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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十五條理解

發布時間:2021-08-27 07:36:39

❶ 最新工傷保險條例解釋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解釋】本條是對視同工傷的情形及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
1.視同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
這里所稱的「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包括加班加點時間。這里所稱的「工作崗位」,是指職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崗位和本單位領導指派所從事工作的崗位。例如,清潔工人負責的清潔區域范圍內都屬於該工人的工作崗位。這里的「突發疾病」,是指上班期間突然發生任何種類的疾病,一般多為心臟病、腦出血、心肌梗塞等突發性疾病。
根據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當場死亡的,以及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後沒有當時死亡,但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職工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過48小時搶救之後才死亡的,不屬於視同工傷的情形。這一規定與266號文相比,變化較大。根據266號文的規定,應認定為工傷的必須是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條例對266號文的規定作了較大調整,主要有以下考慮:一是266號文將突發疾病納入了工傷范圍,如果條例不將其納入工傷情形,勢必縮小職工的現有保障范圍,不利於穩定社會、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二是將突發疾病納入工傷范圍,有利於調動工傷風險較小的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同時,考慮到近七年的試行結果表明,266號文的有些規定,諸如工作緊張、第一次搶救治療,在實踐中不好操作,易引發大量爭議,條例在將其納入工傷范圍的同時,刪除了原來一些不好界定的概念,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2)在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維護國家利益」,是指為了減少或者避免國家利益遭受損失,職工挺身而出。「維護公共利益」,是指為了減少或者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損失,職工挺身而出。為了幫助廣大職工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從事工傷認定的人員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哪種情形屬於維護國家利益和維護公共利益,條例列舉了搶險救災這種情形,但凡是與搶險救災性質類似的行為,都應當認定為屬於維護國家利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的行為。需強調的是,在這種情形下,沒有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等要素要求。例如,某單位職工在過鐵路道口時,看到在道口附近有個小孩正牽著一頭牛過鐵路,這時,前方恰好有一輛滿載旅客的列車駛來,該職工趕緊過去將牛牽走並將小孩推出鐵道。列車安全地通過了,可該職工卻因來不及跑開,被列車撞成重傷。該職工的這種行為,就應屬於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為。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按照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及1989年4月民政部頒布的《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因公負傷致殘」,是指在執行公務中致殘,經醫療終結,符合評殘條件的情形,具體范圍包括:一是在從事軍事訓練、施工、生產等任務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責任和無法抗拒的意外致殘的;二是在執行任務中被犯罪分子致殘的;三是在維護社會治安,搶救保護人民生命、國家和集體財產,被犯罪分子致傷或遭意外傷害致殘的;四是因患職業病致殘的;五是因醫療事故致殘的。「舊傷復發」,是指職工在軍隊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負傷致殘,並取得了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其在軍隊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負傷的傷害部位(傷口)發生變化,需要進行治療或相關救治的情形。
職工原在軍隊因公負傷致殘,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按照工傷的基本精神,不宜認定為工傷。但是,在這種情況下,職工是為了國家的利益而受到傷害的,其後果不應由職工個人而應由國家來承擔。為了保護這部分人的合法權益,條例將其規定為視同工傷的情形。
2.關於視同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1)享受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條的規定,職工突發疾病死亡和在搶險救災等活動中受傷的,享受條例規定的全部工傷保險待遇,主要包括醫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醫療康復待遇包括診療費、葯費、住院費用,以及在規定的治療期內的工資待遇。傷殘待遇包括——十級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分別為6至24個月的工資;——六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標准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70%、60%;需要護理的,還可以享受生活護理費,標准分別為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50%、40%和30%;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費用。死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標准為6個月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享受工亡職工工資的40%,其他親屬30%;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至60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
(2)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傷殘軍人舊傷復發的,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那種不算工傷

❸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是對工傷認定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工傷保險條例十五條理解擴展閱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❹ 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本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傷保險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條例施行後本決定施行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依照本決定的規定執行。

以下為未修改前的工亡補償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❺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中的「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應如何解釋

這個案子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屬於「視同工傷」。 如果有證據證明「老闆制止了其他員工,叫他們不要亂說」可向公安機關舉報他的妨礙司法的行為。 律師只是一方的代理人,不是執法人員,沒有法律上的調查權。工傷案件應當由勞動部門進行調查。 這里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是指發病時「正在工作中」。當然,從大的時間概念上說,也是屬於在勞動關系續存期間。

❻ 最高司法解釋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工作崗位是怎樣規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認定視同工傷的條件之一: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這里的工作崗位,是指職工從事本職工作的崗位,也就是說,正在從事本職工作當中突發疾病死亡的,或者經過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如果職工雖然在工作時間,卻沒有在本職工作的崗位上,離崗,串崗,等等,都不能認定視同工傷。

❼ 誠請法律人員解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

首先,這個疾病不是由從事的僱傭活動而產生的,所以不應該適用樓上所說的高院人身損害賠償的司解;
正因為如此,所以才有「認定」為工傷兩個字,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工傷。該規定是對48小時內死亡情形的第一治療給予的一種保護,因為僱主和病發沒有因果關系,所以僱主依例僅負擔第一治療的費用,搶救後48小時外就沒有責任了。

❽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❾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司法解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1、所謂「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單位制度或者單位臨時工作安排進行勞動的時間,以工日或者工時為計量單位。工

作時間這一概念主要是和休息日休假日及下班後休息時段等概念相區分,它是從法律制度層面上講,而不是從實際行為效果層面上講。

舉個極端的例子,哪怕職工在工作時間休息睡大覺,工作時間依然屬於工作時間而不是休息時間。這就是工作時間的概念,它就是一個法律制度層面的概念,通俗地講法律制度為職工從事工作安排的時間,而並非指工作過程實際消耗的時間段,所以與工作具體行為本身無關。

2、所謂「工作崗位」是指勞動者勞動所處的位置和狀態。由工種、職務、工作地點、工作時間諸因素構成。

3、「48小時之內」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舉例說明,某森林公園工作人員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暈倒,經過30個小時山路運送才送到醫院,在醫院昏迷36個小時搶救無效死亡。那麼,此案「48小時之內」起算時間從送到醫院初次診斷時間作為起算時間,此案是符合這個時間條件的。

(9)工傷保險條例十五條理解擴展閱讀

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網路:工傷保險條例

❿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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