市勞動保障局備案。
註:附表略。

『柒』 社會保險費月徵收計劃表上的金額就是應繳金額嗎

社保月徵收計劃表上金額,是核定後,出具的,就是實際需要繳納的金額。

閱讀全文

與重慶市社會保險費月徵收計劃表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炒股可以賺回本錢嗎 瀏覽:367
出生孩子買什麼保險 瀏覽:258
炒股表圖怎麼看 瀏覽:694
股票交易的盲區 瀏覽:486
12款軒逸保險絲盒位置圖片 瀏覽:481
p2p金融理財圖片素材下載 瀏覽:466
金融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於什麼 瀏覽:577
那個證券公司理財收益高 瀏覽:534
投資理財產品怎麼繳個人所得稅呢 瀏覽:12
賣理財產品怎麼單爆 瀏覽:467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瀏覽:531
保險基礎管理指的是什麼樣的 瀏覽:146
中國建設銀行理財產品的種類 瀏覽:719
行駛證丟了保險理賠嗎 瀏覽:497
基金會招募會員說明書 瀏覽:666
私募股權基金與風險投資 瀏覽:224
怎麼推銷理財型保險產品 瀏覽:261
基金的風險和方差 瀏覽: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見 瀏覽:610
銀行五萬理財一年收益多少 瀏覽: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